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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法官的涉诉信访/刘振厚

时间:2024-06-16 12:3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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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十大关键词的最后一项。虽然是最后一项,似乎与其他项相较还有些另类,但却是法官们,尤其中基层一线法官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所以,自己也感觉言犹未尽,意欲再论。
  再论的话题前文已经提到,是专家解读时提出的三个难题的另外两个:非法院自身因素和法院行使判断权之后外部机制、力量衔接问题。
  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问题时已提到,若属实,依法依纪给予责任法官相应的处分,法官自是无话可说;如若是法官自身之外的因素或社会机制的问题,办案法官却要担责,自然很难被讲究责权利对等的法官们所接受。
  法院自身之外因素有很多,经常说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是为大家所熟知的。不过,我们稍加留意,好像这多年各类媒体也好,法院也好,提及的频率下降了很多,法院自身更强调为大局服务。但频率的下降并不意味这种现象的消失,它们对法院、法官的干预并未停止,“大局”这面大旗时不时被个别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的人利用,法官们甚难抵御。而能够利用“大局”作旗帜的,自不是一般普通老百姓,往往在地方或部门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网上有一则可能不太为人瞩目的消息,某镇政府因一、二审均败诉,竟雇佣百人到县市政府、省城上访,胁迫法院改变判决结果。而后来的结果的确如其所愿,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长竟因上访事件被停职,案件则被发回重审。这种形式的上访,出自肩负处理上访工作的政府部门,大概是活学活用的“借鉴”了其接待过的某些信访当事人的做法。或许有人会质疑这则消息的真实性,一旦你在各类媒体确认了还有更高层级的,“陕西省政府发函施压最高法”这则报道,你就不会再有任何怀疑了。
  曾在《法官的骨气》一文中,引用明代一位“清官”对子女的嘱托:丈夫遇权门须脚硬,在谏垣须口硬,拒贿赂赃钱须心硬,浸馋言须耳硬。话是这么说,要想做到,即便你有骨气、勇气,但效果未必好。毕竟,没有决定权的骨气改变不了最后的结果。在论及法院自身因素时已提到,当前我国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系,决定了办案法官未必有最终的裁断权。文书不经院庭长签发,是违反法院规章制度的;合议庭意见必须服从审委会决定,这是现行法律“规定”。身为司法官员的法官,如若不遵守法律、“规定”,岂可妄谈他人行为的合法、非法。不仅仅法官个人如此,有时甚至整个法院也难以抵御。案件被当成“烧饼”翻来覆去,即与此有着紧密的联系。一如前述,法官的骨气与勇气,难以发挥实质作用,不妨以非法官人士作以类比。因为当事者是名人,知晓率较高,那就是中央电视台流泪的赵普、“多嘴”的赵普,已有报道其可能去向是凤凰卫视。广为人知的名人尚遭受如此礼遇,何况并不抛头露面、所办的绝大多数案件并不为社会所知的普通法官。用基层法院法官们常自嘲的一句话:小法官一个。
  至于与外部机制、力量实现无缝对接,更非一名“小法官”能为。即便贵为“大法官”的各级法院院长,面对复杂、林立的各类机关、部门、组织、企业,同样是力不能及。仅以法院系统高度重视、政府部门还设有职能部门管理的调解工作为例,虽说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各级法院,尤其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足以说明效果远未实现构建之初的目标。
  关于涉诉信访,有位法学家给这么一段顺口溜加了一句话不得不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他加的是:胡闹胡解决。既恰如其分,又一针见血,指出了当前解决信访事件的乱象。确实,很多上访者并非无理取闹,但确有无理取闹者确确实实通过信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这恰如我们通常所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可作为法官,当依法办事,如果因为担心“胡闹”,葫芦僧乱断葫芦案就不可避免。法与访,显然法大,无论是谁,无论访到什么程度,以适用法律为职业的法官,仍须依法办案。法官们如果担心“闹”,或因为“闹”,或由于当事人以“胡”字撑腰,就随意超出法律的限度,对法官们实在是一种无奈,更是对法治的嘲讽。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


(2008年8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用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工商、建设、房产、公安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工协助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会组织依法监督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业介绍

  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下列内容:

  (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监督机关名称、监督电话;

  (三)职业介绍服务流程、职业介绍服务内容;

  (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求职者须知、用人单位须知。

  利用互联网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应当在其主页明示前款规定事项。

  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严格查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和求职者个人信息,并建立下列基础工作台账:

  (一)《求职人员名册》;

  (二)《求职登记表》;

  (三)《中介成功人员名册》;

  (四)《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名册》;

  (五)委托招用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经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当退还求职者所交的费用。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应当免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禁止涂改、转让、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及相关有效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介绍16周岁以下人员就业;

  (四)介绍妇女和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求职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五)以暴力、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六)以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提供虚假职位信息;

  (八)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九)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十)强制收取中介服务费;

  (十一)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经营;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将房屋用于或者提供他人用于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十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非全日制等灵活劳务用工提供固定劳务交易场所,为求职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劳动用工

  第十一条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向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招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核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并进行用工登记。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等流动性较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本单位的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建筑施工等流动性较强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用工人员劳务档案,保存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妇女、残疾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工种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严禁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强迫劳动者劳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公布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当面、预约或者通过电话、信函、传真、互联网等形式向劳动行政等部门投诉、检举。

  第二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处理时限,及时向投诉、检举人反馈查处情况。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保护投诉、检举人,为投诉、检举人保密。建立对投诉、检举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履约情况、服务信用、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等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经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名单及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劳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工商、建设、房产、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联系和信息互通等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查处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监督建议书。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工会组织;未作处理的,应当向工会组织说明情况。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而未查处的,工会组织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责令其依法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六)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七)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2000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九)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哈尔滨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0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府字〔2008〕89号









市政府有关单位: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工作,防止规费收入流失,提高办事效率,创造高效、便捷、公开、公正的办事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收费的各项规费计算以及收费标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有效批准文件规定为准,各部门应如实提供准确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联合收费成员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办理收费事项窗口。

第四条 凡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均纳入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以下简称联合收费)范围。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核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收费专项核定窗口,统一核定建设项目的各项收费种类和具体金额,统一负责对联合收费收缴情况的核定,统一发出费用收缴情况通知书。费用核定采用电子审核系统,所有收费事项和应缴费用一次性由电子审核系统自动核定生成,并转相关窗口、业主认定。核定窗口人员由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派出,市财政局监管,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于减免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联合收费所涉及的规费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缴费银行缴纳,并开据财政专用电子票据。

第七条 联合收费项目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按规定施工前必须缴纳的规费,包括: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第二类为在施工前应预缴纳的规费,包括:垃圾处理费等。

第三类为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规费,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费、建筑噪声排污费。

第四类为建设工程竣工应收缴的规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八条 联合收费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缴清或足额预收第一类和第二类规费。

第二次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根据平时监控的记录和综合验收的结果,一是缴纳第三类和第四类规费,二是对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与项目规划设计的工作量进行核定,产生的差额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差和退缴并对预缴费用进行决算。

规划部门权属证明办理部门及相关许可部门在办理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产权证明及其它建设项目许可时应查验《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对未缴清费用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相关许可程序,建筑方案及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联合收费流程。

第十条 联合收费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政策性减免标准、法定减免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要在专项窗口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联合收费工作按“一表制”方式进行,分别制作《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具体操作如下:

一、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程序:

(一)缴费人完成建设项目前期相关许可后带齐各相关证件、审核表、规划部门审定的图纸、计算依据等材料到核定窗口核定费用。

(二)核定窗口根据业主提供的有效资料,打印出《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按程序流转到各相关窗口审核,并经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核定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三)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到相关窗口开出缴款通知书到缴费银行缴费。

(四)缴费后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到规划部门办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补)缴及清算:

(一)建设项目完成后,缴费人将相关验收结果文件和材料递交到核定窗口,核定窗口根据提供的有效资料由专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并按程序流转到相关窗口审核,再由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专项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二)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到相关业务窗口领取了缴款通知书后再到缴费银行进行缴费。

(三)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办理产权权属及其它不动产权属证明。

没有特殊情况,应在接到业主提供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联合收费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联合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必须严厉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1、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2、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3、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附1:

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建设局
1
工程定额测定费
非住宅2‰,住宅按建设工作量1.4‰
赣计收费字[2002]726号
 

2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工程造价5‰;工程造价1‰(质监站)
赣价行字[1996]8号

赣财综字[1996]139号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住房:1.8‰;住房以外按工程造价3.5‰
赣府发[1986]18号

赣府发[1998]63号

赣计收费字[2002]391号
 

经贸委
4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元/㎡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财综字[2002]55号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1元/吨;水利、桥梁、道路等3元/吨,房屋建设等1.5元/吨
财综字[2002]23号

省政府88号令

赣财综字[2003]12号
 

水利局
6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元/㎡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准和使用

管理办法
 

 

7
水土流失防治费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1元/㎡;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2、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弃土、弃石、弃渣(一次性)2元/㎡;烧砖10元/㎡;烧瓦5元/㎡;烧制水泥1元/吨;萤石矿1.5元/吨;烧制石灰0.5元/吨;铜400元/吨;采石1元/吨;锡300元/吨;煤炭1元/吨;铁矿3元/吨;硫铁矿2.5元/吨;钨200元/吨;金1元/克;氧化混合稀土2000元/吨。

土管局
8
土地登记费
1、机关团体用地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用地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个人住房用地100㎡以下13元/宗,每超过50㎡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国土(籍)字第93号

赣价费字[2000]第8号
 

房管局
9
白蚁防治费
白蚁预防费:钢混结构:1.5元/㎡

砖木结构:2.5元/㎡

砖混结构:2.5元/㎡

白蚁灭治费:4~5元/㎡
赣价房字[1999]第1号;

赣财综字[1999]第31号


气象局
10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2.1元/㎡
赣财综字[2000]66号;

饶费价字[2008]30号


城管局
11
垃圾处理费
按建筑面积7元/㎡
饶府办发[2003]105号
省政府备案

人防办
1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面总建筑面积54元/㎡
饶价费字[2007]26号
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

规划局
13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7元/平米
赣府发[93]13号文
 

环保局
14
建筑噪声排污费
商住楼6.57元/㎡

厂房13.27元/㎡
国务院第369号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
 




附2:

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预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预算建筑工程总造价(元)


商业用房造价

住宅用房造价

自建人防工程造价


地下室造价

物业用房造价

其他建筑造价


公用建筑造价

防雷装置检测验收点


一站式收费项目核算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应收(预缴)金额
收费金额
审核(签章)

建设局
1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经贸委
1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土管局
1
土地登记费




房管局
1
白蚁防治费




气象局
1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城管局
1
垃圾处理费




人防办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规划局
1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水利局
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应收总金额



实收总金额

(大写)

实收合计

(大写)¥


结果





经核对,上述收费事项已全部缴清。



申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此表由一站式收费窗口统一保管、存档,便于检查核算经费。



附3:

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决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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