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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时间:2024-07-08 09:2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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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国家海洋局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为进一步公平、公开、公正配置海域资源,规范海砂开采用海秩序,发挥国家资源的最大效益,我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通告发布即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
  特此通告。



                              国家海洋局
                             2012年12月17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5日,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


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全国铁道团委:

  团十三大修改后的团章规定:“中学少先队组织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这是新形势下共青团赋予中学少先队作为共青团后备队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学少先队组织吸引力、凝聚力,进一步活跃中学少先队的需要,也是切实加强中学发展团员工作,壮大团员队伍、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现将“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望各级团队组织要从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重视起来,努力抓好“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

 




推荐优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及团中央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共青团的后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全团带队”是共青团的光荣传统和神圣职责。“推荐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是共青团赋予少先队的光荣任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对于加强团员发展工作,壮大团员队伍,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活跃中学少先队工作,增强中学少先队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应在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少先队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应坚持“重在教育,加强培养,积极推荐,讲究规范”的原则,积极、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六条 中学少先队员加入共青团,必须经过少先队组织推荐。

第二章 对中学优秀少先队员的培养和教育

  第七条 加强对广大中学少先队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广大队员的全面素质,是开展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立足点和主要目的。

  第八条 中学团队组织要从中学少先队员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运用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开展富有中学少先队特色的活动,对广大少先队员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宣传共青团的基本知识,激发少先队员的进步热情,建立起宏大的共青团后备队。

  第九条 中学团队组织要在中学少先队中全面实施“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通过开展雏鹰奖章达标活动,全面提高中学少先队员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

  第十条 中学团队组织要从初中一年级开始有计划地吸收队员进入中学生团校学习。少先队向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少先队员都应经过中学生团校的培训。

  第十一条 被推荐的优秀少先队员要在中学生团校系统地了解团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接受团的基础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二条 中学团队组织要指定团员或辅导员作推荐对象的培养联系人,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通过谈心等细致的工作,启发他们的政治热情。

  第十三条 中学团队组织要吸收推荐对象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争创一流成绩,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第十四条 中学少先队组织要协助团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对已具备团员条件的优秀队员要及时向团组织推荐。

第三章 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少先队组织向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是指思想道德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良好、工作表现积极、热切向往共青团、能起一定模范带头作用、经过中学生团校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年满十三周岁的优秀少先队员。

  第十六条 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以少先队为单位进行。推荐步骤是: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讨论,提出推荐对象,填写推荐表,报大队委员会;由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团组织推荐。推荐对象所在班级或年级已建立团组织的,应向该团组织推荐;如尚未建立组织,则应向学校团委(团总支)推荐,由学校团委(团总支)责成有关团支部做好考察和发展工作。

  第十七条 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中队委员会会议的程序一般是:

  1、被推荐对象汇报个人简历、学习及工作情况,谈对团组织的认识,表达入团的愿望及动机。

  2、推荐对象的培养联系人报告推荐对象的情况及自己的意见。

  3、听取队员、辅导员对推荐对象的意见。

  4、中队委员会报告对推荐对象的审议意见。

  5、与会队委就推荐对象能否推荐入团进行讨论。

  6、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中队委员会讨论两个以上少先队贝作团的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大队委员会对中队委员会上报的推荐材料,要召开大队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推荐对象是否符合团的发展对象的条件,推荐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填写在“推荐表”上,并通知其中队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学团委(团总支)对大队委员会上报的推荐报告,必须在两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一学期。

  第二十条 对于经少先队组织培养推荐和团组织考察已达到入团标准的优秀少先队员,可以在他们年满十三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时,发展他们人团,按照团章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入团手续。

  第二十一条 少先队员入团后在年满十四周岁离队以前,仍保留队籍,使他们继续发挥少先队骨干的作用,并锻炼成为团组织的骨干。

  第二十二条 加大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力度,争取在初一年级建立班级团小组,在初二年级建立班级团支部,至初三时,使初中学生中团员所占比例达到30%左右。

第五章 加强对推荐优秀少先队员
     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中学团组织要坚持“以团带队”,加强对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学校团委(团总支)要有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将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列入团员发展工作的计划,确定每学期推荐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定期召开团队工作例会,通报交流情况,帮助和指导少先队组织解决推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共青团支部与少先队中队委员会的团队挂钩制度,协助开展少先队活动,吸收少先队员参加有关团组织生活,做好推荐优秀队员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协助建立团小组、团支部。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有团干部和少先队辅导员参加的少先队建团工作小组,选派优秀共青团员和团干部担任少先队建团辅导员,具体指导少先队做好推荐工作,协助团组织做好对推荐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团委(团总支)要加强对中学生团校少年班的领导,少先队大队委员会负责组建和教学工作,主动接受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中学少先队组织要把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作为中学少先队工作的重要内容。少先队辅导员要指导少先队组织开展好团前教育,把好推荐质量关。

  第二十八条 要认真检查和考核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工作。学校团委(团总支)、大队委员会每学期检查一次,区(县)以上团委、少工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和团中央组织部。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