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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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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和《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


  根据盐办发\[2008\]2号文《关于加强重点镇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制定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内容
  (一)建设规划,指工业集中区是否编制了建设规划、规划用地是否已纳入市土地修编规划和所在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等情况。
  (二)空间布局,指为实现进区企业长期和谐发展,对集中区按功能明确划分出生产区、综合服务区两个功能区块。生产区包括各类标准厂房或自建厂房,综合服务区包括员工公寓、餐饮中心等生活设施以及产品展示、接洽会谈、仓储后勤、集中办公等共享空间。
  (三)工业集中度,指工业集中区工业总量占所在镇工业总量的比重。
  (四)实现工业销售和主导产业集聚度,指工业集中区当年实现的全部工业销售以及主导产业(1个或2个)产值占工业集中区工业产值的比重,实行“区园一体化”模式的,中小企业园工业销售计入工业集中区工业销售以内。
  (五)投资强度,指工业集中区当年实际开发用地单位面积的平均投资额。
  (六)进区列统企业,指已进入集中区内投资建设发展的可列入统计的规模工业企业,实行“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包含入园列统企业。
  (七)标准厂房,指在工业集中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工业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采取租赁、出售或按统一标准由工业项目投资者自建的运作模式,主要吸纳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在工业集中区内建设中小企业园的标准厂房,计入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总面积。
  (八)服务平台,指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所需服务的机构建设情况,包括行业协会、产学研联合体、商务办理、物业管理、用工代理、技能培训、产品检测、技术信息发布、财务税务代理、运输代理、出口代理、融资担保、安全生产等。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认定标准共分三个等级,即盐城市AAA级、AA级、A级工业集中区。凡向市申报分级认定的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均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有关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
  (二)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业集聚度较高。
  (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达到六通一平(即通路、通桥、通电、供水、排污、通信及土地平整)以上;全区绿化面积不低于20%。
  (四)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并建立了项目评估、基建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服务承诺等规章制度。
  (五)进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六)新进区项目全部符合产业政策;三年内进区企业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排污达到环保标准。
  在满足上述各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确定不同等级的工业集中区要达到以下各项必须条件:
  (一)盐城市AAA级工业集中区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4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3000亩。
  2有非常明确的功能分区,建立了与生产发展相配套的综合服务区,功能健全,服务便捷。
  3标准厂房占集中区工业厂房面积50%以上,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类或其他特殊行业的工业集中区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60%以上。
  4当年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达3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80%以上。
  5工业集中度不低于70%。
  6进区列统企业不低于60户,其中当年新进区企业不低于15户。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8已建设了完善的服务平台,包括商务办理、物业管理、技能培训、产品检测、技术信息发布、运输代理、出口代理、融资担保、安全生产等。
  (二)盐城市AA级工业集中区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3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2000亩。
  2有较明确的功能分区,建立了与生产发展相配套的综合服务区,功能健全,服务便捷。
  3标准厂房占集中区工业厂房面积40%以上,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类或其他特殊行业的工业集中区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50%以上。
  4年度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70%以上。
  5工业集中度不低于60%。
  6进区列统企业不低于40户,其中当年新进区企业不低于10户。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8已初步为进区企业建设了较完善的服务平台,包括员工招聘培训、商务代理、融资担保、财务税务代理等。
  (三)盐城市A级工业集中区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3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1000亩。
  2积极推进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当年新建成的标准厂房占集中区当年新建厂房面积的40%以上。
  3年度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60%以上。
  4进区列统企业不低于20户,其中当年新进区企业不低于5户。
  5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6已初步为进区企业建设了较完善的服务平台,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融资担保、财务税务代理等。
  三、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由各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单位填报《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申报表》。
  (二)《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申报表》由县(市、区)经贸委(乡镇企业管理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乡镇企业管理局)。
  (三)由市经贸委(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提出初步认定的盐城市重点镇AAA、AA、A级工业集中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从2008年起,市将每年组织对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列入对县(市、区)工业考核、民营经济考核和相关重点镇加快工业化考核。同时,每年对认定新达标和新升级的工业集中区分别授牌并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推进重点镇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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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

  根据盐办发\[2008\]2号文《关于加强重点镇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制定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内容
  (一)建设规划,指中小企业园是否编制了建设规划,是否完成详规设计、用地是否已纳入市土地修编规划和所在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采取“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可与共建的工业集中区统一编制建设规划,但中小企业园必须在工业集中区内有明确的区域划分并已完成详规设计。
  (二)标准厂房建设,指在中小企业园内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适合中小投资项目使用的厂房。在中小企业园详规设计中必须划出明确区块,规划适当用地(不少于100亩),建设单层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宜于投资额低于300万元项目分隔承租、具有扶持初创型小企业功能的标准厂房。
  (三)容积率,指中小企业园总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重。
  (四)入园企业,指已进入中小企业园内经营发展的各类企业,含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初创型小企业。
  (五)共享空间建设,指为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各类共享设施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中心、产品展示中心、仓储物流中心、公寓餐饮中心等。采取“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可与工业集中区共建共享空间。
  (六)实现工业销售,指中小企业园当年实现的全部工业销售。
  (七)投资强度,指中小企业园当年实际开发用地单位面积的平均投资额。
  (八)服务功能建设,具体内容与工业集中区服务平台要求相同。采取“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可与工业集中区共建服务平台。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盐城市中小企业园认定标准共分三个等级,即盐城市AAA级、AA级、A级中小企业园。凡向市申报认定的中小企业园,首先要符合工业集中区申报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不同等级中小企业园还要达到以下各项必须条件:
  (一)盐城市AAA级中小企业园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15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1000亩。
  2所建厂房全部为标准厂房,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或其他特殊行业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80%以上。
  3详规设计中承载初创型小企业功能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并已建成10万平方米以上宜于小企业承租的标准厂房。
  4容积率达1.0以上。
  5入园企业达100户以上。
  6年销售收入达8亿元以上。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8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完备的共享空间,如员工公寓、餐饮中心、办公中心、商务中心等。
  9配有7项以上为入驻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其中必须具备融资担保、政务代理、员工招聘培训、物业代理、政策咨询等功能。
  (二)盐城市AA级中小企业园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800亩。
  2所建厂房全部为标准厂房,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或其他特殊行业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80%以上。
  3详规设计中承载初创型小企业功能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20亩,并已建成8万平方米以上宜于小企业承租的标准厂房。
  4容积率达08以上。
  5入园企业达80户以上。
  6年销售收入达6亿元以上。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8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较完备的共享空间,如员工公寓、餐饮中心、办公中心、商务中心等。
  9配有5项以上为入驻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其中必须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员工招聘培训等功能。
  (三)盐城市A级中小企业园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8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600亩。
  2所建厂房全部为标准厂房,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或其他特殊行业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70%以上。
  3详规设计中承载初创型小企业功能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并已建成6万平方米以上宜于小企业承租的标准厂房。
  4容积率达0. 6以上。
  5入园企业达60户以上。
  6年销售收入达4亿元以上。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70万元/亩。
  8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基本共享空间,如员工公寓、餐饮中心、办公中心、商务中心等。
  9配有3项以上为入驻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其中必须具备政务代理功能。
  三、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由各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单位填报《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申报表》。
  (二)《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申报表》由县(市、区)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
  (三)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工作,提出初步认定的盐城市AAA、AA、A级中小企业园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从2008年起,市将每年组织对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列入对县(市、区)工业考核、民营经济考核和相关重点镇加快工业化考核。同时,每年对认定新达标和新升级的中小企业园分别授牌并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推进重点镇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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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处罚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制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夫妻名义同居或骗取婚姻登记的;早育是指女二十周岁零九个月以下生育的;非婚生育是指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中国公民,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做好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早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对非婚生育的双方,生育前无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生育前已有子女的,按实际存活子女数合计计算,比照超生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早育、非婚生育的,除执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外,其所在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职工产期休息时停发工资,生育中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子女托幼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提职,不得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
㈡学徒工、试用期人员延长一年转正;
㈢在机关工作的降二级工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降二档工资;在企业工作的降一级工资;
㈣对早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在分配住房、动迁户回迁时不予计算住房面积;
㈤农民在宅基地、责任田、果树分配及公益福利方面给予限制。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
单位领导人对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负有领导责任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九条 经调查认定为非婚生育当事人拒不承认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做“亲子鉴定”,当事人拒不做“亲子鉴定”的,可按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罚。
亲子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为当事人生育的,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当事人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早婚、非婚同居怀孕的,应及时下达《中止妊娠通知书》,限期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单位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其医疗费自理。逾期未中止妊娠每逾期一日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50元。
第十一条 对早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宣布其婚姻无效,已骗取《结婚证》的,撤销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早育、非婚生育者发给生育指标的,生育指标作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早婚、早育、非婚生育者而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或隐匿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七条 对拒绝和阻碍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6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77年4月5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计量局、卫生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
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米制(即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中医处方用药,为了防止计算差错,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计量单位,不予改革”。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米制的普遍采用,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仍采用十六两为一斤的旧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中药现在采用的计量单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现在中医处方用药的计量单位是“两、钱、分”,和西药用的米制单位“克、毫克”不一致,不利于贯彻毛主席关于西医学习中医、实行中西医结合的指示,特别是赤脚医生要学中医西医,要用中药、西药,计量单位不一致,学起来困难,用起来麻烦。
二、目前,医院和药店进货,用十两为一斤的市制;大多数地区的中医处方、中药零售和中成药生产投料,用十六两为一斤的旧制;中成药产品中的水剂和片剂,则采用米制。三种计量制度并用,不仅增加了中药生产、使用、经营等环节换算的麻烦,而且容易出差错。
三、中医处方用药,有的用市制,有的用旧制。而市制和旧制的计量单位名称都是“两、钱、分”,重量却不同,容易出差错。
为了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国家标准计量局、卫生部、商业部于一九七四年进行了调查,比较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有二十六个省(市、区)主张将旧制改为米制,并建议先试点,后推广。一九七五年,湖北在黄冈县、辽宁在沈阳市、云南在宜良县进行了试点,取得了很好的经验认为这一改革是完全必要的,是可以搞好的。它是发展中西医药结合的一项措施;是进一步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符合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经这次会议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将中医处方用药现用的十六两为一斤的旧制改为米制,计量单位用“克”、“毫勘、“升”、“毫升”。
为了做好改革工作,必须注意解决好改革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要解决好米制戥秤的生产、供应问题。各省、市、自治区要按现行的计划和物资供应体制,由计划部门和物资部门安排好生产,组织好供应,在一、两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旧制戥秤换下来。印制中药零售价格本所需纸张,亦需列入计划解决。
2.因中药计量单位改革引起的药价换算问题,要认真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中药零售价格要保持总水平的稳定。由于具体品种价格的换算,不能提高价格水平。
中药计量单位的换算、按十两为一斤的市制的“一钱”等于“5克”;十六两为一斤的旧制的“一钱”等于“3克”,尾数不计。
3.国务院批准改革后,新出版的和修订再版的中医中药书刊、药典、规范和教材,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中成药原有包装及说明书,要用完为止,新印制要按米制。
4.中药计量单位改革所需经费,及戥秤生产、经营单位的库存旧戥秤的改制、报损等损失,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解决。农村合作医疗站更换戥秤的费用,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队由各地给予适当解决。
全国进行改革的期限,建议在一至两年内完成,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全国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各地区开展改革工作的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自行决定。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