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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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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4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我市的收容遣送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定》界定的收容范围进行收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九条明确的7种人进行收容。公安部门在实施收容时要严格审查,认定属收容范围的,经区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才能送入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对公安部门送入的人员以及自愿投站的人员要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甄别,对符合收容范围的人员,予以收容;对不符合收容范围的人员,除有违法嫌疑的送公安部门处理外,其余的要马上办好有关手续放人。
二、被收容人员中的艾滋病人、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的收治。患有艾滋病的被收容人员由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负责收治;其他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由各区指定医院负责收治。公安部门收容了上述三类病人,应直接送相关指定医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再移送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在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发病的病人,由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负责送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患有艾滋病的被收容人员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治),病情得到控制后,再进行遣送。
三、严格按省确定的遣送路线和任务分工进行遣送。各区收容的人员要按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定收容遣送(中转)站遣送路线和任务分工的通知》(粤民福[2002]34号)的规定进行遣送。户口属本区的,由区遣送回户口所在地;户口属外地的,先遣送到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再由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按省确定的路线遣送。
四、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经费。被收容人员的收容遣送专项经费由收容地的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工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自行到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投站需要遣送返乡人员的收容遣送专项经费、被收容人员医疗费等,由市财政局下达。其中,被收容人员的医疗费,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卫生局提出预算,市财政局按实际发生额拨市卫生局。
各区被收容人员送入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进行遣送,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地区遣送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02]83号)确定的标准,向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缴交所需的遣送经费。
五、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人员编制。由于收容范围的重新明确和收容遣送工作取消了收费,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人员编制,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加强领导,确保我市收容遣送工作依法、有序、安全地进行。收容遣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市成立由市综治办牵头,民政、公安、财政、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和武警支队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能是组织协调收容遣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在收容遣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收容工作,加强管理,从严执法。市民政局要指导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按《规定》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依法办事,文明管理。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我市收容遣送工作依法、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淮南子》,也称《淮南鸿烈》,由西汉淮南王刘安及其门客苏非、李尚等人所著。《淮南子》以道家思想为主,糅合了儒、法、阴阳五行等家的思想,当代学者称该书“集众家之说而归之于道,乃西汉道家思想的最高理论结晶,是我国思想史上划时代的学术巨著”。

  以下,笔者仅就《淮南子》书中的司法思想加以探讨。

  司法的正当性与司法者的素质

《淮南子》认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正当的原则,不能“虐杀不辜,而刑诛无罪”,否则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性后果。作者反对那种唯刑罚是务的极端化治国主张,认为“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唯神化为贵”,这是说单纯靠刑罚不足以移风易俗,单纯靠杀戮也不足以禁奸止邪,只有改变人们的精神状态才是最可贵的。

作者认为,司法的正当性在于司法活动必须遵守公正的原则,公正的司法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他说:“是故明主之治,国有诛者而主无怒焉,朝有赏者而君无与焉。诛者不怨君,罪之所当矣。赏者不德上,功之所致也。民知诛赏之来,皆在于身也。”君主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权的掌管者,不能因喜怒或私欲实施赏罚,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依法进行赏罚,不受喜怒之情左右,使官民明白赏罚皆因其自身的行为,而与君主个人的态度无关,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淮南子》又说:“夫人主之听治也,虚心而弱志,清明而不暗。是故群臣辐凑并进,无愚智贤不肖,莫不尽其能者,则君得所以制臣,臣得所以事君,治国之道明矣。”这段话吸收了先秦道家清净无为的理论,并将其作为治国的指导方针。从司法的角度看,这段话具有如下的含义:君主从事司法活动时应当坚持清净无为、虚心弱志,才能不受私情私欲的影响,保证司法的公正。

作者进一步指出:“是故非淡泊无以明德,非宁静无以致远,非宽大无以兼覆,非慈厚无以怀众,非平正无以制断。”上述所谓“淡泊”、“宁静”、“宽大”、“慈厚”及“平正”都是对官员的道德要求,也是对司法官员的道德要求。官员特别是司法官员只有具备了上述道德素质,才能促成司法活动的正当性。所谓“非平正无以制断”,正是说司法官员不具备公平正直之德也就不可能正确地断狱量刑。

在《淮南子》看来,司法的正当性不仅取决于司法官员的道德素质,也取决于立法的正当性;换言之,公正的立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条件之一。它指出:“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自恣,则道胜;道胜则理达矣。”这段文字阐明立法的目的在于赏善罚恶,而公正性则是其灵魂。司法的目的在于将立法的公正性变成现实,赏其当赏,罚其当罚,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即使尊贵者犯法也不会对其轻罚,卑贱者犯法也不会对其重罚。司法的公信力因之得以树立。无论是掌握司法权力的人还是普通百姓,都应遵守法律,不得“自恣”,违反法律的后果都是面临法律的制裁。即使是司法权的最高掌管者君主也不能搞司法擅断,必须根据法律的授权来行使司法权,这就要求君主必须保持“无为”的心态,无为不等于无所作为,而是指君主在从事司法活动时不随心所欲,不搞“言大于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司法活动。可见上述言论与法家的司法思想相当接近。

下面这段话进一步论述了君主带头守法与公正司法之间的关系:“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变法者,非无法也,有法而不用,与无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故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法生于义”是说法律的本质在于正义,而正义的法律是合乎人心的。法律并非超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们合意的产物,因此法律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法律决定国家的兴亡,只有君主而无法律,国家必亡。有法律而不用,与没有法律等同。君主必须带头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如此才能树立法律的公信力,才能使法律行于天下。如果从司法的角度看,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律具有正义性,司法在于实现这种正义性;二是“有法而不用”即司法不以法律为根据,其结果是“与无法等”;三是“禁胜于身”即严格公正地司法,不受私情私欲的影响,则能使法令深入人心。可见,法治及司法的正当性与君主或司法者的个人素质有密切关系。

《淮南子》还说:“喜怒形于心者,欲见于外,则守职者离正而阿上,有司枉法而从风;赏不当功,诛不应罪,上下离心,而君臣相怨矣。是以执政阿主而有过,则无以责之。有罪而不诛,则百官烦乱,智弗能解也。”它进一步申明了君主个人素养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君主喜怒形于色,将个人欲望和意志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那么司法官员就会曲意逢迎、枉法裁判,导致赏罚不当,司法不公,上下离心离德,国家由此陷于混乱。因此,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的君主必须排除私情私欲的影响,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并要求各级司法官员秉公执法,不可枉法裁判,如此才能树立法治的权威,民众才会信赖国家的法令。

作者还提到了“处静持中”的主张,也是对司法官员的一种要求。“处静”是指内心保持一种虚静的状态,不受私情私欲的影响;“持中”是指追求公正的一种愿望。在作者看来,对私情私欲的超越正是司法官员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淮南子》才将“公正无私”作为对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基本要求。《淮南子·主术》还说:“不偏一曲,不党一事,是以中立而遍运照海内。群臣公正,莫敢为邪。”这是将“中立”、“公正”当成一种基本的政治道德和司法道德来提倡。

作者又指出:“明主之赏罚,非以为己也,以为国也。适于己而无功于国者,不施赏焉。逆于己便于国者,不加罚焉。”这是进一步阐明了司法公正与司法者的公正态度之间的关系。君主作为国家司法权的最高掌管者,必须具备公正的态度,将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不能以自己的好恶作为赏罚的根据。君主行使司法权,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臣民的行为即使对君主有利但对国家无利,也不可对其赏赐;反之即使对自己不利但对国家有利,也不可加以惩罚。可见,对君主来说,司法的正当性乃基于其对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淮南子》还说:“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又说:“故国之所以存者,非以有法也,以有贤人也;其所以亡者,非以无法也,以无贤人也。”上引第一段话是说有道之人从事司法活动,即使法律少也可感化民众;无道之人从事司法活动,即使法律多也会带来混乱。可见作者是将司法者的道德素质当成了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其将“贤人”(道德高尚的人)司法提到了关乎国家兴亡的高度来加以论述了,没有贤人行使司法权,那么国家即使有完备的法律也会衰亡。这就将司法的正当性与司法者的道德素质结合了起来,此处揭示了一个道理——司法的正当性取决于行使司法权者的道德素质。《淮南子·泰族》所谓“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也是说的这个道理。

司法的地位与作用

《淮南子·?锫邸匪担骸肮适ト酥?溃?矶?酰?隙?拢?岫?保?投?剩??赵蛘郏??嵩蚓恚?ト苏?诟杖嶂?洌?说玫乐?尽;?踉虺粒??粼蚍桑?跹粝嘟樱?四艹珊汀??识魍圃蚺常?吃虿煌?谎贤圃蛎停?驮虿缓停话?圃蜃荩?菰虿涣睿恍掏圃蚺埃?霸蛭耷住!贝由鲜龌坝锟梢钥闯觯?痘茨献印肺?樟说兰摇⑷寮液头?业闹喂??酰?兰液腿寮业闹喂??跗?凇翱怼被颉叭省钡囊幻妫??业闹喂??跗?凇懊汀被颉案铡钡囊幻妗K?健笆ト苏?诟杖嶂?洌?说玫乐?尽保?撬凳ト俗魑?玫乐?耍?谥喂?绞缴细杖岵⒂眉纯砻拖嗉茫?庋?拍苡欣?谏缁岬暮托场4铀痉ǖ慕嵌瓤矗?饫镉屑傅阈枰?⒁猓阂皇撬痉ǖ牡匚唬???砹艘恢帧懊汀钡牧α浚?诠?业恼?紊?钪杏氲赖禄蛉驶莨钩梢恢只ゲ沟墓叵担?币徊豢桑欢?撬痉ǖ淖饔迷谟谖?ど缁岬暮托常?俳??ǖ奈榷āK?健耙跹粝嘟樱?四艹珊汀本褪撬档恼飧鲆馑肌?br>
《淮南子》又说:“故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而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所谓“罚一人而天下畏之”也点明了司法的作用,借用今天的刑法学术语,即刑罚不仅能发挥“个别预防”的作用,而且还能发挥“一般预防”的作用。“一般预防”旨在通过惩罚犯罪人而让一般人感到畏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这显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还指出:“人之性有仁义之资,非圣人为之法度而教导之,则不可使乡方。故先王之教也,因其所喜以劝善,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而威行如流;政令约省,而化耀如神。”这里透露出的信息是:治理国家单纯靠刑事司法(刑罚)是不行的,还必须有仁义教化,教化的施行不仅能使民众趋向正直,而且会使刑罚悬而不用。由此可见,国家的教化权比司法权更加重要,因为司法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彰显善道的力量,而是一种抑制邪恶的力量,况且人的天性中具有趋善即追求仁爱的倾向,而教化可以引领这一力量向理想的目标前进。这一说法与儒家的“德主刑辅”理论相当接近。

《淮南子》又指出:“若不修其风俗,而纵之淫辟,乃随之以刑,绳之以法,法虽残贼,天下弗能禁也。”还说:“治之所以为本者,仁义也;所以为末者,法度也……故仁义者,治之本也。今不知事修其本,而务治其末,是释其根而灌其枝也。且法之生也,以辅仁义。今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它告诉治理国家应当注重通过教化来移风易俗,不能过度依赖刑罚即刑事司法的力量,因为教化不行而单靠刑罚的严酷将于事无补,并明确阐释了以仁义为本、以刑罚为末的治国方略,实际上也就是揭示了国家司法权的地位:辅助道德教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教化权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后者不能取代前者居于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淮南子》一书认为,司法的正当性在于司法活动必须遵守公正的原则,公正的司法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另外,它还将司法者的道德素质当成了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之一,甚至将“贤人”司法提到了关乎国家兴亡的高度来加以论述,并将司法的正当性与司法者的道德素质结合起来,其中揭示了一个道理——司法的正当性取决于行使司法权者的道德素质。《淮南子》还认为,司法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促进政权的稳定;国家司法权的地位在于辅助道德教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教化权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后者不能取代前者居于主导地位。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8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辽宁、河南、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称鞍钢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鞍钢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鞍钢集团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鞍山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合并后出现亏损,因此,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鞍钢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鞍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1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3    鞍钢集团机械制造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4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5    鞍钢集团沈阳薄板厂           辽宁省沈阳市  6    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           辽宁省大连市  7    鞍钢集团水泥厂             辽宁省鞍山市  8    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         辽宁省辽阳市  9    鞍钢集团自动化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0   鞍钢集团电气制造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1   鞍钢集团铸管厂             辽宁省鞍山市  12   鞍钢集团耐火材料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3   鞍钢集团钢绳厂             辽宁省鞍山市  14   鞍钢集团汽车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5   鞍钢集团修建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6   鞍钢集团铁路设备检修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7   鞍钢集团铁路修建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8   鞍钢集团机械化装卸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19   鞍钢集团实业发展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0   鞍钢集团厂容绿化筑路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1   鞍钢集团建设公司            辽宁省鞍山市  22   鞍山钢铁公司中南供销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23   鞍钢烟台供销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24   上海鞍钢供销公司            上海市  25   鞍钢北京供销公司            北京市  26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矿山机械修造厂   辽宁省鞍山市  27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     辽宁省朝阳市  28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复州湾石灰石矿   辽宁省大连市  29   鞍钢集团鞍山矿山公司运输设备修造厂   辽宁省鞍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