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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4:0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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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式样印发给你局,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本表自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所得税待遇时填报。
二、本表由申请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作为对外支付运费的免税凭证,交主管外汇管理部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公司名称填写公司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本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负责该项审批业务的县(市)级税务机关加盖本级公章。
五、本表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instructions

1. the certification is applicable to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who receive income from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 china and claim for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exemption benefit of tax treaties in accordance with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the certification is to be filled out in triplicate by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laiming for the tax treaty benefit or by their entrusted withholding agents. the first piece shall be kept with the claimant; the second one submitted to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ies as a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for freight fee payment; and the third kept with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ies for record.
3. the item “name of enterprise”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name of the enterprise; the items “place of head offic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place of registration”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claimant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4. at the close of the certification, “stamp of tax office” means official stamp at the level of the county (city) of china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said taxation.
5. the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营业税待遇时填报。
二、本表由申请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作为对外支付运费的免税凭证,交主管外汇管理部门;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公司名称填写公司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四、本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负责该项审批业务的县(市)级税务机关加盖本级公章。
五、本表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instructions

1. the certification is applicable to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who receive income from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 china and claim for the business tax exemption benefit of tax treaties in accordance with circular for strengthening the tax an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s on shipping income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 the certification is to be filled out in triplicate by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laiming for the tax treaty benefit or by their entrusted withholding agents. the first piece shall be kept with the claimant; the second one submitted to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ies as a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 for freight fee payment; and the third kept with the chinese tax authorities for record.
3. the item “name of enterprise”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name of the enterprise; the items “place of head office”,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place of registration” should be given the full address and post code in the country of claimant being a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4. at the close of the certification, “stamp of tax office” means official stamp at the level of the county (city) of china that is in charge of the said taxation.
5. the certificatio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languages.



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1〕 3号

  《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胡忠雄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三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加工小作坊等食品行业;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小美容美发店,30床位以下的宾馆、旅店、招待所,就浴50 人以下的浴室、桑拿浴、淋浴室、足浴场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营业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小网吧等公共场所行业。

  第三条 在市中心城区(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从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四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部门协作,齐抓共管。

  第五条 按照网格式管理模式,将建成区以街道办事处(工业园)为单位划分为10个责任区,由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监管与整治。三区各应确定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并从卫生、药监、质监、工商、文化、商务、交通、教育、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监管和整治工作。

  第六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以无证无照整治为重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帮扶,实行帮改结合;要重视疏导工作,切实解决好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的实际困难。对不适合从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要引导其转行就业;对经营场所不当的,要指导其另选规范场所经营。整治工作中,要优化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探索综合治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牵头负责部门

  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益阳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的考核、评议与达标工作。具体负责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旅店等场所的监督与专项整治工作;拟定相关达标标准;承担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卫生技术指导和培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小餐饮场所(含仅在本店销售并提供现场就餐服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与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店及仅在本店销售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质监部门牵头负责有异地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文化部门牵头负责小歌舞厅、小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对经整治不能达标的无证照经营单位,由牵头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确须取缔的,由三区政府(管委会)会同牵头部门,组织工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包干负责部门

  教育部门负责城区校园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专项整治达标工作;在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按进度要求,将校园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到位。

  交通部门负责车站、码头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专项整治达标工作;在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按进度要求,将车站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到位。

  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在卫生、药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按进度要求,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到位。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与专项整治达标工作。

  对经整治不能达标的无证照经营单位,由包干负责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确须取缔的,由三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包干负责部门,组织工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协管部门

  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主要街道临街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户使用燃煤、油烟治理及污水处理的监管工作。

  规划、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拆除城区违章搭建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棚亭。城管部门要对“门前三包”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整治占道经营、越门经营行为和流动摊贩。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整治秩序。

  宣传部门负责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标准、从业要求及整治情况的宣传报道。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硬件提质改造经费的核定和安排。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职责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管理与专项整治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抓好宣传动员工作。按照网格式管理模式,对辖区内的监管区域划分责任区,明确每个责任区牵头部门,组织、督促各监管职能单位按职责分工,将工作重心下移到每个责任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制度,适时对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和社区进行评议和考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集中取缔行动,确保辖区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强化对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职责,安排专人牵头负责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管理与整治,督促产权单位和业主落实整改措施,在卫生、药监、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的指导下,与各协同部门负责完成责任区域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整治达标任务;负责及时上报责任区域内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改落实、新增、关停等动态变化情况。负责本街道和社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健全管理机制,保证卫生监督协管员专职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四章 监管要求及措施

  第九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者是本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产权所有人在专项整治中负责督促经营店主搞好整改、切实履行“门前三包”,应当把卫生、药监、工商、质监、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预防性审查意见作为签订出租合同(协议)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应加强对各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考核及技术指导,不断提高其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实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以社区为单位,每个社区聘用2-3名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具体负责所在社区责任区域内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整治的宣传发动、巡回督促检查。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无证无照和涉嫌违法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门店,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办理相关证照前,应先经所在地卫生监督协管员、社区、街道确认基本达到标准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前置许可相关规定。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备案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流通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鼓励推行餐具和公共用品集中清洗消毒。在中心城区小餐饮店大力推行使用集中消毒密封包装餐具,逐步由小餐具向大中型餐具过渡;在小旅店积极推行顾客公共用品集中清洗消毒。卫生部门应定期对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对餐具及顾客公共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确保集中消毒餐具和顾客公共用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小餐饮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示制度。卫生、药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辖区内的小餐饮及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实行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不良信息传递制度。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案件,按本办法所明确的职责及时详细地将案件情况传递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八条 实行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制度。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召开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联席会议,通报信息,协调行动。各职能部门采取重大行动或对重要案件进行查处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协管员发现无证照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经营户,应当迅速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对经整改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确需取缔的,由三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予以强制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各责任部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依据《益阳市创建省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由益阳市中心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领导小组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名称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组织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四)承办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情况;
(五)评审机构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来源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并于接到登记申请后5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修改奖励办法或者章程;
(三)更换设奖机构或者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变更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的。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收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设奖机构继续以评奖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参与社会力量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机构应当以年报的形式向审批机关报告科学技术奖励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登记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科学技术奖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