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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4:4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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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 文件
     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防科工委(办)、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交通厅(局、委)、卫生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有关
部门,有关学校、有关单位: 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
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生产、服务第一
线技能型人才的需要,缓解劳动力市场上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人才紧缺状况,我们决
定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
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体制创新、制度创
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以经
济结构调整和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引导职业院校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
需要出发,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
位,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劳动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要把提高学生的职业
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实践教学,努力造就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一线迫切需要的高素质
技能型人才。
  二、目标任务 
  适应我国现阶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际需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技能型人才的紧缺
状况和相关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优先确定在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
车运用与维修、护理等四个专业领域,在全国选择确定500多所职业院校作为技能型紧缺人
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建立校企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有效加强相关职业院校与各
地推荐的1400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不断加强基地建设,扩大基地培养培训能力,
2003-2007年相关专业领域共输送毕业生 100万人,在相关专业领域共提供短期技能提高培
训300万人次,缓解劳动力市场上技能型人才的紧缺状况;发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
地在探索新的培养培训模式、优化教学与训练过程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提高职业教育对社会
和企业需求的反应能力,促进整个职业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当地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
的优先专业领域,并在职业院校确定一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与企业等用人
单位的合作,培养大批当地劳动力市场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基本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人
才的需求。
  三、实施措施 
  (一)建立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机制,实行根据企事业用人"订单"进行
教育与培训的新模式。 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拟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确定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
作为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技能型紧缺
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另行文)。参与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依托职业院校进行新职工的培养
和在职职工的培训提高,与院校签订人才培养培训合同,优先录用合作院校的毕业生,并要
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人才规格、知识技能
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习成果评估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企事业单位有责任为合
作院校提供专业师资、实训设备,并应接受教师和学生进行见习和实习。职业技术院校要关
注企业需求变化,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培训规模,开发、设计实施性教育与培训方案。
行业与企业要支持相关职业院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探索,建立主要由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
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实施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
  为了适应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要求,教育部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职业院校数控技
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和护理专业领域的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
训指导方案 (另行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示
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专业领域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学
过程,采用先进的教学模式,重视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院校要按照企业对
技能型人才的实际要求来安排文化基础课程,防止盲目加大文化基础课程的比重,削弱职业
技能训练,片面追求对口升学考试的做法。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要支持职业院
校根据实现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文化基础课程的设置和课时安排进行必要调
整。相关职业院校有权自主决定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的专业的学生是否参加文化课程统一考
试。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时,要按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要求确定考试科
目和考试标准,要有利于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完成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训练目标,防止把职业
教育办成应试教育。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满足就业需要,有利于提高
学生职业能力,有利于办出专业特色的原则,完善对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机制,要把毕业生专业基本对口的就业率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主要依据。 
  (三)实行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扩大相关院校的自主权。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推行学分
制等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制度,支持院校针对生源状况和工作实际需
要,实行分层教学、分专业方向教学和分阶段教育。对于相关专业领域各个年级的在校学生,
职业院校要及时调整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尽快满足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职业院校要努力扩大专业教育资源的服务范围,及时把相关专业领域中的核心教学与训练项
目用于企业在职职工、转岗职工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高培训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
  (四)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
  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加强学
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要建立学分转换等相应的机制,把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能力要求与
国家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和合作企业的用人要求结合起来。在学历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
内容和教学进度安排等方面为学生获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方便,使学生在取得学
历证书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应
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
  四、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
根据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专业领域知识、技术更新快的特点,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
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
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生产和服务一线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习指
导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委托国家重点建设的职业教育师资
培训基地及国家级示范性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与相关行业的骨干企业和单位合作,在
2004年将相关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轮训一遍。积极创造条件,
选拔和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出国进修。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建设符合教育
教学需要的专业教室和实训基地。要关注相关专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
教学内容,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按照职业院校国家规划教
材的管理原则,组织开发和编写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教材。各地和职业院校要注意在现
有教材资源中选用适合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的教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发和编写实
验教材、校本教材和多媒体教学课件,为专业教学提供丰富、多样和实用的教学材料,丰富
教材形态,建立具有明显特色的教材体系。 
  (二)加大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 
  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为"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
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改善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
教学和训练条件、支持教师培训和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职业院校专业
建设的投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职业
院校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等,在经费安排上要向承担技
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专业倾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也
要向相关专业的学生倾斜。相关的职业院校要优先保证技能型紧缺专业的经费投入。 
  (三)加强领导,促进"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顺利
实施。 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对于促进我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
重要意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
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并与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相结合。要加强对当地
相关院校和专业的宣传、支持和安排相关专业优先招生,并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
务。要发挥专家咨询组织的作用,开展相关领域人力资源需求的调研,指导专业课程和教材
的开发,保证各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的质量。要及时总结实施"职业院校制
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的经验,并及时推广到其他院校和其他专业领
域,推动职业教育更加适应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型紧缺人才的需要。

                      教育部
                    劳动保障部
                    国防科工委
                    信息产业部
                      交通部
                      卫生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摘要: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冲突的情形大概有三种:国际刑事管辖冲突,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区际刑事管辖冲突。三种情况下的冲突,我认为总体来说,还是以属地原则为主,辅以属人原则解决。
关键词: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国际刑事管辖冲突 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区际刑事管辖冲突
一、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属地管辖权原则 ,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则。换言之,只要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在法院所在国,或者说这个案件的标的物在法院所在国,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这个国家的法院就对这个案件取得了管辖权。
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里的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换言之就是当事人双方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具有法院所在国的国籍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有权管辖这个案件。比如说一个中国的公民在美国跟一个美国的公民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美国,合同履行地也是在美国,同时合同的纠纷也发生在美国,根据属人管辖原则,由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人,所以中国法院也能够管辖这个案件。
二、刑事管辖的冲突情形
刑事管辖冲突的情形,主要有国际刑事管辖冲突,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国际刑事管辖冲突,是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各主权国家之间,或各主权国家之间,针对某种国际犯罪、跨国犯罪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罪行,在刑事法律的具体适用上产生的冲突。 区域刑事管辖冲突,应指某区域内(注:“区域”一词出现在早期的法律文本中是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第21条,该条规定:“国际协议如仲裁条约或区域协商……”。区域办法和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发展是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第8章(第53 条)“区域办法”,该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国家间(并不一定包括该区域内的所有国家)在刑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这种冲突既包括区域内各国之间的冲突,也包括各国国内法与区域法的冲突。①区际性刑事管辖冲突,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对相关罪行在适用刑事法律上存在的差异与冲突。
三、三种冲突情形分析
(一)国际刑事管辖冲突
在国际社会,刑事管辖权发生实际冲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其一是案件发生后还没有处理前的争管;其二是一个国家在他国行使了刑事管辖权后,再次对案件起诉、审判和处罚。前一个简称“争管”,后一个简称“重新起诉”。
公民在国家领域外犯罪或者其法益受到侵害,其国籍国享有刑事属人管辖权(积极的属人管辖权和消极的属人管辖权),但是公民所在地国家享有刑事属地管辖权。可见,在国外犯罪的公民,受到了国籍国的刑事属人管辖和所在地国的刑事属地管辖。这就是双重刑事管辖权带来的国际间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争管。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属地管辖在刑事管辖权中比属人管辖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理由有二:1、犯罪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2、一国要对本国公民适用本国刑法,需要满足二个前提条件,即一是对该犯罪的公民拥有管辖权,二是实际上控制了该犯罪的公民。如果公民人在所在地国,而所在地国(犯罪地国)与国籍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国籍国就不能实际有效地控制犯罪公民。反观,所在地国就不同了,所在地国(犯罪地国) 本身就有对犯罪公民实际控制的优势,并且对犯罪行为的调查更为方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国际间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发生冲突时,我认为最好适用属地管辖。②
公民在所在地国犯罪的,受所在地国基于刑事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而进行的审判和刑罚。但是其国籍国并未因此而放弃对其适用本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一旦公民返回国内,其仍将因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本国司法机关的追诉。如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表明公民可能因为在国外所犯的同一事实而受到犯罪地国和国籍国的双重审理,即重新起诉。无论是公民在国家领域外犯罪受到的双重管辖还是双重审判,其根源均可以归结为国籍国的刑事属人管辖权与犯罪地国的刑事属地管辖权的的冲突造成的

(二)区域刑事管辖冲突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组织有:美洲国家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欧洲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以欧洲联盟法及其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为例,欧洲联盟法,并不是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成员国的国内法,而且欧盟法虽然是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条约是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条约》和《单一欧洲法令》基础上形成)及其他条约作为其法律渊源,仍不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③。因此,不具有一般意义的国际法地位。当犯罪行为发生在欧盟区域内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要件不存在跨越,在一个国家中完成,另一种是某一犯罪要件发生了跨越,犯罪要件在不同国家完成。无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否存在跨越,在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同时可以适用,具有竞合的管辖权时,原则上是欧盟法优于成员国法,不易导致冲突的发生;但当欧盟法适用出现困难时,特别是当构成犯罪的要件跨越了该区域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与犯罪有关联的国家如果均主张刑事管辖权,便产生了该区域内的区域刑事管辖冲突。④20世纪后的欧洲开始致力于刑事管辖?突的解决机制,既然各国刑事管辖?突无可避免,各国能做的就只有透过刑事司法的合作。首先,在属人管辖问题上致力于引渡的改革与简化,但在历次的引渡公约中,最关键的国民不引渡原则,始终由于历史传统、内国宪法及引渡法上的限制而无法突破,让领域外犯罪的本国国民逃避了制裁。
之后,欧洲发展出代理原则及权限移转原则,但因这两项原则迁就犯罪人之所在而由国籍国或居住地国审理,毕竟不如犯罪地国依属地原则处罚来得洽当,成效似乎不彰,实务上,藉助此种司法互助的案例少之又少,引渡仍是第一首选,当引渡已没有可能性,而国家又无法或不愿进行一造缺席判决时,刑事诉追移转管辖才是次佳的考虑。尤其在英属法系国家因为向来主张的是属地原则,因此从未使用刑事诉追移转管辖制度来避免管辖?突的问题。
时至2002年,欧盟最新的发展则是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通过的欧盟逮捕令架构协定,这套制度让欧盟各国对于在其境内犯罪并逃匿他国之人,都能发布欧盟逮捕令,被通缉之人犯即使是本国国民或居住于本国之公民,亦应解送至发布国,由犯罪地国审理,落实由属地管辖之原则。⑤因此,在区域刑事管辖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适用属地原则。
(三)区际刑事管辖冲突
关于区际刑事管辖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冲突时,多数学者主张区际刑事管辖的冲突应参考属地原则(注:如有人认为:贯彻“一国两制”政策,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涉及香港的管辖问题,所以犯罪地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⑥,而不宜适用属人原则。
我认为,严格国际法意义上的刑事管辖基本原则不应适用于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确认。因为,这些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不同的国家、或不同国籍的人,以及所保护的共同的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是一国出于主权观念而争取的国家刑事管辖权;而我国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不存在主权问题。从这个层面上看,则不存在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冲突问题,但实际上却有冲突,因此,没有必要考察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的深层内涵,但可利用这两个原则确定由谁来行使管辖权。我们可将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演绎为:属人原则——居所地身份原则;属地原则——犯罪地原则。《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06期《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高铭暄 王秀梅 在解决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时,可以以犯罪地原则为主,只要行为或结果在一地区内的,该地区即具有管辖权;辅以居所地身份原则,即当犯罪地原则于适用中出现障碍时,可以考虑适用行为人居所地的身份来确认刑事管辖权的行使。
总之,从以上三种情形来看,我认为,当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辅以属人原则。

注释:
①《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06期《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高铭暄 王秀梅
② 参见赵秉志.国际区际刑法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7-149.
③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④同上①《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06期《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高铭暄 王秀梅
⑤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9008
⑥参见赵秉志、孙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间互涉刑事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2467768500/profile?topnav=1&wvr=4

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资函[2012]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创投规定》)及《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应即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向商务部备案。已设立的创投企业须按照《创投规定》和《备案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备案信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向商务部报备。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及时发布和更新完成备案手续的创投企业名单。

  二、列入备案名单的创投企业可适用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变更及开展境内投资业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未在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创投企业,不得办理其相关变更手续或准许其开展境内投资业务。

  三、创投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行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创投规定》第四十条办理所投资企业的备案,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凭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备案名单信息完成备案手续,向所投资企业出具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单,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材料应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创投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投资企业申请变更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创投企业或向创投企业增资,并按照《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办理有关手续;创投企业以人民币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行业,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人民币投资限制类行业的,按照《创投规定》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创投企业致力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为外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及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促进利用外资方式的多样化。同时应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推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含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 件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


(鼓励类、允许类)

企业代码:
企 业 填 写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资金总额
中方投资者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占资金总额比重



外方投资者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占资金总额比重



二、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所投资企业
新设及变更事项 □ 企业设立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经营期限
□ 投资总额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 出资方式
□ 股权转让 □ 股权质押 □ 投资者名称 □ 合并分立
□ 转制为股份公司 □ 出资期限 □ 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
所投资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所投资企业类型 鼓励类□ 允许类□
所投资企业经营范围
1、所投资企业所属行业(请选择) 2、所投资企业发展阶段(请选择)
农、林、牧、渔业 □ 初创期 □
采矿业 □
制造业 种子期 □
—医药制造业 □
—设备制造业 □ 成长(扩张)期 □
—新材料工业 □
—化工产业 □ 成熟期 □
—计算机硬件产业 □
—通讯设备制造业 □ 重建期 □
—软件产业 □
—环保工程产业 □ 3、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情况
—其他制造业(请说明) □ 所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 创业投资企业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交通运输业 □
批发和零售业
—一般商品的配送 □
—现代物流 □
科研、技术服务业 □
公共设施业 □ 4、在所投资企业投资阶段情况
商业服务业 □ 首轮投资 □
—服务外包 □ 后续投资 □
媒体和娱乐业 □ 5、所投资企业雇员人数
其他(请说明) □
承诺书
申请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申请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
盖章

填表说明:请认真阅读各项条款,按实际情况填写或在□上划√,在A4纸上打印后递交(一式三份,一份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审 核 意 见 单
经核对, __________________(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__(所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准予备案。
所投资企业可凭此备案表和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日期: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