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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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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的精神,我局对治
理整顿期间(1988年10月至1991年12月)发布的22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准备修改的文件12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38件。同时,为了给各地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对治理整顿之前(1979年1
月至1988年9月)我局发布的103件规范性文件也一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56件;准备修改的文件25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22件。现内部予以公布。准备修改的文件在新文件发布之前继续有效。
附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之前所发文件清理结果。

附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1988年10月——1991年12月)
一、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
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
工商人字[1991]第145号 1991.5.14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
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 1991.5.30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281号 1991.8.1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 1989.7.28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 1989.7.28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294号 1989.10.26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 1989.12.1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1990]15号 1990.1.31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1990]91号 1990.4.7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100号 1990.4.16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的通知
工商[1990]394号 1990.12.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工
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412号 1990.12.25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的通知
工商[1990]417号 1990.12.29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117号 1991.4.5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 1991.5.7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
1991.6.25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235号 1991.7.10
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317号 1991.9.18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332号 1991.9.28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
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 1991.10.5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
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49号 1990.10.25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1990]350号 1990.10.2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74号 1990.11.19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75号 1991.3.13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 1991.5.21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
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1991.6.10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 1991.10.17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86号 1989.5.4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
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1989.12.8
0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174号 1991.6.1

0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的通知(秘密)
工商检字[1991]第212号 1991.7.2
0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27号 1991.9.24
0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
定》的补充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 1991.10.28
0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 1991.12.12
0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1989.3.24
0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解释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116号 1989.6.23
0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0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口彩色监示器、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是否应办理“准运证”问题的答

工商检字[1989]第297号 1989.10.26
0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工商[1990]78号 1990.3.29

0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08号 1990.4.25
0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37号 1990.8.1
0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90号 1990.9.15
0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4号 1990.9.29
0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66号 1990.11.12
0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5号 1990.11.29
0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4号 1991.1.3
0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8号 1991.1.3
0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9号 1991.2.19
0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公路检查站审批手续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50号 1991.3.16
0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77号 1991.3.18
0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要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59号 1991.5.24
0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专门用于贩运投机倒把物资的运输工具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60号 1991.5.24
0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 1991.5.30
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

工商检字[1991]第170号 1991.6.1
0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 1991.6.21
0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
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11号 1991.7.2
0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1991.7.17
0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

工商检字[1991]第252号 1991.7.24
0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13号 1991.9.12

0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61号 1991.10.29
0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62号 1991.10.31
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95号 1991.11.26
0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410号 1991.12.7
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1988.11.3
0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0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 1988.12.6
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9]第2号 1989.2.1
0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32号 1989.2.11
0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87号 1989.5.5
0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7.14
0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销合作社年检换照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256号 1989.8.29
0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一批撤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的通知
工商[1990]2号 1990.1.6
0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22号 1990.2.6
0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
工商[1990]30号 1990.2.10
07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6号 1990.3.3
0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
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9号 1990.3.12
07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80号 1990.3.29

080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工商[1990]152号 1990.6.6
0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166号 1990.6.6
08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163号 1990.6.8
0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0]199号 1990.7.20
08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274号 1990.8.28
0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二批撤并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的通知
工商[1990]296号 1990.9.18
0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
工商[1990]343号 1990.10.12
0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
工商[1990]331号 1990.10.16
088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 1990.11.20
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
题的通知
工商[1990]399号 1990.12.14
0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29号 1991.1.7
0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
0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1991.3.25
0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116号 1991.4.5
09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 1991.8.8
0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1991.9.6
0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66号 1990.3.20
0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51号 1990.10.27
0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25号 1991.1.3
0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9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1.11
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4号 1991.3.30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1991.3.30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20号 1991.4.12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 1991.5.11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1991.6.5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 1991.7.25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1991.9.7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 1991.10.4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
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 1989.1.16
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1990]334号 1990.10.29
111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 1991.7.20
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 1991.8.2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1991.10.21
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卖淫嫖娼等违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87号 1991.11.20
1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无照经营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9]第318号 1989.11.15
1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1990]192号 1990.7.23
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39号 1990.8.3
1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工商[1990]267号 1990.8.24
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和收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80号 1990.9.8

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1991.2.11
1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94号 1991.3.25
1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1991.10.26
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1991.12.27
124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1号 1990.1.5
1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意见
工商[1990]133号 1990.5.24
1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
工商[1990]250号 1990.8.9
127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 1990.8.20
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同字[1991]第271号 1991.8.3
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企业之间利用借款合同收取利息是否可予追缴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87号 1990.7.9
1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工商同函字[1991]7号 1991.1.14
1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
工商同字[1991]第364号 1991.10.31
1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
通知
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 1988.12.30
1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9]第43号 1989.2.23
1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广字[1989]第98号 1989.4.24
1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 1989.10.13
1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工商[1990]68号 1990.3.15
1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140号 1990.5.30
1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
的通知
工商[1990]318号 1990.10.12
1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规定
工商[1990]226号 1990.10.19
1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工商[1990]395号 1990.12.13

1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广告业务员证》费用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135号 1991.5.6
1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1991.10.4
1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行为
处罚问题的规定
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 1991.11.21
1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的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
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 1989.12.4
1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82号 1990.3.31
1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208号 1990.7.23
1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1]第33号 1991.2.11
1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1]第268号 1991.8.2
1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1]第368号 1991.11.3
1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 1991.11.16
1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52号 1989.3.2
1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
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 1989.9.22
1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1989.10.26
1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1990]53号 1990.3.10
1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工商[1990]137号 1990.5.11
1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1990]128号 1990.5.18
1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129号 1990.5.18
1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132号 1990.5.22
1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工商[1990]165号 1990.6.13

1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国际风筝联合会会标的通知
工商[1990]203号 1990.7.23
1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

工商[1990]231号 1990.7.27
162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 1990.8.8
1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259号 1990.8.14
1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376号 1990.11.19
1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
工商[1990]422号 1990.12.29
1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6号 1991.1.12
1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补充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150号 1991.5.22
1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 1989.10.22
1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89]368号 1989.12.30
1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67号 1990.6.11
1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工商[1990]188号 1990.7.18
1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1990]165号文件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72号 1990.11.11
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1]第69号 1991.3.11
1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1]第103号 1991.4.8

二、准备修改的文件12件:
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寄售经营进口外国酒、啤酒、饮料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秘密)
工商市字[1991]第305号 1991.9.2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处理“就地转手倒卖”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09号 1989.11.4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1989.12.1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
工商[1990]305号 1990.9.21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
工商[1990]389号 1990.11.30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5号 1991.1.11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3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154号 1990.6.6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332号 1990.10.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1990]174号 1990.6.16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 1989.11.17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申请发布广告进行管理的通
知(机密)
工商[1990]122号 1990.5.10

三、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38件:
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8]第321号 1988.12.29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48号 1989.2.25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40号 1989.7.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285号 1989.10.13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彩电专营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工商[1990]54号 1990.3.8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65号 1989.12.30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
工商检字[1989]第366号 1989.12.30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查处部分大要案件和打击走私的有功单位及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工商[1990]8号 1990.1.10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录(放)像机销售市场的通知
工商[1990]381号 1990.12.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
范围追溯时效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88]第282号 1988.11.24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工商字[88]第275号文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58号 1989.3.1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是否包括
倒卖木材指标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104号 1989.5.26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颁发前处理的案件是否予以复议问题的
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349号 1989.12.7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国家禁止或
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85号 1990.7.9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98号 1990.7.14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能否依据[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1990]323号 1990.10.8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查处就地转手倒卖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44号 1990.10.20
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工商[1990]367号 1990.11.12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05号 1990.12.13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52号 1991.10.22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7号 1988.11.1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5号 1988.12.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营业执照印制价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68号 1989.4.1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彩电专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02号 1989.5.17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检、换照、重新审核登记和公司重新登记注册中执行收费标准问题
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65号 1989.7.28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全国换发证照工作完成时限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307号 1989.11.3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工商[1990]243号 1990.8.6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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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 44 号


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2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一日

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实施消防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保障、完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进消防宣传,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督导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消防队伍;
(八)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九)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开业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不能协助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使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六)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八)负责专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岗位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质监、工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
(二)规划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部门要将消火栓设置计划纳入城市建设与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合格)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财政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消防经费投入,确保消防经费落实;
(五)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
(六)司法、劳动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
(七)供水、供电、通信企业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报社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九)民政、交通、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被监管的单位(包括无上级主管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区)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管理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七)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并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定期演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实行值班巡逻制度;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实行消防安全员培训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八)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十)无上级主管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有人员、组织、场所和一定数量消防器材的义务消防队;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为小区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按《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对预案进行完善;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要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二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九条 萍乡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市政办发〔2007〕109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统一协调和组织全市有关行政、司法、金融等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的工作,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甘肃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白银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广播电视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市分行的主管领导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㈡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㈢组织全市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㈣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等活动;
㈤上级机关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是:
㈠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㈡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㈢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县、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㈣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㈤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
㈥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㈦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㈠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㈡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㈢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㈣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㈤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㈥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以及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㈢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信息的主要内容为:
㈠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
㈡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
㈢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
㈣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㈤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20万元以上的(见附表3);
㈥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㈦假币跨国、跨省、跨市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或互联网等形式向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