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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6:2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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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总局


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9]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既是加快农村地区汽车消费和升级换代、推动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工商、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和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相关职能管理作用,为汽车摩托车下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控产品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下乡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能否顺利落实的关键。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供应、配送、销售及售后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假。商务部门要加大对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有出售严重质量问题车辆和配件的,要及时通报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下乡产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对商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三、规范企业经营,保证农民真正受益。各地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销售价格公开透明,售价不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商品,防止变相压低报废车辆收购价格、以收取服务费和购买装饰配件为名变相增加农民购车成本、随意降低配套服务标准等行为发生,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汽车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规范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农民各类需求。各地商务部门要引导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汽车摩托车产销衔接,及时沟通和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保证下乡商品货源充足。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和汽车摩托车销售服务网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尽快向社会公布或明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和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服务网点。要引导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经营服务和售后服务及时周到、收购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和注销证明。要组织信誉好、有条件的企业深入乡镇、村庄,定期开展上门服务,为农民交售报废车辆、换购和购买新车提供便利。

  五、加大宣传力度,方便农民用好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多层面地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及有关执行情况,及时报道名优商品和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要组织和引导有关汽车行业组织、汽车摩托车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下乡宣传活动,采取现场讲解、演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农民介绍下乡产品性能、市场价格、车辆使用、维修保养、保险理赔和报废回收等实用技术和信息。

  各地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跟踪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有关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跨地区、跨部门产生的问题,要做好地区、部门间的协调。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信息统计,并于每季度末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报送汽车摩托车下乡商品销售和换购数量、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回收数量等有关进展情况。要开辟多种渠道,听取和反映企业和农民的意见建议,以利于政策取得实效,农民得到实惠。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 (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 (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
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十六条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 (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十八条 (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但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
第二十一条 (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 (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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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退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统筹和免税)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 (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
1998年10月1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 (其他)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15日发布、1995年8月9日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2月5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农〔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生产表彰奖励大会、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制定了《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努力促进种植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促进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种植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粮食生产表彰奖励大会、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种植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目标上突出“稳”字,在工作上强调“进”字,坚定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的目标不动摇,立足抗灾夺丰收,强化政策扶持,依靠科技进步,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努力促进种植业全面协调发展。

  2012年种植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要求,全力以赴使粮食产量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全力促进棉油糖菜等经济作物持续稳定发展;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规模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提升种植业生产的科技水平;着力推进种植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统防统治行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病虫专业化防治效果。

  一、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全力夺取粮食好收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部党组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协调指导,整合资源力量,推动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关键措施落实。要求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上动真格,推动各方力量向重农抓粮集中、各种资源向粮食生产汇聚、各类项目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产粮大县(市)成立由县(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实施工作小组,加强协调,加大力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国务院涉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增产行动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督促各地强化责任落实,把粮食面积和增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落实到季节、落实到品种。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扩大水稻、玉米等高产作物种植。东北地区重点抓好抗旱播种,确保种在适播期;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着力加强旱地麦和稻茬麦低产区的指导服务,挖掘单产潜力;西北地区大力发展旱作农业,全力推广玉米地膜覆盖技术;西南地区强化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

  (三)强化措施到位。在春耕、“三夏”和“三秋”的关键农时季节,召开工作部署会和现场会,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分类指导,组织专家制定水稻、小麦、玉米等作物的生产技术指导意见,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加强督导检查,组织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各成员单位和种植业系统,深入粮食主产区和重灾区开展工作督导。要求各地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四)强化考核奖励。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考核评价— 3 —体系建设》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考核评价,推动粮食生产省长负责制落实。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奖励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继续对发展粮食生产贡献突出的产粮大县、农技推广人员等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种粮大户进行表彰奖励。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奖励办法,加大表彰奖励力度,调动各方面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

  二、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

  (五)继续扩大高产创建辐射带动作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发挥好高产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制定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高产创建集成技术模式,指导各地抓好关键技术落实。加快集成技术推广,率先落实抗灾减灾技术,率先推广适播对路品种,率先推进农机农艺有机结合。开展观摩示范,组织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深入万亩示范片及整建制试点县(市)和乡(镇)现场观摩,扩大示范效果。要求各地积极争取扶持政策,加大高产创建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扩大高产创建示范片规模。

  (六)深入推进高产创建整乡整县整建制试点。继续抓好50个县(市)、500个乡镇粮食作物整建制高产创建试点,选择5个优势产粮地市,开展整地市粮食作物高产创建试点,着力打造一批“吨粮地市”、“吨粮县市”和“吨半粮乡镇”。在棉花主产区和糖料主产区,选择80个基础好、潜力大、工作实的乡(团场)开展棉花、糖料作物高产创建整乡推进试点。     

  (七)大力推动创建机制创新。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产创建,促进高产创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选择100个产业化龙头企业、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高产创建示范片开展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进高产创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指导各地抓住国家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的契机,科学规划引导,整合项目资金,主动跟进对接,力争做到高标准农田建到哪里,高产创建就跟到哪里。

  三、加大防灾减灾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抗灾夺丰收

  (八)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加强农情调度,充分发挥农业部重点市县农情咨询组和农情基点县作用,及时调度反映各地灾情信息和生产动态。根据气候发展趋势和种植业生产实际,组织制定《2012年农业气象灾害预判及应对工作意见》,分重点区域、主要作物和关键环节提出防灾减灾措施。春季重点抓好冬麦区干旱和“倒春寒”、东北地区干旱和低温阴雨、华南地区早春低温等灾害防御。夏季重点抓好江南、华南和西南地区夏伏旱、高温热害、洪涝等灾害防御工作。秋季重点抓好东北地区早霜、西北地区秋汛等灾害防御工作。

  (九)落实防灾增产关键技术。在东北地区实施水稻大棚育秧补助,新建一批高标准的育秧大棚,积极推进水稻机插秧,提高生产科技水平。在南方早稻主产区实施水稻集中育秧补助,推进“单改双”,遏制直播稻。在西北地区大力推广玉米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在东北西部和内蒙古东部的传统旱区加快发展玉米膜下滴灌技术。在小麦主产区实施“一喷三防”补助,进一步提高技术到位率。

  (十)开展全程技术指导服务。根据突发性重大天气变化和粮食作物生长发育进程,完善技术方案。结合“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组织农业部生产专家指导组、防灾减灾专家指导组和产业技术体系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因地、因时、因苗、因墒落实防灾增产技术措施。完善专家联系指导制度,把受国家表彰的200个产粮大县、300个种粮大户作为专家重点联系点,直接联系,强化指导。

  (十一)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深化与气象部门合作,层层建立合作机制,加快400个农田土壤墒情监测点选点布局和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农情信息系统建设,启动实施县级农情调度网络系统建设试点和农情信息田间定点监测试点。修订《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标准和程序。及时协调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持农民搞好灾后生产恢复。

  四、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强化标准园创建指导服务。进一步扩大标准园创建规模,大力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强化责任落实,把开展标准园创建作为提升园艺产业素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责任人,有力有序推进。强化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分区域、分作物制定标准化技术方案,加强技术培训,开展指导服务,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强化示范引导,在关键农时季节,组织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及农技人员,开展现场观摩,扩大示范效应。

  (十三)拓展标准园创建内容。推进由“园”到“区”拓展,在园艺产品优势产区创建种植规模5000亩以上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50个。蔬菜重点支持华南与西南热区冬春蔬菜、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等六个优势区域,水果重点支持黄土高原、渤海湾苹果优势区域及赣南—湘南—桂北、长江上中游等5个柑橘优势区域,茶叶重点支持长江中下游名优绿茶区等 4个优势区域。推进由“产”到“销”拓展,积极培育标准园品牌,推动标准园产品农超对接和直供直销。筹备好2012年农交会园艺标准园创建展示区,大力宣传标准园创建成效,集中开展标准园产销对接活动。

  (十四)提升标准园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建立标准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园艺作物标准园对投入品、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五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继续实施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示范推广项目,在10个省(市)11个市(县)的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

  (十五)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切实抓好高毒农药管理,落实高毒农药禁限用的各项规定,开展高毒农药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在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专柜销售、购销台帐、实名购买、流向记录制度。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农药执法督导。加强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农药标准体系。

  五、大力发展蔬菜生产,全力保障蔬菜稳定供应

  (十六)实施《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信息监测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各种要素向蔬菜生产优势区域集聚,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加快实施《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高生产保障能力。发布实施《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推进设施蔬菜规范发展。加强蔬菜行业联合,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菜园子建设。

  (十七)稳定蔬菜生产供应。稳定蔬菜面积,确保全国蔬菜播种面积稳定在2.8亿亩左右,重点稳定大中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着力建设六大优势区域蔬菜基地,加快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提高优质种苗供应能力,保障总量供求基本平衡。大力发展设施蔬菜和南菜北运、西菜东调蔬菜,确保上市档期、品种结构、不同区域均衡供应。以蔬菜标准园创建为抓手,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推广生态栽培技术,建立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十八)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扩大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范围。在580个蔬菜产业重点县对20类蔬菜的播种面积、产量、上市档期及产地批发价等生产信息进行监测,及时通过报纸和网络发布,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完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确定蔬菜监测采集点和信息员,完善报表格式、采集标准、数据审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等,加快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工作培训,对31个省级单位及580个重点县的信息员进行轮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六、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十九)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粮棉油主产区实行周期性取土测土,合理安排肥效田间试验,完善大宗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提高配方的针对性。在园艺作物和特色作物上开展土壤测试、肥效试验和叶面营养诊断,逐步建立经济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和规模。实施“百千万”整建制推进试点,在粮食主产区选择100个县、1000个乡镇、10000个村,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整县整乡整村推进,示范带动更大面积推广应用。在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率先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

  (二十)大力推进配方肥施用到田。制定印发《关于推进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采取多种形式的农企对接,生产供应配方肥。引导配方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肥料经销商对接,订单生产直供配方肥。扶持建立一批乡村配方肥现场混配供肥服务网点,满足农民对配方肥的小批量、个性化需求。开发建立县域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以“触摸屏”的形式组装到乡村配方肥经销服务网点,方便农民按方选肥购肥。培育建立一批为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促进配方肥施用到田。

  (二十一)大力改进施肥方式。利用各种媒体、举办各类培训班,引导农民树立科学的施肥观念,自觉应用配方肥、科学施用化肥。结合地膜覆盖、膜下滴灌,大力推广施用长效肥料、微喷灌等水肥耦合技术,切实改变农民撒施、表施、浅施、大水漫灌和“一炮轰”等施肥方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按照农艺农机融合、基肥追肥统筹的原则,大力推广化肥适时机械深施肥技术。在东北、黄淮海玉米主产区大力推广应用小型机械追施肥技术,解决玉米“喇叭口”期追肥问题。在东北、黄淮海地区,结合深松整地,搞好底肥机施、深施。

  (二十二)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制定下发《农业部关于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的意见》,深入开展农田节水示范活动,建立高标准节水农业示范区。编制地膜覆盖、膜下滴灌等主推技术指导意见,推进轻简机械覆膜、长效肥料、抗旱抗逆制剂、残膜回收等技术应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积极做好实施方案审查、技术模式筛选、技术标准制定和项目评价等工作。

  (二十三)大力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切实抓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的实施,采取技术物质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还田秸秆,种植绿肥,推广应用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技术,提升耕地质量。组织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试点,做好高标准农田规范标准有关工作,丰富和完善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技术模式。

  七、加快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全力减轻病虫危害损失

  (二十四)加强病虫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治。完善国家重大病虫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指导省级构建数字化监测网络系统,加大病虫预报信息发布力度,实行重大病虫害值班周报制度,全力做好小麦条锈病、赤霉病、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玉米螟、蝗虫、草地螟、马铃薯晚疫病等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指导各地分区域、分作物、分病虫制定防控方案,提早做好蝗虫等突发病虫防治物资准备,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防治,加强督导检查。发挥农业部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控专家指导组作用,建立植保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决策和会商机制,在病虫害发生防治关键季节组织专家开展巡回指导。

  (二十五)加快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率先在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优势区和重大病虫发生源头区的800个县全面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提升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能力和防治效果。继续实施统防统治“百千万行动”,重点扶持500个规范化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组织。评选专业化统防统治百强服务组织,树立典型服务样板、培育骨干防治队伍、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防治组织品牌。开展统防统治现场观摩活动,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

  (二十六)大力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在园艺作物优势区域建立100个核心面积1000亩的绿色防控示范区,辐射带动100万亩,集成推广一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配套技术和安全有效的防控产品。强化安全用药技术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组织编印《农药安全使用挂图》和《农药安全科学使用培训指南》,提升安全用药水平。

  (二十七)强化重大疫情监管阻截。组织开展跨地市、跨县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重点区域进行检查,查处和曝光一批检疫违规案例。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和重大疫情风险分析制度,推进西北、东北、西南和东南沿海沿边四大阻截带建设,在新疆、甘肃、江西、重庆、广东等省开展重点疫情防控补贴试点。强化产地检疫监管措施,探索建立种苗繁育企业和生产基地备案制度和植物疫情传播可追溯体系。组织好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开展植物检疫联合执法,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植物疫情监管工作。

  八、着眼长远发展,切实加强种植业基础建设

  (二十八)强化法规制修订和规划编制。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参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起草修订。落实《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完善植保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快高标准农田、园艺作物、粳稻、油料等重大发展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打牢种植业发展基础。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实和项目监管。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对水稻大棚(集中)育秧、小麦“一喷三防”、地膜覆盖等防灾增产技术推广予以补助。加大高产创建、标准园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监管力度,密切跟踪项目落实情况,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政策落实不缩水。扎实做好植保工程、种子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和棉花基地项目的储备、投资、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千亿斤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推广体系项目建设。

  (三十)强化绩效管理和新闻宣传。按照部里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省级农业部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延伸评估考核。做好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评估试点,对耕地地力调查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研究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和财政专项项目绩效考评制度,提高项目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新闻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粮食生产,支持种植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十一)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按照“巩固、加强、优化、改革”八字方针要求,通过开展“学习之年”、“创新之年”、“合作之年”,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开阔的思路,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调动各方面力量,争取各方面支持,力求在法规、政策、规划和项目等支撑条件上取得新突破,夯实种植业发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