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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6:2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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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
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
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双边贸易,加强海运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缔约双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
  二、“船舶”系指在缔约一方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的商船,包括缔约一方航运企业租用或经营的悬挂为缔约另一方接受的第三国国旗的商船,但不包括军用船舶和其他非商业性船舶。
  三、“船员”系指航次中在缔约一方船上或在缔约一方航运企业按照本协定范围租用或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上服务,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船长和其他人员。
  四、“航运企业”系指按照缔约一方立法在该方境内注册并获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的法人。
  五、“沿海运输”系指缔约一方根据本国立法在该国港口之间进行的海上运输。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的船舶可以往来于两国对外国船舶开放的通商港口,运输两国之间或缔约任何一方与第三国之间的货物和旅客。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第三国的商船参加该款提及的运输。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在发展双方海运关系,遵循公平竞争和国际航运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制止任何有碍正常国际航运的活动,并应在各自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保持和发展缔约双方海运主管当局之间的合作。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船舶,在进出其港口,系泊、移泊、装卸,缴纳港口规费,包括船舶吨税,和港口使费(如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对应),以及提供海上和港口服务方面,给予不低于第三国船舶享有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各项规定不包括缔约任何一方按照地区间协定给予该协定成员国的特殊优惠或豁免待遇。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便利和加快海运、船舶进出港口以及装卸、堆存、引水和拖拽作业,避免船舶不必要的延误,并尽可能加快办理和简化海关手续以及其他港口手续。

  第六条
  一、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二、缔约一方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进口的货物或装载出口国外的货物,而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间航行时,不作为沿海运输。旅客运输亦同。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相互承认和接受缔约另一方船舶持有的由船旗国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
  二、缔约任何一方承认和接受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为其船舶正式颁发的国际吨位证书和其他船舶文件。持有本款提及证书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无需重新丈量。
  所有相关的港口规费和使费应以上述证书为依据计算和征收。

  第八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为其船员颁发的身份证件:
  中国船员的身份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秘鲁船员的身份证件为“秘鲁共和国海员证”。
  二、在缔约一方登记的船舶上工作,但不是该国公民的船员以及在按照本协定租用或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持有符合现行国际公约的并被承认和有效的海员身份证件。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泊期间,该船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的船员仅需取得主管当局的上岸许可即可以上岸并在港口所在的城镇临时逗留,毋需办理签证。
  二、缔约一方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的船员,因被遣返、登船任职或为缔约另一方可以接受的其他任何原因,经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签证以后,可以以旅客身份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通行或过境。上述签证应在最短时间内发给,签证的有效期限由有权签发该签证的主管当局确定。
  三、缔约一方的船员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医,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准许其在就医所需要的时间内在其境内停留。
  四、缔约双方应为缔约另一方的船长和其他船员与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相互联系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一、如果缔约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内水、领海或主权和管辖权支配下的海域遇难、触礁、搁浅或发生其他事故,缔约另一方应按照对缔约双方生效的国际公约对该船船员和旅客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并尽快通告遇难船舶的情况。如缔约另一方对遇难船舶和货物给予了有效的救助,则遇难船舶应按照缔约另一方的规定支付报酬或必要的费用。
  二、从缔约一方遇难船上卸下或救出的货物、器材、给养和其他财物,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使用或消费,应按照缔约另一方的国内法律和法规缴纳关税和其他捐税。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批准,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在必要时可以在缔约另一方设立代表机构,并在该缔约方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航运活动。缔约双方应为本条提及的代表机构的设立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和船员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内水、领海或主权和管辖权支配下的海域停留期间,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
  二、缔约双方同意在一般情况下不干涉缔约另一方船上的内部事务。但发生下列情况除外:
  (一)船上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涉及到缔约另一方的领土或涉及到其国民的权利;
  (二)船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危害了缔约另一方的社会公共秩序或安全;
  (三)船上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针对不属于本船船员的人员;
  (四)缔约一方为取缔非法贩卖毒品或致幻物质而采取的措施;以及
  (五)为制止其它一切非法行为所必需的行动。
  三、缔约任何一方对在其港口、内水、领海或主权和管辖权支配下的海域停留的缔约另一方的船舶或在该船上采取强制性措施,应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并为该代表或官员与该船联系提供方便。情况允许时,应事先通知。
  四、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各方根据本国的法律所拥有的监督权和调查权。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获得的收入,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结算。该收入可以用于支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发生的费用,也可以自由汇出。

  第十四条 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争议,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各自完成本国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并自后一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有效期五年。
  二、如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缔约任何一方可以终止本协定,但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在利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镇东           卡瓦哈尔
      (签字)           (签字)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办发〔2005〕1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4日



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确保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开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绩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四有”新人,提高人的现代文明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创造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社会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引导城乡居民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努力把阳江建设成为工业新城、生态绿城、旅游美城、文化名城,建设和谐阳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阳江市文明镇评选标准。
(一)班子建设好。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目标管理,把精神文明建设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团结协作,敢于负责,务实高效,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执政为民,清正廉洁,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良好。发动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每年都抓好若干个“民心工程”项目,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使群众得到实惠,受到教育,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经济发展好。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农民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之上,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当地先进行列。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三)环境面貌好。制定并严格实施镇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加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大力整治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城镇卫生环境有较大改善,被评为县级以上卫生镇或卫生先进镇。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珍惜自然资源,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健全工作机制好。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城镇管理法规,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比较健全。建立环卫队伍、绿化队伍、城管队伍、灭“四害”队伍等。
(五)社会风气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和封建迷信等现象,道德风尚良好。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无失信行为和坑农、害农现象。优抚、敬老、助残等措施落实,妇女、儿童、老人、军烈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移风易俗,殡葬管理工作达标。
(六)科教文卫体事业好。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加大教育投入,尊师重教,改善教学条件,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镇文化中心(站)达标,文化和体育设施较为完善,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镇内建有医院,医疗卫生设备齐全。计划生育实现规范化管理与服务,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七)社会治安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坚持依法治镇,依法行政,认真完成普法任务。社会治安稳定,群众有安全感。镇辖区2年内无重大恶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民事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或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宗族械斗事件。
(八)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
第五条 阳江市文明村标准。
(一)班子建设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班子健全,能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干群关系良好。班子坚决贯彻执行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认真制定村的文明建设规划,发动和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文明村创建活动,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二)经济发展好。经济发展目标符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三高”农业大力发展,产业结构合理,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本镇前列,群众生活和社会福利有较大改善。积极建立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效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三)村容村貌好。认真制定并严格实施村总体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所属各自然村村容村貌整洁美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林地,无乱占乱建现象。大力推进“五改”(改路、改水、改厕、改灶、改造住房),基础建设和公用设施逐步完善。大力整治脏、乱、差现象,人畜分离,禽畜圈养,村道路硬底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98%以上,水质合格率达98%以上。搞好绿化、美化、净化,村的卫生环境有较大改善,被评为县级以上卫生村或卫生先进村。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珍惜自然资源,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社会风气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和封建迷信、斗殴、村霸等现象,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助残济困、邻里团结等蔚然成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没有坑、蒙、拐、骗等现象。优抚、敬老、助残等措施落实,殡葬管理工作达标。
(五)科教文卫体事业好。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技术,加强农民培训,使农民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重视改善教学条件,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村的文化体育设施较为完善。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村内设有卫生所,村民普遍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六)社会治安好。坚持依法治村,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村民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社会治安稳定,群众有安全感。村辖区2年内无重大恶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民事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宗族械斗事件。
(七)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阳江市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属下科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廉政勤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在干部职工中威信高。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行业中,属于生产经营性单位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属于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的,内部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效率高,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落实,优质服务,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良好。
(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扎实、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属下科以上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阵地巩固,经费落实。坚持开展创建文明科(股)室、文明窗口、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行业应有80%以上的单位进入市、县级文明单位和本系统的文明单位行列。
(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全行业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教育;坚持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开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教育;坚持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坚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无影响全行业的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加强岗位培训,规范行业行为。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全行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整体形象好。
(五)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在全行业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的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适应开展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满意。
(六)环卫环保建设好。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环境清洁优美,绿化美化好。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好。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七)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工作先进。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严格贯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无封建迷信现象。
第七条 阳江市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群团组织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四)文化体育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文、体、卫设施完善,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五)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整体环境优美达标。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清洁整齐,绿化美化好,无脏、乱、差现象,积极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第八条 阳江市文明社区评选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真正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创建文明社区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社区志愿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社团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骨干队伍稳定,活动经费落实,积极发挥作用。
(二)道德风尚良好。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家庭成员、邻里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抵制邪教的良好氛围。社区居民的整体文明素质较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区建设。
(三)社会秩序优良。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防范和管理措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和群防群治体系完善。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或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社区管理规范,社会秩序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四)服务周到便利。社区各类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工作,面向老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经济困难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周到细致,面向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便民利民服务及时方便,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扎实深入。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齐全配套。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各种服务项目丰富,程序规范,质量优良,居民普遍满意。“双拥”工作走在前列,军政军民关系密切。社区志愿者活动形成正常运行机制。
(五)社区功能健全。社区设施建设布局合理,环卫、服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社区功能健全。环境综合整治和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成效显著,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社区环境整洁优美。交通管理井然有序,主要道路畅通。初步形成社区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的机制。
(六)文化设施完善。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楼院文化和家庭文化建设发展较快。社区各类文体娱乐场所设施齐备,经常开展健康向上、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文明窗口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业绩优秀。
1、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领导班子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有较强的战斗力;群团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好,工作成绩显著。
2、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规范管理,管理手段科学,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考勤、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责任落实,措施有力,管理有序。
3、完成各项任务。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竞争能力强,能全面完成经营任务,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
4、非经营单位工作效率较高。
(二)服务优质。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有健全的行业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职工能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服务技能过硬,职工应知应会率达到90%以上。
2、建立健全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标准。规范办事程序,实行办事公开,提高办事效率;职工上岗仪表举止文明,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使用文明用语,主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行适合行业特点的便民措施,支持公益事业建设。
3、加强行风建设。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行承诺制和公开制,做到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内外监督机制,设有服务热线或投诉电话,群众投诉方便,并严格考核,奖罚兑现。在优质服务方面,社会问卷调查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率为95%以上。
4、提供优质服务。经常开展优质服务系列创建活动,职工广泛参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服务质量处于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5、服务设施比较先进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齐全,保养良好,安全实用,运转正常,能满足群众的需要。不断更新设备,逐步实现一流设施,为高效优质服务提供可靠的保证。
6、能以崇高的职业道德风尚和优良的服务影响、教育群众,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三)环境优美。
1、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门内达标,“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内外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
2、办事大厅、店堂布置整洁、美观、明亮,柜台、货架、橱窗设计和商品陈列整齐美观、新颖大方;商品广告和公益广告健康、高雅,用字规范,张挂位置符合规定;整体环境整洁、优美、舒适。
3、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公共卫生设施配套,有专人保洁管理,灭“四害”、“三废”处理达标。
(四)秩序优良。
1、经常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现象。
2、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纪律,按操作规程办事,秩序井然有序。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得力,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自觉维护好本单位周边环境的治安、交通秩序和公共设施,门前车辆停放整齐,秩序良好。
(五)管理优化。
1、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有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守则;
2、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3、推行了社会服务承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
(二)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助人为乐,乐于奉献;
(三)勤奋学习,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成绩显著;
(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工作积极,率先垂范,事迹先进,贡献突出。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时间一般定在当年的第四季度。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服务窗口和个人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原有的荣誉称号不再保留。已获得的证书、牌匾等作为荣誉记录,内部保存,不再公开悬挂。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村镇标准的镇、建制村,获得并保持县级文明村镇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自然村暂不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标准,在本市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驻阳江部队、市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所属单位,获得并保持县级(或同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行业或文明单位。市(县、区)及厅级单位不整体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社区标准的社区居委会,获得并保持县级文明社区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社区。没有成立居委会的物业小区不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窗口单位标准的服务窗口单位,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窗口单位。
凡是符合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标准,在本市内生活和工作,获得并保持县级(或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称号的公民(注:主要是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或是两年以来涌现的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对推动全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人物中产生),由所在单位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推荐申报参评。
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填写《阳江市文明村镇申报表》、《阳江市文明行业申报表》、《阳江市文明单位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社区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窗口申报表》,提供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
申报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和提供个人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
所有提供给阳江市文明办的材料均为一式3份。
第十三条 凡在申报年度的近二年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文明窗口单位:
(一)党政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4人以上为重大事故,1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事故等,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三)出现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工作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
(四)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黄、赌、毒、邪”案件和刑事案件的;
(五)没有评上市、县级卫生村、镇或卫生先进村镇的。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每届评选前,市文明委向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以及驻阳江部队、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分别下达本届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具备申报资格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服务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具备申报资格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逐级上报。加具推荐意见,加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同级)公章后,向市文明委推荐。市直单位推荐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
(二)市文明办对各级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推荐名单,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考核合格后,提交市文明委。
(三)市文明委对拟命名表彰名单进行集体审议,研究确定本届命名表彰名单,提前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审议批准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名单后,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对创建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市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从最近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先进个人中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二十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市文明委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以上情况均应及时报市文明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和市直机关工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