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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7号)

时间:2024-07-11 01:1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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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办字〔2004〕67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察办事处:

  近期,接连发生了几起煤矿重、特大事故,尤其是10月20日晚,郑州煤电集团大平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损失十分惨重,造成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十分重视。郑煤集团“10.20”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当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采取一切措施,全力抢救井下人员、救治伤员,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国务院领导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遇险人员,做好善后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一个时期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通过狠抓基础工作,加大投入,促使煤矿安全状况逐步趋于平稳,发展势头是好的。今年前三个季度,在全国煤炭产量同比增长2.3亿吨、增幅接近20%的情况下,煤矿事故起数减少242起,死亡人数减少630人,同比分别下降8%和13.2%;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减少13起、398人,下降33.3%和47.7%;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3,同比下降1.13,创出历史最好水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影响我国煤矿安全的问题,包括生产力水平、设备条件、员工素质、基础管理等问题,都是长期积累下来的,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目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方面,没有十分的把握。一些单位干部作风不扎实,现场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长期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特别是在市场好转、价格上扬、煤炭行业经济状况恢复性好转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安全生产,不顾安全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现象有所抬头,给安全生产造成重大隐患。郑煤集团"10.20"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地区、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情绪,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煤矿安全各项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瓦斯事故多发,是影响和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最主要原因。治理防范瓦斯事故,始终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采取抽放措施。要继续大力推广黑龙江省数字化监控和山西阳城集中化监控的经验,该花的钱一定要花,该上的设备一定要上,切实加强监测监控。

  超通风能力生产,是一些矿井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矿井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坚决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突矿井没有专用的回风巷,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通风,风流短路等问题的矿井,以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等,都必须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要加大安全投入,及时补还安全欠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基础工作,大力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要切实转变作风,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第四季度是煤炭市场的旺季,安全生产任务更为繁重。从现在起到年底的这段时间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基层单位、各生产环节和各个岗位,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四、进一步加大对小型煤矿的安全整治力度,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各地在抓好国有大矿安全生产的同时,要继续抓好小型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今年前三个季度,小型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0起,死亡33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同类事故的74%和75%。不少小型煤矿,该关闭的没有彻底关闭,该整顿的没有认真整顿。一些地区死灰复燃现象严重,已关闭取缔的小型煤矿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为此,要继续以突出关闭整顿小煤矿为重点,深化煤矿安全整治。一方面,要巩固前一阶段整治的成果。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小型煤矿,必须立即关闭。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一经发现必须从快从重查处,严防死灰复燃;另一方面,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源头管理。凡在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D类的矿井,以及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矿井,该关的关,该停的停,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煤矿事故。

  五、以防范瓦斯事故为重点,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近期内,各地、各单位都要以郑煤集团"10.20"事故为诫,以防范瓦斯事故为重点,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对各类煤矿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排查。凡是瓦斯事故隐患严重、“一通三防”工作存在问题的煤矿,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对2004年以来屡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查。对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把继续整改治理的责任,再次落实下去。由于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自觉坚持“预防为主”的监察工作方针,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煤矿企业,深入现场,采用巡回监察、重点监察、跟踪监察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工作。要针对秋、冬季节煤矿安全工作的特点和当前实际,把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治理、安全投入、企业内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作为监察的主要内容。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把煤矿安全工作真正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要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一个时期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一定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快进行查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特指令如下: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改革中,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在思想上、工作上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改革越深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越要加强。必须在坚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决不能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
安全。务必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二,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都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分层次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企业内部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的行政正职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技术主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负责;各区队、班组长是本队、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业务部门也要落实好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要求各级干部切实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坚持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坚持下井检查制度;区队干部坚持现场安全生产盯岗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加强现场安
全生产指挥和管理;要整顿劳动纪律,坚决制止“三违”。
第四,坚决控制重大事故。要把控制重大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全面落实好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措施。矿井通风、局部通风、瓦斯检查、火工管理、放炮工艺等工作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违章放炮、空班漏
检、无计划停电、停风无措施排放瓦斯等。要加快火工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五,努力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要管好用好现有安全技术装备,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保证安全技措费用的必要投入,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落实综合治理瓦斯费用。
第六,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利用安全培训中心和矿安全教育室,分层次、分岗位、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严格考核。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七,严格安全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各煤矿从上到下都要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这两个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要配备必要的安监人员,保证安监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三违”人员以及因严重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八,加强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制止乱挖滥采;对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起码条件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矿井;坚决制止超层越界开采
,处理好大小矿之间关系,保护国家煤炭资源。



1993年5月15日

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号

关于终止对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3年第3号、第4号公告,分别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均为自2003年2月3日起为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2月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自2008年2月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