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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7 10:1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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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彭宪法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决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作出的决策干扰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三)违规干预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
(四)决策时不采纳下级正确意见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
(五)由于决策不当导致本单位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干扰和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
(六)其他在行政决策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决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市委、市政府工作全局;
(三)虚报浮夸或者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
(四)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事故以及在防治疫情工作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五)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不认真执行行政决策;
(六)其他执行行政决策时导致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许可权的;
(三)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许可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六)不予受理、许可时不告知理由的;
(七)受理后应当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
(八)管理相对人申请资料不全时,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
(九)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十)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并发文的;
(十一)其他违反许可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应当公示而不按规定公示征收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二)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征收的;
(三)擅自设立征收项目实施征收,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四)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五)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
(七)擅自坐支征收款的;
(八)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依据的;
(九)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未按法定职责实施检查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无具体事实和理由实施检查的;
(四)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七)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六)违规处置罚没财物,以及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给自然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二)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组织滥施职权,或者违法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利益分配协议或发生财务往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受理、交办、办理、督查。
第十四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问责受理中心,履行全市问责事项的受理、交办、督查、协调等职责。行政问责受理中心与市经济环境监察公开电话合署办公。受理电话:(0732)8232113、8232114,全天(含节假日)24小时受理。
行政问责中心应建立健全问责受理、交办、督查、协调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受理的途径主要包括: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
(三)新闻媒体的曝光;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
(五)其他有关途径。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受理中心在受理问责后应填写《行政问责受理呈报表》,提出是否问责以及问责时限、要求等拟办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批示。经批示同意问责的,发出《行政问责交办单》,交有关部门承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问责,由市监察局承办;其他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由市直行政机关问责,由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承办。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行政问责交办单》后的7个工作日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该问责事项的批示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问责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直行政机关问责的,由市直行政机关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报市监察局和行政问责受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问责的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警告;
(五)责令辞职;
(六)调离岗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称诫勉警告是指由监察或人事部门书面通知问责对象限期改正错误的一种组织处理方式。在诫勉警告期间,受诫勉警告人员不得调动、受奖和晋升。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所负的责任根据问责事项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根据问责事项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属于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属于承办人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落实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问责事项属于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三)问责事项属于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属于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四)问责事项属于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属于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五)问责事项属于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该领导负直接责任。
(六)问责事项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导致的,主要领导人负领导责任。
(七)问责事项属于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导致的,上级机关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八)问责事项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九)问责事项属于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前款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或者主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依照内部管理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即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在问责事项中所负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一般责任、严重责任由行政问责受理中心会同监察、人事、政府法制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应的行政机关对问责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按照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分别进行追究。
(一)对于一般责任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处理。
(二)对于严重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警告或责令辞职处理,对领导责任人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或诫勉警告、责令辞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
(三)对检举、控告、投诉、质问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二十三条 问责事项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或者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问责对象的行为已触犯纪律或法律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问责对象的行为侵犯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涉及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应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问责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行政问责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问责对象。
第二十八条 行政问责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问责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 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
)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 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70分
C级 70分>总分≥50分
D级 总分<50分
第八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 信贷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 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1.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2.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
审批权。
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 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
(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
(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
(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
(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
1/N
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
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
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即:
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

第五章 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
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
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 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
(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
(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
2.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3.发放帐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
4.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
5.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
6.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 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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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计 算 公 式 | 计 分 标 准 |标准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 |90%以上得满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 |20
|增)/(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准扣完为止。 |
|新增) | |
-------|-----------------|--------------------------|---
贷款周转率 |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报告期月平 |1.0次以上得满分,每减少0.15次扣1分,按此标准|5
|均贷款余额 |扣完为止。 |
-------|-----------------|--------------------------|---
逾期贷款率 |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8%以下得满分,每超1个百分点扣0.5分,按此标准 |5
| |扣完为止。 |

-------|-----------------|--------------------------|---
呆滞贷款率 |期末呆滞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3%以下得满分,每超0.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呆帐贷款率 |期末呆帐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 |1%以下得满分,每超0.1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10
| |扣完为止。 |
-------|-----------------|--------------------------|---
贷款综合风险度|单笔贷款风险额之和/期末贷款余额 |0.5以下得满分,每超0.01扣1分,按此标准扣完为|20
| |止。 |
-------|--------------------------------------------|---
综合管理 |遵守信贷管理规章得5分,发现1次违规扣5分;计算机应用达标得3分,不达标不得分;报 |30
|表符合要求得2分,报表质量或时效不符合要求扣2分;借款合同和贷款经济档案合格得2 |
|分,发现一份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企业存款余额占比3分,在当地五大银行(工、农、 |
|中、建、交)中占比第一的得3分,第二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第四及以下不得分;对 |
|各行综合管理评价15分,优得15分,良得10分,中得5分,差不得分。 |
--------------------------------------------------------
注:(1)应收利息当年新增=应收利息年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坏帐准备金支出数
(2)表中各指标均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附件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

等级:
--------------------------------
考 核 指 标 | 指 标 完 成 | 实 际 得 分
------------|---------|---------
全部利息实收率 | % |
------------|---------|---------
贷款周转率 | % |
------------|---------|---------
逾期贷款率 | % |
------------|---------|---------
呆滞贷款率 | % |
------------|---------|---------
呆帐贷款率 | % |
------------|---------|---------
贷款综合风险度 | #.### |
------------|---------|---------
综合管理 | |
------------|---------|---------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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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行:(行名、盖章)
主管行长:(签名) 信贷处长:(签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要求统一用标准A4纸上报本表;
2.本表左顶端的“等级:”一项不填,由总行填写;
3.“指标完成”一列除“综合管理”指标外全部填写上年末数据,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4.“贷款综合风险度”用小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5.“综合管理”的各项指标,要求详细列明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若发生扣减分,应说明具体原因;
6.本表填写内容如与要求不一致或有特殊情况,须另附说明。

附件三: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的说明
信贷管理部自1996年4月组建以来,即着手该办法的制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草拟了《信贷授权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送总行各有关部门和各一级分行征求意见。7月中旬全国信贷工作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讨论。1996年9月11日在办公室召集的协调会
上进行了讨论。后与外汇的《分类授权办法》合并,再次征求总行各有关部门意见。为了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我们进行了实测。根据各部门、各行的意见和实测的结果,我们对原办法几易其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本办法。本办法于1997年2月27日7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建立信贷授权制度,是推进一级法人体制建设、改革信贷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是法人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制度旨在加强内部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提高全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总行、一级分行的调控能力。为此,设置了各行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等九项信贷授权权力事项;各权力事项相应的权限由两个基本因素确定,一是由该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而不是各行的行政级别)所决定的基准额
度,同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其“基准额度”是相等的。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不相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高,基准额度也大。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由反映其信贷资产质量、效益、流动性、风险程度和管理水平的七项指标决定。各行要想获得较大的基准额度,必须提高信贷经
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二是该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这个系数是衡量各行“块头”相对于全行平均水平大小的。“块头”大的行,回旋余地大,总体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大,由此审批权限可适当加大,反之,审批权限应当减小。要想调节系数大一些,只有加快发展速度。
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便是某行某项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权限的二因素决定方式,对于加强信贷责任约束,防范信贷风险,规范信贷管理,促进发展,加大总行和一级分行经营力度将起重要作用,体现了建设银行“改革、发展、管理、效益”的方针。
信贷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即按照统一的考核计分标准,评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并据以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分别授予不同额度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总行对一级分行授权后,一级分行可对某些权力事项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同
时根据各行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考核结果调整其各类信贷授权权限。
二、关于信贷授权的内容
信贷授权的基本内容是贷款类业务审批权和信用担保类业务审批权,具体包括九项信贷审批权,之所以如此细地分设权力事项,主要考虑各分支行对某些信贷业务实施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更灵活方便。为了避免分设权力事项后,各项信贷授权权限叠加导致风险集中问题,设置了单户授
信总量审批权,用以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对于已审批通过项目,在执行年度计划时不受此权限的限制。鉴于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基本建设贷款受国家投资体制的制约,在一段时期内,无
论是分行审批的,还是总行审批的,都要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由总行统一下达。所以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限单独控制,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分别设置。
(二)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审批(发放)贷款,不能超过这一限额。该项权限类似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但考虑到各分支行一直在做该项业务,且风险较小,需要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便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
权中单列出来。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包括已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与拟发放增量贷款之和)的审批权。它包括了对同一个客户的所有的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种类,如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
款、科技贷款和地勘贷款等。
(四)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对单个客户申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要报总行审批或申请特别授权。
(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承兑以该客户为出票人,以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
(六)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是为我行受客户委托,按单个客户计算,出具以该客户为债务人,以建设银行为保证人的尚未终止的各种本外币信用担保金额总量而设置的,不单设单笔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尚未终止”是指建设银行仍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信用担保。可以出具的担保种类
如下(其他种类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人民币类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五种担保:
1.预收款退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施工企业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后,没有将预收款用于工程建设或储备等合同规定的用途,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退款要求将预收款项退还给建设单位。
2.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进口设备方的委托,向对外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银行向外商支付货款后,进口设备方不能及时向开证银行划付相应的人民币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开证银行的付款要求代付进口设备款。
3.工程招标投标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投标方的委托,向工程招标方保证,当投标方中标后擅自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4.工程承包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工程承包方的委托,向工程发包方保证,当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发包方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5.工程维修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向建设单位保证,如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不按合同规定承担工程维修义务,担保银行将按照建设单位的索赔要求,在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的如下三种担保不在授权之内,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1.分期付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购货方或付款方的委托,向供货方或收款方保证,当购货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担保银行将按照供货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分期代付货款。
2.借款担保:担保银行接受借款方的委托,向贷款单位保证,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担保银行将按照招标方的贷款单位的要求代付借款本息。
3.租赁担保:担保银行接受承租方的委托,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担保银行将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贷付租金。
外汇业务担保类,依据总行《外汇信贷业务手册》,在权限范围内可办理如下含义的三类保函:
1.投标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后,如不签约,将在保函的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2.履约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签订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不能履行合同,将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预付款退款保函:系指向招标人担保对其预付款如投标人未能退款,将支付不超过总金额的赔款。
(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等都属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从对单个客户做上述业务的总量上,我们设定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但不同行开办各项业务的情况不一样,同时为防范单项业务的
风险,又设定了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各分项业务的审批权之和在设定上是大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的,主要考虑不同客在品种的需求上是不相同的。但具体审批的各项业务数额之和必须在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之内。
(八)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该项权限是对单个客户授信总量,包括各种贷款类的和各种担保类的信用量,如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及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
贸易融资额度)总量的审批权。通过该项权限的设置,可控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避免风险的过分集中问题。
(九)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特别规定允许、对个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宅、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贷款。由于这些贷款以消费对象本身作为抵押物或质物,贷款相对安全,将消费贷款审批权单列出来,普遍地授权至县支行,可使这
项业务更便捷,又可控制风险。
本项业务授权的权限是“全额”的,即不设权限。只要符合条件,落实好抵押、质押手续和保险手续,按规定办理,应该说是安全的。另外,由于该业务是对个人的以消费为目的的,每笔业务也不大,可不设权限,客户申请多少,只要符合规定,就可批多少。
个人小额贷款不包括对个人的以经营为目的的贷款,对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应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办理。
三、关于信贷授权的权限
各项信贷授权的权限由基准额度和业务量调节系数确定。因此,设定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和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应当是科学的。
(一)各项信贷授权的基准额度的设定
这一问题包含对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间基准额度差别的设定和对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两个问题。
1.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准额度差额的设定问题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是由7项指标实际得分值加总算出总得分,对总得分划分四个档次,确定出某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自然产生等级间的差别程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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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得 分 |得 分 中 值|中 值 倍 数|基 准 额 度
------|------|-------|-------|-------
A级 |90~100| 95 | 2.4 | 2.4P
------|------|-------|-------|-------
B级 |70~90 | 80 | 2 | 2P
------|------|-------|-------|-------
C级 |50~70 | 60 | 1.5 | 1.5P
------|------|-------|-------|-------
D级 |30~50 | 40 | 1 | P
-------------------------------------
*各行得分没有30分以下的。
*“得分中值”是对等级得分区间找中间值得到的,如上表,二级行最高得分90分,最低分为70分,则‘得分中值’80分。
*“中值倍数”是按照A、B、C级的‘得分中值’对D级‘得分中值’的倍数确定的。
我们认定‘中值倍数’就是不同等级间基数额度的差别,即若D级行基准额度为P,则A、B、C级行的基准额度应分别为2.4P、2P和1.5P(如上表)。由于A级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高,其基准额度可设定为2.5P。
2.某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基准额度的设定问题
各项信贷业务审批权基准额度的确定,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各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差异。一般来说,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的基准额度要小一点;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和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要大一点;授信总量审批权的基准额度应该是贷款类业务和担保类业务审批权的基准额度的叠加;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不设基准额度。
(二)业务量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测定
各行业务量大小一定程度反映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一般来讲,业务量大的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为了有利于实施我行业务发展向大中城市、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的战略,设置了业务量调节系数,占上一级行所辖行内业务量比重大的行,其审批权限相对较大。
为了使业务量调节系数尽可能科学,我们认为业务量应主要考虑贷款规模和存款规模。因为调节的是信贷决策权,故给予贷款规模较大的权重为0.7,给予存款规模较小的权重为0.3。通过各行业务量占全行业务量的比重,测算业务量调节系数,为了控制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我
们对各行业务量占所辖行业务量的比重开N次方根确定。N的大小要通过试算,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即按照调节系数的调节幅度控制在30%之内,确定业务量调节系数。
四、关于授权周期和转授权
总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基本授权周期为一年,信贷授权作为其中之一的专项授权应与法人授权周期保持一致,也定为一年。但信贷授权又有其自身特点,在授权期内要检查各行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调整授权权限。因此,本办法规定在信贷授权有效期内,要适
时调整各行的信贷授权权限。
对二级分行转授权及对支行再转授权都限定了条件,其目的是要贯彻集中经营,管理权限与管理水平相一致的原则,限制效益、管理差的信贷审批权。对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行的信贷审批权限相对要大。各行在确定转授权和再转授权时要体现这些原则。
五、关于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采用计分制办法,以量化指标反映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核定信贷审批权主要考虑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我们也结合了对“三性的”考核,具体设定了七项考核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并考虑指标间的相关性,设定各
项考核指标的得分权重。每项考核指标的标准值根据全行目前的平均先进水平给定,并规定了一些指标的最低分值线,不足最低分值线则不得分。最后按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得分相加得总分,根据给定的划分档次,确定各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各行对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应于授权期满前10个工作日进行。按要求填制和上报《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二级分行和支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申报考核时间由其上一级行确定,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标准要与本办法标准一致。
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各考核指标的含义如下。
1.“全部利息实收率”要求与财务指标的口径一致。
2.“贷款周转率”的分母“报告期月平均贷款余额”是按月末贷款余额作算术平均取得,包括本外币贷款;分子“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含逾期贷款回收额。
3.不良贷款三项指标要求与统计口径一致。其中:逾期贷款率中不含呆滞贷款率和呆帐贷款率。
4.“综合管理”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很广,全面考核难度较大,目前只规定考核6项内容,以集中反映各行信贷综合管理水平。在该项指标中,对各行综合管理评价和执行信贷规章制度占有较大分值,是针对目前信贷管理不尽规范,时有违规操作行为的现状而设置的。
“计算机应用达标”,是反映信贷管理工作中计算机应用程度的一项内容,是针对目前管理手段落后设置的。达标的标准,按照总行建信字〔95〕第161号文件的规定:硬件环境为80486或以上型号主机,显示器为标准VGA,软件环境分别采用SCO XENIX2.3.
4或以上版本和中文Windows3.2操作系统。



1997年3月17日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25日)
深办〔2003〕36号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不断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更好地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加快国际化城市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与考核范围
  
按照条块和信访工作量情况,将区和市直部门、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分为A、B、C三类,分别对信访工作各项分解目标进行考核评分,以合计总分作为综合指标,评价被考核单位的信访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是:

   A类(6个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
  
B类(信访工作量较大的18个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市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城管办、社保局、住宅局,市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控股公司、商贸控股公司。
  
C类(信访工作量一般的23个单位):市经济贸易局、卫生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建设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计生办、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旅游局、国资办、口岸办、侨办、台办、保税区管理局,市总工会、妇联、残联。
   信访工作量小的单位不列入考核范围。
   市信访办可以根据机构变化情况和信访工作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上述范围和分类。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信访领导工作(20分)
   1.落实领导责任(4分,考核A、B、C类)
  
在本地区、本部门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按分工范围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领导班子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汇报,分析形势,决定重大信访事项,部署信访工作。
   2.做好领导接待群众工作(6分,考核A、B、C类)
  
领导班子成员能认真做好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取得实效。领导接访日时间、接访地点、接访方式等有关事项能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电子网站向社会公告,日常能在办公、接访场所进行公布。领导接访日制度不断改进完善。
   发生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时,领导能及时出面接待群众,协调处理,做好工作,化解矛盾。
  
领导接访工作能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起来,做到接待群众讲情、讲理、讲法,处理问题依法、依理、依情,努力使办理结果合法、合理、合情。
   3.做好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事项和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工作(4分,考核A、B、C类)
  
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能经常阅批信访事项,善于从中了解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对重要信访事项的批示,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原则、意见和办法。
   对交办的信访大要案,能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情况。
   4.重视信访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6分)
   健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好指导、检查信访工作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作用。(2分,考核A类)
  
信访工作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与职责、任务相适应。把信访部门作为锻炼和培养干部的场所。保障信访部门的业务经费和在办公、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需求。(2分,考核A、B类)
  
关心信访干部的成长,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交流和轮岗工作,帮助信访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2分,考核A、B、C类)

   (二)信访基层、基础工作(20分)
   1.抓好基层信访工作(4分,考核A、B、C类)
  
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基层信访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帮助基层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形成完善、灵敏、高效的信访工作体系和网络。
   2.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4分,考核A、B、C类)
  
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访工作部门或信访工作岗位职责明确,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完备,运作规范有序。
   3.畅通信访渠道(4分,考核A、B、C类)
  
认真做好办信、接访、接听专线电话和投诉咨询电话、办理网上投诉、征集人民建议等工作。信访渠道畅通,群众信访便利。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能得到保障,群众正当的要求能得到满足,民情、民意、民智能够顺畅上达领导机关。
   4.加强信访工作场所建设(4分)
   有独立并挂牌的群众候访室、群众来访接待室、领导接访室和信访工作人员办公室。(2分,考核A类)
  
接待场所环境整洁,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能结合自身信访工作实际和群众需要公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以及承办事项、承诺事项和注意事项等。(2分,考核A、B、C类)
   5.加快信访信息化建设(4分,考核A、B类)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安装使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办公。建立规范的系统运作机制和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制度。
   (三)信访信息、信访调研和信访宣传工作(15分)
   1.及时报送信访信息(5分)
  
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信访信息,及时、准确、真实、简练地反映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举措出台前后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重大信访信息,能按规定迅速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信访部门报送。(2分,考核A、B、C类)
  
按时报送信访统计报表、信访工作信息和上级要求的有关信息。报送信访工作信息每年各区不少于4条(篇),其他单位不少于2条(篇)。(2分,考核A、B类)
   有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反映信访信息的刊物。(1分,考核A类)
   2.积极开展信访调研(5分,考核A、B类)
  
能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和上级部门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服务。
   3.努力做好信访宣传(5分,考核A、B、C类)
  
善于结合群众信访的需要,运用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答群众常见的信访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各级信访部门及信访工作者做好信访工作的经验、办法和事迹。
   撰写的有关信访工作经验和信访工作理论文章等文稿被《人民信访》、《南粤信访》、市信访办刊物和新闻媒体多次采用。
   (四)集体上访和疑难个访处理工作(20分,考核A、B、C类)
   1.杜绝重大恶性事件
  
因信访问题处理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事件,或导致反复多次越级上访的重要信访案件,经上级部门处理解决并对事件原因作出结论的,扣除责任单位本项全部得分,且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2.妥善处理集体上访
  
(1)因责任单位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发生到国家、省、市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依次扣3分、2分、1分。
  
(2)发生到国家、省、市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如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依次扣3分、2分、1分。
   3.努力化解疑难个访
  
发生到市以上党政领导机关的疑难个访,如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按责任归属(涉及多个单位的等同对待),每起扣0.5分。
   (五)信访立案件办理工作(15分,考核A、B、C类)
  
1.承办市信访立案件能按照交办函要求的时限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逾期未结的,能书面说明未结原因、目前办理进度、下一步工作打算和预计办结时间。未能按要求办理的,每件扣1分,每催办一次,加扣0.5分。

  
2.办结市信访立案件能做到: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事实清楚,结论定性准确,处理方法得当,解决问题落实,手续规范完备,档案资料齐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1分。未能按要求答复信访人的,每件扣0.5分。
   (六)信访工作改革与创新(10分,考核A、B、C类)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信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新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取得一定成效;研究信访工作理论,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取得一定成果;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合作,推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在信访工作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考评方法与考评步骤
   (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由市信访办牵头成立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小组(以下称市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的第四、五项由市信访办每年评定一次,两年总评时该两项得分取两年的平均值。每项评分实行倒扣计分法,扣分量累计达到该项满分值时(第四项为20分,第五项为15分),不再扣分。集体上访、疑难个访和信访立案件未涉及的责任单位得满分。
  
(三)考核内容的第一、二、三、六项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累加记分法。先由各单位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考评小组,再由市考评小组逐项进行考核,评定得分。
  
(四)一至六项得分相加为被考核单位的最后得分。A类考核单位满分为100分,B类考核单位满分为95分,C类考核单位满分为80分,B、C类得分公布时按百分制折算。各单位得分分类排队。考核结果由市信访办进行通报。考核成绩突出的评选为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各区和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信访工作考核规定。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办发〔1993〕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