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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9号)(11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时间:2024-07-10 21:2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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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9号)(11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19 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11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BEIJING 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 Lee Shoy)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7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12356565122288-701,721

传真:(010)65232018

网址: www.mallesons.com

E-mail: bei@mallesons.com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 Desevedav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

传真:(010)64106993

网址:www.adamas.com.cn

E-mail:beijing@adamas.com.cn



3.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 L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public3.bta.net.cn



4.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乐为(Olivier Lefebure)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 / 59 / 60

传真:(010)65880427



5.法国博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OVAN&ASSOCIES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 Ranjar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284

传真:(010)85617840

网址:www.vovan.associes.com

E-mail:vovan.pekin@vovan-associes.com



6. 美国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 Ho)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

传真:(010)65052309  



7.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 BROTHERS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 Zhou Ta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701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

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E-mail:Zhaol@coudert.com



8.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 SANDERS&DEMPSEY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陆大安(Daniel F.Roules)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02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78557

传真:(010)65002557

网址:www.ssd.com



9.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GARRISON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 C.Howson)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9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822

传真:(010)65056830

网址:www.paulweiss.com



10.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 Edwards)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31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

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1.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USA)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 LLP BEIJING OFFICE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 L Christianson)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01-0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

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2.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 C.Ch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

传真:(010)84862588

网址:www.chaandcha.com



13.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HOGAN&HARTSON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魏军(Jun Wei)

地址:北京航华科贸中心01号楼29层C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69088

传真:(010)65669096

网址:www.hhlaw.com



14.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RISON&FOERSTER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涂文炫(Steven L.Toronto)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408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090

传真:(010)65059091

网址: www.mofo.com

 

15.美国路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EBOUF,LAMB,GREENE&MACRAE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 W.Zhu Clark)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228

传真:(010)65059235

网址:www.llgm.com



16.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ULLIVAN&CROMWELL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永(LiuYong)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120

传真:(010)65056136

网址:www.sullcrom.com



17.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NSON&ELKINS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 C. Deem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00

传真:(010)64106360

网址:www.velaw.com

E-mail:beijing office@velaw.com



18.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文(Jon S.Eichelberg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0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399

传真:(010)65056390

网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mmyang@perkinscoie.com



19.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IDLEY AUSTIN BROWN&WOOD LLP BEIJING OFFICE (US)

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丁海华(Ding Hai 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527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359

传真:(010)65055360

网址:www.sidley.com

E-mail : mxue@sidley.com



20.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O'Melveny & Myers LLP, Beijing Office(US)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外字2002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潘诺顿(Patrick M. Nort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920

传真:(010)65050921

网址:www.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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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现将《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



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一、项目目标

根据我国出生缺陷需要优先解决的领域和问题,以我国重大出生缺陷——神经管缺陷为首要干预目标,对目标人群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从而达到降低神经管等缺陷发生的目的。

(一)总目标。

到2011年,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叶酸服用率达到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70%。

(二)年度目标。

2009年,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60%,叶酸服用率达到6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3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地区:全国31个省(区、市)。

项目对象: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二)项目内容。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1.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2.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本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叶酸的组织和发放工作,将干预措施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提高干预效果,保证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3.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确保药品质量。根据项目规划确定招标采购时间,应于经费下达后6个月以内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制订项目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了解情况,研究、探讨项目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的项目组织、协调与管理,按照本项目方案制订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定期向卫生部上报项目相关数据。市(地)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健康教育、人员培训、药品管理和发放、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叶酸招标采购。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叶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药准字号;

2.剂型为0.4毫克叶酸片;

3.生产厂家必须具备GMP资质;

4.所购叶酸片需提供保险服务。

(三)叶酸的组织分发。

1.各级组织形式及职责。

(1)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本项目的年度叶酸需求量,集中招标采购后按计划分配给各地区。

(2)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县(区)需求情况,按计划分配给各县(区)。

(3)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工作和管理督导,并按要求上报叶酸需求量。

(4)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将叶酸分发到各村卫生室,指导村卫生室规范科学发放,并对村卫生室组织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同时,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辖区内高危待孕妇女的叶酸发放和管理。

(5)村医或保健员负责了解本村育龄妇女的孕育状况,负责本村准备怀孕的妇女的叶酸发放和随访管理工作,完成有关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及时上报本村高危待孕妇女信息,并负责其服用情况的随访、监督和登记。

2.准备怀孕的妇女的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

(1)村医或保健员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妇女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通知其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使服药对象正确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叶酸服用率和依从率。

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的量,村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妇女相关信息。

村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随访,每月至少一次,督促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

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

(2)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

高危待孕妇女是指准备怀孕的妇女中,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者。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根据既往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以及各村上报的信息,对既往生育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通知待孕妇女到乡镇(街道)卫生院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按每人每天服用4毫克剂量向高危待孕妇女发放叶酸,保证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对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每月进行随访。

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将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名单通知所在村村医,村医应每1-2周督促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待孕妇女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后反馈给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

(四)信息报送。

村医或保健员负责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月上报;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按季度统计并上报本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季度统计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并逐级报送。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各省(区、市)根据财政部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各地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责任,逐级分发至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乃至村卫生所。要确保科学规范发放,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等行为。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年度向卫生部报送项目总结。卫生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省(区、市)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1990-5-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
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1990〕第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是工业产权。商标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目的是保护人类智能劳动的成果。《商标法》把保护注册商标作为中心环节,实质上是通过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促使企业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是商标的使用者和所有人,只有搞好企业的商标工作,我国商标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制观念和商标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又实行的是产品经济模式,所以整个社会的商标意识还很淡薄,我国企业的商标观念和商标工作仍处于薄弱和较低层次上。大多数企业对商标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制定正确的商标策略,不能运用商标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因此我国同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商标数量少,而且竞争力差,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也不多。这种情况,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很不适应。
为了尽快改变我国企业商标工作的落后面貌,充分发挥商标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必须大力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商标法》赋予的商标管理任务。指导企业加强商标工作,是商标管理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商标工作体制具有自己的特点。根据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商标管理的主要任务。商标管理包括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指导企业的商标工作两个重要方面。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的同时,下大力气指导和帮助企业搞好商标工作,做到严肃执法和热情指导企业两手抓。
二、对企业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商标工作机制。企业的商标工作是反映企业素质的一个主要方面,它标志着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根本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应当促使企业认识到商标工作的重要性,帮助他们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标机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提高商标意识,充分认识商标的性质和作用;能够恰当地运用商标的策略,发展生产,开拓市场;懂得并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商标工作制度,拥有训练有素的商标工作人员。
搞好企业的商标工作必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举办讲座、发放宣传材料、为报刊杂志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今明两年内,各地应对企业的负责人和商标业务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典型案例,有效地进行宣传教育。
三、搞好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大中型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把加强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放在优先位置,当前在全国范围内要先抓好一百个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有计划地选择本地一些大中型企业作为省、市一级的工作对象。抓好了这样一批企业,就可以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带动其他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到这些企业中去,调查研究,宣传法规,帮助他们分析解决商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具体指导。要向他们介绍国内外企业商标工作的先进经验,为他们培训较高层次的商标管理人才,使他们明确商标的战略和策略思想,从而提高他们的商标工作水平。
四、对重点行业的商标工作进行整顿和指导。应当对商标工作薄弱或商标使用混乱,商品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整顿和指导。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注意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他们的协助和支持。
目前医药行业商标问题很突出,药品名称和商标使用混乱。主要表现:一是药品商标很不显著。虽然按照国家的规定,药厂都使用了商标,但药品商标的作用甚微,医药企业的商标权益得不到保护,尤其是新药研制者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在使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标的界限不清,引起商标权益问题的纠纷。我们要剖析我国医药行业商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有关方面的关系,研究医药行业商标使用的规律和国内外的经验,找出药品商标发展的方向,对企业进行指导。
机电产品是重点出口商品,在我国商品出口换汇方面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站得住脚并且具有很强竞争力的驰名商标很少,不利于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创汇。加强机电产品行业的商标工作,应当从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入手,首先使企业认识到创自己商标的重要性,正确地选择商标和进行商标注册,创驰名商标,恰当地运用商标策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创汇能力。
对重点行业的商标工作进行指导,要有计划地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进行。全面地分析每个行业商标工作中的问题,找出特点和症结所在,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甚至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予以指导,脚踏实地解决一批问题。
五、指导企业做好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工作。商标实行属地原则。中国商品要开拓国际市场,根据需要应当到商品销售国注册商标,否则商品出口就没有保障,已经进入或者已经营多年的市场,由于商标被他人抢注,不得不被挤了出来。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吃了不少亏,有一些教训值得记取。
目前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三种情况亟待解决。一是有的企业忽视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工作,他们只满足于接受国外的定牌生产或被许可使用外国商标,不注意创自己的商标;二是有的企业把到国外注册商标看得很神秘,或者搞不清楚到国外注册商标的程序,而不寻求到国外注册商标;三是一些企业把他人已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拿到国外注册,造成同一个商标国内外商标专用权由不同的企业所有,常常引起“纠纷”,自相摩擦,造成损失。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指导企业做好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工作。凡是商品已经出口,或是计划出口的企业,就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到国外注册商标。要把到国外注册商标提高到能否站稳和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的高度来认识。要指导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的途径进行国际注册,同时还要指导企业到非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进行国家注册。对我国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家注册的商标,实行登记管理的办法,教育企业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除历史遗留的问题外,今后应做到国内外商标专用权属同一注册人。不准企业把别人在国内的注册商标拿来作为自己的商标到国外注册。
六、鼓励企业创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驰名商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水平。我国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并且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到国际市场上去竞争,就必须创一大批在国内国际上都驰名的商标。没有一大批驰名商标,我国企业想在强手如林的国际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非常困难。因此,创一批国内外驰名的商标,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
必须启发和教育更多的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树立创驰名商标的雄心和信心,朝着这个方向不懈地努力。驰名商标的基础是商品质量。因此,企业要创驰名商标,就要不断推出保证质量的商品,并提供优质服务。同时,驰名商标必须是其商品有相当规模的销售量,销售范围很广泛,商标使用时间较持久,知名度很高,信誉很高,这样的商标才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要公认,而不是由哪个机关给以认可。在一定时期,可以采取民间投票,社会调查和消费者评议等办法来认定驰名商标。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