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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2:5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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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大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邯郸市测绘管理办法》、《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邯郸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予以修改(十六部规章修正案附后)。



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一条中“和《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二、删除第三十六和四十一条中的“和粮食”。

三、第四十一条中“志愿兵”改为“士官”。





邯郸市测绘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各县(市)、区建设委员会或城建局”修改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

  三、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删除其中的“第八条”。

  四、删除第十八条。

  五、删除第十九条。

  其他条文序号顺延。



邯郸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项。




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

修正案

删除第二十四条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修正案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修正案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修正案

第八条修改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

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第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着统一标志服”。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第(七)(八)项中的“养路费”。

三、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修正案

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的“省、市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政府”。





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修正案

删除第十条。





邯郸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五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商务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并在指定的猪肉市场定点经营,场外的生猪产品交易一律予以取缔”。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三)项。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删除第十七条。



邯郸市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删除第三十四条。

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办法修正案

一、删除第二十八条。

二、将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修正案

第六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四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删除第四十九条。









厦门海沧投资区投资项目、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海沧投资区投资项目、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审批办法:
一、申请条件
凡在海沧投资区申请设立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海沧投资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审批程序
(一)投资者递交项目建议书(申请书)
投资者(或受委托人)向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建议书(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同时报送如下文件:
1、外商企业章程,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2、企业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3、投资者的合法营业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4、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二)经济发展局工商登记处(对外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海沧地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同意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如下手续:
1、办理银行开户、海关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2、涉及环保的报环保局提出环保评价意见;
3、涉及用地的报建设局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四)办理项目设计、施工建设、消防劳保等专项审核手续。
附:程序图
-----------------
---------—→|投资者递交项目建议书(申请书)|
| -----------------
|(未获批准或须修改) ↓
| -----------------
-----------|经 济 发 展 局 审 核 |
-----------------
|(审核内容:项目内容,合同章
|程,投资者身份证明和合法营业
↓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会成员)
-------------------------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

-----------|------------
↓ ↓ ↓
-------- ----------- -------
|环保评价意见| |税务、海关、银行、| |办理规划、|
| | | 外管等开户手续 | |用地等手续|
-------- ----------- -------
| | |
-----------|------------

----------------------
|项目设计、施工建设、消防、劳保等专项审核|
----------------------
注:本程序在海沧投资区已设立办事机构的,由所在职能部门办理。海沧未设立机构的由厦门市有关部门办理。



1993年6月21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检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坚持以下原则:分类组织、突出重点的原则;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跟踪落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市政府组织。检查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检查内容为县区政府及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和市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排查本市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全市安全生产督查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督查内容为县区和市直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事故处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检查开展情况。
  全市安全生产重点检查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检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检查内容为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点时段(如春运、汛期)、重大活动(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内容侧重于相关易发事故的行业、领域和单位。
  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由市直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或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和上级部门要求,自行组织。每季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在时间和领域上接近或重合时应避免重复,可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方法、内容和对象,检查组成员应有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反馈意见”的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特点和主要问题汇报。
  二、查看现场: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方面安全生产状况,查看各种安全生产资料、台帐、工作记录等。
  三、反馈意见:对检查情况进行评议,作出综合评价,形成检查意见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明确整改要求。
  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制作检查记录(见附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检查记录一式四份,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所在县区、组织检查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各执一份,检查组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成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全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应于3日内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组长或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在安全生产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将上一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对有关事项进行许可、审批、审查、验收、备案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十一条 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安全生产问题的,应立即进行检查核实,对核实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检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单位存档,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并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不得拒绝和阻挠依法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不积极配合,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逐项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号督办。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或隐瞒安全生产检查真实情况,酿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