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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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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5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修正 1995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
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龙胜各族自治县各民族平等的权利,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依照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三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聚居自治县境内侗族、瑶族、苗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聚居着壮族、汉族等民族。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龙胜镇。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境内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本条例是自治县贯彻实施宪法、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自治法规。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侗族、瑶族、苗族、壮族、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要有一定名额和比例的各民族妇女代表。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八条行使职权,同时依照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和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自治县在实施国家法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法规遇到某一特殊问题需要变通执行时,可以根据该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三)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变通权限,但自治县必须对某一特殊问题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才能保证该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时,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自治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按照本条(二)项执行。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各少数民族都应有相应的名额。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侗族、瑶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组织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除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外,应当有壮族、汉族或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各民族公民所占的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组织法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依照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违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遇到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根据自治县实际作出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并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应当配备有侗族、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汉语,法律文书使用汉文。对不通晓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涉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民族问题的案件时,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根据本条例和自治县有关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自治县实际,坚持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农工贸全面发展,制订经济建设政策、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安排、管理自治县经济建设事业;根据自治县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安排自治县经济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计划地封山育林、种植、抚育、更新和间伐,严防山火,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业经济效益,促进林业生产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权限,对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根据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采伐限额制定年度采伐计划,自主确定木材区外销售指标。
(二)因灾砍伐的树木及伐区剩余物,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加工和出售,不列入自治县年度商品材外销指标。
(三)中、幼林的抚育间伐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抚育间伐规划。间伐生产的木材可以自行加工和销售,不列入主伐指标。
(四)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森林资源保护费留成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
(五)自治县内凭证砍伐的木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木换粮。
(六)集体、联户兴办的林场,个人承包荒山造林和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活立木依法继承、抵押和有偿转让;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馈赠。
(七)自治县境内国有林场应在种苗、技术等方面支持当地群众发展林业生产,进行生产建设时应优先雇请当地社会劳力。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外,自治县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凡在自治县境内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开采,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的行为。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
单位、个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荒芜土地。
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允许农村集体或个人有偿承包或转让适度年限的荒山、荒地进行开发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地非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承包地,发包单位有权收回调整或集体开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依法治水,防止水害。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合资、合股、独资开发自治县水能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留成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流经自治县境内的江河因建设需要改变区域流向,涉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建设单位应与自治县自治机关协商。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影响河道安全和阻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民俗、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发展旅游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有、集体、个人独资或者联合开发旅游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旅游风景区内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旅游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自治县境内旅游风景区、景点开发、管理和保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乡、镇、村工作的领导,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从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扶持开发性生产,发展商品经济,提高贫困乡、镇、村的自我发展能力。
凡贫困乡、镇、村扶贫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安排,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照顾。
贫困乡、镇、村在本县县城或者经济、交通较为发达的乡、镇兴办企业所创属于本县收入的税利大部分或者全部返还贫困乡、镇。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加强乡村公路、林区公路和农村邮电通讯网点建设,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
自治县内社会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乡、镇、村的公路建设,在立项和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筹集资金加强县、乡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确有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立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国有商业、供销合作商业以及集体、联户、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民族贸易。
自治县社会集资修建的农贸市场,自治机关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国家民族贸易政策,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建立出口商品基地,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自治县出口的矿产品、竹木制品,林化产品、木材、药材等享受国家在配额、许可证方面的照顾。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国有和集体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有权确定生产经营方式,享有投资、产品劳务定价、物资采购的决策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政策和措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兴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统一规划、监督管理,加强保护森林、矿产、土地、水、旅游和野生动物、植物等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加强对花坪、西江坪、亭子坪、福坪包、天云山、龙胜温泉等自然资源和风景保护区的管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在进行建设或生产时,都必须搞好环境的综合治理,防止污染和公害,谁造成污染谁负责治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财政体制的规定行使管理自治县财政的自治权。
属于自治县固定收入部分,全留自治县自主安排;地方共享税收入上缴比例低于一般县;增值税、消费税超基数增量中央返还地方部分,集中自治区的比例低于一般县。
原隶属上级在自治县兴办的企业上缴同级财政的所得税和利润,给自治县一定的比例分成。
自治县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自治县财政发生重大减收和增支时,自治县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预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作部分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县财政决算必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本县实际需要设置或者撤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招收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自主确定从各民族和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对边远的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录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事业、企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适当照顾招收自治县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选拔、任用国家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时,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优先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人员和妇女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引进各类专门技术人才;奖励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经济、文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有步聚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基础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中学(职业学校)和各乡、镇中学招收居住边远、贫困、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生源较少的村、屯的考生时,招收名额予以照顾,录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高中班,在边远、贫困的乡、镇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民族高小班、民族初中班。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私人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侵占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勤工俭学基地。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考核制度,鼓励各类科技人员深入厂矿、企业、农村开展科研活动。
自治县坚持有偿服务和经济责任挂钩相结合的原则,普及科学技术,推广科研成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自治县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逐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文化,丰富各族人民的精神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县、乡、镇文化活动中心的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培养各族文艺人才,繁荣文艺创作。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娱生活,取缔反动、色情、淫秽、腐朽的文化经营活动。
自治县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城乡卫生网点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
自治县加强民族、民间医药和医术的挖掘、研究和应用。
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医疗机构、中草药店,民间医生可以行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运动,积极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居住在高山边远村、屯的侗、瑶、苗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夫妇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计划按间隔生育二孩,其生育指标在上级下达自治县年度总指标内调整。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公民都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齐心协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文化发达、科技进步、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侮辱少数民族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操纵和支配。
第五十条 自治县内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通告等必须冠以自治县全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历每年8月19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可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1995年11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纳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纳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山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场(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财外字〔1997〕56号)和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是否继续缴纳场地使用费的请示》(财驻新监字〔1997〕309
号)收悉,经研究,一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场地使用费。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
权作价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场地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交纳。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的交纳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1993〕财工便字第3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出租方已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1997年11月4日

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6〕1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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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现代化和谐首府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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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三统一”即统一域名、统一线路、统一风格,“一个统筹”即统筹规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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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字母。各单位在注册通用网址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转发中央编办〈关于规范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通知〉的通知》(内

机编办发〔2006〕18号)要求,使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

名称相一致。各地区各部门据此自行申请注册本单位网站的域名,已注册但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要重新申请注册,并将注册后的域名报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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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和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除外)网站,要在现有的线路租用协议期满后,

尽快并入我市城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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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网站建设与政务工作紧密结合,与推进政务公开、网上

审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搞好市政府网站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负责对信息审

核把关。各地区、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责任人,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

请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姓名、职务、电话、邮箱地址报市政府信息管理

中心,电话:4964116、传真:4964116、邮箱:hhht_xxzx@163.com)。
  (三)各地区、各部门网站要按照市政府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充

实网站内容,确保相应保障内容到位;及时更新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和服务质量

,积极做好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四)为提高网上行政审批事项在线办理能力和网上服务效率,各地区、各

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相关信息

按指定格式在市政府网站和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同时发布,为企业与公众提供便

捷的服务。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安排本地区、本部门负责

人做好在线访谈和在线调查。市政府网在线访谈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安

排;市政府网在线调查也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负责确定调查选题和内容,

分析调查结果,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并准确把握网上舆情热点,针对公众存在

的疑问等各种问题,主动通过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做好解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

舆情引导、以正视听、解疑释惑的作用。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按照“谁

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严格把关,确保网站信息真实、准确、安全

、完整和及时。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控制涉密和敏感信息上网。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安全可靠运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保证网站必要的人员配备和运行维护经费,遵循政府

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

机制。
  (十)各地区、各部门网站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增强信息的鉴别、采集、

发布和利用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十一)内容保障责任制:
 我市向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报送信息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责任人: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呼和浩特市政府网上报送

系统或邮件系统向市政府网站报送信息。各旗县区、开发区、各委办局必须指定

一名领导负责报送工作。
  责任人:各单位被指定的领导。
  四、考核与奖惩
  (一)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网站报送信息,与市政府网及自治区政务综

合门户网站共建专题栏目列入全市党政部门目标实绩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和信

息办(信息管理中心)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计入考核总分


  (二)市政府办公厅按月对各地区、各部门网站进行督查与考核,并将结果

公布于呼和浩特市政府网上。
  (三)市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一次网络评比,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网站

上报信息、共建栏目列入网络评比内容。
  (四)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在政府网站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以

及不能按保障内容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市政府办公厅视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

人进行通报。

  附件:
  1、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2、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管理应急预案
  3、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评比标准

附件1

呼和浩特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

一、呼和浩特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内容设置及报送单位
1呼市概况
1.1呼市概况:历史沿革、位置面积、地质地貌、气候、民族、人口、语言

等概况(政府办公厅提供资料)
1.2经济发展概况:发展速度、经济结构、开放程度、农村及城市、社会事

业等发展概况(统计局提供资料)
1.3投资环境:基础设施、交通、人才、资源、管理与配套服务等投资环境

概况(招商局提供资料)
1.4重点合作领域:工业方面乳业、电子信息业、电力、生物制药业、冶金

化工业五大产业集群,第三产业方面物流、旅游、房地产、金融、科技教育、社

区服务等行业展开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局提供资料)
1.5发展规划:呼和浩特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及政府工作报告(发改委提供资

料)
16行业及部门发展:卫生事业概况(卫生局提供资料)文化事业概况(文

化局提供资料)教育事业概况(教育局提供资料)体育事业概况(体育局提供资

料)广播电影电视概况(广电局提供资料)
2政务信息
2.1政务动态:政府重要活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大事件(办公

厅及各委办局提供资料)
2.2领导讲话:领导重要讲话(办公厅提供资料)
2.3保持先进性教育:保先教育宣传(市委组织部提供资料)
2.4政务公开:人事信息、招标信息发布、采购结果公示(组织部、人事局

、采购中心提供资料)
2.5政府文件:可以对外发布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政

府公报(办公厅提供资料)
2.6委、办、局动态:各委办局最新工作动态(各委办局提供资料)
2.7公告栏(各部门获取)
2.8市领导简介:市领导姓名、照片、简历、分管工作(办公厅各秘书处提

供资料)
2.9市长信箱:市长信箱来信及处理情况选登(市长热线办公室提供资料)
2.10执法监督:市民申诉及督查处理回复选登(法制办提供资料)
3企业频道
3.1经济快讯:呼和浩特最新经济资讯(各部门获取)
3.2服务指南
·企业设立
(1)企业开办设立、投资者设立企业所需要的条件及程序、企业名称核准、

企业记指南、登记公告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

商局提供资料)
(2)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服务型企业)认定批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社保局提供资料)
(3)社会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成立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

事指南、表格下载(民政局提供资料)
(4)涉外企业及项目的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

下载(商务局提供资料)
·企业变更
(1)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注销指南、注销登记申请表、注销登记公告等事项

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商局提供资料)
  (2)社会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注销等事项的相关

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民政局提供资料)
  (3)涉外企业变更、注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

载(商务局提供资料)
  ·财税事务
  (1)财政政策、会计制度、地方性法规(财政局提供资料)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财政局提供资料)
  (3)税务公报、退税率查询、税收资料调查等(国税局提供资料)
  (4)税务登记、变更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国税局、地税局提供资料)
  (5)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欠税公告、年度纳税百强(国税局提供资料)
  (6)面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最新法规、税收优惠(国税局提供资料)
  (7)税收政策法规、税务公报等(地税局提供资料)
  ·质量监督
  (1)发布质量检验报告(质监局提供资料)
  (2)标准化、计量、质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工作等事

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质监局提供资料)
  ·检验检疫
   定点屠宰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局提

供资料)
  ·绿化环保
  (1)环境保护现状、相关数据(环保局提供资料)
  (2)环保资质证书核发、取证备案、标准查询、有关政策法规、职业资格考

试成绩查询、全国自然保护区查询、机动车污染排放达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等网上申报及网上查询(环保局提供资料)
  (3)污染监理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

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城区商业

网点和居民污染防治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环保

局提供资料)
  (4)开发保护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的验收

、建设项目监督、执法检查、重大环境问题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

复垦和生态破坏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牧区生态

环境保护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环保局提供资料


  (5)城市绿化现状、相关数据(建委提供资料)
  (6)园林绿化项目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建委提供资料)
  ·人力资源
  (1)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劳

动监察、劳动就业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社保局

提供资料)
  (2)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人才招聘的有关规定和服务信

息(人事局提供资料)
  (3)人才库、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人事局提供资料)
  ·公安消防
  (1)刻制公章备案(公安局提供资料)
  (2)消防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公安局提供

资料)
  (3)商务签注、出入境便利措施、优先政策,再入境签证、口岸签证、Z字

签证的办理条件、程序和相关规定,出入境管理规定(公安局提供资料)
  ·司法公证
   呼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简介及联系方式(司法局提供资料)
  ·对外贸易
  (1)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及宏观运行状况(商务局提供资料


  (2)投资和出口贸易指南,农产品、工业品、纺织品等产品进出口专题信息

(商务局提供资料)
  (3)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及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申报、技术进出口及认证、

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备案确认)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对外

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审核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和境外设立办事机构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

局提供资料)
  (4)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指导协调国

内外对本地区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等工作状况(商务局提供

资料)
  ·医疗卫生
  (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医

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定等事项的相

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社保局提供资料)
  (2)医务、护理等人员的资格认定、考务工作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

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

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

指南、表格下载(卫生局提供资料)
  ·城建规划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筑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等申请表下载

等(建委提供资料)
  (2)城市规划(建委、规划局提供资料)
  (3)公路建设有关信息(交通局提供资料)
  (4)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管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

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规划局提供资料)
  ·土地房产
  (1)土地管理、矿产管理以及土地审批、地质勘查资质认定等事项的相关信

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国土局提供资料)
  (2)投资者在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权属登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集体土地征用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国土局提

供资料)
  (3)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房地产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全市房地产

行业管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情况(房产局提供资料)
  (4)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中介市场和城镇、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事项的

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房产局提供资料)
  (5)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供应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土地收储中心提供资料)
  ·交通车船
  (1)我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交通行

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等情况(交通局提供资料)
  (2)公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客运出租汽车、收费站、汽车维修、汽车驾

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咨询;河道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

征的咨询;水上运输行业管理的咨询;实施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

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交通局提供资料)
  (3)道路交通相关事项法律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公安局提供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
  (1)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蒙药师)资格认定、注册登记和发证等事项的相

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药监局提供资料)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一

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的登记、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中药材集贸市场监管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药监

局提供资料)
  (3)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监

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特种药械监管咨询;药品的

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医药包装材料监管咨询;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等事项

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药监局提供资料)
  (4)药品质量及违法案件的举报和投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等情况的

通报公告(药监局提供资料)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数据库查询(药监局提供资料)
  ·物价管理
  (1)物价工作情况通报(发改委提供资料)
  (2)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

格下载(发改委提供资料)
  ·年审年检
  (1)企业年审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

商局提供资料)
  (2)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年审、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和年审管理等

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商务局提供资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

载(技术监督局提供资料)
  (4)测绘资格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规

划局提供资料)
  (5)矿产资源开采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国土局提供资料)
  (6)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及人员《上岗证》年度审验、城市公共

交通经营单位营运许可及年度审验、监理单位资质年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建委提供资料)
  (7)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经营性公墓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

事指南、表格下载(民政局提供资料)
  (8)《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

格下载(气象局提供资料)
  (9)《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证》年检、《印刷业经营许可证》年检、《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年检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文化

局提供资料)
  ·文化体育
  (1)文化活动管理、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稽查、社会文

化事业管理、图书馆事业管理、文物保护管理、文物考古、电影发行管理、职业

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审批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

南、表格下载(文化局提供资料)
  (2)组织、承办、参加全国、全区重大比赛,组办呼市综合性体育比赛,开

展对外体育合作交流,全市性体育社团等工作情况(体育局提供资料)
  (3)体育市场、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审批程序,全市竞赛工作和裁判员

队伍管理,体育外事活动管理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

载(体育局提供资料)
  ·人防建设
   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情况;监督并指导城市建设和城

市开发利用地下室空间等事项的相关信息、相关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人

防办提供资料)
  3.3办事指南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委办局窗口办事指南(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

中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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