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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1:5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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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 府 令 第 31 号


《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第四条 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海事、海洋与渔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督促海上从事油污水和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送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第六条 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本市设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场所,承接全市适宜焚烧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对不能焚烧处理的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在舟山本岛和某些行业集聚的县(区)或大岛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所,进行有效处置。

各县(区)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立专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的经营点,负责本区域危险废物的收集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时如实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当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及时与危险废物收集点或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新建项目应在项目环保审批前落实危险废物的处置去向,并在试生产前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处置或者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并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代为处置;不依法处置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产生或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接收、运输、贮存、处置、检测、操作运行等规范和安全防护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停。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十七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的外面必须具有表示危险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运输工具必须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准运证明和危险品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减少转移过程的污染风险,危险废物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处置原则。本市已建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利用设施并具有相应种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或利用能力的,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异地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 转移危险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在我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运输危险废物的,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省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供相关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等管理活动中使用,为金融部门信贷决策提供参考。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涉海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对危险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条款规定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对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处罚。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危险废物运输有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性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四)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妇字〔2004〕46号



关于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意见
近年来,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实施了“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创业与再就业”等扶危济困的特色公益项目,帮助西部贫困母亲改善了干旱缺水、缺医少药的贫困落后状况,使200余万人受益。同时,这些项目的实施激发了西部贫困妇女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高了她们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社会的广泛赞誉,“母亲水窖”工程已被列入国务院《扶贫白皮书》。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域发展的不平衡,目前,我国农村有近3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城镇有2000多万人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还有6000多万残疾人需要帮助,2000多万人缺水。在这些人群中,女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更需要人们的关注。
改善贫困妇女生存状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整合资源,加大扶贫力度,改善贫困妇女生存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中国母亲援助”综合扶贫公益行动。
一、行动主题
为了母亲为了祖国为了明天
二、行动宗旨
以尊重母亲、回报母爱为宗旨,以“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创业与再就业”、“母亲能力网”、“母亲脱贫小额循环”等项目为依托,向海内外爱心人士募集善款,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活动,帮助广大贫困母亲脱贫致富;帮助广大贫困母亲提高素质,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通过关注母亲、尊重母亲、回报母爱的广泛动员,进一步推动全社会传承光大中华民族爱母、敬母、助母的传统美德。
三、行动口号
关注贫困 援助母亲
四、主办单位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顾问:
陈慕华 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组委会:
主 任:顾秀莲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副主任:黄晴宜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莫文秀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高鸿宾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委 员:陈玉杰 国务院侨办主任
徐锡安 新华社党组副书记、副社长
刘海荣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原全国妇联副主席
李克农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汤 奋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李国华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原外经贸部副部长
徐素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李晓明 中央电视台副台长
赵忠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沈建国 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
秦小梅 中国前外交官联谊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国协会常务理事
张黎明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崔 郁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部长
王 萍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张小媛 全国妇联宣传部副部长
吴安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理事
张长胜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高级副总裁
王红宇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数据部副部长
顾越英 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直属机关工会主席
秘书长:王 萍 张黎明
副秘书长:秦国英 连巨涛
五、主体活动
(一)开通电信募捐平台,开展短信零钱募捐活动。
1.开通中国移动5838短信捐赠台
2.开通中国联通9038短信捐赠台
3.开通中国电信固定电话16838038声讯捐赠台
4.开通中国网通小灵通移动电话短信捐赠台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母亲水窖”募捐活动。
(三)与国家旅游总局、民航总局、国家级开发区等单位联合开展捐助“母亲健康快车”公益活动。
(四)开展“母亲健康万里行”活动。
(五)开展为“母亲创业与再就业”办实事活动。
(六)开展为提升母亲素质服务的“母亲能力网”建设活动。
六、基金管理原则
严格坚持募资透明、管理透明、自主透明原则,让捐赠者放心、受助者满意。接受国内外权威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定期组织捐赠者到西部考察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七、活动要求
“中国母亲援助”行动公益突出、主题鲜明, 内涵丰富,涵盖“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母亲再就业与创业”等援助母亲项目的整体公益行动。应本着广泛动员、自愿参加、不断创新的原则,将援助母亲的系列活动办实、办好、办出成效。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 国务院扶贫办
2004年12月28日


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

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下简称整洁行动)自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紧密围绕行动目标,及时部署,落实措施,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近期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展的整洁行动督查结果表明,各地提高了对城乡环境卫生的重视程度,明确了目标任务,整合了部门的资源,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了体制机制,规范了长效管理,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善,整洁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认识不充分、宣传发动不广泛、措施不到位、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各项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结合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当前传染病防控形势需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整洁行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 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城乡统筹、长效管理的原则,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将整洁行动与改善民生、推进医改、各类创建活动等紧密地结合起来,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与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环境卫生问题。各级爱卫会要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优势和协调作用,联合部门,形成合力,完善投入、责任和考评等机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洁行动取得实效。

二、 广泛动员群众,发动全社会参与

各地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整洁行动积极性,把群众热情激发起来,成为推动整洁行动的主力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将整洁行动与创先争优等活动紧密结合,总结先进经验做法,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各级爱卫会要协调成员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动青年、学生、妇女、农民等自觉参加整洁行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体,加大动员和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环境和健康意识,发扬文明卫生道德风尚,在城乡地区掀起开展整洁行动的热潮。

三、 集中精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各地要针对整洁行动中推进难度大的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共同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发挥责任部门作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力争在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城乡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率先突破,解决好突出问题。各地要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控制城乡生活垃圾产生,增强城乡垃圾处理能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四、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控春夏季传染病

各地要结合当前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形势,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群防群控,做好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疾病防控工作。组织集中开展清理卫生死角,搞好社区、农村以及托幼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卫生,切断传播途径。开展人群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能力,有效防控传染病的发生、流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