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9:5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清算总中心:
为加强人民银行电子化资金管理,确保其资金的专款专用,提高电子化建设的效益,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司和支付与科技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资金的管理,保证电子化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加快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进度,提高电子化建设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批准从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基金列支的专项资金;
(二)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中“专项支出”列支的“电子设备购置费”。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立项的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资金,从信贷基金和电子设备购置费中专项拨款,作为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零星业务的微机购置和更新的资金,实行核定电子设备购置费专项指标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电子化建设项目的各项设备、基本建设;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组织的软件开发支出。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财务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本着既保证项目建设的合理需要、又节约使用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在批准的项目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电子化项目建设中的正常业务支出、管理费开支纳入用款单位的预算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付与科技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及年度计划的下达;
(二)会计司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委托,向用款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电子化项目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支付与科技司根据国家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五年规划,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制定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要点和资金投入计划,商会计司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行长审定,报总行党组批准。
年度电子化资金投入计划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年度预算报财政部批准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
在年度预算批复前,对急需安排的项目资金,经行领导批准,可部分先行实施。
第六条 用款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计划要点和本单位电子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支付与科技司上报电子化建设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资金的用途、性质列出项目的资金预算。
第七条 支付与科技司根据已经确定的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和用款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专项资金的总盘子内综合平衡,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与会计司协商一致后,报行领导批准下达执行。
确定的项目应体现保证重点、保证急需、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行专项指标管理的零星业务用微机的购置和更新所需的资金,由各分行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向会计部门提出微机购置和更新计划,由会计部门纳入该分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并与支付与科技司协商一致后,核定各分行的电子设备购置费指标,在核批分行年度预算时一并下达,由各分行科技部门商会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支付与科技司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用款单位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分批拨付计划,送会计司审核后,按此向会计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发出“分批拨付电子化专项资金通知单”。分批拨付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支付与科技司存查,一联交会计司凭以向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拨付专项资金,一联交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查收资金。
第十条 会计司在收到拨付通知单后3日内按通知单所列金额将专项资金从信贷基金和专项支出中划出,拨入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的专用帐户,款项拨付后应及时通知支付与科技司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第十一条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电子化专项资金专用帐户,此帐户只限于办理支付与科技司拨付通知单内的专项拨款,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待项目批准后,上报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包括技术需求和业务需求,经支付与科技司组织业务技术专家审查后,批准实施。支付与科技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填制“电子化项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付项目资金。拨款通知单一式四联,一联支付与科技司存查,一联交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凭以对用款单位拨款,一联交会计司监督拨款,一联寄用款单位凭以核对收款。
第十三条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在收到项目拨款通知单后5日内,凭支付与科技司发出的拨款通知单,到总行营业部按通知单所列用款单位及金额将专项资金拨入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帐户。款项拨付后3日内应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告支付与科技司,如有未及时拨付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用款单位收到拨款通知单后,应主动查询专项资金是否到位,并于资金到位后及时向支付与科技司报告。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化项目的建设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用款单位的科技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同级会计部门对其资金使用要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搞好项目设计、开发和建设,把好设备选型和采购关。
第十七条 用款单位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立一个电子化专项资金帐户,用于项目资金的收付,并将开户行行名、户名、帐号报支付与科技司、会计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及同级会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要在每季将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填报的“电子化专项资金运用情况季报表”,上报支付与科技司,同时抄报会计司。
第十九条 电子化建设项目建成峻工后,用款单位应认真填报电子化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支付与科计司,同时抄报会计司。
第二十条 用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将有关单据移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入帐,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与科技司和会计司组成专门小组,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财务规定,对各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代理的专项资金拨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支付与科技司设立电子化专项资金总帐,对资金分配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支付与科技司、会计司要对各用款单位上报的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要在每季末向支付与科技司和会计司书面报告本季度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用款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应于次年1月份内,将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书面上报支付与科技司,支付与科技司汇总后,向会计司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稽核监督部门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拨付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要对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批评,直至收回资金拨付权。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用款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收回拨款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用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如发现用款单位未按计划执行,擅自将专项资金用于计划外项目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下达计划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电子化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之意见

1951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本年3月12日东法编字第1037号报告请示刑事被告在诉讼中死亡的裁判问题及裁判前羁押日数折抵问题,经研究后,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所提意见;但尚有下列意见,希予研究:
(一)刑事案件被告在诉讼中死亡,一般的可即以裁定宣示被告死亡,本案不予审判或不应继续审判,其在上诉审者亦然(原判决即因此并不确定)。但案件得宣示没收、追征(追征似非刑罚可不列入)或剥夺“政治权利”者(旧时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所用“公权”,今后称稿政治权利,政治权或其他名称尚未确定),政治上有重大意义、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者、或已死被告的配偶、直系亲属等请求为被告洗刷其罪嫌者,法院即有仍予继续审判的必要,其结果如认为有罪应罚,虽因该被告先已死亡不必再予判处死刑或徒刑,仍应以判决宣示其所犯之罪,并于必要时宣示没收或剥夺“政治权利”。反之,如认为已死被告没有犯罪,亦仍以判决宣示其无罪。除属于惩治反革命的案件外,被告的配偶、直系亲属等对于法院就已死被告宣示其犯罪的判决,得以其自己的名义声明不服,提起上诉。
至于得科罚金的案件,虽在被告死亡后仍可就其遗产执行;但如被告所犯之罪仅得判处罚金,则就一般说来,其对社会影响及其犯罪恶性均必不大,在被告已死亡后,仍予审判,似无甚意义,故可不予审判。
(二)被告在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以为今后应在各该判决内记明按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使其明确,免得监所方面在计算刑期时有所忽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8〕63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发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采取定期申请、集中审查、统一销售的办法进行。每期可推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信息和申请时间,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于适当时候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点、套数、户型面积、计划竣工时间、拟销售价格及申请、审核时间等。
二、申购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销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确定后于每年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已参加享受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取得购房资格后,实行轮候购买。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初审。
⒈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领取《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及其它有关情况。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是否享受福利分房情况,由家庭成员各自所在单位(无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确认、签名盖章,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由申请人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向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应当出具现居住情况证明,相关部门应予免费办理。
申请人备齐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后提交给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⒉街道办事处在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及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家庭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和公示。
经审查公示,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集中报延平区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延平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含公示)组织复核,并在区政府政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集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视情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主要审核住房情况和经济收入)。审核后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予以打分排序,并在新闻媒体、各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书,进行轮候。以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经举报调查核实的,取消购房资格其余轮候人员依顺序向前递补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数量,按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决定选房名单,并以得分高低顺序组织选房。
(六)选房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注明核准的购房面积、房号等。
(七)申请人凭《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购房手续。
四、提交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经济收入凭证;
(六)市房屋产权发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
(七)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属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属外地迁入的,还须提供原籍房地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评分标准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家庭结构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评分,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轮候购房。分数相同者,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一)住房评分(满分45分)
住房得分=4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
(二)收入评分(满分25分)
收入得分=25-人均月可支配收入×0.05
(三)家庭结构评分(满分15分)
家庭结构得分=(家庭代数+家庭人口)×2
(四)申请顺序评分(满分10分)
申请顺序得分=取得购房资格时间月数×0.5
(五)特殊申请人评分(满分5分)
残疾、重点优抚对象按下表评分,重复者取高计分。类别等级得分残疾重度5中度3轻度1重点优抚〖3〗5以上各项评分,最低者以0分为限,最高者以本项满分为限。
六、其它规定
(一)关于对家庭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本为准,户口本上载明的家庭成员组成一个家庭。
(二)选房方式,按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房。
(三)进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若放弃选房,至少在选房日一个星期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放弃选房书面申请,空缺名额由原未入选者中按顺序取高分者予以补足。
未参加选房的申请人,进入下一期与新申请且获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一道重新打分排序进行轮候。已参加选房但放弃购房的,下期又申请购房时要重新进行申请并审查。
(四)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认真提出意见,并签名盖章。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申请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限制其再次申请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作为《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补充,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