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0:2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各单位:

  根据《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部长令第51号)和2011年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交流会的精神,为及时了解各地区、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促进工作开展,进一步推动卫生经济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我部决定建立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
  (一)上报工作信息内容。主要上报预算执行与决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专项资金、经济合同、基建和修缮项目等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数量、审计资金总额、查出有问题资金额度、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建议条数、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以及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情况等。
  (二)报送范围与报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每半年组织填报1次《××省(区、市)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省(区、市)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和《××省(区、市)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报送时间为:每年7月5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工作情况,1月5日前上报上年度全年工作情况(遇到节假日顺延,下同)。

  各部属(管)单位每季度报送1次《部属(管)单位审计工作情况报告》、《部属(管)单位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和《部属(管)单位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报送时间为: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5日前报送。

  2012年第1次上报信息的时间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7月5日前报送,各部属(管)单位4月5日前报送。

  (三)报送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卫生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内部审计工作信息报告所要求的报表全部由各地区、各单位通过卫生规划财务信息交流平台报送,不再报送纸质报表。各地区、各单位可登录规划财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2.11.121/communication在线填报。

  (四)确保上报情况质量。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报表填报,从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日常统计入手,加强报表编报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我部将对内部审计工作信息上报质量监督检查,对未能按时报送资料的单位以及报送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关于内部审计工作信息通报
  我部将对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及时在卫生规划财务信息平台上予以通报。同时,摘编重要信息专送各地区、各单位负责人。各地区也可以参照我部做法,将直属单位及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情况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各地区、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规划财务司联系。

  联系人:刘锐、程敏
  电话:010-68792173、68792019

  附件:1. ××省(区、市)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2. ××省(区、市)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3. ××省(区、市)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4. 部属(管)单位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5. 部属(管)单位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6. 部属(管)单位基建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
   
     下载地址:附件1-6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ghcws/s3590/201203/54230.htm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鸡 西 市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按等级收费。我市物业服务共分五个等级,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准制定,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指住宅非小区)。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核定。



五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



四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



三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40元;



二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



一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浮动幅度为10%(详细内容见附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和住宅非小区服务项目内容按《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4〕104号)执行。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与物业服务内容、项目对应,并按等级实行“菜单式”收费。物业公司应当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等。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新建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登记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拟定,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费,房改售房以实际建筑面积计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月/平方米、季/平方米、半年/平方米、一年/平方米 计收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二次加压供水收费。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加压供水的,其费用应核定到供水成本当中;由物业公司负责二次加压供水,但已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用水缴纳的是终端水价,其费用不得核定到物业服务费用中,用水不再负担二次加压供水费用。目前,二次加压供水仍由物业公司(含房管所房屋产权单位)管理,但未享受城市供水企业趸售价格的,供水费用可核定到物业服务费中,由用水户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今后,随着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二次加压供水所发生的费用应逐步理顺到城市供水成本中。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经济仲裁或民事诉讼。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的,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经济仲裁或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协调。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政府低保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收费标准上酌情优惠。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服务标准,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五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4



2、保洁服务费


0.17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16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238



(其中含庭院灯照明及养护0.03、监控对讲0.05)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13



6、利润


0.03



7、税金


0.032



合 计


0.80





备注:此标准以4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四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3



2、保洁服务费


0.124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11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179



(其中含庭院灯运行及养护0.03、监控对讲0.03)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10



6、利润


0.024



7、税金


0.033



合 计


0.60





备注:此标准以4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三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2



2、保洁服务费


0.088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04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144(电子门及楼道灯维护0.03、楼道窗为0.01、庭院灯运行及养护0.02)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07



6、利润


0.016



7、税金


0.022



合 计


0.40





备注:此标准以4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二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1、绿化管理费


0.01



2、保洁服务费


0.069



3、公共秩序维护费


0.01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134(电子门及楼道灯维护0.03、楼道窗为0.01、庭院灯运行及养护0.02)



5、综合管理服务费


0.05



6、利润


0.012



7、税金


0.015



合 计


0.30





备注:此标准以4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为依据测算。







鸡西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构成表(一级)

项 目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标准



屋顶、楼道、梁板、柱、内外墙体、基础、楼道内外门、清疏和维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烟囱、化粪池


0.076



电子门及声控灯(不含电费),日常维护养护


0.03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户多残”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划内户籍,每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每户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助金。

  第四条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由市和区按1:1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市本级所需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各区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筹集。

  第六条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一户多残”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公示,由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

  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将经认定的“一户多残”家庭基本情况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自申请当月开始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条 “一户多残”家庭因残疾人迁移外地、死亡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一条 “一户多残”家庭的认定及资金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