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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5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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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商业汇票业务。向企业积极宣传商业承兑汇票,选择并鼓励一些资信情况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在商品交易中签发、收受、转让商业承兑汇票。
二、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对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效益好、社会信誉优良的优秀客户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授信额度内开办贴现业务。
三、经总行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分行,可集中辖内已贴现的票据,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四、各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时,除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认真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防止申请单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信用或资金。
五、各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根据金额大小,按规定权限审批。对未经有关人员审批或越权审批的,会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会计处理手续。在具体办理时,除按《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必须认真查验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增值税发票和货物发运证件的复印件,并将? 从〖舸姹覆椤M?应向承兑行按规定进行详细查询(包括确定票据真伪;要式是否相符;有无其他问题等)。对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各行不得受理贴现。收款人不在本行处开户的,不得对其办理贴现业务。
各行应积极开展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业务,并通过承兑行的同城系统内有关行处验证真伪。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继续实行限额授信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按重要空白凭证统一由会计部门管理。凡是由其他部门保管的,一律要限期尽快移交会计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一律不得预先对企业单位发售,只准申请一笔办理一笔。会计部门对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领取、使用、作废、收缴、销毁各环节要严加? 芾砗涂刂?并建立领发环节的核对制度,以防止丢失、冒领和盗用事件发生。
七、承兑行应建立收到委托收款商业汇票登记簿,并详细登记签收日期和划款日期,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划款。
八、各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对所辖分支机构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付款业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于7月底前报送总行。


(1998年6月3日 银发[1998]2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以来,企业之间使用商业汇票有了较大发展,对规范企业信用行为,防止企业货款拖欠,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商业汇票的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银行的营业机构结算纪律松弛,
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无理拒付;二是有些银行对承兑行的授权过于集中,只授权到省级分行,给企业单位申请承兑带来不便;三是有些银行片面强调承兑风险,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四是有些银行没有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造成下级行过量承兑,或者对资信不
好的企业随意承兑,形成承兑风险;五是有的银行不严格审查票据承兑、贴现条件,办理无商品交易汇票的承兑、贴现,造成银行资金被套取。这些问题既影响商业汇票的发展,也造成商业汇票风险。为此,现将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
各银行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结算纪律。承兑行对收到的到期汇票,必须于收到的当日将票款付给持票人,不得压票、拖延付款。对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划款。银行承兑汇票划款期限的计算,自票据到期日起,电划不超过三天,邮划不超过七天;
商业承兑汇票划款期限计算另加通知付款期三天。对于在上述期限内尚未收到划回的票款,委托收款银行须在该期限届满的次日向承兑行及其管辖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出承兑汇票逾期付款通知书。管辖行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对承兑行进行检查,对压票、拖延付款的,要责成其立即付
款,并对其按票据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管辖行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通知委托收款银行,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商业银行管辖行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查。
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当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除下列情况的票据外,承兑行不得拒绝付款:(一)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二)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的票据;(三)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
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票据;(四)持票人取得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承兑行编造理由无理拒付的,一经查实,要责令其立即付款,并对其按票据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为进一步严肃结算纪律,对于发生三次以上无理拒付的承兑银行,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要取消其汇票的承兑资格,停止对其办理再贴现,并予以通报批评和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逐步建立辖内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的商业汇票业务信息档案,切实加强对辖内商业汇票业务的监测与分析。要定期向辖内各商业银行通报故意压票、无理拒付的承兑银行名单。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承兑银行,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行,一经
查实,由总行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二、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管理,推动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发展
各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稳步推动票据承兑这一传统中间业务发展的具体措施,要在切实防范票据风险的同时,把稳步发展票据承兑授信业务,作为现阶段改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增加信贷投入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承兑授权方式
,适当扩大中心城市分行的承兑限额或比例,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适度加快发展承兑授信业务。承兑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进行承兑业务审查,必要时可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承兑担保,但不得收取高额保证金,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
三、适度加快发展中心城市的商业汇票业务,大力推动票据流通转让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心城市大中型企业集中、辐射能力强,具有加快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比较优势。人民银行中心城市分行要会同当地商业银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选择并鼓励一些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在商品交易中签发、
收受、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以推动企业间正常的商业信用发展,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各商业银行应授权中心城市分行适度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人民银行分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办理再贴现。
各商业银行要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在系统内集中已贴现票据和大力发展跨系统的转贴现业务,融通短期资金,加强流动性管理。积极支持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通过扩大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比例,衔接产销关系,减少资金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要通过在粮棉油调销环节推广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和在系统内集中票据,加强资金调度和头寸管理,以减少挤占挪用,降低粮棉企业的资金占用水平。在一部分中心城市,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牵头筹建区域性商业票据市场。
四、进一步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再贴现限额的集中管理和再贴现的集中审批,除辖内个别中心城市分行外,不得对二级分行下达再贴现限额。各一级分行要根据总行有关规定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直接经办对辖内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逐步提高一级分行和辖内中心城市分行的再贴现比
重。对粮棉油调销票据的再贴现,要由人民银行一级分行集中办理。各分行要从严控制对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以促进其通过向上级行转卖票据和转贴现融通资金。
要进一步发挥再贴现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的作用,促进结构调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选择再贴现票据,要对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调销票据,“千户工业企业”签发、背书的票据以及转贴现和银行系统内集中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
上述票据再贴现的最长期限可放宽到6个月。
五、进一步加强商业汇票的管理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对商业汇票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对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或划款和无理拒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商业银行各级管理行要加强对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当前要开展一次商业汇票业务的检查。各商业银行要在1998年6至7月组织商业汇票业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率,发生拖延付款和无理拒付的银行名称、笔数和金额;(二)商业承兑汇票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拖延划款的银行名称、笔数和金额;(三)商业
汇票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问题,以及超越授权办理商业汇票承兑的问题;(四)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转入逾期贷款的笔数和金额以及转入逾期贷款金额较大的银行名称;(五)违章承兑、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笔数和金额以及银行名称。检查的时段为1998年1月1日至检查日止办理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付款等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的方法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检查,检查面应达100%。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各银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检查结束后,各行必须于8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商业汇票业务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各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系统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商业票据管理的规定,通过多种形
式组织基层银行和重点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技能培训,进一步推广普及票据法规知识。



1998年7月24日

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

文/武志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的概念
第二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概念
第三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意义
第四条 本参考的使用
第五条 本参考的局限
第二章 基本方法和要点
第六条 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逻辑
第七条 合同起草、审核、修改的要点
第八条 合同的灵魂
第三章 合同的标准、审核原则及方法
第九条 合同的判断标准
第十条 审核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审核合同的方法
第四章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及新式合同样板条款的援用
第十二条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
第十三条 样板条款的援用
第五章 合同起草审核的准备
第十四条 合同起草审核前的准备
第六章 起草、审核或修改合同的具体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合同性质界定准确
第十六条 合同主体资格有效
第十七条 合同标的描述明确
第十八条 合同义务责任分担合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条款可操作
第二十条 合同交易给付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合同权利可充分救济
第二十二条 违约或赔偿可明确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方式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解决条款便利
第二十五条 合同框架结构周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编排层次分明
第二十七条 合同内容协调一致
第二十八条 合同语言文字合规
第二十九条 合同印装签章规范
第七章 合同约定不完整的救济和推定
第三十条 合同完整性方面常见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合同法关于约定不明的补救性或推定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法律关于补救的规定
第八章 合同忌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审查禁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参考项下的合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同于上述法定概念,具体指不同民事法律主体之间,通过合作性的、不完全信息的利益博弈,经博弈找到利益平衡点,为了记载各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和表达各方的利益主张,在达成的意思表示基础上,各方签订的用以明确各方民事法律关系、锁定各方民事权利义务、防范控制各方风险的书面法律文件。
下文中合同业务需求方简称“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