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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07:0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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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2008年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年6月2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由市或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市)县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部门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认养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四)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封闭式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城镇公共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四)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管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费用由国家承担。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死亡,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后,予以注销。危及安全必须采伐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冠垂直投影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二)在树冠外侧5米内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在树冠外侧3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五)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六)刻划、钉钉、拴绳挂物;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避让或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

第十四条 对于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或建筑物,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五条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机关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移植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经省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古树名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拒不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或者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害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侵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或《四川省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出版社超标准支付宣传推广费如何定性问题的案件分析

史楠 徐州工商局


【案情简介】
一、 2002年某出版社通过某单位采用征订方式推销本社版图书《读本》(简称)。征订过程中,某单位向购买单位按图书定价(定价即图书码洋)开具征订单,并全额收取价款。结算时,某单位将所收取的全部价款支付给出版社,出版社按图书定价和征订总量给某单位开具一张销售发票,抬头为“某单位”。之后,出版社又按总定价26.1%的比例支付给某单位代销劳务费,记入“经营费用”科目借方。
二、 2002年某出版社向某大学推销非本社版图书《教材》(简称)。由出版社开具发票给该大学,该大学教材科按图书定价支付全额价款,之后,出版社按总定价14%的比例支付给该大学教材科代销劳务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方。
【相关法规】
《电影、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简称《制度》)规定:出版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但不得直接付给个人。
【 分 析 】
一、“代销劳务费”不构成回扣而是宣传推广费的性质。
《关于禁止商业区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回扣的定义,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对于“对方单位和个人”的理解,笔者以为应是购买者或购买者的经办人,简单的说即回扣只是针对购销双方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典型形式。
上述案情中,出版社给付某单位和某大学代销费的行为在表面上看,销售者是出版社,开具的“销售发票”上的“购买者”是某单位和某大学,符合回扣的构成主体要件,具备回扣的特征,笔者以为其实不然。某单位和某大学并非实际的“对方单位和个人”即不是实际的图书购买者。
分析一、在《读本》的发行过程中,某单位采用机关发文征订的方法要求各直属机构落实征订任务;订购时,各直属单位携带用户《订购单》及全额教材款到某单位办理订购手续。汇总后某单位将全额款项汇至出版社,等图书到货后电话通知领取。很显然,“征订”的含义即实际的购买者并非某单位,而是被某单位征订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某单位不构成出版社发行图书过程中的“对方单位”。同时,某单位在征订过程中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出版社推销图书的行为属于《制度》中所规定的宣传推广行为,相应的“代销劳务费”应属于宣传推广费的性质。
分析二、同理,出版社在向某大学销售《教材》过程中,实际的《教材》购买者是学生,某大学及其教材科只是收取学生的教材款支付出版社或事先垫付再另行收取教材款;同时,某大学及其教材科利用长时间以来逐步形成教材使用惯例和自身地位,组织教材的保障到位和发放工作本身可以视为宣传推广行为,相应的“代销劳务费”应属于宣传推广费的性质。
综合来看,既然某单位和某大学并非出版社发行图书过程中实际的购买者,即非“对方单位和个人”,因此不构成回扣的主体要件。
二、 出版社超标准支付宣传推广费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首先从动机来看,某单位和某大学具有其特殊地位,出版社正是为了利用这种他们的这种地位和特殊的工作规程来达到其最终推销图书的目的,才可能采取商业贿赂的方式以争取到交易机会;其次从行为本身来看,国家针对行业特点对于出版行业宣传推广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其目的必定是为了维护出版、发行市场的正常的竞争秩序,出版社超出标准支付费用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对这种正当的经营秩序;再从行为结果来看,出版社的行为不正当的排挤了其他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笔者认为出版社超标准支付宣传推广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关于超出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定性为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 〔2003〕 3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由绵阳工商局和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活动。现将《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办法

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绵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一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为在个体工商户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评比认定机构。成立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担任,工商、税务、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个协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进行评比审查认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个体户信用情况的记录、征集和整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诚信个体户的评选活动。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评比认定。
  第三条 参评范围。凡在绵阳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已加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
  第四条 评比认定级别和时间。我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认定分市级和县级两级,市级每两年评比认定一次,县级每年评比认定一次。
  第五条 评比方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认定,择优评选的方式进行,除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初次评选从严掌握外,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是评选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敬业奉献,热心公益。
  第七条 诚信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条件。在评比年度内:
  (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评比年度无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二)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无逃废债务行为。
  (三)按时参加并通过年检验照,经营活动符合各项登记事项,经营状况良好。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违反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依法照章缴纳税费,无偷税漏税行为。
  (六)依法遵守劳动和安全法律法规,劳动用工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七)无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记录和公安司法部门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评比认定程序。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后,各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劳动、质监、卫生、文化、旅游、药监、银行、消协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各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推荐,报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第九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市、县级"诚信个体工商户申报表"。
  (二)参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评比认定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获得各种先进的证明文件及热心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个体工商户认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认定。诚信个体工商户由同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并颁发牌匾证书。
  第十一条 公示。经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复查。按照申报认定程序,对获得县级和市级诚信个体工商户荣誉称号的分别按一年和两年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撤销和摘牌。凡在认定期限内,发现认定的诚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立即予以撤销和摘牌,并予以公告。
  (一)申报时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等。
  (二)认定后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经整改二○○三年七月十六日后仍然不符的。
  (三)认定后出现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定后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参加评比认定的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严禁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严禁借评选之名收受好处和钱物。为减轻参评个体户负担,整个评选活动只对评选为诚信个体户的收取牌匾工本费和在公共媒体进行公示的费用,其余申报表册等费用由绵阳工商局和市个协予以解决。
附件

绵阳市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 任:钱鹏霄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肖永康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邓开培 绵阳工商局局长
  杨纯忠 绵阳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侯世敏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廖鸿尧 市地税局副局长
  彭江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周家问 市卫生局局长
  王锡鉴 市文化局副局长
  邓平树 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明川 市药监局副局长
  刘登元 市社保中心副主任
  付 涛 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昌田 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
  肖桂春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钱发金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
  郑 勇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副秘书长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钱发金任主任,郑勇任副主任。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