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20 22:5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
伪造、涂改、转借开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开业执照。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有关防疫、检疫、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加强小商品批发市场、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音像制品经销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加强小商品批发市场、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音像制品经销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以下简称“三场”)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现象严重,兜售反动、淫秽、色情的精神垃圾案件时有发生,极少数地区的“三场”已成为非法音像制品的集散地、制“黄”贩“黄”的黑窝点,干扰了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


为进一步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活动的管理,各地必须认真做好“三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化、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三场”经销的音像制品。对反动、淫秽、色情、盗版的音像制品一律收缴、销毁,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禁止在小商品市场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经各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现在小商品市场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6年6月30日前停止经营活动,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文件。未按期停止的,按非法经营予以查处。
三、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内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原经各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家用电器市场和电子科技市场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在1996年6月30日前停止经营活动,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文件。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中音像
制品零售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专营单位。未经批准的音像制品专营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四、禁止“三场”经营单位出租柜台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五、对全国影响较大、几经治理尚未根本好转的“三场”,必须坚决取缔音像制品经销活动。



1996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198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4间(正房3间、厨房1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全部填写在王惠珍的土地证上,但依然各自管业。1983年因胡秋英要拆房,与王惠珍发生争执,经公社、大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事后王惠珍反悔,以有土地证为凭,五间房屋应归她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
经我们研究认为:胡秋英与王惠珍所住房屋均系公爹杨元臣的祖遗房产,双方各分住一半,土改前分家时已经明确各自产权,几十年来从未发生争执,当地群众、双方亲属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各有一半产权。根据胡秋英和王惠珍双方长期居住管业的历史事实,双方争讼房屋应归胡秋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