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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

时间:2024-06-17 14:4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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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

周成泓


从属于日本内阁的司法改革审议会成立于1999年7月,其目的是“阐明法律制度在21世纪的日本社会之职能,调查审议为实现下列目标所需的措施,即实现更便于为公民所利用的司法制度,促进公民对司法的参与,以及培养能够适应运用目标要求的法律家,加强其职能;加强司法制度的其他改革,以及改善司法制度的基础结构。”
自从成立以来,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已经召开了60多次会义,并多次召开听证会和社会各界座谈会,还实施了日本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有关司法制度运行状况的调查。该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交了《中间报告》,继而又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交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该《意见书》勾画了日本21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司法领域中各项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从而成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意见书》第三章第二部分对日本的法曹养成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划。本文先对这一规划进行粗略的介绍,系统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出发,分析并设计了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设想对我国设计未来的法学教育制度的一些表示和借鉴之处。
一、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
(一)社会的法曹养成制度
怎样才能培养一个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均能适应二十一世纪的司法制度的法律家团体?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意见书》认为需要先行考虑日本的现行法曹养成制度能否满足这一要求。第一,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甚为艰难,以至应考者为了通过考试而过于专注于为考试所需要的法律的技术局面。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大幅度地增加录取人数,在现行体制下又将会遇到一系列不易解决的难题。第二,传统的大学法律教育无论在基本的人文教育方面,还是在专门的法律教育方面,都未必能满足上述要求,而且,大学的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是脱节的。另外,面对愈来愈激烈的司法考试竞争,出现了“双重学校现象”(同时上大学和预备学校)和“离开大学现象”(忽略大学课程而专注于预备学校的课程),这对法律家的素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三,在现行的条件下,彻底改变大学本科法律教育,以求改变上述状况,也是不现实的。
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后,《意见书》认为,有必要  一种新的法曹养成制度,它不应只是聚焦于司法资格考试,而是应将法律教育,司法资格考试以及司法研修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过程”,同时,对法律家的应然要求予以切关注。新制度的核心是建立法学院、职业学校,以为训练法律家专门技能之场所。为求增加法律家的数量,新的法学院预定于2004年4月初开始招收学生。
(二)法学院
1.目的和理念
(1)目的。法学院应当成为先进的、专门性的教育机构,其目的是为一个能在21世纪的日本社会充分发挥作用的司法制度提供人力基础,并且能够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司法修习相结合。
(2)教育理念。法学院的教育应当综合贯彻下列理念,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要聚焦于公平性、开放性和多元性。
第一,教给学生那些为法律家所要求的专门素质和能力,培育和改进他们的人文品格,使他们能对人民的幸福和疾苦有着深切的同情感;
第二,教给学生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育他们批判性思维的创新精神,发展他们根据事实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需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的知识和能力。
第三,使学生对法律的边缘学科领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培养他们对于社会上各种问题的广泛兴趣,使他们怀有一种作为法律家所应有的责任感和道德感,为他们贡献于社会提供机会。
(3)设计此体制的基本原则。法学院的体制应当按照下列要点设计,以旨在实现上述理念。
第一,在保证合理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寻求各方的努力支持,建立法学院,并力求它们能在全国有合理的布局;
第二,要界定清楚法学院与大学法学系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
第三,提供一个广博、高度专业化的教育,以适应新社会的要求,并力求融合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
第四,将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及司法修习有机地联系起来;
第五,为求能有效地提供上述教育,培育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家,可以通过合理吸纳开业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人士担任教师,俾使法律教育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应当为这种交流作出制度上的安排;
第六,学生的选拔应当公开和公平,应当注意从其他领域和大学,劳工阶层以及其他人士中选拔学生;
第七,为有效地确保那些财力有限者,劳工阶层以及法学院所在区域以外的居民能获得教育机会,应当在制度上作出安排;
第八,为保证法学院的正常运转,保持并改进教育质量,应当采取必要的制度性措施,譬如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评价系统。
2.法学院体制的要点
(1)组织形式
第一,法学院应定位于现行教育法之下的研究生院,那些为培养法律家所需的实际知识在法学院尤其应该得到教授;
第二,独立法学院(Independent law schools )(与大学法学系无机构上的联系者)和合作法学院(Joint law schools )(由几个大学共同组建)应该同时得到承认。
学习期限应当定为三年。同时,那些已具有了基本的法律知识者,无论其是否毕业于大学法律系,都应该被允许在二年内完成学业。
(3)学生的选拔
第一,在坚持公平、开放和多样化的原则下,应该综合考虑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大学本科成绩以及实际表现;
第二,为扩大多样性,来自法律专业以及劳动阶层等的考生均应予以吸纳,他们的人数应当占到总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
(4)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一,法学院应当在以法学理论为中心的前提下,引进实务教学,以求在二者之间建立桥梁;
第二,教学方法上,小组教学(small group education)应当作为基本方案,以提供内容丰富的双向(学生与教师之间相互交绕)和多向(学生之间相互激发)的教学内容;
第三,法学院应该提供一个完整透彻的教育,以确保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已修完课程的学生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第四,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以保证学生的成绩能够得到严格的评价,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当以一种有效的方式得到严格的证明。
(5)教师的组织
第一,法学院应当保证时间拥有足够数量的教师,以提供内容丰富的小组教学;
第二,待新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后,实务家教师的人员比例应当界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内,为此,需要考虑课程的内容及法律教育在法学院在司法修习之间的分配情况;
第三,律师法和公务员法关于兼业或者从事副业的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条款有必要予以重新审查,修改;
第四,应当设定允任教师的素质标准,为此,需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教学表现或能力,以及作为一个实务家的能力和经验。
(6)学位
应该考虑建立一种新型的只能由法学院颁发的学位及其制度(专门职学位)(specialist degree),设立这一制度时,应该考虑其国际有效性及通行性。
3.公平性、开放性、多样性的确保
(1)应当考虑法学院在全国有着合适的地理分布;
(2)应该积极发展夜间法学院(Evening law schools)和通信制法学院(distance law schools);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占用国有资产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 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 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市、区、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 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并应指定专职管理部门或财务会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具体范围、分类标准和处置办法, 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入帐。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国有资产, 必须按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经过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 或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个人出售国有资产的, 必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并按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撤销, 以及事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 必须在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前进行清查登记, 编制清册,妥善保管, 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得私分、变卖、出借、转让、调换。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调拨、变卖国有资产的收入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 除同级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指定上缴外, 应当留作各单位重新购置国有资产的专用基金。
第十二条 使用固定资产从事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必须建立提取资产补偿基金制度。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必须建立修购基金制度或资产折旧基金制度。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应当建立提取修购基金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而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和超编制定额的固定资产, 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处置或调剂。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使用保管制度和损坏赔偿制度, 并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内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人员, 应接受本单位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同级财政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行细则》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7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了做好大中专教材的出版亏损补贴工作,根据国办通〔1994〕22号文精神和财政拨款的数额,我委制定了《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以便贯彻执行。
各出版单位应合理安排好教材的编辑、出版工作,加强经营管理,降低出版成本,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材的优质出版和按时供应。
附件:一、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
二、199 年度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申报表(略)
三、199 年度教材出版利润率计算表(略)
四、大中专教材小专业目录

关于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暂行办法
一、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材出版工作,是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教材出版单位要坚持优先安排教材出版,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确保教材质量与出版周期,完成好教材的出版任务。
二、我国高等和中等教育中有相当一部分小专业教材发行量很少,造成教材出版的非经营性亏损。对此,国家除对教材的价格逐步进行适当调整外,在一段时间内仍继续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的政策。
三、大中专教材的亏损补贴办法旨在调动出版社出版高质量教材的积极性,减轻国家和学生的负担,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国家规划和教学急需教材的出版。
四、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核算办法。
1.补贴范围:1993年1月至1995年年底出版,按国家教委统一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和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小专业课新版教材,以及经国家教委、省教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编小专业课新版教材,其他教材不在此列。
2.补贴标准及核算办法:对教材出版利润率低于5%的出版社,理工科类每种教材补贴4500元,文科类每种教材补贴3500元,超出5%教材出版利润率部分不再补贴。
五、大中专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的申报办法:
1.有关部委出版社及部委所属院校出版社,于每年2月向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申报上一年度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申报时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1)教材出版亏损补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只填报补贴教材);
(2)教材出版利润率计算表(补贴年度所出全部教材);
(3)样书及版权页副本;
(4)规划教材及自编教材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5)季度与年度图书出版统计报表(包括一览表和专项统计报表);
(6)补贴年度及其下一年度的教材出版计划。
2.根据以上材料,我们将进行严格审核,并对部分出版社进行核查;然后,在财政部核定我委的补贴额度内拨款。
六、教材出版亏损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申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项数字、材料要求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扣除当年全部教材补贴。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如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大中专教材小专业目录
一、工科
(一)地质类
1.石油地质勘查
2.煤田地质勘查
3.地球化学与勘查
4.勘查地球物理
5.矿场地球物理
6.探矿工程
7.岩矿鉴定
(二)矿业类
1.露天开采
2.矿井建设
3.矿山测量
4.采油工程
5.钻井工程
6.选矿工程
7.矿山通风与安置
8.油藏工程
(三)冶金类
1.有色金属冶金
(四)材料类
1.粉末冶金
2.无机非金属材料
3.高分子材料
4.腐蚀与防护
5.材料科学
6.复合材料
7.超硬材料及制品
(五)机械类
1.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2.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
3.纺织机械
4.印刷机械
5.食品机械
6.农业机械
7.船舶工程
8.铁道车辆
9.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
10.热力涡轮机
11.锅炉
12.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13.水力机械
14.压缩机
15.真空技术与设备
16.电子精密机械
17.工业造型设计
18.模具设计及制造
19.汽车维修与检测技术
(六)仪器仪表类
1.光学仪器
2.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
3.电磁测量及仪表
4.分析仪器
5.生物医学工程及仪器
6.检测技术及仪器
7.几何计量测试
8.热工计量测试
9.力学计量测试
10.电磁计量测试
11.无线电计量测试
12.放射医学工程及仪器
(七)热工类
1.工程热物理
(八)电气类
1.电气绝缘与电缆
2.继电保护与自动运动技术
3.高电压技术及设备
4.铁道电气化
5.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6.发电配电
7.城市供电
(九)电子类
1.水声电子工程
2.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3.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4.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5.磁性物理与器件
6.物理电子技术
7.光电子技术
8.交通信号与控制
9.电子设备结构
10.微电子电路与系统
11.信息工程
12.机电实验技术
(十)通信类
1.无线通信
2.多路通信
3.广播电视工程
4.计算机通信
5.图象传输与处理
6.程控电话交换
7.通信线路
(十一)土建类
1.城市规划
2.风景园林
3.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4.铁道工程
5.桥梁工程
6.城市燃气工程
7.建筑材料与制品
8.土建结构工程
9.岩土工程
10.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十二)水利类
1.陆地水文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3.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4.农田水利工程
5.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6.港口及航道工程
7.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8.海洋工程
(十三)测绘类
1.大地测量
2.工程测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4.地图制图
5.大气探测技术
6.测量学
(十四)环境类
1.环境监测
2.环境规划与管理
(十五)化工类
1.高分子化工
2.煤化工
3.生物化工
4.电化学生产工艺
5.工业催化
6.工业化学
7.感光材料
(十六)轻工粮食与食品类
1.制糖工程
2.皮革工程
3.制浆造纸工程
4.橡胶与塑料工程
5.粮食工程
6.粮油储藏
7.油脂工程
8.发酵工程
9.印刷技术
10.包装工程
11.食品科学
12.棉花加工与检验
13.烹饪
14.食品检验
15.食品发酵
(十七)纺织类
1.丝绸工程
2.针织工程
3.化学纤维
4.纺织材料
5.纺织品设计
(十八)运输类
1.海洋船舶驾驶
2.轮机管理
3.船舶通信导航
4.船舶电气管理
5.铁道运输
6.汽车运用工程
7.石油储运
8.总图设计与运输
9.民航运输业务
(十九)原子能类
1.铀矿地质勘查
2.同位素分离
3.核反应堆工程
4.核动力装置
5.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二十)管理工程类
1.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2.邮电管理工程
3.物资管理工程
4.科学技术管理
5.安全工程
6.系统工程
7.水利工程经济管理
8.设备管理
9.房地产管理
10.计量技术与管理
11.国际工程管理
(二十一)军工类
1.飞机设计
2.惯性导航与仪表
3.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4.飞行器自动控制
5.仪表与测试系统
6.航空发动机
7.固体火箭发动机
8.导弹设计
9.空气动力学
10.飞行器结构强度
11.飞行力学
12.飞行器制造工程
13.检测技术与仪器
14.应用电子技术
15.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
16.航空火力控制
17.航空动力装置控制工程
18.火箭发动机
19.火箭导弹发射技术与设备
20.爆炸技术与装药
21.火工与烟火技术
22.动力机械
23.飞机驾驶
24.航行管制
25.航行情报
26.导弹制导
27.弹药与战斗部工程
28.火炮
29.自动武器
二、农科
1.热带作物
2.植物遗传育种
3.蔬菜
4.观赏园艺
5.植物病理
6.植物生理生化
7.动物生理生化
8.土壤与植物培养
9.农业化学
10.药用植物
11.野生植物资源
12.农业微生物
13.农业昆虫
14.农业气象
15.茶学
16.烟草
17.蚕学
18.蜂学
19.农业水资源利用与管理
20.土地规划利用
21.中兽医
22.草原
23.海洋渔业
24.海水养殖
25.淡水渔业
26.渔业资源
27.制冷与冷藏技术
28.建材能源开发与利用
29.动物遗传育种
30.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
31.水生生物
32.渔业经济管理
33.农业计划与统计
34.农业贸易
35.农业对外贸易
36.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37.农业系统工程
38.兽医公共卫生
39.实验动物
40.农业环境保护
41.农业经济
42.经济动物
三、林科
1.森林保护
2.水土保护
3.沙漠治理
4.园林
5.林产化工
6.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7.森林道路与桥梁
8.森林采运工程
9.木材加工
10.林业机械
11.林业经济管理
12.木材保护与改性
13.家具设计与制造
14.木材贸易
15.林业信息管理
16.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四、医药
1.环境医学
2.卫生检验
3.营养与食品卫生
4.儿科医学
5.妇产科学
6.眼耳鼻喉科学
7.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
8.放射医学
9.医学影像学
10.医学营养学
11.麻醉学
12.护理学
13.口腔修复学
14.中医养生康复学
15.中医五官科学
16.针灸学
17.推拿学
18.中医骨伤科学
19.蒙医学
20.藏医学
21.法医学
22.药物化学
23.药物分析
24.化学制药
25.生物制药
26.微生物制药
27.药物制剂
28.药理学
29.中药制药
30.中药鉴定
31.卫生事业管理
32.医药企业管理
33.中医外科学
34.口腔颌面外科学
35.妇幼卫生
36.中医文献
37.计划生育管理
五、师范
1.学前教育
2.教育管理
3.图书馆
4.经济地理
5.无线电电子学
6.艺术
7.技术师范
8.藏语言文学
9.维吾尔语言文学
10.俄语
11.现代化教育技术
12.林学(师资班)
13.彝语言文学
14.特殊教育
六、社会科学
(一)中国语言文学类
1.古典文献
2.蒙古语言文学
3.朝鲜语言文学
4.藏语言文学
5.维吾尔语言文学
6.哈萨克语言文学
7.编辑学
8.对外汉语
9.布依语言文学
(二)历史类
1.民族学
2.考古学
3.历史地理
4.博物馆学
5.人类学
(三)哲学类
1.逻辑学
2.宗教学
3.伦理学
(四)社会学类
1.社会学
2.人口学
3.社会工作管理
(五)新闻学类
1.新闻学
2.国际新闻
3.广播电视新闻
4.播音
5.广播电视管理
6.新闻摄影
7.广告学
8.出版
(六)图书情报、档案类
1.图书馆学
2.档案学
3.科技档案
4.社会科学情报学
5.图书发行管理学
6.档案保护
7.图书情报
(七)政治学类
1.政治学
2.国际政治
3.国际共运
4.人事管理
(八)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1.科学社会主义
(九)外语类
1.俄语
2.德语
3.法语
4.西班牙语
5.日语
6.波斯语
7.印尼语
8.蒙古语
9.泰国语
10.越南语
11.保加利亚语
12.葡萄牙语
13.匈牙利语
14.意大利语
15.英国语言文学
16.俄语语言文学
17.德语语言文学
18.法语语言文学
19.西班牙语言文学
20.日语语言文化
21.科技德语
22.外贸德语
23.外事管理
七、理科
(一)数学类
1.运筹学
2.控制科学
3.数理逻辑
(二)物理学类
1.原子核物理及核技术
2.半导体物理
3.固体物理
4.晶体物理
5.低温物理
6.等离子体物理
7.电光源
8.金属物理
9.传感物理
10.固体电子学
(三)化学类
1.物理化学
2.生物化学
3.环境化学
4.放射化学
5.食品化学
6.半导体化学
(四)生物学类
1.微生物学
2.植物生理学
3.遗传学
4.细胞生物学
5.生物化学
6.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7.分子生物学
8.微生物工程学
9.病毒学
10.生物物理
11.生物工程
12.应用生物学
(五)天文学类
1.天文学
2.天体物理
(六)地质类
1.地质学
2.构造地质学
3.地震地质学
4.古生物学及地层学
5.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6.岩矿地球化学
7.放射性矿产地质学
8.矿物岩石科学
9.石油及天然气地质学
(七)地理学类
1.自然地理学
2.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
3.水资源与环境
4.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5.地理信息与地图学
6.自然资源管理
7.环境地学
8.环境科学
(八)地球物理学
1.地球物理学
2.空间物理学
(九)大气科学类
1.大气动力学
2.气候学
3.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4.大气探测学
(十)海洋科学类
1.海洋物理学
2.海洋生物学
3.海洋地质学
(十一)力学类
1.力学
2.应用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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