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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5-17 07:3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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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1
规章名称: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发布文号:(86)交公路字633号
发布日期:1986年9月10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2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87)交公路字64号
发布日期:1987年2月3日
发布机关: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3
规章名称: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发布文号:(90)交公路字136号
发布日期:1990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4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91)交公路字714号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序号5
规章名称: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办法
发布文号:交财发(1993)541号
发布日期:1993年5月25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财政部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交通部

序号6
规章名称: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交工发(1993)749号
发布日期:1993年7月22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序号7
规章名称: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
发布文号:交审计发(1995)975号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8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序号8
规章名称: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发布文号:交基发(1995)1199号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交通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仍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即:尚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审查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逮捕;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期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所犯新罪,依法予以逮捕。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0]198号

2000-12-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
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之,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
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6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生产、销售加油机、计价器的企业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对确有特殊需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二、负责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不得再受理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的出厂检定、周期检定等计量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下发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不予进行检定。
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税控计价器的过渡工作,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对新投入使用的出租汽车,必须安
装使用税控计价器。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本通告下发后,对不按规定仍继续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企业,注销其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各地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年110号)和《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
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20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