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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时间:2024-07-24 02:5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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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各省局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告总局政法司。




二○○七年十月九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的通知


2000-11-21

教基厅[2000]19号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的部署,在典型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编制完成了《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1年秋季开始执行。
各地在学具鉴定、配备和使用中,要从规范学具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出发,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目录。学具的配备对象主要是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学生。学具的配备要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有条件配备学具的地区只许选择配备目录中所列的数学、自然和美术三门学科的学具产品。其他学科的学具产品未经我部核准,不得自行配备。在条件不成熟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原则上不配备学具。
各地主管学具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根据我部文件精神,拟定本地区学具的管理政策和原则。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要在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地区学具的鉴定、配备、使用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要全面了解产品质量情况,承担起学具的售后服务、教师培训、使用管理等服务工作;要会同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提高本地区学校学具使用率的活动,杜绝发生“只管配,不管用”的现象;要减少学具发行的中间环节,降低发行费用。把最低价格的学具配备到学生手中;提倡各地学校组织回收学生用过但仍有利用价值的学具给下一学期的学生使用,或者无偿提供给经济落后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学生使用,以推动广泛的学生使用学具。

附件:《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略)

公布5项月饼类商业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6号

 

公布5项月饼类商业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月饼类糕点通用技术要求》等5项商业行业标准,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4项,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一、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二、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1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SB 10350-2002
月饼馅料
   

 

附件二:

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SB/T 10226-2002
月饼类糕点通用技术要求
SB/T 10226-1994
 
2
SB/T 10351.1-2002
月饼 广式月饼
   
3
SB/T 10351.2-2002
月饼 京式月饼
 
4
SB/T 10351.3-2002
月饼 苏式月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