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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2:0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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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规〔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徐州市政府指令,由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通过财政渠道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意向、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
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抗震设防等审批手续;
(五)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
(六)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
(七)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四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代建中心负责办理:
(一)组织或协助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完成报批工作;
(三)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消防审查;
(四)协助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五)组织落实工程场地的“三通一平”及临时围墙搭建;
(六)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七)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八)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十)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条 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实行交接制。
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后,应当及时与代建中心办理项目代建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征用、规划选址、环评批复、抗震设防要求批复等审批手续。
自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代建中心应当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整理归档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项目保修文件等。
第六条 代建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经批准有重大变更;
(四)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经市财政局认可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七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 代建中心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报告。
第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代建中心向市审计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由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在接到决算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和提交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代建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管理。
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给代建中心,代建中心按工程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在建阶段按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80%;审计结束后付款至95%,保修期期满,付清余款。市财政投资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市重点工程资金审批程序进行核拨。
代建项目资金由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组成的,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将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及时缴入财政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原则上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财政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代建中心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核付工程款,并进行资金管理。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费用从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中单独列支,包括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并按进度拨付代建中心。
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一)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中心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20%作为对代建中心的奖励,其余80%部分上缴财政;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二)代建中心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中心分别按节余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三)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派驻专门人员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监察和审计。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依据代建范围制定严格、闭合的代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柳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柳州电网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加快推进柳州电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广西电网公司投资于在我市区范围内输、变、配电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电网建设应与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并遵循与电力负荷增长幅度相适应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电网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柳州电网建设能满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项输、配、变电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及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选址选线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编制柳州电网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及相关用地规划预留的法定依据。
第六条 在电网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通过批准之前,电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的要求、电网建设需要、用地实际情况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报审。重大供电基础设施选址方案须经市规划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柳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报批时,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受理申报资料后,应启动并联审批流程,优先予以办理。
第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以划拨方式优先向电网建设项目供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按有关规定计收。
第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级政府负责统一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征地拆迁、施工受阻等问题,高效推进辖区内电网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我市现行补偿标准执行。项目建设补偿资金按电网经营企业审定概算控制,超额部分由市政府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作一次性补偿(计算面积小于实际占用面积的,以实际占用面积为准):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涉及补偿的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电力项目,在已依法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的变电站、电力线路塔基等建设用地范围,和尚未办理征用手续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电网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支付了相关补偿等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在项目建设期间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依法清理,不予支付补偿。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矛盾的,应按照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
(一)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并经依法确定的政府建设项目,涉及到迁移、改建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给予配合,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对非法占用电网建设项目预留用地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对造成损失影响电网建设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



(一)、基本案情:
2003年,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广告牌”的外观设计并得到授权,2005年该公司在当地发现B公司制作的广告牌,外观设计与其专利相同,随即,该公司举报至当地知识产权局,要求停止侵权行为,A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案件的处理。

(二)B公司答辩称:
其树立广告牌实际是宣传牌、指路牌,是为宣传公益事业委托他人制作的,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即“为生产经营目” 是否包含“使用”。
《专利法》第1条禁止性规定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意味着,如行为人仅是委托他人制作产品,而未发出具体指令,由他人单独设计、加工制作,并交付使用,虽然相关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但因行为人仅存在使用,而不涉及加工、设计、销售,不会对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侵权行为。
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禁止性规定不包括“使用”和“许诺销售”等行为,法理在于,专利鼓励的是创新智力成果,保护的是对智力成果擅自进行商业性复制和模仿。外观专利的使用目的、功能本身,即没有复制模仿,也没有因外观专利本身直接获利,即没有对产品销售(所有权转移)的获利。另外,如对外观专利的使用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则可能有悖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使用,不必作出禁止性规定。
因此,应严格区分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不妨认为,企业购买栅栏将自身经营场所围护,与普通公民购买防盗铁窗用于房屋的加装,两个行为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就是纯粹的消费行为,这样的消费并不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企业购买了侵权产品进行福利发放、在营业场所悬挂侵犯外观专利的挂钟,也仅仅是消费行为,企业也并未通过该行为获得客观、明确、直接的对价。企业自用侵权产品的行为,若实质为该企业的消费行为,不应宽泛的认为是“为生产经营目”。
但如果将他人外观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作自己产品,再销售的,因零部件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跟随整体产品一同进行了所有权的转移,则超出了使用行为的范围,构成了销售侵权,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四)案情分析
因本案B公司未参与广告牌的设计、制作,而是委托他人制作,对广告牌的使用,为终极使用行为,是以广告为媒介、工具,进行其他商业活动,而非以广告牌本身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故可以认定为其是使用行为,而非制造、销售行为,不够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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