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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视第四种权利----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李薇

时间:2024-07-12 15:5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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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视第四种权利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

指导老师:易继松
作者: 李 薇 张维璋

[摘要]本文经对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的考察,分析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提出了新闻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界定了新闻记者的权利,引发了对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 新闻侵权 新闻法
新闻的法治化建设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明确提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一论述符合我国国情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符合人民的愿望,同时也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指明了方向。①
那么首先何为“新闻舆论监督”呢?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我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状态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扩大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②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作为社会上有多种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中不可或缺、极具有战斗力的一种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与其他的几种监督是不一样的,它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然而,据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屡屡败诉,即使有的胜诉,也使自身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也显出有些人在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理解上存在着偏差。

一、 新闻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专门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开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党不仅依然将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而且中央领导也曾多次对新闻舆论监督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
其实,重视新闻批评不仅是执政党的一项方针政策,而且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4条涉及新闻:
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社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发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文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但承认言论自由,与承认针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自由,毕竟不是一回事。公民可能享有批评其他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不一定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在专制社会里,没有人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除了谏官以及某些级别的官员可以在随时可能撤销的恩准之下批评最高统治者的不当行为之外,其他人是必须沉默的,或在忍无可忍之时诉诸于暴力的反抗。在我国君主专制时期,一般人批评朝廷及其命官构成“诽讪”、“谤讪”或“诽谤”等罪。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批评政府及其官员曾被称为煽动性诽谤(seditious libel),也是一种犯罪,言论属实不是抗辩事由。 一个按民主原则安排制度的国家,是否承认公民享有揭露以及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在法律规定上,多数国家只规定言论自由权,并未提及揭露和批评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自由可以从宪法解释中引申出来,在实践上则由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发展而得。但是在历史上,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从宪法承认言论自由发展到明确承认揭露及批评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这之间可能有一个过程。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一条规定即是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之言论自由的直接法律根据。它与宪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我国宪法在一般性地规定言论自由之外,又特别规定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足可说明我国宪法的真正民主性。所以我国不存在从宪法承认言论自由发展到明确承认揭露及批评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但是只是宪法具有不可诉性且又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法律条文来保证宪法这一原则性条款的具体落实。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各界对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呼声日高,由新闻批评所引发的新闻侵权纠纷案件再度呈上升趋势(绝大多数为民事侵权诉讼)。为此,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包括新闻批评与新闻侵权在内的有关名誉侵权问题的认定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总共11条中有4条直接涉及新闻批评。但这些司法解释不仅法律效力等级较低,而且极不全面,对新闻舆论批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然没有划出一条相对清晰的界限。为此,新闻界和法学界都有人一再呼吁尽快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但是笔者认为,新闻立法虽然是种必然,但在理论界尚未就有关问题作出深入而充分的探讨并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之前,匆忙出台新闻法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新闻法,要么因背离民主宪政和新闻自由的内在要求而难以保障与规范新闻批评及其它新闻行为,要么因过于超前和空疏而不为人们所理解与接受,导致司空见惯的有法难依。当务之急还在于应开展全方位的、有深度的学理探讨和自由的学术争鸣。
如果说新闻舆论监督政党和行政在我国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因而实行起来颇为困难的话,那么在监督司法方面则要好得多。1998年4月15日,新上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宣布,从即日起,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凭身份证自由旁听法院的审判。同时,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国内记者凭该院核发的采访证可享受纪录的特权,但不能录音、摄像,也不能私自采访办案人员。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则更进了一步: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外,公民、持有有效证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还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但外国记者的旁听须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应该说,这些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因为以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为核心的新闻舆论监督,既有助于把宪法规定的人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民主权利真正交给人民,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审判机构的公正性和司法活动的廉洁。这方面我国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也很大。

二、新闻法治中存在的问题
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异常迅猛,但是我国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体系却跟不上现实的需要,急待完善。加强新闻法治的研究不仅是新闻传播事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反应最快,震动也大。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我国在监督司法方面做的很多,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其潜在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对此,我国法学界一些年轻的法学家一直比较冷静。
  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就曾指出: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1)社会舆论反映的结论或观点并不必然公正,历史上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从统计学上看,“好人”和“坏人”在社会中的分布是均衡的,因此以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也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2)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知识,需要专门的技术,过多强调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主张“外行领导内行”。(3)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以这种不确定的、流动的东西作为审判机关活动的基础或准则,法律运行必然会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波动;而相对说来,法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人生经验的积累,以及职业规则的要求,都使审判机构相对来说可能更冷静一些。(4)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6)现实生活中,如果涉及司法案件,舆论界大都是依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和历史社会背景,依据社会的道德意识以及实体法常识来评价法院的决定,并且往往是从判决的最终结果来进行评论。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③
由此可见,司法活动与新闻监督还是不能过于“亲密接触”,否则就会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这就是新闻监督带来的副作用。
三、新闻记者的权利界定
那么在《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笔者认为新闻记者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1) 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媒体新闻职能的记者基本权利
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首先是采访权。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在新闻媒体,采制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试想,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
采访权,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在现在的新闻实践中,新闻报道有正面报道、反面报道的区别。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反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险。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正因为如此,记者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的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在战场上,记者冒着枪林弹雨,舍生忘死采写新闻,很多记者为此而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现实,面对危险和威胁,很多记者只身与恶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他们的行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 正是由于有众多的忠实于新闻职责的记者可歌可泣行为,才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推动社会进步。所有这些,如果没有新闻记者享有的采访权作为基础和保障,都会是一句空话,新闻媒体的职能无从实现。
(2)、新闻记者享有新闻报道权
公众知情权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知情权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多种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人们一般会将知情权简单地理解为"自由地知晓"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获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实,这只是知情权所包含的一个方面的内容。知情权还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公民有权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将有关信息公布出来的权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享受就会受到限制。
??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介绍社会光明与美好,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达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的目的。新闻报道权是新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所以,新闻记者自由的新闻采访活动只要没有妨碍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无可奉告”之类的外交辞令变相限制。
??在资讯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受众要享受好公众知情权,就必须确保新闻采访权,因为新闻采访权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了公众知情权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闻采访权受到限制,公众知情权也就很难得到保障。同时,从经济快捷的角度看,保护新闻采访权同样显得意义重大。正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不同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确了解,恰好需要从各媒体的不同视角和不同侧面报道中获得。拍卖采访权,实际上就会造成渠道单一的局面,从而有害于公众的知情权。 ”④
(3) 新闻记者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每一个新闻记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称之为自然人,以与法人相区别。记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 在我国,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人格,其他的,还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这些人格权,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真正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上存在。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都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性人格。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活”的权利,是性命维持的权利,是生命安全的权利。健康权维护的是肌体、器官机能的完善性发挥,是这种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权利。身体权,则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权利,表明自然人身体的实质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者结合在一起,实现保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中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存在就要受到损害,丧失部分人格,最严重者,直至丧失全部人格,使这个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因此,法律通过一切手段,保护人的物质性人格权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严格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自然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就是人身自由权。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自己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也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作为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进行采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意志自由权,以自己的忠实义务,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决定真实报道,不作虚伪报道。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侵害的是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不仅是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到侵害。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他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三、 论监督与新闻侵权中大法律问题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新闻机构已成为了人民日常生活专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承担了传播新闻以实现公民的新闻自由的神圣使命。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其中,对他人的民事权利的损害,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又有以下特征:
首先,要求是一定的新闻媒介公开传播的新闻才能构成新闻侵权,它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非以新闻媒介为传播工具传播谣言或其他虚伪事实或他人隐私,即使后果严重需承担法律责任,也非新闻侵权。新闻侵权行为必须依附于在新闻传播媒体;
其次,新闻侵权必须使新闻报道在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不符合事实的报道“是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由于疏忽认定错误,扩大或缩小了事实范围,不当评论与描述,以及新闻图片报道不符合或超出了法律的界定。” “法律禁止的内容”是指法律中对侵害私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行为予以禁止的规定。另外,新闻侵权还必须给特定主体造成损害,“不涉及具体个人,则不构成新闻侵权。”
最后,新闻侵权的主体是新闻机构,只有新闻机构事实的对公民名誉权等权利的侵害才是新闻侵权

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瑞典皇家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9年3月3日 生效日期1979年7月1日)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科学合作,同意在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进行如下科学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双方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科学家以便建立和保持专业联系。
  二、交换科学家开展共同的研究项目、参加对方研究所的科学工作。双方鼓励参加合作研究的人员共同发表研究成果。
  三、交换科学情报:书籍、学术刊物及其它资料。
  四、联合举办专题讨论会、学术会议及小型工作讨论会等。
  五、鼓励科学家、实验室和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双方将尽力安排非本单位的研究所和实验室参加研究工作。

  第三条 在协议范围之内,执行合作研究项目的科研单位要按下列规定准备书面的工作计划:
  一、研究目的和任务,包括合作形式和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二、完成各个研究题目的期限。
  三、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负责人。
  如一方认为某一合作研究项目的成果属一项发明,可登记为专利。有关方面可另签一项协议,使此项发明在双方国家和其它国家内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为了实施本协议第一、二条的规定,双方每年(从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派出人员数额为十人月。未用完数额不得转至次年使用。

  第五条 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派出方负担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根据已接受的访问计划负担在国内的旅费。
  三、接待方提供在访问期间意外发生的疾病和事故的免费医疗。
  四、接待方免费提供访问者的住宿并提供每月伙食、市内交通和个人杂费等费用。

  第六条
  一、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
  二、派出方至少在计划访问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拟派出科学家的情况(见附件)。
  三、接待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六周内答复派出方是否能够接受。派出方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对方访问者抵达的时间、地点。
  四、双方鼓励并积极支持在第四条规定范围之外交换科学家。费用将提前就具体情况通过谈判或通信联系的方法来决定。

  第七条 每一方有义务向本国当局交涉,对执行共同研究项目所必须的进出口物资免于征税。

  第八条 本协议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废除,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可由双方在任何时间协商修改。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0]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高赤泥综合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减少赤泥堆存对环境、安全造成的影响,促进赤泥综合利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编制了《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高赤泥综合利用率和技术水平,减少赤泥堆存对环境、安全造成的影响,促进赤泥综合利用工作,提出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赤泥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赤泥是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过程中产生的极细颗粒强碱性固体废物,每生产一吨氧化铝,大约产生赤泥0.8—1.5吨。我国是氧化铝生产大国,2009年生产氧化铝2378万吨,约占世界总产量的30%,产生的赤泥近3000万吨。目前我国赤泥综合利用率仅为4%,累积堆存量达到2亿吨。随着我国氧化铝产量的逐年增长和铝土矿品位的逐渐降低,赤泥的年产生量还将不断增加,预计到2015年,赤泥累计堆存量将达到3.5亿吨。赤泥大量堆存,既占用土地,浪费资源,又易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目前,赤泥综合利用仍属世界性难题, 国际上对赤泥主要采用堆存覆土的处置方式。我国赤泥综合利用工作近年来得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开展了跨学科、多领域的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工作,如赤泥提取有价金属,配料生产水泥、建筑用砖、矿山胶结充填胶凝材料、路基固结材料和高性能混凝土掺合料、化学结合陶瓷(CBC)复合材料、保温耐火材料、环保材料等。但这些研究尚处于实验室阶段,还未实现产业化。

当前赤泥综合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大量消纳赤泥和具有产业竞争力的关键技术。赤泥具有碱性强、比表面积大、各种组分互相包裹、嵌布等特征,使其综合利用难以借鉴其他领域一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在我国尚未形成高效利用和适于大规模推广的技术支撑体系。

二是缺乏相应标准,产品市场认可度低。当前,已经开发出的部分赤泥综合利用产品,由于缺少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支撑,如赤泥作建筑材料,只有参照其他同类产品标准,市场认可度低,造成产品应用受到限制,难以大规模推广。

三是缺乏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在我国现行财税优惠政策中,未充分考虑赤泥强碱性造成综合利用难度远大于其他工业废渣的特殊性,缺乏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企业利用赤泥的积极性不高。

四是对赤泥的综合利用重视程度有待提高。赤泥综合利用是氧化铝企业的非主营业务,处于产业的末端,经济效益差,多数企业采取一堆了之的处置方式。赤泥堆存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导致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

开展赤泥综合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是解决赤泥堆存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的治本之策,也是我国氧化铝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相关地区和企业必须高度认识赤泥综合利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开展赤泥综合利用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以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赤泥综合利用技术和利用效率为目标,加强工作指导,加快技术创新,建立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实现赤泥科学、高效利用,促进铝工业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技术创新原则。鼓励技术创新,加大研发力度,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通过技术攻关、技术集成、产业化示范推广,促进赤泥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规范化和集约化。

2.坚持政策激励原则。发挥财税政策的鼓励、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开展赤泥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开展赤泥综合利用的内在源动力。

3.坚持安全清洁利用原则。以赤泥坝安全为前提,鼓励赤泥入坝前综合利用,开发高附加值综合利用产品并实现产业化。避免利用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提高赤泥综合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充分考虑赤泥废物属性和资源属性的双重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并实施符合赤泥资源特征、适应当地条件的高效综合利用方案。对含有潜在应用价值组分的赤泥,要考虑当前利用和长远利用有机结合。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力争赤泥综合利用率达到20%。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的应用示范和推广示范项目;创建2-3 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赤泥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形成多途径、高附加值赤泥综合利用发展格局。

三、重点技术和重点工程

(一)鼓励研发和攻关共性关键技术

1.低成本赤泥脱碱技术

低成本赤泥脱碱技术不仅可以为赤泥的大宗高值利用奠定基础,还能回收利用其中的碱。技术攻关要点:(1)低成本赤泥脱碱的基础物理化学条件优化;(2)低成本赤泥脱碱技术的短流程清洁生产工艺开发;(3)赤泥脱碱溶液的低成本浓缩技术;(4)赤泥脱碱过程中的节能与能源梯级利用关键技术;(5)低成本赤泥脱碱的成套设备研制。

2.高铁赤泥及赤泥铁精矿深度还原再选铁技术

高铁赤泥(含铁量在30%以上)直接深度还原和赤泥铁精粉深度还原再选铁技术,可以使还原铁粉的品位达到90%以上,实现赤泥中铁回收率达到90%以上。技术攻关要点:(1)深度还原反应气氛和过程的准确控制技术;(2)深度还原过程中还原废气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梯级利用;(3)深度还原工艺过程关键工艺参数优化;(4)深度还原过程中抑制硅酸铁的生成及抑制物料与耐火材料的粘连技术;(5)深度还原过程中铁粒的生长控制技术、自净化控制技术与非金属矿物物相控制技术;(6)深度还原产物高效磁选分离技术。

3.赤泥制备路基固结材料技术

赤泥与石灰、粉煤灰、矿渣、脱硫石膏、自燃煤矸石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混合制备路基固结材料技术。技术攻关要点:(1)赤泥与其他固体废弃物在路基固化过程中的地球化学过程优化控制;(2)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与路基土的配合比与粒级优化控制;(3)赤泥路基固化材料在路基土中的高效分散技术;(4)抑制赤泥固化路基碱溶出过程的优化控制;(5)赤泥路基固化材料大规模生产、储运工艺优化,应用施工的现代化装备配套;(6)赤泥路基固化材料应用环境效应评价。

4.赤泥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技术

充分利用赤泥中氧化钠、氧化钙等碱性物质含量高的特点,进行烟气脱硫、脱硝、脱碳技术。技术攻关要点:(1)赤泥在燃煤烟气中与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二氧化碳等酸性成分反应过程控制;(2)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赤泥低成本干燥与预处理工艺;(3)干粉状赤泥大规模输送与准确计量技术;(4)浆状赤泥直接用于燃煤锅炉烟气脱硫技术;(5)赤泥脱硫产物综合利用技术。

5.烧结法赤泥生产高性能混凝土掺合料技术

利用烧结法赤泥碱金属含量相对较低,且含有大量亚微米和纳米级超细矿物颗粒的特点,将赤泥团聚体颗粒大部分分散到原始的粒级后,少量掺入到高性能混凝土中取代水泥或其他掺合料,提高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技术。技术攻关要点:(1)利用微磨球效应对烧结法赤泥进行低成本超细分散技术;(2)超细赤泥与混凝土外加剂在高性能混凝土中的相容性优化;(3)超细赤泥在高性能混凝土中的水化过程优化控制及复盐生长优化控制;(4)赤泥高性能混凝土专用胶凝材料配合比优化控制。

6.赤泥生产新型建筑材料技术

利用赤泥中含有粘土矿物且粒度极细的特点,经初步脱水后与煤矸石、粉煤灰及其他工业废渣混合生产烧结空心砌块及其他新型建筑材料技术。技术攻关要点:(1)各种固体废弃物的粒级与配比的多重协同优化及大规模低成本预均化技术;(2)烧成过程中碱挥发抑制技术和各种设备的碱腐蚀保护技术;(3)物料高效拌合及水分预均化技术、泥料的表面活性剂增塑增滑挤出技术;(4)快速煅烧过程中温度均化和反应控制技术及碱组分在硅铝网络体中的电荷平衡固化控制技术;(5)赤泥免烧建筑材料的低成本技术和碱控制技术;(6)大规模流水线生产自动控制技术。

7.赤泥制备环境修复材料技术

利用赤泥具有巨大的比表面积和含有大量纳米和亚微米级孔隙的特点,生产具有可控孔结构、高气孔率、高比表面积和高强度赤泥环境修复材料技术;利用赤泥的高碱性及其他特征制备非烧结型环境修复材料技术。技术攻关要点:(1)烧结型赤泥基环境修复材料成孔剂、扩孔剂与赤泥性能的协调性优化;(2)赤泥基环境修复材料成型和烧结过程中纳米级和亚微米级孔隙结构活化技术;(3)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碱组分迁移、碱污染和碱蚀沉积控制与能源梯级利用技术;(4)赤泥基环境修复材料应用过程中的反应调控技术;(5)赤泥基环境修复材料的环境效应综合评价。(6)赤泥基环境修复材料成套生产设备研制。

8.拜耳法高铁赤泥强磁选技术

对部分拜耳法高铁赤泥进行强磁选,从中提取铁品位在50%以上的铁精粉技术。技术攻关要点:(1)赤泥不入库,在流程中进入强磁选铁环节,控制赤泥入选量、入选浓度和强磁选生产设备的匹配以及流量调节和赤泥中间仓调控的系统技术;(2)抑制氧化铁矿物与非氧化铁矿物的物理团聚与化学团聚技术;(3)高效低能耗的低温超导强磁提铁工艺技术及设备;(4)提高铁精粉品位和回收率的成套设备改进和配套技术优化。

9.拜耳法赤泥砂作为水泥生料中的硅质原料生产干法水泥技术

部分拜耳法赤泥经水力旋流器分级处理后可分离出富含石英颗粒的高铁赤泥砂,用于代替现有干法水泥生产中所采用的页岩等硅质原料和铁质原料配制生料技术。技术攻关要点:(1)控制水泥熟料烧制过程中赤泥砂的碱走向技术;(2)控制碱挥发再沉积导致水泥窑及其他热工设备结圈、结核和运行不畅的技术;(3)优化工艺参数,提高赤泥砂的利用效率技术;(4)优化赤泥砂原料的粒级配比,提高赤泥砂在水泥熟料煅烧过程中反应性能技术。

10.赤泥生产化学结合陶瓷(CBC)复合材料技术

利用赤泥单体颗粒的亚微米和纳米超细特征,将赤泥和农作物秸秆碎屑、木屑、林业三剩物碎屑与树脂复合,生产化学结合陶瓷(CBC)复合材料技术。技术攻关要点:(1)赤泥在树脂中的低成本超细分散、与树脂及其他填料的相容性优化技术;(2)赤泥CBC复合材料刚度、韧性、强度、抗老化性、阻燃性和容重等性能的协调优化技术;(3)赤泥CBC复合材料工业生产过程中三废控制技术及能源梯级利用技术;(4)赤泥CBC复合材料生产成套设备研制。

11. 综合回收赤泥中多种有价组分技术

我国部分地区赤泥中含有镓、钪、铌、锂、钒、铷、钛、锆、钍等多种有价伴生组分,部分赤泥中铁、铝、钠等主要组分含量较高。攻关要点:(1)多种有价组分在氧化铝生产过程中的低成本综合回收技术;(2)存量赤泥中多种有价组分的低成本综合回收技术;(3)多种有价组分综合回收过程中的节能节水关键技术;(4)多种有价组分综合回收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控制技术;(5)多种有价组分综合回收的成套设备研制。

(二)应用示范工程

1.拜耳法赤泥旋流分级综合利用工程

本示范工程将建设处理能力100万吨/年以上的拜耳法赤泥旋流分级综合利用工程。利用水力旋流器处理部分拜耳法赤泥,将其分选为较粗粒的富氧化铁和石英砂部分,以及较细的富碱尾渣部分。较粗部分再进行强磁选铁,剩余的富石英的高铁赤泥砂作为水泥厂配制水泥生料的原料,较细富碱尾渣经强磁选铁后返回烧结法作为生产氧化铝的原料,或配制采矿充填料。该工程年产品位50%以上铁精粉20万吨,富石英的高铁赤泥砂20万吨,富碱尾渣(钠硅渣)60万吨。

2.赤泥胶结充填料用于矿山充填工程

本项示范工程将建成年产5万吨赤泥胶凝材料示范生产线、50万吨矿山胶结充填料生产线和20万立方米/年的胶结充填采矿生产线。以拜耳法低铁赤泥或选铁后的赤泥尾渣或选砂、选铁后的富碱尾渣(钠硅渣)与高炉水淬矿渣、脱硫石膏、粉煤灰、循环流化床炉渣、自燃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为主要原料配制成可替代水泥的矿山充填用胶凝材料,其中赤泥用量不低于30%。

(三)推广示范项目

1.拜耳法高铁赤泥砂作为干法水泥生产的铁质原料

到2015年,完成10条以上水泥干法生产线利用拜耳法高铁赤泥砂作为配料生产水泥,每条生产线年消纳高铁赤泥砂10万吨以上。

2.赤泥制备新型燃煤脱硫剂

到2015年,推广10台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应用赤泥脱硫工程建设,形成年处理赤泥100万吨生产能力。

3.拜耳法高铁赤泥选铁

到2015年,建设5-10条拜耳法高铁赤泥选铁生产线,选铁回收率达到70%以上,形成年处理赤泥1000万吨以上生产能力,可回收铁精粉200万吨以上。

4.赤泥制备工业窑炉用耐火保温材料

到2015年,建设5—10条赤泥制备工业窑炉用耐火保温材料生产线,形成年产20万吨的工业窑炉用耐火保温材料和年利用赤泥10万吨的生产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

建立和完善赤泥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选择一批赤泥综合利用应用示范项目和推广示范项目给予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把赤泥综合利用纳入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加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力度。继续实施赤泥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采购使用一定比例赤泥原料制成的产品。

(二)加强赤泥综合利用的基础研究与科技攻关,建立赤泥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将赤泥综合利用若干共性关键技术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解决制约赤泥综合利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鼓励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强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加快推广应用。

大力推进赤泥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强赤泥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监督,积极推进赤泥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三)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赤泥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相互协调、配合,推动赤泥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推动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实施。相关企业应加强赤泥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制定并落实方案,全面推进赤泥综合利用工作。

(四)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赤泥综合利用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适用技术,建立赤泥综合利用技术和经验交流推广机制,促进赤泥综合利用产业良性循环,提升赤泥综合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