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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4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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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11月22日发出《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针对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严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
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务院办公厅还在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指
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紧急通知”的要求,立即组织力量深入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并由主要领导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做到组织落实。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要摸清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家底,准确掌握中方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要摸清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情况,通过分析,预测变动趋势;要掌握和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包括不法外商的侵权问题和中方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逐级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主动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使用和收缴情况以及企业缴纳和减免税收情况进行调查,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工字〔1994〕295号文件的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解缴和监缴工作。
(三)开展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汇总后附有关文字说明于6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表式附后)。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环节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把审批前的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关,并将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与国有产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避免因两者脱节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任何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均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于1995年11月22日国办“紧急通知”下发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现仍有未进
行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或违反规定漏评、低评等问题,要查明原因,按违反国办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同时追究中方合营者、合作者领导人的责任。较大数额国有资产投资未进行评估并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必要时由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国务院。
(二)为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国有产权管理密切配合,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的基础管理作用,使国有产权管理更加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资产评估结果,并以评估确认通知作为核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
产出资额的依据。
(三)外商以进口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时,为避免不法外商高报价,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合资、合作合同时,应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提交商检部门的价格鉴定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三、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产权的管理,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查批准之前,通过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将企业合资、合作合同上报审查,发现有中方出资比例和收益分配比例偏低、费用负担和管理人员确定不合理等问题,应责成中方合资者、合作者与外商及时进行
交涉并妥善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开业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外商资金和其他合作条件到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到位的,应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与外商协商相应调整出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此给中方造成的损失,应向外方追究违约责任。


(三)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等重大产权变动,涉及投资者(所有者)行使的权利时,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应于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前听取中方管理人员的报告,召集有关技术、财务人员共同讨论作出决定。数额较大或影响中方控股地位的,应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凡由中方控股的,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四、着手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决算的审核工作,并在企业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按行业汇总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减变化情况,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并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汇总报表及文字说明
材料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财政部。
(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制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第98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合营者、合作者进行考核,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考核指标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负责考核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并从总体上考核各行业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加强对中方的行为约束和规范,督促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切实负起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责任。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中方合营者、合作者认真履行投资主体的义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使之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了解中方合营者、合作者是否有效地行使
了合资合作一方各项权利并履行了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合作者的资格进行规范。空壳企业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的企业难以履行合营者、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应进行必要的调整,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重新确定新的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商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同意后相应办理产权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4月16日

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国家安全部 等


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



近查,各地一些单位为接收云南、贵州两省电视节目和中央台广播节目,建立了亚洲一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鉴于亚洲一号卫星除有我租用的转发器传送云、贵两省电视节目和中央台广播节目外,还有一些转发器为海外电视机构租用。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贵两省租用亚洲一号卫星转发器主要用于提高本省电视节目覆盖率,因此,除监测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建立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接收海外电视节目。
二、为接收云、贵两省电视节目而建立的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应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对接收设施的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接收海外电视节目。
三、个人不得设置亚洲一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991年6月14日

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南京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发展基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公益性项目偿债机制,维持公益性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公益性项目融资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进入财政专户,均作为市政府对公益性城建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 城建发展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市城建集团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城建发展基金的来源:

1、城建资金扣除维护等硬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2、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3、市级土地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4、市城建集团的经营性收益、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运作收入,具体额度根据其经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确定;

5、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以及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6、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7、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建委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按照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规模,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

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结合公益性项目负债情况,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
局等部门拟定城建发展基金的额度和筹措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分解落实计划。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建发展基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城建集团根据偿债和融资需求,提出城建发展基金使用申请,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给城建集团。市城建集团必须对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单独记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城建集团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握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督促城建集团及时整改;触犯法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