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0 00:3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 长:王祥喜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住房建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商品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经济适用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城区旧城改造安置点建设等4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九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土地申请集资合作建房。

 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出售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住宅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以小户型为主。其中,小户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批准建设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核、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项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八条 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购房对象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会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核查。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负责初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 价格、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基准价格加上、下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最高不得突破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价格的70%。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后,市物价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入建设施工以后,在取得预售许可以前,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时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遍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98号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
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凡以政府投资、 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
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
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
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 应当确定
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
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
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市人民政
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
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
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
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
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
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
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
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
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
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
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
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
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
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
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
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
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 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
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 市重点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审计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
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中介
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并
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
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
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
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
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应当加强
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
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
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
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本市各区、 县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支持和推动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该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意义,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重大意义。海峡西岸经济区东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与台湾地区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近年来,福建省大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的积极变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和开展与台湾地区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比较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峡西岸其他地区和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部署,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中华民族核心利益、促进祖国统一的大局出发,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着力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互利共赢;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着力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着力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发展、文化更加繁荣、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和谐区域,为全局做出更大贡献。
  (三)战略定位。
  ——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实施先行先试政策,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经济的全面对接,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
  ——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从服务、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出发,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铁路、高速公路、海空港为主骨架主枢纽的海峡西岸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使之成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拓展两岸交流合作的综合通道。
  ——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立足现有制造业基础,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积极对接台湾制造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两岸产业合作基地。
  ——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优势,增强武夷山、闽西南土楼、鼓浪屿等景区对两岸游客的吸引力,拓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两岸共同文化内涵,突出“海峡旅游”主题,使之成为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富有特色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
  (四)发展目标。
  ——到2012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着力科学发展先行,力争在一些领域走在全国前列;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地方财政收入较大幅度增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生态环境继续改善;服务两岸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到2020年,率先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协调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社会更加和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生态文明建设位居全国前列,科学发展达到新的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闽台经济融合不断加强,促进形成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发挥独特的对台优势,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
  (五)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以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等产业为重点,提升台商投资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载体作用,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形成以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区域为主的产业对接集中区。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海峡两岸旅游合作机制,共推双向旅游线路,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加强与台湾现代服务业合作,建设海峡西岸物流中心。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健全涉台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台胞的正当权益,为台胞投资兴业、交往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六)建设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与台湾地区的交往,推动文化交流、人员互动。加快推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提升闽台缘博物馆的交流功能。深入开展两岸文化对口互动活动,深化两岸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合作。加强祖地文化、民间文化交流,进一步增强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连接两岸同胞感情的文化纽带作用。
  (七)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加快完善两岸直接“三通”基础条件,提升对台开放合作整体功能。规划建设对台交通通道,推进对台直接航运。进一步扩大口岸开放,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大通关机制建设,实现福建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健全两岸人流、物流往来的便捷有效管理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直接往来。增设直接往来货运口岸,推动空中直航,把该地区建设成为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和平台。
  三、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发展保障
  (八)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与对外通道建设。按照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和两岸直接“三通”的要求,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内地到福建的便捷交通走廊。整合港湾资源,形成以厦门港、福州港为主,布局合理的东南沿海地区港口发展格局。集中力量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建设,尽快打通省际间的断头路,加强纵深推进、南北拓展的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建设北京至福州高速公路,尽快形成高速公路网络。将海峡西岸经济区铁路发展项目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调整规划,加快建设温福、福厦、厦深、龙厦、向莆铁路,规划建设北京至福州、昆明至厦门高速铁路以及城际铁路和一批港口铁路支线,形成连接海峡西岸经济区与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大运力快捷铁路运输通道。完善厦门、福州等机场两岸空中直航的设施条件,合理布局支线机场,开辟国内外新航线,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的干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空港布局。
  (九)加强沿海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优良港口条件,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强化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结合沿海煤运港口的建设,合理布局沿海大型煤电,适时推进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建设。进一步完善核电厂址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宁德、福清核电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风力、潮汐等新能源。进一步完善电网建设,加强与华东电网的联网,加快开展与南方电网联网的前期工作。布局建设石油储备基地和煤炭中转基地。加强台湾海峡油气资源的合作勘探和联合开发。结合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布局,加快输气管网建设,逐步提高民用燃气覆盖率。
  (十)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间道路交通条件,加强对外交通与内部道路的衔接。完善城市内道路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提高城市道路标准。进一步健全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防洪、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提高人口承载能力。努力改善乡村交通、饮水安全、人居环境等条件。加强水源与供水工程建设,适时开工建设一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综合水利枢纽。合理规划和建设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切实解决沿海岛屿供水问题,适时推进向金门、马祖等地供水、供电及铺设海底通信缆线工程建设。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十一)加强海峡西岸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立稳定的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整合科技资源,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科技合作。支持信息、医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加强高技术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造就一批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鼓励、支持台商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带,使之成为承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与技术转移的载体。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十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努力保持粮食自给能力不降低。大力发展畜牧业、园艺业、林竹产业、水产业等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等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支持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闽台农业合作,推进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扩大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三)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光电、消费电子、生物医药、精密仪器、环保、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建材、冶金、纺织、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建立与台湾产业配套的以及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加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着力培育产业集群,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承接台湾现代服务业转移,依托中心城市、产业集聚区、货物集散地、交通枢纽和港口资源,建设福州、厦门、泉州等物流节点和一批现代物流中心。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合作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建设连结海峡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依托福州、厦门软件园,发展软件服务外包、动漫游戏产业,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吸引台湾企业乃至世界跨国公司服务外包转移。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大力吸引台湾企业到海峡西岸经济区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积极发展面向台湾及海外的会展业。以滨海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和文化旅游为重点,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加强旅游景点及配套设施建设,办好各类旅游节庆活动,丰富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益的旅游精品。
  (十五)建设现代化海洋产业开发基地。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推进临港工业、海洋渔业、海洋新兴产业等加快发展。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沿海港口作为大型装备制造业项目布局的备选基地,合理布局发展临港工业。以厦门湾、湄洲湾等为依托,建设以石化、船舶修造等为重点的临港工业集中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推广名优新品种和生态养殖模式,建设生态型海水养殖和海水产品加工基地。加快渔港建设。加强海上通航和救援合作,推动建立海上救援协作机制,完善台湾海峡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海洋科技中试基地及研发平台建设,加快培育海洋药品、保健食品、海水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形成若干以港湾为依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临港经济密集区。
  五、统筹区域内协调发展,促进互动融合
  (十六)推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发挥发展基础较好、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较强等有利条件,把海峡西岸沿海具备条件的地区作为全国主体功能区的重点开发区域,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一步提高人口与经济聚集程度。在山区贯彻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科学划分主体功能区域,完善区域发展政策,创新管理体制,强化陆海统筹、山海联动,优化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
  (十七)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增强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骨干、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统筹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等的发展,加快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共同发展机制、城乡公共服务均等供给制度、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各大中城市要切实履行市带县、市帮县的责任,加大城市人才、智力、资金等对农村的支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十八)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海岛、水库库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这些地区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足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大力扶持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和特色资源深加工水平,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加大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合理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沿海对山区对口帮扶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福建山区转移,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
  (十九)推动跨省区域合作。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长三角、珠三角的经济联系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发挥闽浙赣、闽粤赣等跨省区域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福建与浙江的温州、丽水、衢州,广东的汕头、梅州、潮州、揭阳,江西的上饶、鹰潭、抚州、赣州等地区的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跨省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规划布局和协同建设,畅通海峡西岸经济区港口与腹地的通道。加强电子、机械、旅游、物流等产业的对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和合理布局,形成产业对接走廊。加强市场开发,建设区域共同市场,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无障碍流动。统筹协调区域内对台交流合作的功能分工,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的对接能力。
  六、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活力
  (二十)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际出发,围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需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在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大力推进外贸、港口、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机制。
  (二十一)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积极研究海峡西岸经济区范围内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调整区位和省级开发区升级,拓展开发区的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积极推进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二十二)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大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积极扩大对台进出口贸易。鼓励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进口。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建立境外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带动商品出口和劳务输出。积极推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等业务。
  (二十三)深化与港澳侨合作。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机制,进一步提升闽港澳经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加强与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引入港澳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吸引更多的港澳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支持符合条件的福建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利用香港的融资渠道和营销网络,积极开展联合招商,推动福建企业到香港设立营销中心、运营中心,扩大对港贸易和转口贸易。加强福建与港澳的物流业合作,建立跨境物流网络。加强闽港澳旅游合作,推动旅游线路对接延伸。充分发挥福建海外华侨华人众多、爱国爱乡的优势,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平台作用,积极引进侨智,大力吸引海外侨胞来闽投资,引导更多的华侨华人支持和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七、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四)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建设。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着力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抓紧培养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所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人的能力素质建设,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性、技能型人才。调整高校学科设置,加快培养经济建设紧缺急需的人才,建立起与两岸产业对接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结构,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拓展两岸职业教育合作,支持开展两岸校际合作、职业培训、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试点工作。健全人才政策体系,鼓励台湾科技、教育等领域人才到海峡西岸经济区创业,形成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吸引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好风尚。
  (二十五)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整合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地域特色明显、展现海峡西岸风貌、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重点保护发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红土地文化、船政文化、畲族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加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等基础设施,妥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推动文化与经济融合,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立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中心,着力培育专、精、特、新文化企业,努力使海峡西岸经济区成为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
  (二十六)着力改善民生。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把义务教育重点放在农村,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布局结构,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革劳动和就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统一、区域协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城市社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力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特别要关注对困难台胞台属的救助,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八、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十七)全面推进节能减排。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新上项目严把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环境保护关。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引进台湾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积极推进和支持重点台资企业的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重点行业废弃物再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建立淘汰补偿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十八)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森林资源的抚育更新,保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列;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闽江、九龙江等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办法,推动龙岩、汕头、潮州建立汀江(韩江)流域治理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
  (二十九)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污染治理、监测和监管。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县、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加强台湾海峡海域、重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流域沿岸乡镇垃圾集中处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推进主要江河水源地、严重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治理与生态重建。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切实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实施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强制性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区和农村生态环境积极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严格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工作方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从自身职能出发,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规划指导。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福建省及相关地区,商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以指导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重与其它规划和相关政策的衔接。
  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对具有全国或区际意义、有助于形成海峡西岸经济区整体竞争力的项目,在项目布点与审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十一)赋予对台先行先试政策。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以中央对台工作总体方针政策为指导,在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框架下,按照建立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要求,允许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先行先试,取得经验。
  支持扩大两岸经贸合作。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落地,加快台商投资项目审批。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双向投资,对赴台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和核准节奏。在两岸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机制过程中,允许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试验,适当增加对台合作的用地指标。设立对台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和台湾农业技术、新品种推广中心,增设台湾农民创业园。扩大“区港联动”政策覆盖范围,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福建沿海有条件的岛屿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探索进行两岸区域合作试点。积极推动建立两岸金融业监管合作机制,在此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支持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支持两岸交流交往。把福建沿海机场、港口等作为两岸直接“三通”的首选地。适时增加福建沿海港口为对台海上货运直航口岸。推动福建机场与台湾实现空中直航,增加航班、航线。支持福建作为对台邮件总包交换中心。支持开拓对台旅游市场,适时扩大大陆居民从福建口岸赴台湾旅游。支持福建试行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办法,包括为台湾本岛居民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证件等。进一步发挥福建作为两岸事务重要协商地的作用。
  支持平台载体建设。适时推进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继续办好涉台重大经贸文化活动。推动妈祖文化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园,建设一批对台文化交流与合作基地。
  (三十二)强化组织实施。福建省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与两岸经济交流比较密切的浙南、粤东、赣东南地区以及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也要予以积极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配合本意见的实施,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向新的阶段,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全国发展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