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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9号)

时间:2024-07-07 05:0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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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6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吉林省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要求,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有计划地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的主要物质???氟里昂,推广使用氟里昂替代产品。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无氟省为目标,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逐步淘汰氟里昂工作,使我省及早达到国家要求,为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禁止新使用含氟制冷剂,自然淘汰在用含氟制冷剂,直至现有含氟制冷剂消耗尽为止。自规定之日起,在用制冷设备补充制冷剂,必须添加非氟里昂制冷剂。

  三、工作目标

  从2004年5月1日起,以长春、吉林两市为试点城市,在两市的县(市)级以上城市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7个地区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全省基本实现淘汰氟里昂工作目标。

  四、工作范围

  逐步淘汰在用汽车的空调设备和工厂、商业、仓储业、服务业的制冷设备及家用制冷设备中的氟里昂制冷剂。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吉林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淘汰氟里昂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吉林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领导小组实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开展淘汰氟里昂工作的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为方便沟通联系,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各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本地淘汰氟里昂工作。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要定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淘汰氟里昂的总体推动工作,发布实施公告。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指定氟里昂的回收单位,对氟里昂的回收与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生产、经销和处置环保制冷剂的企业进行审查;对宾馆、酒店等单位在补充大、中型中央空调制冷剂时采用非氟里昂制冷剂情况进行监督。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制冷剂和制冷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禁止氟里昂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在市场上销售。4.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维修厂家更换、补充机动车辆制冷剂进行监督管理;禁止未取得环保和交通管理部门资质认可的汽车维修单位从事更换和补充非氟里昂制冷剂业务。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氟里昂替代产品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氟里昂替代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相关产品的咨询服务,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检验不合格的氟里昂替代产品不得进入市场。6.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在2006年底前淘汰在用车辆使用的氟里昂制冷剂。(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淘汰氟里昂工作进行调度,并组织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经销和使用制冷剂的管理,对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要严肃处理,保证淘汰氟里昂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实施步骤

  此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一)准备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04年5月1日,主要抓好以下工作:1.省政府召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淘汰氟里昂试点地区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2.长春、吉林两市内销售、使用含氟制冷剂的单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登记,确定销售、使用氟里昂单位的名单。3.加强宣传。把淘汰氟里昂工作与我省生态省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淘汰氟里昂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淘汰氟里昂工作是利省利民的好事,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非氟里昂制冷剂技术的成熟性和可靠性,消除疑虑,为淘汰氟里昂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拒不执行淘汰氟里昂制冷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部门进行曝光。向社会印发宣传手册,宣传介绍限制销售含氟设备、产品的期限;更换氟里昂制冷剂的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非氟里昂制冷剂的使用常识。(二)实施阶段。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级计划、经贸部门不再审批建设生产和使用氟里昂的项目。

  自2004年5月1日起,在长春、吉林两市的县(市)级以上城市,禁止经销含氟制冷剂或含氟制冷设备;所有制冷设备的维修单位禁止提供(存储)氟里昂制冷剂,维修制冷设备时必须使用非氟里昂制冷剂。自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经销、存储、提供含氟制冷剂或含氟制冷设备。

  本着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对完成在用氟里昂替换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保局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无氟验收,发放全省统一制作的无氟证书;对加装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在用汽车,由环保部门发放“吉林省机动车加装环保制冷剂标志”,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七、保证措施

  (一)省环保局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及省空调专业委员会对氟里昂替代产品进行安全环保审查,对更换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氟里昂替代产品必须是符合国际制冷行业标准(ASHRAE)的绿色环保制冷剂,推荐使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计划项目》(A类)中的制冷技术和产品,使用该绿色环保制冷剂时不需更换原有制冷设备、润滑油、配件并具有节能效果。(二)由经销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单位负责建立氟里昂制冷剂回收处理系统,按照省环保局的要求,对回收的氟里昂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三)技术培训。省环保局请制冷专家对各级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制冷剂替换单位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主要讲授更换氟里昂制冷剂的技术、方法,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四)坚持边淘汰边推广的原则。一是坚决淘汰含氟制冷剂和含氟制冷设备;二是鼓励、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经营绿色环保制冷剂和制冷设备;三是健全绿色制冷剂的市场准入制度。

  附件:吉林省淘汰氟里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晓光   副省长

  副组长:

王国才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立英   省环保局局长

  成 员:

王学战   长春市副市长

  秦福义   吉林市副市长

  张成友   省环保局副局长

  李 彦   省工商局副局长

  支建华   省质监局副局长

  黄冰军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

  闫长文   省运输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张成友(兼) 省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

孙伟义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副处长

  张正举   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

  张 伟   长春市环保局副局长

  苏学飞   吉林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宏刚   省运输管理局维修管理处处长

  刘恒涛   省质监局法规处助理调研员

牟振兴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科科长

杨宁宁   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科员


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认监委


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提高上市销售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三绿工程五年发展纲要》、《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则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市场建设和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于2004年9月组织进行了绿色市场认证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目前已有杜同和等61名同志通过了认证培训考试和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综合评审。取得绿色市场认证审核资格的人员,要按绿色市场标准和有关认证管理要求进行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工作。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要切实做好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的注册管理、后续培训和跟踪监督,确保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的独立、客观、公正和认证工作质量。

  二、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确定北京中食恒信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三家机构为绿色市场认证试点机构(见附件)。各认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认证业务,加强对审核员的管理以及获证企业的认证监督,确保认证质量和效果,并定期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报告绿色市场认证工作进展情况。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报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杜绝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对认证机构的技术保持状况进行监督。各地认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各地商务部门推动绿色市场建设工作。

  三、大力培育绿色市场,为人民群众创建放心购物、安全消费的场所,是实施“三绿工程”的重点,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育绿色市场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以推进绿色市场认证为切入点,把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要密切配合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绿色市场认证机构和通过认证的绿色市场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绿色市场认证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展绿色市场认证,特别要加快“争创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的认证步伐。对通过“绿色市场认证”的绿色市场,商务部和国家认监委将联合对外公告。届时,商务部将择优选择一批授予“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绿色市场认证试点机构名单


商 务 部
国家认监委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绿色市场认证试点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