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05号《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有关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具体问题,经征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同
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应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出完整工程造价后,再按规定扣除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施工机构迁移费和技术装备费等四项专用基金,作为计算营业税计征基数,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
三、随同营业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亦按上述办理。
1987年3月5日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分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分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五、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分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