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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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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10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修改为“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含涂改)、出卖(含有偿转让)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由发现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997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的案件,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经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现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涉及担保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通知发布后尚未审结及新受理的案件时应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向外国投资者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外国投资者受让债权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直接向其承担责任的案件,由于债权人变更为外国投资者,使得不良资产中含有的原国内性质的担保具有了对外担保的性质,该类担保有其自身的特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该类担保的审查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知了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注明了担保的具体情况,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审核后办理不良资产备案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应以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二、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提交的材料中应逐笔列明担保的情况,未列明的,视为担保未予登记。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补交了注明担保具体情况的不良资产备案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三、对于因2005年1月1日之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依照当时的规定办理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二○一○年七月一日

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技术市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技术市场动态,指导技术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从而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市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要以技术合同登记为基础,建立技术市场统计制度,设置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专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

  第四条 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技术贸易机构和公民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必须依照本规定,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和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二章 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五条 由国家科委拟订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由国家科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如果需要增加技术市场统计调查项目,或对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补充统计调查内容,可以制订地方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但需与同级科委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同意后,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局审批和上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备案,在管辖地区内实施。

  地方各级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相矛盾。

  第七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

  第八条 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格、统计编码等,未经制表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九条 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技术市场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设置的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并报同级综合统计部门。有关技术市场统计资料需经同级科委综合统计部门同意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健全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地区、各部门提供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由当地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盖章后上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技术市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技术市场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技术市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一条 公布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范围,以各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加强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科委综合统计各部门归口,并受国家统计局指导。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两级科委的技术市场主管机构,根据技术市场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

  第十五条 负责技术合同管理、登记工作的县级等基层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技术市场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管辖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由同级科委综合统计部门归口,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指导。

  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部署和检查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二、组织全国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提供和管理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三、对全国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指导全国技术市场统计组织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组织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两级的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全国技术市场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任务,按规定报送、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二、制定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部署和检查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提供、管理本地区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四、对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五、指导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组织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组织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

  第十八条 负责技术合同登记的县级等基层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技术合同当事人(一般为卖方)正确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

  二、整理、汇总、按规定报送、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技术市场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技术市场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虚报和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技术市场政策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技术市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在关技术市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技术市场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技术市场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学习和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建,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技术市场统计专业干部培训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统计法规,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颁发奖品、奖金。奖金按国家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统计法》规定,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未构成犯罪的,应分别情况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退报技术市场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技术市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的职权的;

  五、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技术市场统计调查表的;

  六、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扣发奖金和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