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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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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2009年7月17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推动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切实明确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女职工的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团结和动员广大女职工为促进企业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三)认真把握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把女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不断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女职工素质,调动女职工参与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愿望和诉求,推动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切实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努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大力推进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四)努力实现在已建工会组织企业中女职工组织的全覆盖。坚持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凡是企业工会中有10名以上女会员的,都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女职工委员。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探索创新组建形式。建立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

  (五)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在筹备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同时提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有条件的企业可直接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大型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中小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制度等。企业工会应保障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的必要经费。

  企业不建立妇联组织,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三、组织动员女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为推动企业发展作贡献

  (六)充分调动女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和女职工特点,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争创“工人先锋号”、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等活动,不断探索创新活动方式,务求活动实效。通过岗位练兵、技能比赛、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为建设创新型企业做贡献。广泛开展富有女职工特色的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五一巾帼奖创建等活动,充分发挥女劳模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切实把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以及女职工素质教育活动,引导女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和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组织和帮助女职工逐步成长为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专家型的复合人才。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企业、和谐家庭等各项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女职工需求,为女职工提供多渠道多层次培训和受教育机会。

  四、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八)推动和促进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宣传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帮助女职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企业经营者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督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反映女职工的呼声与诉求,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有女职工组织的代表。

  (九)切实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围绕女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发展等内容,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毒有害工种防护,生育保险,妇科疾病普查等,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企业都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可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内容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或在集体合同中设立专门章节。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签订或参加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

  (十)加强和完善企业女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组织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方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使好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各项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本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五、进一步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

  (十一)积极为困难女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建立困难女职工档案,做到对困难女职工家庭情况清、致困原因清、经济收入清、救助愿望清,努力实现对困难女职工帮扶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女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边缘、零就业、单亲、遭受重大灾害和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女职工家庭以及困难女劳模给予重点帮扶。不断拓展帮扶范围,完善帮扶方式,提高帮扶水平,切实帮助女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大力开展结对帮扶、金秋助学等活动,努力为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和帮助。

  (十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益。推动国家有关促进就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女职工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实现体面劳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为下岗失业女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就业培训、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各项服务,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六、强化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十三)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和服务。关心和支持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为女职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深入调查、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女职工工作纳入工会整体工作同步部署、检查和考核,列入企业“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劳动和谐企业”等活动评比内容。坚持分类指导,总结和推广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经验,注意培育和选树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产业工会应发挥自身优势,推动本系统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十四)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使用女职工工作干部,维护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爱、工作上支持女职工工作干部。研究探索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配备和待遇落实的有效途径,更好地调动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积极性。加大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5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提高督促检查工作质量,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快办快结、保证质量的原则,努力实现文电督查和现场督查、结果反馈和调研分析的有机结合,深入基层,注重实效,全面督查和反馈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1)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1、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报告结果的事项;
3、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5、省人大、省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6、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各项责任目标;
7、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重点
1、市人代会、市委经济工作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所做出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一些重要问题、重要事项作出的批示;
3、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关于畜牧业发展、支柱财源建设、新区建设、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的重点工作;
5、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环境、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干部工作作风等热点问题。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3、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决定的事项;
4、省委、省政府、市委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市政府落实的事项;
5、市长批示需要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落实的事项;
6、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中要求落实的事项;
7、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的重要指示;
8、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承担的年度责任目标的督促落实;
9、需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10、其他需要督促办理的事项。
(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科室承办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2、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的重要指示;
3、副市长批示需要有关县区和市直单位落实的事项;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科室督办的公文中要求落实的事项;
5、其他需要督促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后,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要求,督办科室要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科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及时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单位落实市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各督办科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把关后,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科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同志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市政府领导讲话印发后,督办科室要将领导同志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及时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以《督查通知》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接到省委、省政府、市委督查件或省委、省政府、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件后,由督查室统一附签报秘书长批办。按照秘书长签署的意见,呈报市长或副市长阅示后,督查室或对口业务科室根据市长或副市长批示意见,督促办理。
3、省委、省政府、市委督查件或省委、省政府、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件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由督办科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结果草拟反馈报告,经市长或副市长审签后由负责督办的科室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市委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件,仅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阅知的,如无特殊要求,由督办科室存档备查,不再行文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或市委办公室报告。
4、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对口业务科室运转办理。领导批示中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由督办科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结果草拟反馈报告,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领导同志阅示。
5、接到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后,督办科室要根据批示内容填写《领导批示件登记表》,进行详细登记,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形式交承办单位。
6、各承办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后,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查办结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查办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7、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经本级政府或单位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抄市政府。
8、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科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市领导。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科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对不符合要求、办理结果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三)市政府年度目标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的责任目标下达后,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目标运行实施过程督查,适时掌握各项目标的运行情况,研究分析目标运行中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办理;属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按秘书长签署意见办理。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市政府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具体负责;各科(室)科长(主任)作为本科(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科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科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实行抽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建立台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督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作出专报。在抽查和现场督查中,可邀请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共同参与,在内部通报的同时,积极宣传报道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部门,并对工作作风拖拉、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开曝光。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实行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以《鹤壁政务督查》,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县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督促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总结表彰制度。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每年召开一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督促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第十条 不断强化督查工作部门作用。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随同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领导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
第十一条 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改善督促检查工作条件。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促检查队伍中来。每年举办一次督查业务培训班,每两年召开一次政务督促检查理论研讨会,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调查研究等,提高督促检查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交通、通讯等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出现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0〕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州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新农合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作用,切实方便群众报销医药费用,解决贫困患者因大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问题,将民政部门承办的农村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结算、给付业务转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承办,使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两项制度有机结合,实现医疗救助补助与新农合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结算、统一监管,实现农牧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结算“一站式”服务,让农牧区困难群众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服务,有效提高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率和覆盖面,根据国家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二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真正享受到医疗救助的原则;
(二)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内容
第三条 凡持有海南州农村户口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休人员等民政救助的特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特困群众主要指下列人员:
(一)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发给《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的五保户;
(二)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发给《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特困户;
(三)经省民政厅确认并发给《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救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伤害的;
(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
(一)住院分娩救助。
对救助家庭孕产妇难产住院费用给予救助。
(二)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服务的主要病种有: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
3、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
4、糖尿病伴并发症;
5、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7、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8、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
9、长期昏迷的植物人;
10、重度以上烧伤;
11、脑出血后遗症;
12、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
13、肝(胆、脑)包虫;
14、胆囊、膀胱、肛肠造瘘住院治疗;
15、女性子宫肌瘤手术患者;
16、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期和极度危险期);
17、肺原性心脏病;
18、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9、急性传染病;
20、脾破裂、胃穿孔和嵌顿疝等疾病;
21、长骨和脊椎骨折等疾病;
住院治疗并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救助证》、《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证》的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住院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农牧区贫困群体中困难人群因病住院治疗费用的支出。
第六条 对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自残行为引起的和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治药费不予救助。
第七条 贫困医疗救助单次住院费用,按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核定后的费用数减去合作医疗报销数额后的余额,为特困医疗救助总额。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之后,单次住院救助计算分段比例:承担部分在2000元以下的救助比例50%,承担部分在2001—4000元的救助比例60%,承担比例在4000元以上的救助比例70%。
大病救助单次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元(注:一年中可多次进行救助,不限次数,一次最高救助金额为6000元)。
第九条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时,个人不承担起付费用,起付费用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救治医院对患者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可给予适当减免;对注射费、换药费可按成本计费;对手术费、检查费按标准费用的80%计收。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向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乡镇
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切实方便广大贫困群众报销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州民政部门预先拨付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基金至州级财政专户,州财政部门应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州合管办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州合管办应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救助经费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一站式”服务机制建立后,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农牧区低保、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在办理入院手续后,由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持《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救助证》任何一证和《入院证》等相关手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或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并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县民政部门和县合管办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救助对象身份进行确认许可。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通过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农合报销金额和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新农合报销和民政救助后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得到新农合补偿的同时,获得医疗救助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于每月25日24:00时以前将垫付的特困医疗救助相关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分别经县、州合管办审核后及时拨付垫付资金,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州合管办于每月30日前,将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人数及资金报销情况报送民政部门一份。
第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和县合管办应建立医疗救助对象档案,统一管理。随着救助对象的增多和救助面的扩大,逐步向乡镇政府和乡镇合管办管理过渡,医疗救助档案要材料齐全,检索方便。
第七章 医疗救助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上一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应按合作医疗和住院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确保救助对象早日康复。
第十九条 各级承担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在医疗过程中应减免的费用。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州、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批认定,救助资金的拨付。
(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核拨和监管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核拨救助资金,并会同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检查和审计。
州、县财政部门要视具体情况解决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院、卫生院(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四)州合管办具体负责实施工作,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审核和结算工作。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在民政部门的配合下建立救助资金检查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农牧、扶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农牧区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