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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0:3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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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4〕50号) 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94〕国管体改字第172号),并依据《工人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局属各单位除普通船员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 下同), 列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局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端正。
2、生产工作成绩: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工作中从事技术革新和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
3、技术业务水平: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考核方式及原则
(一)考核方式
1、分为本等级考核和升级考核两种。
2、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接百分制计分,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
4、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二)考核原则
1、必须分级考核,按级取证。
2、符合《工人考核条例》的要求,培训和考核相结合。
3、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4、符合申报条件。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一) 本等级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前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均先参加本等级考核;申报年限计算到1993年9月30口。
1、在本工种工作学徒期、熟练期已满者,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2、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二) 升级考核
对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者按下列条件参加升级考核
1、持初级工证书的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2、持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五、 组织实施
(一)思想政治表观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所在单位和部门根据相应考核内容,采取日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
1、海洋行业17个技术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局统一组织实施。
2、非海洋行业技术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或人事部、劳动部授权的工种所属行业主管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实施。
六、申报程序
1、需参加技术等级考试者,先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写明所报考工种、等级、参加工作时间、本工种工作时间及原技术等级情况,还应就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情况做自我鉴定。
2、根据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依实际情况填写《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对符合申报条件,思想政治表观及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评合格的,出具证明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试。
七、证书认定及工资待遇
(一) 证书认定
按《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考核合格并持有人事部或劳动部统一印剧的《技术等级证书》者,所持《技术等级证书》有效。
(三) 工资待遇
对持有效《技术等级证书》者,按以下办法兑现工资。
1、1993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按国办发(1993)85号文兑现技术等级工资及相应津贴。并按国海人发(1994)305号文补发工资。
2、参加升级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按国海人发(1995)068号文兑现工资。
八、本实施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劳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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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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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本工种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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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申报等级│ │已有技术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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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等级证书号码│ │已有等级证书考取时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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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种 变 动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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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单 位 │ 工 种 │ 证 明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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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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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表现考评│ │ 注:填 合格或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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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语: ┃
┃ ┃
┃ ┃
┃ ┃
┃ ┃
┃ ┃
┃ 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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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成绩考评:│ │注:填合格或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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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语: ┃
┃ ┃
┃ ┃
┃ ┃
┃ ┃
┃ 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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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评语及考评意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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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成绩│ │实 际 操 作 成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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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核定级意见 │ │人 事 部 门 考 核 定 级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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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盖 章 │ 盖 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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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渭政发[2005]40号 2005年8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渭南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渭政发[2005]35号)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渭政发[2001]73号),制定本规则。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发文文种分别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渭政发”、“渭政字”、“渭政任字”、“渭政函”、“谓政发电”、“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三、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渭政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报市长核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并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纪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的审签程序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受权的副市长审签。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报市长核审。
七、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分别为:“渭政办发”、“渭政办字”、“渭政办任字”、“渭政办函”、“渭政办发电”。
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属于市政府工作方面的,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审签;需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核审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核审后发。
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办公室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审签。
九、联合行文的审签,原则按照本规则第五、八条的程序办理。
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外,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的,不视作签发。
十一、其他文件签发
(一)“渭政党发”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渭政办党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渭政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四)“渭南快讯”、“每周要情”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由秘书长签发。
十二、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
十三、签发文件须使用规定的公文首页纸,签批的文字不得越过文稿左侧装订线。
十四、市政府原有公文签发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为准。文件审签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退回原承办科室按有关规定继续办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各省属企业:
现将《甘肃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工业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的监督,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省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按规定选派的专门从事监事会工作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监事会领导职务按《中共甘肃省委关于中共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发〔2005〕51号)规定进行任免。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企业负责人(包括其亲属、秘书)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4户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条件:
监事会主席由副厅以上职位的人员担任,为专职。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经济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专职监事由处级以下职位的人员担任;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忠于职守;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设在省政府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决定已派监事会企业的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资产处置、业绩考核、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或者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四)省政府及省政府国资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应当于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做出。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上述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监事会主席签署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管理机构根据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有可能影响和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也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恶意伪报,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