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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15:3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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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与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不断推进全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北政发〔201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自愿;
  (三)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四条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企业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北海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北海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兴市办)负责。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北海市政府和市长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质量兴市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名单,市质量兴市办汇总报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八条 市质量兴市办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通则等;
  (二)组织制(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内外及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组织考核、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质量兴市办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质量兴市办邀请纪律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质量兴市办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海市行政区域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消费、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等要求;
  (三)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质量效益突出;
  (四)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北海市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品牌或质量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劳资纠纷,无涉税、走私等违法行为,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制订。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重点在质量管理、经营规模、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分别制订各行业的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必须高于标准总分的80%(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标准总分的80%(不含),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由市质量兴市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质量兴市办。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所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兴市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兴市办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兴市办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兴市办综合各专项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查。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通过市政府信息网、市级新闻媒体及网络对初选拟授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后反映的问题,由市质量兴市办负责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公示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审核,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最后由北海市市长审定签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提升服务质量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北海市财政统一安排,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质量兴市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十二条 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机制。企业或组织在获市长质量奖后5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兴市办提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按比例收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从被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劳资纠纷等情况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和服务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置本县(区)政府质量奖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市属县辖区土地分级,由各县制订)。
二、本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分为十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七元、二级六元、三级五元、四级四元、五级三元、六级二元五角、七级二元、八级一元五角、九级一元、十级五角。
三、凡以马路、街道名称列级的,按该马路、街道沿街两侧门牌的使用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马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坐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四、土地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土地:中山四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忠佑大街口)、中山五路(北京路口至吉祥路、教育路口)、北京路(中山五路至大南路、文明路口)、西濠二马路、长堤大马路、人民南路(十三行、仁济西路口至沿江路)、沿江西路(人民南路口至靖远路口)、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中山四路(文德路、忠佑大街口至大塘街口、仓边路口)、中山五路(吉祥路、教育路口至解放路口)、北京路(财厅至中山五路口)、人民南路(上九路、大德路口至十三行、仁济西路口)、人民北路(流花路口至环市西路口)、流花路(人民北路口至解放北路口
)、一德路、西堤二马路(人民南至六二三路口)、沿江西路(省总工会至人民南路口)、靖远路、沙面、第十甫路、宝华路(长寿西路、宝源路口至恩宁路、第十甫路口)、署前路、环市东路(先烈路口至北较场路、麓湖路口)、环市西路(解放北立交桥至广园西路口)。
(三)三级土地:为泰康路、侨光路、侨光西路、广大路、中山六路、上九路、人民中路、龙津东路、六二三路、十八甫北路、龟岗大马路、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洪德路、中山四路(大塘街、仓边路口至越秀路口)、文德路(中山四路口至文明路口)、文明路(北京路口
至文德路口)、北京路(大南路、文明路口至天字码头)、惠福东路(北京路口至起义路口)、沿江西路(侨光西路口至靖海路口、靖远路口至六二三路口)、恩宁路(第十甫、大同路口至恩宁涌边)、农村下路(中山路口至东风路口)。
(四)四级土地:惠福西路、西湖路、教育路、广卫路、大德路、高第街、解放南路、解放中路、解放北路、万福路、小北路、站前路、人民北路(西门口至流花路口)、海珠南路、天成路、仁济路、十三行路、杨巷路、光复南路、光复中路、太平桥、桨栏路、杉木栏、德星路、珠玑
路、和平东路、和平中路、和平西路,十八甫路、十八甫南、十八甫西、文昌南路、文昌北路、带河路、长寿路、龙津中路、中山七路、中山八路、大同路、多宝路、恩宁路(恩宁涌边以西地段)、沿江中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东华东路、东华西路、庙前西街、庙前直街、前进路、江
南大道中、江南大道北、南华东路、南华中路、先烈东路、同福路(江南大道口至洪德路口)、文明路(文德路口至越秀路口)、文德路(文明路至万福路口)、宝华路(华贵路口至长寿西、宝源路口)。
(五)五级土地:在大同路、宝华路、华贵路、荔湾路、流花湖、人民北路以东,环市路以南,农林下路、署前路、龟岗大马路,东湖以西,沿江路、六二三路以北的范围内,除一至四级已列名的路、街外,均属之。
(六)六级土地:除上述一至五级地区外的一般市区,包括海珠区(除新■镇、赤岗街外)、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的沙河街、登峰街、石牌街,芳村区的花地街和白云区的矿泉街、三元里街管辖地段均属之。
(七)七级土地:新■镇、赤岗街、东■镇、新市镇、石井镇、同和镇、东圃镇、沙河镇、槎头街、员村街、五山街、车陂街、冲口街、鹤洞街、石围塘街、黄埔街、鱼珠街所管辖的地区。
(八)八级土地:黄埔区的长洲镇、南岗镇、大沙镇、文冲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管辖的地区。
(九)九级土地:江村、人和、太和、龙归、蚌湖、石龙、罗岗七个镇所管辖的地区。
(十)十级土地:钟落潭、竹料、九佛三个镇所管辖的地区。
五、本规定由广州市税务局解释。
六、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度开始实施,《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试行办法》(穗府[1984]48号)同时作废。




1989年6月3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12年9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
  (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
  (五)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
  (六)绿化美化环境,对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或者蓝黄色相间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
  (八)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
  (九)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排放,外运时按照规定苫盖;
  (十)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
  (十二)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立职工暂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
  (二)设立职工暂舍不得超过二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二点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地铺;
  (三)不得任意拉接电线,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二百瓦以上的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二点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电压;
  (四)职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
  (六)设立独立的吸烟室、淋浴室和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职工学习娱乐室(职工学校);
  (七)按照规定设立水冲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八)配置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照明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对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对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规定修复。
  建筑工程停工或者缓建的,其工程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现场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一)十八层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二)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
  (三)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文明施工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未使用清洁能源、风力五级以上组织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装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比。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二)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以及未及时答复、处理投诉、举报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未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