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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4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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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水利部


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人事部、水利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水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一)江河湖泊水系流域事业管理单位;
(二)水库、灌区、河道、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
(三)小水电、机电排灌、供水、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站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事业单位等。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构成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这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水利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二)水利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水利事业单位中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水利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五)水利事业单位中的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原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仍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执行。
四、津 贴
(一)津贴是水利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水利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长期在远离城镇野外一线从事水文水资源勘探、水土保持勘测(不含已执行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职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和血吸虫疫区长年直接接触疫水的水利职工,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
(三)水利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主要设立水利技术岗位津贴、防汛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和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等津贴项目。
1.水利技术岗位津贴。适用于水利事业单位中从事水文监测、水资源保护、水土整治、水利设施监测和维护等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可根据技术人员责任大小、职务高低、劳动数量质量、劳动强度等设若干档次。津贴的发放要与技术人员责任大小、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挂钩,按实际天数计发。
2.防汛津贴。适用于参加防汛抢险、水情测报、防汛指挥和防汛后勤保障等工作的职工。津贴标准,根据工作人员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危险程度拉开档次,其中,防汛一线人员(指直接参加防汛抢险和水情测报人员)津贴标准要比二线人员(指从事防汛指挥及后勤保障人员)适当高一些。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出勤天数领取津贴。
3.领导职务津贴。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水利事业单位中的主要领导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对兼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从事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技术职务津贴。
4.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水利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其标准根据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并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5.技术工人岗位津贴。依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予以确定。
6.普通工人作业津贴。依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予以确定。
(四)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要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上述津贴建立后,国家为特殊行业、岗位建立的津贴仍予保留。
五、奖励制度
(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水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合格的,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水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经批准,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水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工资从任命或聘任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资管理体制
(一)全额拨款的水利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可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结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单位内部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结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三)自收自支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生产性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条件的单位可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
九、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水利事业单位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三)对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一种确定。
(五)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其工资套改,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六)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水利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发〔1983〕74号和国办发〔1983〕40号文件规定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可在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基层工作已满八年后予以固定。
(七)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水利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这次工资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这次水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利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水利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单位:元/月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津贴部分
职务等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64~287
----------|---|---|---|---|---|---|---|---|---|---|----|----||
高级工程师|275|305|335|365|395|430|470|510|550|590|630 |670 ||
----------|---|---|---|---|---|---|---|---|---|---|----|----||(全额拨款单位,
工 程 师|205|225|245|265|285|315|345|375|405|435| | ||按在工资构成中
----------|---|---|---|---|---|---|---|---|---|---|----|----|| 占30%计算)
助理工程师|165|179|193|213|233|253|273|293|313| | | ||
----------|---|---|---|---|---|---|---|---|---|---|----|----||
技 术 员|150|162|174|192|210|228|246|264| | | | ||
---------------------------------------------------------------------------
注: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单位:元/月
------------------------------------------------------------------------------------------------------------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岗位目标管理津贴
职员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62~298
--------|------|------|------|------|------|------|------|------|------|------||
一级职员|480|520|560|605|650|695| | | | ||
--------|------|------|------|------|------|------|------|------|------|------||
二级职员|335|370|405|440|480|520|560| | | ||
--------|------|------|------|------|------|------|------|------|------|------||
三级职员|235|260|285|310|340|370|400|430| | ||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构成
四级职员|180|198|216|234|252|276|300|324|348|372||中占30%计算)
--------|------|------|------|------|------|------|------|------|------|------||
五级职员|160|174|188|202|216|233|250|267| | ||
--------|------|------|------|------|------|------|------|------|------|------||
六级职员|145|157|169|181|193|207|221|235| | ||
--------------------------------------------------------------------------------------------------------------
注: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工人工资标准表
附表三: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技术职务 | 技 术 等 级 工 资 标 准 ||
技术等级 |------------------------------------------------------------------------------||岗位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高级技师 |245|267|289|315|341|367|393|419| | ||62~180
----------|------|------|------|------|------|------|------|------|------|------||
技 师 |205|223|241|259|283|307|331|355|279| ||
----------|------|------|------|------|------|------|------|------|------|------||
高 级 工|180|196|212|228|248|268|288|308|328|348||(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构成
中 级 工|160|174|188|202|220|238|256|274|292|310||中占30%计算)
----------|------|------|------|------|------|------|------|------|------|------||
初 级 工|145|157|169|181|197|213|229|245|261|277||
--------------------------------------------------------------------------------------------------------------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
等 级 工 资 标 准 || 津 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
135|146|157|168|182|196|210|224|242|260|278|296|314||工资构成中占
----------------------------------------------------------------------------------------------------------------------------------
注: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6〕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投入,包括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和地方各级配套的以工代赈资金投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扶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有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县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小流域治理以及按照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工代赈的管理工作。

以工代赈工作实行省直接管理到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检查以工代赈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包括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规划项目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从以工代赈规划项目库中选取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编制下一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下达全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省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以工代赈按照建设程序从项目前期工作到项目实施、项目建成管护等实行项目全程管理。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以工代赈投入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实行分级审批。以工代赈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家或者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安排的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投资量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前款规定的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以工代赈投入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推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对以工代赈项目需求量大、规格品种统一的水泥、沥青、钢材等物资,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小型以工代赈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严禁克扣和拖欠农民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本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国家和省审批的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以工代赈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使用运行的后期维护管理制度,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永久性标识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受益范围、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时间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以工代赈资金规模,结合各县(市、区)农村贫困人口数量、自然和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水平以及上一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等情况,提出落实到县(市、区)的资金分配计划,经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扶贫机构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确定的项目下达到县(市、区)。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分配计划,及时将以工代赈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扶贫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以工代赈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照《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办法》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总量控制在以工代赈投入资金的10%左右,发放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

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费,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随同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专项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对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劳务报酬支付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劳务报酬支付等情况。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以工代赈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每年对全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稽察。

第二十四条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计划内容在部门网站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接到省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以工代赈项目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告,同时组织乡(镇)、村两级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季度报表,并于每年7月上旬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形成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季度报表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检查、审计中发现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者效益欠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纠正,限期提出整改意见,暂停安排有关以工代赈项目;对拖欠、截留、挥霍、挤占或者骗取、贪污、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朔政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朔州市安全生产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朔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朔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市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组成
  (一)市政府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机局、市文化局、市质监局、朔州供电公司、市编办、市经济开发区、市物产集团、朔州地电公司、市人事局、市石油公司、富华燃气公司、市中小企业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三)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市政府安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行文确认。
  (四)市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议;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和下达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及方针、政策和标准的建议,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省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负责与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一)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十)完成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
  (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汇报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
  (六)按时参加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及发文制度
  (一)市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的纪要,报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审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根据省安委会及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主要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安全”的理念,认真研究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十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联络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全体会议,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的相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抄送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印发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和工作要求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原则上市政府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