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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7 22:5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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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4月9日法研字第39号请示收悉。我院原则上同意你院对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几个继承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布局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布局问题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几年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降低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检验所建立和发展中还存在布局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划等问题。目前,全国劳动部门的锅炉压
力容器检验所已有近五百家,其中不足5人的检验所有百余家。这类检验所的技术水平如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如何保证,管理制度如何正规化,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县锅炉压力容器数量不多、检验所里只有两三个人,无论从技术力量上和管理上都不宜作为一个独立的检验单位而且
增加所与所之间的矛盾。
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建所缺乏统筹规划,部分地方处于自发状态,而失去控制。
为了解决检验所布局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验所布点原则:
1.建立检验所既要考虑消灭工作上空白,又要考虑检验所必须具有一定规模,以利于工作和检验所的发展及正规化建设;
2.检验所必须有足够的检验工作量,维持检验所收支平衡,有所积余;
3.检验所不必机械地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置,重点放在地、市级,尤其是大中城市,检验所可以跨行政区划进行检验;
4.同一地域不宜重复建所。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统筹考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布点规划。今后新建检验所,必须严格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的规定,先经省级劳动部门确认其建所的必要性,然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现阶段各地劳动部门暂不宜新成立检验单位,而着重对劳动部门内现有的检验单位进行整顿、调整,加强地、市检验单位的力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1988年1月27日

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3〕644号


  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下同)推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1.6升及以下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9月30日。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二、从2013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一)推广车辆要达到产品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具体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

  kg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

  L/100 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

  L/100 km

  CM≤750
  4.7
  5.0

  750<CM≤865
  4.9
  5.2

  865<CM≤980
  5.1
  5.4

  980<CM≤1090
  5.3
  5.6

  1090<CM≤1205
  5.6
  5.9

  CM>1205
  5.9


  (二)推广车辆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Ⅰ型试验的限值要求(见下表):


车辆类型
整备质量(CM)

kg
限值

CO
THC
NMHC
NOx
HC+NOx
PM
PN

L1

(g/km)
L2

(g/km)
L3

(g/km)
L4

(g/km)
L2 +L4

(g/km)
L5

(g/km)
L6

(个/km)

类别
级别

PI
CI
PI
CI
PI
CI
PI
CI
PI
CI
PI(1)
CI
PI
CI

第一类车
-
全部


1.00




0.50




0.100


-


0.068


-


0.060




0.180


-


0.230




0.0045


-


6.0×1011



第二类车
I
CM≤1205
-
-
-
-

II
1205 1.81
0.63
0.130
-
0.090
-
0.075
0.235
-
0.295
-

III
1660 2.27
0.74
0.160
-
0.108
-
0.082
0.280
-
0.350
-

注:co:一氧化碳,THC:总碳氢,NMHC:非甲烷碳氢,NOx:氮氧化物,HC+NOx:碳氢加氮氧化物,PM:颗粒物重量,PN:颗粒物计数

PI:点燃式(汽油车),CI:压燃式(柴油车)

(1) 仅适用于装缸内直喷发动机的汽车


  (三)鼓励采用发动机怠速启停、高效直喷发动机、混合动力、轻量化等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四)推广补贴标准不变,即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继续给予一次性3000元定额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五)推广资格申请等其他有关事项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19号)执行。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将对节能环保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和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以不磨合方式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试验所采用的渐变系数调整为0.95。

  三、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清算材料。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