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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6 07:3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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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85 号

《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九月五日







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安装的出租汽车专用顶灯和计价器(含空车待租标志,下同),是本市出租汽车的标志和相应设施,应当与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配套使用。

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

第三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者顶灯发生故障的,不得营运载客。

第四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仍继续营运或擅自启封、改变计价器准确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解答

195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法院:
我院接中南分院转来本年6月22日你院法秘字第561号请示,对我院复东北分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解答的所称之“合法契约”一问提出不同意见,请予函复。兹答复如下:
按“契约”这名词的意义,是指两人以上关于确立、变更或消灭任何法律关系(权利或义务)的协议或同意而言。收养关系的成立,在某些国家是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的,但在批准或登记时,必须查明是否已有收养者或被收养者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被收养者已达一定年龄,而须经其本人同意。这种同意或协议,就是确立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也符合契约的意义。
我们新中国现在还没有订出关于收养子女的法律,实际上也只须有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如被收养者已达一定年龄或已能了解收养的意义并须经其本人同意),就能成立收养关系,而别无其他必须的手续。因此,收养关系是发生于各关系人间的同意或协议,就更加明显。
我院前复东北分院关于收养子女问题的解答,主要是为了保护被收养子女的利益,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不许轻易取消。文句中所称之“合法契约”是指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生父母之间出于毫不勉强、又不违反法律和习惯的协议或同意而言;当然不包括应禁止的买卖子女的契约在内。你院来文就对人对物是把契约这一名词了解为只能用于“物”的原故。其实它是指两人以上关于确立、变更或消灭的协议或同意而言的。不过“契约”二字用来指这种协议,作为一个名词来说,它是否恰当,确是值得研究的。这是将来在制定有关法令时需要予以确定的。

附:广东省人民法院请示函 法秘字第5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于复东北分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内,认为:“收养契约虽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契约,但幼年子女的生父母亦可与收养的父母成立契约,将子女交其收养,只不妨害子女利益,在习惯上(如近亲辈分)又无妨碍,即应认为是合法契约。”对于收养关系是否能作为契约关系,我院有这样的意见:“契约”是设定、变更,或废止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行为的客体是“物”,而收养关系的成立,其客体则是“人”,故应否认为是一种“合法契约”,值得考虑。
是否正确,特函请示你院,请予函复。
1953年6月23日


国务院关于200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国务院决定,对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李振声院士2006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务院批准,授予“介电体超晶格材料的设计、制备、性能和应用”和“金属配合物中多重键的反应性研究”2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结构拓扑优化中奇异最优解的研究”等27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超精密特种形状测量技术与装置”1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地面机械脱附减阻仿生技术”等55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歼十飞机工程”1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先进机载合成孔径雷达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开发及应用”等20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马铃薯综合加工技术与成套装备研究开发”等220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英国化学工程学专家马丁·阿特肯斯和瑞典生物医学专家英格玛·恩博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李振声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 务 院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