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业经2001年7月23日市政府第11届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境内外风险投资资金,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各类股权投资,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本市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是非金融性的、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性企业。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投资公司委托管理风险资本,为其推荐、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四条 风险投资也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从事风险投资相关业务,为风险投资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七条 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三人以上,并具有经认定的从业资格;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关从业记录;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三人以上,并具有经认定的从业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直接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
(二)受托经营管理其他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资本;
(三)提供投资、融资咨询服务;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受托管理风险投资项目;
(二)受风险投资公司委托,经营其风险资本,进行项目选择、投资及管理;
(三)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项目推荐和评估等服务;
(四)提供投资、融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公司登记之日起,按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公司向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或提供担保额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或担保总额70%以上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按规定享受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享受前款规定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可以全额投资。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技术产权交易、股票市场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其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禁止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业务。
第十八条 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负责风险投资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并协助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风险投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政发〔2006〕55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水市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办法
(天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06年4月19日)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新设立企业办理各项证照类项目的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天水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是指冠以“天水”、“天水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设立中涉及的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等相关法定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二条 新设立企业登记中所涉及的审批环节均实行承诺办理,各责任单位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承办单位(窗口)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相关部门的审批过程进行督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企业登记程序。
(一)企业登记申请人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企业登记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到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进行评估验资,办理有关手续。
(三)企业登记涉及前置性专项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各审批部门均统一使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办理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前置性专项审批以《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为准,由市工商局窗口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提交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企业登记申请人持第四条第四款所规定提交的材料及专项审批文件、证件或部门的确认意见,到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市工商局窗口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字、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受理后经审查仍需提交补充材料或补充说明的,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或说明。
(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场地、资金、组织机构、设备等),市工商局窗口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市工商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印章刻制。
新设立企业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持市工商局开具的印章刻制通知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安局窗口办理印章批刻备案,到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
新设立企业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表,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税务登记。
生产经营场所在秦州区的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2份),到国税局或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制,即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双方同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生产经营场所在其它县区的企业,税务登记在本县区办理。
(一)凡属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即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在国税局窗口填报税务登记表3份,由国税局主发联合税务登记证。
(二)凡属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即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在地税局窗口填报税务登记表3份,由地税局主发联合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发票准购证。
(一)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购普通发票的企业,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照片、办票人身份证及照片(同时提供复印件各2份),并刻制发票专用章一套,在国税局窗口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及企业管理情况备查底卡后,在国税局窗口办理普通发票准购证。
(二)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购发票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发票管理人身份证、办公(经营)场地证明、资质证明(有资质资格的行业和单位),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发票管理分局分别审核、盖章后,到地税局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新设立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预计在18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认定所需资料及证件,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经营场所为租借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承租合同);
6.开户许可证;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负责人身份证;
9.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格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受理后,由国税局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
(三)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
第十条 统计登记。
新设立企业申请人持单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填写基本单位统计登记证,到市统计局窗口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中涉及到的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对不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和办结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市行政监察投诉中心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承诺时限
2.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流程
3.企业登记联合审批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