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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4-07-13 01:3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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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自2012年8月1日启动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系统运行较为平稳,社会各界反响积极。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提升监管效能,扩大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范围扩大至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企业。
  (二)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等首批12个海关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关区全部业务现场和所有试点业务。
  (三)上述12个海关以外的其余30个海关各选取1至2个业务现场和部分业务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
  (四)2013年内,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下的报关单纳入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范围。
  二、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三、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四、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
  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类非生产型企业或B类企业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五、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档案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海关根据电子档案出具纸质件并加盖单证管理部门印章。
  六、涉及许可证件但未实现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4月10日



关于撤销外汇买卖现汇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撤销外汇买卖现汇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现就撤销你行原代国家经营外汇买卖现汇帐户(即“921”外汇买卖现汇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1994年6至12月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余额39.02亿美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配现,调入指定专户,同时冲减你行在我行的外汇占款余额。这部分现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你行协商,确定金额,委托你行经营。
二、根据你行提供的数字,结转1994年中央进口外汇实际支付额为21亿美元,1992年至1994年技改结存外汇实际支付额为20.02亿美元。以上数字请你行进一步查实后,于3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结转中央进口外汇余额和技改结转外汇余额的支付手续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拨出2亿美元在你行设立专户,作为对外支付的周转资金,所设专户的会计核算办法由我行会计司确定,此专户的使用须逐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确认盖章,由你行按1993年12月31日汇
率1美元兑5.80元人民币售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及时逐笔划缴我行营业部,进行清算,同时冲减国家外汇储备所占用的相应人民币资金。该帐户的监管和余额增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负责,具体处理手续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
四、你行代国家经营外汇买卖的记帐贸易外汇仍在“921外汇买卖”科目中核算。停用“921外汇买卖”原帐户后,新发生的记帐贸易外汇在“921外汇买卖”科目中另设专户核算,并于一个月内从原帐户中清理出原有记帐外汇余额及相应人民币占款,报经我行资金司及会计司
核准,转入新设的“921外汇买卖”记帐贸易专户。



1995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书公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书公证问题的通知

197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不少申请出国的归国华侨学生,为了便于在国外升学、就业,向我地方法院或公证处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时,由于原就读的学校已经撤销,遇到一些困难,甚至影响他们在国外升学、就业。
为此,对那些经批准出国升学、就业的归国华侨学生,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其原就读的学校已经撤销的,由批准出境地的县、市人民法院或公证处向他们原就读学校的接管单位进行调查。如属实,即可按规定给予办理“学历证明书”;如原就读学校无接管单位,或无案可查,则可向批准他们出国的公安机关查实;或由原就读学校的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证实后,给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