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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规律初探/赵长青

时间:2024-06-26 21:1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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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规律初探


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犯罪在犯罪主体上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特定性,在犯罪属性上具有以权谋私的滥权性,在犯罪心理上具有求无厌足的贪婪性,在犯罪对象上具有损害国家物质基础的公益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这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外历史事实说明:轻者,表现为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腐蚀公职人员队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败坏社会风尚,诱发各种犯罪。重者,表现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的结构式腐败,甚至导致整个政权肌体的腐朽堕落,亡党亡国。所以,贪污犯罪是弄权谋利的政治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

追求物质利益,属于人的本性。国家公职人员要追求物质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中大多数人把自己的牟利行为节制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少数人则会走上铤而走险,践踏法律,贪婪无度的犯罪道路。更由于贪污犯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无本万利"的获利行为,故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和刺激性。所以,贪污犯罪就成了历代统治者禁而不绝的痼疾。

贪污罪虽然是难治的"痼疾",但它和其他事物一样,有其自身的发展变化规律。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探索这个历史时期中贪污犯罪的规律,对于预防与惩治贪污犯罪,促进廉改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贪污犯罪的起伏规律
起伏规律,也称升降规律。贪污与其他犯罪一样,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呈现时起时伏、时高时低的规律。
(一)贪污犯罪起伏演绎的梗概
从新中国成立46年来的反贪史看,大体上是二个马鞍型的起伏态势.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为贪污犯罪的一个高峰期。建国之初,由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公职人员中,留用了大批国民党政府的军政人员,其中一些腐朽贪婪恶习深的人,便利用新政权刚刚摧毁旧法统、新法规尚不健全的时机,与社会上的不法资本家相勾结,大肆进行侵吞、盗窃公共财产的贪污活动。有鉴于此,我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4月2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反贪污为主要内容的"三反"、"五反"斗争,严惩了数以万计的贪污分子,枪毙了象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行署专员张子善那样极少数罪大恶极的贪污犯,击退了贪污分子和不法资本家的猖狂进攻,取得了这场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胜利。

1957年至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夕,是贪污犯罪的低谷期。这个时期是我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公职人员清廉从政风尚良好,刑事犯罪明显下降,贪污犯罪的发案率极低,没有大的起伏,一般年份的发案仅有二、三千件。
1966年至197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属于非正常状态,没有可供分析的可靠资料,故不列入研究范围。

1976年至1994年,是贪污呈波浪式上升期。这十多年来,是我国深入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变动、大发展时期,各种犯罪亦呈上升态势(改革前年发案率一般是3-5件/万人,个别年份6件/万人;而现在一般是5-7件/万人,高的年份达8-9件/万人,其中贪污分子钻新旧体制转换和法律不完备的空子,大肄进行侵吞、盗窃、骗取、私分公共财产的活动。这个时期的贪污犯罪与过去的贪污犯罪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一是犯罪总量呈波浪式的上升态势,平均年侦破贪污案件的均为1万件以上,多的年份达2万件以上,较之我国过去的低犯罪率相比,巳是成倍的增长;而个案的贪污数额,较之过去更是数倍、数十倍的增长。海口市一银行会计贪污案,数额竞达3344万元。二是贪污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趋。有的地方统计,贪污手段多达40余种。利用电脑贪污,从无到有,现在已不罕见。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钻法律的空档,走政策的边缘,制造模糊性行为,混水摸鱼,猖狂侵吞公共财产的事件突出。三是犯罪对象呈复杂化趋势。经济体制改革前,公共财产存在形式单一,侵犯行为易于认定。改革后的各种经济联合体、承包体、中外合资、合作体的财产公私交织、界限难分,性质难定。四是犯罪主体呈广泛化趋势。过去的贪污分子多为直接管钱管物部门的人员,而现在则波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过去的贪污分子多为管钱管物中有经验的中、老年人员,而现在则多是中青年,甚至有参加工作仅二、三月就贪污数万元的胆大妄为的青年;过去贪污分子多为掌管财物的一般工作人员,而现在县团级、地师级、省军级的领导干部也不少。
(二)起伏规律的诱因与抗制

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看,贪污是一种非法图利的行为。一个公职人员是否要铤而走险去贪污,至少取决于下述四个要素:一是贪污可能获益与受损的预期比例;二是贪污得逞条件的多少;三是贪污后可能被揭露的概率;四是惩罚的严厉程度。这就是说,凡是诱发贪污犯罪的因素强、犯罪条件好、被揭露的概率小,贪污犯罪就会活沃起来,反之,贪污活动则会有所收敛。由此可见,贪污犯罪的起伏规津,最终取决于贪污犯罪的诱发因素与对贪污犯罪控制因素的强弱对比。当诱发贪污的因素强于控制贪污的因素时,贪污犯罪就会呈上升态势;当诱发贪污的因素与控制贪污的因素势均力敌时,贪污犯罪就会呈现平缓而无大起大落的态势;当诱发贪污的因素弱于控制贪污的因素时,贪污犯罪就会呈下降态势。
当前,我国还处在诱发贪污的因素强于控制贪污的因素的时期,故贪污犯罪仍呈现波浪式的上升态势。
贪污诱发力增强的主要因素有:
其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性的物欲充分解放,"一切向钱看"观念普及人心,加之社会分配不公,诱发和刺激了利用职权贪财的动机;

其二,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经济运作机制与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官僚主义与玩忽职守普遍,"小金库"林立,真空和漏洞随处可寻,利用权利摄取财物的机遇增多;

其三,执法水平、侦查装备、办案经费不能适应与贪污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犯罪成本少而得逞率高,破案率低而"风险小",强化了这种"无本万利"的贪污犯罪的吸引力。
贪污控制力减弱的主要因素有:

其一,立法滞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联合、承包、租赁、金融、证券、竞争等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型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又缺乏法律规范,界限模糊,性质难定,客观上放纵了贪污蔓延;
其二,政治思想工作虚化,一些公职人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失去精神抗体,追逐"高消费热"、"攀富热",成了"无官不贪"意识的俘虏;
其三,社会综合治理不落实,"唱功好,做功差",没有把政治、经济、监督、惩罚等各方面的抗制贪污的措施形成合力,预防犯罪的疏漏太多,失控面太大。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基于上述两种因素力量对比而出现的贪污发案率较高(相对于过去的低发案率而言)的态势,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社会学原理认为,一种运行模式向另一种运行模式迁跃的社会转型期,必定有一个"磨合"过程。只有"磨"才能"合"。磨合是在动态中进行的,"磨"的过程会有一定的'振荡"和"痛苦",要付出一定代价是不可避免的。贪污发案率低,并不能证明体制就好,经济发展就快,贪污发案率相对较高,并不能证明体制不好,经济发展会慢。我国改革、开放前贪污犯罪少,而经济发展缓慢,而现在却相反,这就是一个历史见证。作者在这里并不是主张贪污越多越好,而是说明贪污犯罪的起伏规律并不是政治、经济体制是否优越的表现,而仅是诱发贪污因素与控制贪污因素力量对比的反映。只要我们能及时研究诱发贪污犯罪与控制贪污犯罪两极因素的循环的态势,不断强化控制贪污犯罪因素,削弱诱发贪污犯罪因素,按照两极循环服从优势的规律,就能达到预防与减少贪污犯罪的目的。所以,降低贪污犯罪率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实综合治理,减少贪污发生的条件,使欲行贪污者在获益率极低、受损率极高的现实面前怯步。
2、贪污犯罪的辐射规律
贪污犯罪,自古有之。贪污发生的地区和部门,则是相对的。我们这里所研究的贪污辐射规律,是指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向的轨迹。
(一)贪污犯罪的部门辐射规律

所谓部门辐射规律,就是指贪污活动在不同系统、行业中的运行轨迹。我国司法部长肖扬在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部门流向规律时指出:大致是"生产、经营型的经济部门一社会服务性事业部门→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性公司→经济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与党委机关"。①

近十多年来,我国贪污犯罪呈波浪式上升趋势,其"源头"始于生产、经营型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的公务人员受"物质诱因"的影响最为直接,利用职权攫取公共财物的机遇最多,加之,在新旧体制转换中,经济秩序不很稳定,对生产经营部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故在80年代初期,这些部门的经理、厂长、会计、出纳、采购、销售、供应人员中贪污犯罪突出,成为贪污犯罪的"重灾区"。紧接着,贪污"风潮"波及的是与生产、经营部门密切相关联的社会服务性事业部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社会服务性事业部门,逐步走上了有偿服务、讲究经济效益的轨道。作为社会的利益主体之一的服务部门,便受到与生产、经营部门相同的"物质诱因"的刺激,成为继生产、经营部门之后的贪污犯罪的多发部位。

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中,在某些方面具有严重"短缺型"的特点。而管理这些短缺的生产资料和其它生产要素的部门,便成了需求者的"上帝",为竞争"紧缺物资"、"短线产品"和生产要素而大显神通、不择手段,甚至金钱、美女都给"霸主"献上。在监督不严,防范不力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必然会滋生更多的贪污犯罪分子。

接下来贪污辐射对象便是对生产、经营和服务性事业单位的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然后再逐渐渗透到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贪污犯罪为什么要辐射到执法部门和党政领导机关?这是社会分配不公和部门比较利益均衡化的必然结果。从一个社会而言,如果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收益丰厚,而另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收益低微,无论这种收益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只要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就必然会导致相互攀比,并千方百计追求利益均衡化的趋向发展。要实现利益的均衡化,唯一的办法就是利用手中人权、物权、财权、司法权去捞钱,于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现象恶性膨胀。这些部门贪污犯罪的蔓延,便是采取非法手段妄图实现利益均衡化的一种表现。

铜川市农村计划生育统筹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农村计划生育统筹费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统筹费,为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保证,根据《陕西省实施主<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境内居住的所有农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计划生育统筹费。
第三条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生育统筹费的征收。并在征收后的20天内全部存入本乡镇设立的计划生育统筹费专户。
第四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必须全部用于本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事业,使用范围是:
l、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开展工作的经费补贴,“三查”费用;
2、乡(镇)、村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经费;
3、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4、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双女结扎户保险费用乡(镇)、村两级应负担的部分;5、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治疗费补贴;
6、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和中心户长补贴;
7、用于“三结合”扶贫帮困工作的补助。
8、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其他业务性开支;
第五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实行“乡统筹,乡管理,乡使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每年年初,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编报年度支出预算,并做好帐务核销结算工作。结余部分由计生办继续按收支管理办法使用。
第六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必须由主管计划生育的乡(镇)长提出使用意见,乡(镇)长审批后使用。
第七条 各县(区)成立由财政、审计、监察、农业、计生等部门参加的监督机构,负责乡(镇)计划生育统筹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把计划生育统筹费的提取管理作为创建综合服务县区和规范化管理乡(镇)的必要条件,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县(区)和乡(镇)不授予“综合服务县区”和“规范化管理乡镇” 称号。
第九条 凡挪用、滥支计划生育统筹费的单位和个人,
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改价格[2003]2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
  为适当弥补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造成的铁路建设资金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3年12月16日起适当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统一运价的国铁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25分,即由现行平均每吨公里4.45分提高到4.70分。将现行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每吨公里0.11分,并入货物运营价格;现行大秦、京秦(段甲岭一秦皇岛,含大石庄一段甲岭)、京原、丰沙大线加收的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也同时并入其煤炭分流运价,即4线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7.4分调整为7.51分,不再收取现行新路新价均摊运费。
  金属矿石中的铁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10)、其他金属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90)由现行2号运价改按调整后的3号运价执行;焦炭(货物品类代码03)由现行4号运价改按调整后的5号运价执行。取消现行7号运价,原8号、9号运价序号相应调整为7号、8号;执行现行7号运价的货物,改按调整后的6号运价执行。现行整车农用化肥运价暂不调整,只将现行新路新价全路均摊运费并入基价2。
  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由铁道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另行公布。
  二、执行特殊运价或临管运价的线路,实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加价的,统一运价按规定一并调整,并维持现行加价办法不变;其他线路(大秦等4线除外)维持现行特殊运价或临管运价水平不变。
  京九线运价中统一运价的计费里程,改按与其他执行统一运价的国铁正式营业线里程合并计算;京九线分流运价维持现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的加价水平和计费办法不变。
  三、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在各营业场所张贴运价调整公告,及时修改有关运价明码标价公告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调整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以上各项,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
  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附: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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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 │  运价号  │      基价1      │        基价2  ┃
┃ 类别 │      │              │            ┃
┃   │      ├───────┬──────┼───────┬────┨
┃   │      │   单位   │  标准  │    单位 │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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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 │   1   │  元/吨  │  4.60  │ 元/吨公里 │ 0.0235┃
┃ 车 │      │       │      │       │    ┃
┃   ├──────┼───────┼──────┼───────┼────┨
┃   │   2   │  元/吨  │  5.60  │ 元/吨公里 │ 0.0273┃
┃   ├──────┼───────┼──────┼───────┼────┨
┃   │   3   │  元/吨  │  6.70  │ 元/吨公里 │ 0.0324┃
┃   ├──────┼───────┼──────┼───────┼────┨
┃   │   4   │  元/吨  │  7.30  │ 元/吨公里 │ 0.0348┃
┃   ├──────┼───────┼──────┼───────┼────┨
┃   │   5   │  元/吨  │  8.30  │ 元/吨公里 │ 0.0401┃
┃   ├──────┼───────┼──────┼───────┼────┨
┃   │   6   │  元/吨  │  8.70  │ 元/吨公里 │ 0.0431┃
┃   ├──────┼───────┼──────┼───────┼────┨
┃   │   7   │  元/吨  │  11.60  │ 元/吨公里 │ 0.0581┃
┃   ├──────┼───────┼──────┼───────┼────┨
┃   │   8   │       │      │ 元/轴公里 │ 0.1783┃
┃   ├──────┼───────┼──────┼───────┼────┨
┃   │  冰保  │  元/吨  │  8.30  │ 元/吨公里 │ 0.0466┃
┃   ├──────┼───────┼──────┼───────┼────┨
┃   │  机保  │  元/吨  │  9.80  │ 元/吨公里 │ 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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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 │   21   │ 元/10千克  │  0.087  │ 元/10千克公里│0.000376┃
┃ 担 │      │       │      │       │    ┃
┃   ├──────┼───────┼──────┼───────┼────┨
┃   │   22   │ 元/10千克  │  0.104  │ 元/10千克公里│0.000449┃
┃   ├──────┼───────┼──────┼───────┼────┨
┃   │   23   │ 元/10千克  │  0.125  │ 元/10千克公里│0.000537┃
┃   ├──────┼───────┼──────┼───────┼────┨
┃   │   24   │ 元/10千克  │  0.150  │ 元/10千克公里│0.00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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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 │  1吨箱  │  元/箱  │  7.40  │  元/箱公里│ 0.03356┃
┃ 装 │      │       │      │       │    ┃
┃ 箱 │      │       │      │       │    ┃
┃   ├──────┼───────┼──────┼───────┼────┨
┃   │  10吨箱  │  元/箱  │  86.20  │  元/箱公里│ 0.39104┃
┃   ├──────┼───────┼──────┼───────┼────┨
┃   │ 20英尺箱 │  元/箱  │  161.00  │  元/箱公里│ 0.73040┃
┃   ├──────┼───────┼──────┼───────┼────┨
┃   │ 40英尺箱 │  元/箱  │  314.70  │  元/箱公里│ 1.4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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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费计算办法:
  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
  *整车农用化肥基价1为4.2元/吨、基价2为0.02元/吨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