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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6-16 21:2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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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修正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意见书》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局的《审查意见书》是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发出的,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中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的修改建议。目的是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因此,我局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通常掌握如下原则:
一、修正商标或修正商品都能使商标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人有选择的权利。
二、如果申请人选择了与我局审查意见书的要求不同的修正方式,达到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目的,我局不因没有按要求为由予以驳回。同时,我局驳回理由只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以建议作为驳回理由。另据我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了解,修正以后的申请被驳回,商标评审委
员会在复审过程中,将依照修正后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及商标局驳回理由为复审对象。



1995年11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掌握我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现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开发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现状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名单可在中国开发区协会网站(http://www.cadz.org.cn)查询。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包括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两种方式。

天津、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及沈阳、广州、贵阳、遵义、烟台、襄阳、昆山七个市所辖开发区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实地调研的主要内容:一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管情况、基础工作、宣传培训、资金落实等;二是开发区内企业职业危害情况,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执行健康监护管理有关要求情况,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三是开发区内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情况;四是开发区内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五是开发区内职业健康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其他开发区由开发区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调查并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详见附后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调查问卷》。

三、工作要求

1.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将其作为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

2.开展问卷调查的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辖区内开发区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并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调查问卷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王振拴,010-64463004〈带传真〉、64463099,电子邮箱:sundl@chinasafety.gov.cn)。

3.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地调研的地区,请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调研组具体调研方案、日程安排及人员名单由各调研组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调查问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第五条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企业专户存储,用于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常识的宣传,培育发展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七条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查制度。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生产或者经营。
  第十条 建立安全管理协议制度。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防护。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测、评价。
  第十二条 强力推进工伤保险。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
记建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十四条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制定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督促指导整改,直到隐患消除。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油田管线安全监管。在油田输油、输气、轻烃和高压注水管线的安全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分别报市、县(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预案每年应当至少演练一次。
  第十七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八条 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和行业双重管理的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7〕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