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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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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2004年7月23日  财综[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加之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滞后等原因,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运行效率偏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一是严格把好收费基金审批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其中,审批行政许可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禁止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变相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严禁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二是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三是规范收费基金征收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收入流失。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方式,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流失。要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彩票机构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筹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要切实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彩票机构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彩票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彩票公益金,并及时足额将彩票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和截留。要进一步改进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方式,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配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分配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同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今后,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主管部门应当与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彻底脱钩,逐步取消主管部门集中事业单位收入。作为过渡性措施,目前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当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有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继续扩大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范围,完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现中央财政、中央部门和代收银行间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以及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保证地方代收的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或中央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要加快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要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和票据年检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监督核销工作。
  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二)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预算及时核拨部门和单位的正常经费,确保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要建立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财监[2004]15号文件规定,强化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就地监缴和专项检查工作。二是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步伐
  财政部将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政法规的建设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在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指导下,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努力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蚌政〔20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一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职责是:
(一)行使《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二)宣传行政复议制度;
(三)解答有关行政复议的咨询;
(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五)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交流与研讨活动;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作出决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
(三)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应当责令其受理的;
(四)行政复议期间,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本规则应当中止、终止行政复议的;
(六)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需要延长期限的;
(七)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申请人众多,或者案情重大的案件,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及时请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并熟知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素质。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但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除外;
(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评估报告;
(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行为;
(七)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内容的除外;
(八)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上访或者申诉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不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的解释行为;
(十)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依据下列规则确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送达申请人的,以申请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日期;申请人拒绝签收的,以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署的留置时间为知道日期;
(二)具体行政行为以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的,以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知道日期;
(三)具体行政行为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规定的届满日期次日为知道日期;
(四)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以期限届满的次日为知道日期;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以六十日为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届满的次日为知道日期。
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或者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申请人能够合理说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并且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第三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裁判送达生效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申请人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以口头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间接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示确认;申请人以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到该申请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第十三条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近亲属受其委托并且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可以该公民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内,但是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应当由被申请人、第三人负举证责任的情形除外;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可能作出不利于申请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该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必要的陈述机会。
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的利害关系人不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不作陈述的,不影响行政复议的进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并抄送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有关规范性文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与相关材料一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严格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五)被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后,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三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有反驳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申请人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可以补充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申请人死亡,尚未确定其近亲属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者参加行政复议的;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暂时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否合法,需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审查决定的;
(六)对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判决、决定、结论作出复议决定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程序。
中止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死亡后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书面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书面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皖府法〔2004〕14号)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所采信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
第三十条 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自收到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不同意改正的;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申请人众多、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向相关领域的专家征询意见,作为形成案件处理决定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不能恢复原状态的;
(二)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变更或者撤销,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人已经变更或者撤销,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予以撤销并且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或者决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明确履行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责令履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则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期间的规定,除“五日”、“七日”指工作日之外,一律包括节假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的格式文本为标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保管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

不予受理决定书
  〔  〕 号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

行政复议告知书
  〔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四)

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  〕 号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你机关。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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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五)

责令受理通知书
  〔  〕 号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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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六)

提出答复通知书
  〔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七)

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  〕 号
(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你(你单位)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你(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八)

停止执行通知书
  〔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  (需要停止执行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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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九)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  (中止审查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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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  (终止审查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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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一)

决定延期通知书
  〔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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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二)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号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
申请人称,                    。
被申请人称,                   。
经查,                      。
本机关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三)

责令履行通知书
  〔  〕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号),并于 年 月 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前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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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四)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  〕 号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五)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  〕 号
(接受转送的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不合法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六)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
送达地点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等)
送 达 人 (送达人姓名)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注:
(1)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代收者,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在备注栏内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3)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与见证人签名,并在备注栏予以说明。



劳动部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保证第四批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和今后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转入正常化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请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地区贯彻执行。
一、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西藏地处西南边疆,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比较特殊,生活、工作条件艰苦。广大退休职工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了西藏,妥善安置好他们晚年的生活,是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二、第四批接收安置任务。计划列入第四批接收安置任务的共有3577人(见附件)。其中:退休职工跨省安置1817人;随调703人,随迁1057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接收安置任务一次下达,要求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
三、接收安置管理渠道。西藏退休职工到区外安置和随调随迁子女的接收安置,由各地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求与接收退休职工同步进行,与当地退休职工子女同样对待。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服务。
四、接收安置收费问题。各地应体谅西藏和国家财政的困难,除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收费项目的标准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关于代管费、医疗费周转金和一次性安置费用偏低问题,由西藏社会保险局商各地妥善解决。
五、今后安置工作正常化问题。考虑接收安置西藏退休职工是一项长期任务,且人数也将逐年减少,今后西藏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将转入正常化、制度化。每年由西藏派人将需跨省安置的退休职工审批安置联系表、汇总表一次性提交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
险机构。由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接收安置,落实代管单位。
附:第四批西藏退休职工安置分配方案(略)



19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