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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24-07-07 09:2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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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


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试行)

京科条发[2007]2号


为贯彻落实《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精神及《“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鼓励各类在京科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条件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条件指一切为科技创新服务的资源保障系统。主要包含四类:科技基础条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条件和科技人才条件。
首都的科技条件资源是国家创新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首都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战略资源。促进科技条件共享,是提高财政投入绩效和科技条件资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
本意见主要针对用于技术创新的各类在京的科技基础条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条件。
第二条 制订和实施本意见的目的是:加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完善首都科技创新的保障环境,支持社会各类科技条件资源的开放共享;引导社会更加关注并积极促进科技条件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北京科技条件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首都强大的科技资源优势转变为创新优势。
第三条 制订和实施本意见的基本原则是:
1、创新机制,注重绩效。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合理高效的资源整合共享机制,不断创新科技条件服务机制和模式。不断建设和完善科技条件服务的绩效考评机制,提高科技条件的使用效率。
2、面向需求、突出应用。紧密结合创新需求,重视解决科技资源利用中的实际问题,以利用促开发,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3、充分调动科技条件资源所在方、科技条件中介服务方和科技条件需求方三方主体积极性。根据三方主体特点,积极探索调动其积极性的引导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领导,完善政府内部的协作机制。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促局等部门负责全市科技条件平台的统筹和管理,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第五条 拥有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的单位均须尽社会共享义务。各有关单位对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并由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在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同时,均须向社会开放。
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促局向社会公示有关开放共享情况,以利于社会监督。
第六条 加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试点,通过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社会各类科技条件资源的开放共享。政府通过支持试点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试点平台的运行机制、管理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专业孵化器建设要以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为重要内容,促进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专业孵化器建设相结合。
政府支持的试点平台主要包括三类:面向基础研究的联合攻关条件平台;面向企业创新需求的共性技术转化服务平台;面向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支撑平台。具体形式可以是实验室托管、合同实验室、服务联盟、孵化器科技条件支撑平台等多种类型。
申报试点平台的单位须按照以下准入标准:拥有一定的可供开放共享的科技条件资源;具有较完善的开放共享运行机制;能够有效提升现有科技条件资源利用率;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
市科委负责解释试点平台的准入标准以及试点平台的认定和管理,依据试点平台准入标准决定应否支持;并负责指导专业孵化器的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第七条 完善科技条件平台试点单位的绩效考核和支持机制。以科技条件服务产生的可转化项目数量、支持的创新机构数量、支持的创新项目数量和开放共享机制效率等为主要指标,结合科技条件的使用效率、与专业孵化器结合程度等指标,定期对试点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者,给予政府专项经费支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加以推广。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条件开放共享查询服务功能。要加强科技条件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进一步整合完善科技条件信息服务网站,以信息共享带动资源共享,为用户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条件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技条件信息服务网站的完善。
第九条 积极发展科技条件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订和完善机构认定标准、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提高科技条件中介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科技条件资源调研,清楚掌握市财政支持的科技条件资源,清楚掌握中央在京单位和社会自建的科技条件资源的共享现状。要明确各有关部门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着重协调解决科技条件开放共享中的体制、机制问题,有效地调控增量资源,激活存量资源,积极探索科技资源共享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激励科技条件资源所在方的开放共享行为,保障“谁开放、谁受益”;加大对科技条件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实现“谁服务、谁受益”;支持科技条件需求方积极使用科技条件资源,做到“谁使用、谁受益”。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科技条件各类资源的有关管理办法,建立大型科技基础设备设施的购置评估制度,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科学调控和监管科技条件增量资源,避免资源浪费,促进科技条件共享机制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三条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调整优化投入结构。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公益性科技条件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运行经费要与绩效考评挂钩,财政、科技等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加强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加强科技条件重点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人才的培训培养体系,为科技条件资源管理和服务提供雄厚的人力资源。
第十五条 大力宣传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和科技条件共享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科技资源共建共享重要意义的认识。将科技条件的开放共享与科普活动相结合,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支撑。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30日后方可实施。



海阳2012年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海阳2012年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海阳2012年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2010年2月1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阳2012年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阳2012年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以下简称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是指与海阳亚沙会有关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一)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

  (二)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口号、域名和其他标志;

  (三)海阳亚沙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

  (四)海阳亚沙会的火炬、奖牌、奖杯、纪念品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五)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以及其他创作成果;

  (六)与海阳亚沙会有关的其他知识产权。

  以上各项所称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经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的,应当经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许可后方可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

  本规定所称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指经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者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第五条 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和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专利、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公安、文化、体育、质量技术监督等其他部门,配合做好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二)申请商标注册;

  (三)申请专利;

  (四)申请版权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七)域名注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

  第九条 禁止下列侵犯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和其他活动中违法使用与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与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与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标识;

  (三)变相利用与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

  (四)未经许可,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户等名称中或者在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违法使用与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海阳亚沙会专利;

  (六)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违法使用海阳亚沙会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

  (七)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十条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涉及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文件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

  下列广告,由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承办或者与有关单位协商后组织承办:

  (一)海阳亚沙会冠名、冠杯、专用物品、选用产品和涉及海阳亚沙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等专有权的广告;

  (二)海阳亚沙会倒计时牌等特殊广告;

  (三)海阳亚沙会开幕式、闭幕式的主会场广告;

  (四)海阳亚沙会各比赛场馆的广告;

  (五)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各部门、新闻中心及官员、裁判员、运动员、记者驻地的广告;

  (六)海阳亚沙会组织委员会在大会会刊、竞赛秩序册、记者手册、场馆宣传册、海报、纪念册、门票、证件等印制品及工作人员服装、工作车辆车身等海阳亚沙会用品上发布的广告。

  第十一条 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侵犯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采用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三)查阅、复制与侵权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账簿和其他资料;

  (四)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海阳亚沙会商标权的物品和假冒海阳亚沙会专利权的物品,还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二条 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侵犯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三)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商标标识或者专利标记;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未作出规定的,由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权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

  (二)侵权行为情节较重,属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生产经营行为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属于非生产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生产经营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第十五条 侵犯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人,除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发现其权利被侵犯时,可以向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侵权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对侵犯海阳亚沙会知识产权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工商、专利、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财政局文件

庆财发[2002]4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配合我市部门预算及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和我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申报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采购单位应当在接到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一次全额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后编制市本级年度采购计划,并下达给采购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及预算科、国库科。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调整:

(一)采购时间、需求的变更,由政府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调整。

(二)政府采购计划内项目变更,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预算科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采购项目(包括中央、省、市专项及配套资金项目),在落实资金后,由采购单位填报《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整采购预算,追加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和追加、调整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三十天通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政府采购计划需调减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调减预算指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批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三)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并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参与采购。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项目的,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草签;合同草签后七个工作日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合同。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定。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采购中心或代理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应当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六)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必须向政府采购中心出具质保金付款通知。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汇集与拨付:

(一)市财政局国库科在代理银行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账核算。由代理银行代记明细账。

(二)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采取全额直接拨付的方式。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和采购单位必须将财政性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1、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计划,向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开具用款通知书,各业务主管科室将预算内外资金一次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单位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等由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时,采购单位将有关证明资料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通知终止采购。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采购项目审批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原始发票、询价采购组推荐意见复印件、验收结算单、验收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单,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付款通知,并将上述有关单据等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六)市财政局国库科或代理银行根据付款通知书、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专户”直接付款给中标供应商,并向财政支付局开具转账通知单。质保金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付款通知支付。

第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结算。应退给采购单位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政府采购退款书,市财政局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渠道退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条 市财政支付局和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的转账通知及付款凭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对账。政府采购资金按下列情况按季度进行对账:

(一)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与市财政局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市财政局国库科负责与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核对财政拨款账、政府采购资金账。

(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市财政局国库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账。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及账务处理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国库科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记账

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和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批复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中介)据采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据采购目录,编部门采购预算、计划,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含临时追加计划)

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室审核部门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先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财政局业务科室与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政府采购办与国库科和采购单位核对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帐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的 对 帐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采购资金结余退款书,由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还(季度未)

国库科向支付局和采购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及付款凭证

国库科据付款通知书通知代理银行直接将采购资金付给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据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验收结算书等开具付款通知书



国库科与局业务科核对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资金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