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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1:1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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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5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已经成为信息化条件下群众信访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办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群众,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


  
  市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它既是信息化条件下群众信访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该信箱无须注册,只要登陆“榆林市政府网”政府门户网()“市长信箱”栏目,即可给市长发送邮件。
  一、“市长信箱”管理
  市长信箱由市人民政府在“榆林市政府网”设立,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并明确具体科室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承办相关工作;市信访局、市政府督查室及市行政效能办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对来信的整理、筛选、登记、回复,并负责维护市长信箱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市长信箱”工作职责
  受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榆林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执法、机关作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咨询、批评、建议,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结果,对信箱数据定期进行备份、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关的信息。
  三、“市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环境、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的咨询和建议。
  四、“市长信箱”办理原则及程序
  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长信箱受理、处理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
  市长信箱工作人员需当日及时阅读、办理电子邮件。对垃圾邮件进行清理;对简单知情的问题,直接回复;对重要信件下载打印,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根据市长批示要求,及时交办、并督促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对经过审核需要公开的邮件及时回复并在网上显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专人受理、回复网上信访问题。对转交的市长信箱受理的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回复。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应及时办理,一般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较复杂的问题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作为信访立案处理的,应在60天之内办结。承办单位若不能按时反馈,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向市政府督查室、行政效能办说明原因,申请延时。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行政效能办、电子政务办将定期对市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信访人须知事项
  (一)发信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向市长信箱写信,原则上应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电子信箱等,以便联系。办信人员对来信人的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严格保密。
  (四)来信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原则上一信只反映一个问题。信件标题要点明主要问题,符合一般文书规范。
  (五)发信人提交信件后将获得一个受理编号和密码,请妥善保存。可在“市长信箱”页面了解信件办理情况。
  (六)发信人在得到处理结果反馈后,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请写明前一封信件的受理编号、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以便查找。
  (七)以下信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入处理程序:
  1、中央、省、市已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已公告的有明确政策界限的重大社会问题;
  2、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
  3、来信者未署名或一些评论、个人看法以及反映的内容空乏、笼统,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事项;
  4、纯属个人与单位或他人的矛盾纠纷。
  5、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6、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7、不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或无法通过本栏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或得到解决的问题。
  



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2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二、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三、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征[2012]3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屋征收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29日



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
房屋征收事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房屋征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不少于30名工作人员的房屋征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及劳动合同;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提交齐全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意见》;备案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三条 (备案复查)
《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意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执行房屋征收规定、征收委托合同履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接受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违规行为处理及投诉查实等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
第四条 (变更事项的备案)
房屋征收事务所的注册资金、出资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预先备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五条 (上岗培训与考核)
初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所在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报名,参加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屋征收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 (培训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房屋征收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适应房屋征收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房屋征收(拆迁)违法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培训。
第七条 (岗位水平证书)
对通过房屋征收培训考核的人员,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发《上海市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
第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证)
取得《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向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领《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工作证》)。《房屋征收工作证》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制作,并在其政府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征收工作证》。
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地块内的工作人员名单及《房屋征收工作证》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查验。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及其政府网站上同时公告,并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信息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
第九条 (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
持有有效的《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及《房屋征收工作证》的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的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结果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连续两年未参加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未通过的,其《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和《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 (劳务费)
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劳务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行为监督和考核)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政策执行、人员管理、信访处理、行为规范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可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对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考核。
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事务所违规行为处理)
房屋征收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将其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并作为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复查的内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复查后不予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
(一)擅自或变相将房屋征收业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二)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业务挂靠的;
(三)未取得《房屋征收工作证》的人员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的;
(四)未使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损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的;
(五)未在约定期限内将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付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授意工作人员涂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六)超出房屋征收委托合同约定的权限的行为;
(七)包庇、隐瞒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八)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并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房屋征收事务所未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直接记分,并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
(一)工作时未佩戴《房屋征收工作证》,记6分;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记6分;
(三)接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记6分;
(四)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记12分;
(五)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房屋征收地块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记12分;
(六)唆使或者串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记12分;
(七)未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与无代理权限的受托人签订补偿协议,记12分;
(八)有殴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记12分;
(九)违规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12分;
(十)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记12分。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记满12分的,其《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将上述情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中标记。
第十四条 (参照适用)
房屋征收部门不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由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自行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其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屋征收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领《房屋征收工作证》,其行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人员管理,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