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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5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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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竞字[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2008年奥运争光行动计划》,实施2010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从2004年起,以四年一届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中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在下发《基地》办法和条件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研制了《基地》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对《基地》认定条件中各条目的具体量化和补充,旨在进一步统一尺度和计算方法,以便于受评单位的掌握和实际操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细则》是《基地》认定工作的唯一依据。现将《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在开展认定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基地》认定条件和《细则》的规定进行自评和复评工作,以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表1:指标条目检查认定计算表(略)
  表2:基本条件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3:人才质量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4:人才效益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5:《基地》检查认定汇总表(略)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40分)
  (一)教练员职称学历(4分)
  1.高级教练员是指属于学校编制的有教练高级职称的且从事奥运项目教练工作的人员。
  2.凡具有教练员高级职称被正式聘用从事专任教练员工作满四年以上的非本校编制的兼职人员可按高级教练员统计。
  3.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但从事行政工作及其它工作的人员不计算在内。
  4.教练技术职称或学历有一项未达标则降一档计分。
  5.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6.必备材料:
  教练员业务档案、教练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任职通知书、毕业证书、人事档案、教职工花名册、聘任书、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资花名册(原件)。
  (二)训练计划(5分)
  1.年度训练计划应包括:
  (1)对运动员个体的基本分析;
  (2)全年训练的基本任务;
  (3)制定运动员素质、技战术指标及训练的基本手段和成绩目标;
  (4)周期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时数及训练的基本手段;
  (5)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
  (6)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
  (7)实施计划的措施。
  2.阶段训练计划应包括:
  (1)训练任务,各项训练内容的比例;
  (2)训练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
  3.周训练计划应包括:
  (1)课的划分;
  (2)时间安排;
  (3)运动量的安排。
  4.课时计划应包括:
  (1)课的任务、负荷;
  (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
  (3)课后小结。
  5.总结包括:
  (1)全面检查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有经验体会,找出缺点与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2)有数据、有分析。
  6.界定:
  (1)上述五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2)上述五项的17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
  (3)上述五项的17个小项中,如缺少3个以上内容(含3个),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7.各校应有格式标准统一规范的计划、教案。
  8.齐全规范率=计划总结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与在岗教练员总数之比×100%。
  9.检查认定前二年(含检查认定当年)所有教练员的训练计划和总结。
  (三)教练员培训(4分)
  1.培训工作指参加国家及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奥运项目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
  2.培训比例=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的教练员人数与专职教练员总数之比×100%。
  3.必备材料:
  培训的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听课笔记、考核结果等。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四)专项训练设施设备(8分)
  1.标准场地指训练场地符合各项比赛规则规定用场地。
  2.学校开设项目完全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计8分。
  3.学校开设项目有8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90%计5分。
  4.学校开设项目有7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80%计3分。
  5.学校开设项目有6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70%计2分。
  6.学校开设项目60%以下不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低于70%该条目不计分。
  7.训练器材的完备率=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运动项目数与学校开设项目总数之比×100%。
  8.凡场、馆、房无所有权,又没有100%使用权保证,均降一档计分。
  9.使用权是指能保证正常训练使用,并与所有权单位签有保证使用权的协议书及场馆使用记录可查。
  10.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
  11.需提供各奥运项目场地平面图和租用场地合同。
  (五)科研设施设备(5分)
  1.完全符合内涵要求,有科研室(所),仪器设备齐全并能为训练服务,设有形态测试室、理疗室,并配有专职人员,具备以上条件计5分。
  2.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一件仪器计4分。
  3.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二件仪器计3分。
  4.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三件仪器计2分。
  5.无科研室(所),该条目不计分。
  6.必备材料:仪器设备账册、仪器使用工作记录,科研室(所)成立批件。
  7.科研室的界定:学校有独立科研所(室)或上级体育部门科研机构办在学校或上级体育部门科研机构能为学校提供便捷的服务,并形成文件规定或协议的,均视为有科研所(室);否则,视为没有。
  8.检查认定工作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工作当年)。
  (六)训练常规管理(5分)
  1.学校训练部门完善的训练制度和计划应包括:训练部门有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对训练常规管理(选材测试、训练计划、训练质量、考核评定、训练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还应有学校中远期、近期训练目标、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考核记载等(考核以资料记载为依据)。
  2.教练员评聘和考核制度应包括:聘任考核评定办法,考核执行情况记录,做到制度健全,评、审、聘严格把关,充分运用考评机制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查原始记录)。
  3.选材测试和训练监控制度应包括:招生原始材料,形态、机能、生化、一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监控应包括:训练过程中监控制度、机能评定办法、监控队员的检查记录(原始),运动员年度考核办法。
  4.运动员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等制度规范齐全是指:
  (1)所规定的各类齐全;
  (2)各种制度的检查、落实材料规范、记载详实。
  5.以上四条齐全规范计5分,缺少一项计3分,缺少二项计2分,缺少三项计1分。
  6.以上四条未进入微机管理,降一档计分。
  7.教练员业务档案应包括教练员登记表、综合考核评定、职称考核和晋升、进修、奖惩、训练成果等的记录,发表的论文、著作、训练总结等。
  8.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七)人才库(5分)
  1.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应有参赛、输送、综合达标、文化课成绩等资料记录。
  2.运动员技术档案逐项检测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
  3.微机档案数据库存档要分项目、时间,详实记录。
  4.入库率=入库学生数与学校学生总数之比×100%。其中,中专性质体育运动学校中的学生数不包括师资班学生。
  5.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八)教学训练大纲(4分)
  1.本条目评定是以参加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研制颁布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考核项目的学生人数为基数,统计计算达到优秀的人数比例。
  2.因故未能参加“大纲”考核的学生,但已达到一级运动员的,可按优秀标准统计计算。
  3.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尚未研制颁布“大纲”的项目,但有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在认定中可按已达到一级运动员数量统计计算。
  4.既无“大纲”也无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在认定中将对该项目学生不予统计计算。
  5.参加“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各项指标成绩齐全的学生,方可统计计算,否则不予统计。
  6.对运动员的考核,每年应按国家及学校研制的“大纲”或要求全面测试一次。
  7.入学时间不足一年的学生,可不予统计,但已达标的学生可统计在内。已输送的运动员但在规定年限内的可统计计算。
  8.对于既有“大纲”达标成绩,又有等级标准的学生,以其最好成绩计算。
  9.必备材料:
  (1)学校“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办法、工作记录、总结及有关资料;
  (2)达等级运动员有关证明材料;
  (3)测评依据学生运动班分项目学生情况表等。
  10.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认定工作当年)。

  二、人才质量(20分)
  输送率:
  1.向国家队直接输送一人以10个名额计算;向国家二队(青年队)直接输送一个以5个名额计算;向国家少年队直接输送一人以3个名额计算。
  2.学生性质的界定:
  属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性质以当地招生办审批件为准,属九年义务教育性质的以年度在训人员花名册为准。
  3.本条目学校自评时须有详实的数据和计算步骤。
  4.输送的学生要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名单和省(区、市)体育局有关部门的证明或接收单位证明,方予统计计算。
  5.凡属体育运动学校分校、教学班、教学点的学生均不统计在内。

  三、人才效益(40分)
  大赛成绩:
  1.在校系统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在输送后取得成绩的方可计算在内;
  2.以国家体育总局每年统计的国际大赛成绩为准。
  3.计算方法:
  按取得大赛名次累计分数,满40分不再累计,但对取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可以累计记分,按附加分统计。
  4.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主力队员同上)名次得分相应减半。
  5.凡破世界纪录、奥运会纪录以40分计算,凡破亚洲纪录以20分计算。
  6.统计年限:
  输送的运动员在检查认定前四年(含认定工作当年)中所取得的大赛成绩。
  7.检查认定方法及必备材料:
  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名单及成绩统计表;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输送及参赛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基地》备选学校必备条件
  学校自评和复评得分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含大赛附加得分,其中:
  (一)专项训练设施设备必须达到8分。
  (二)科研设施设备必须达到5分。
  (三)训练计划必须达到5分。
  (四)大赛成绩必须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
  凡达到上述标准的学校方可作为《基地》备选学校向国家体育总局进行申报《基地》。

  五、表格要求:
  在自评和复评工作中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具体包括:指标条目检查认定计算表;基本条件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质量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效益检查认定评价表;《基地》检查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附后。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余辍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除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外,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农村每人(次)每学年度罚
款三十元至六十元;城市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三条 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并不再招用。同时,每招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迫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当学徙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按照第二条罚款标准,加重一倍处罚。
第四条 罚款执行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罚款决定作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将所罚款如数交给罚款执行单位。对罚款不服者,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
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接受罚款的,由罚款执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小学和各类初级中等学校,每学年开学后,应对本学区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处罚款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核定后,及时上报罚款执行机关。
学校随意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责令学生停学、退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陕南、陕北的穷困乡村,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可以实行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残疾的。罚款减免由被罚款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学校签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七条 罚款一律上缴本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八条 本办法对招用童工的处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小学从宣布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初级中等教育由宣布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




1989年1月17日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以下称前移项目)的业务管理,规范柜台前移的业务内容和运作程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柜台前移是指利用“柜台前移网络系统”(以下称系统),将营业柜台以客户终端形式前移至借款单位。借款单位可以通过客户终端,直接将借款申请、付款通知和其他相关信息传送给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根据系统传送的信息,直接办理有关业务,达到完善功能、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柜台前移的贷款项目,本办法未涉及的贷款管理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前移项目业务管理必须坚持改进服务、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安全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 前移项目的贷款评审
第五条 评审局对拟实行柜台前移的项目进行贷款评审时,除按开发银行贷款条件和评审办法进行常规评审外,还应把同意加入系统并由开发银行直接办理大宗结算,作为贷款评审条件与借款单位充分协商,初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移项目承诺贷款后借款合同的签订奠定基础。
第六条 前移项目应推行定向定额贷款。评审局进行贷款条件评审时,应初步确定前移项目贷款总额、使用方向以及各定向使用范围的用款额度。

第三章 前移项目借款合同、委代协议的签订
第七条 前移项目原则上签订总借款合同,不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前移项目借款合同应在符合一般项目借款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一)各项用途的用款额度。年度各项用途的用款额度由开发银行当年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确定;
(二)借款单位同意加入系统,签订加入系统协议,确认系统程序和所传信息的有效性;
(三)借款单位同意委托开发银行办理大宗结算;确认大宗结算的范围、额度及支付依据;零星支付金的比例及额度;
第八条 信贷局负责与借款单位就前移项目的贷款条件和借款合同进行谈判。谈判协商一致后,信贷局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加入系统协议。
第九条 信贷局根据开发银行选择代理经办行的有关规定,负责选择、确定前移项目的代理经办行,并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章 前移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信贷局应要求借款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终了前报送下年度前移项目年度用款计划,明确各项用途的用款额度。
第十一条 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单位的年度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提出本年度前移项目贷款计划建议。综计局根据全行年度贷款总规模,按前移项目优先安排的原则,商资金局平衡后,编制前移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综计局编制下达的前移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必须明确规定前移项目的年度贷款总额和各项用途的用款额度。
第十三条 信贷局根据下达的前移项目年度贷款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商借款单位后,于每季度终了前提出下季度用款计划建议。综计局根据季度用款计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安排季度用款计划;资金局根据季度用款计划,筹集和调度资金,保证前移项目资金供应。
第十四条 前移项目确因建设需要,要在年度贷款计划规定的贷款额度内,调整各项用途用款额度的,由借款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信贷局予以审查确认。

第五章 前移项目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帐户开立
借款单位应在开发银行营业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回收本息;应在代理经办行开立“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用于存储开发银行汇入的零星支付金和借款单位筹集的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前移项目的贷款由开发银行直接发放。借款单位申请借款,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和开发银行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通过系统向开发银行发送借款申请书。
(二)营业部收到系统传送的借款申请书后,要按规定进行解押确认。确认无误的,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用章后,及时送相关信贷局;确认有误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三)信贷局收到经确认无误的借款申请书后,要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应在借款申请书上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和主管局长名章以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同时,据此签开借款凭证,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和主管局长名章以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后,连同借款申请书一并送营业部。经审查不同意贷款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四)营业部收到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后,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相关印章,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付款通知
(一)前移项目的大宗结算由开发银行直接办理。大宗结算的具体范围和最低额度,应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点阶段,大宗结算主要采取汇兑方式办理。
(二)借款单位支付款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系统向开发银行发送付款通知书。
(三)营业部收到系统传送的付款通知书后,要按规定进行解押确认。确认无误的,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用章后,及时送相关信贷局。确认有误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四)信贷局收到经确认无误的付款通知书后,要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付款的,在付款通知书上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名章和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同时据此签开汇款凭证,连同付款通知书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一并送营业部;经审查不同意付款的,应于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并登记备案。
(五)营业部收到付款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后,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办理支付手续。
(六)信贷局审批支付的主要依据为:
1.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
2.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重大建筑安装合同和付款协议;
3.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八条 零星支付
(一)信贷局应根据前移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额度的贷款资金作为零星支付金,用于借款单位的零星支付。
(二)信贷局根据年度贷款计划确定的年度零星支付金额度、各次贷款金额,分别确定各次零星支付金拨付金额。拨付时,由信贷局签开零星支付金拨付通知书,加盖经办人员、信贷处长名章及信贷局业务专用章后,连同据此签开的汇款凭证一并送营业部。
(三)营业部收到拨付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后,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相关印章,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营业部应定期向借款单位和信贷局发送帐户对帐单。
第二十条 信贷局应要求代理经办行对借款单位开立的“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进行有效监管,严格监督零星支付,切实防止挪用贷款;监督本息入帐及上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贷局应督促借款单位定期通过系统报送反映贷款使用、工程建设、采购招标、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并按规定分送有关业务部门。信贷局可参与前移项目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会局应协助信贷局督促代理经办行按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理项目的执行、监督和辅助核算工作。

第六章 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电脑中心是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系统阶段发展目标,组织系统设计和建设,维护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是系统密押的管理部门,负责密押参数制定和核押确认工作,确保系统密押的安全、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武汉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