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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6:1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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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辽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孙远良

  2004年4月20日




  辽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鉴定等方法,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和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具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规范使用、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我市城市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房屋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保持房屋原有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相邻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其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产权证明和有效证件;

  (四)有关房屋技术档案资料;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于收到委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15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向委托人作出说明后,最长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内容和范围。

  (二)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三)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四)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五)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危险房屋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治理。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执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时,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于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八条 从事房屋租赁、抵押、买卖、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产权人出租、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做出约定。

  第十九条 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交纳房屋安全鉴定费。鉴定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危险房屋的加固、解危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超过房屋规定使用年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二)在规定的房屋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按照《建筑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有关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人为因素告成房屋险情的,由责任人承担;

  (四)产权不清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

  (五)异产毗连房屋出现险情的,由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按照各自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采取防水措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蓄水池;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部分拆除非承重墙体或者在楼地面、屋顶、阳台砌筑安放承重物体,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改变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或者在房屋建筑物上设置信号塔、广告牌等大型设施的,应当先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装饰装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施工图;

  (五)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文件;

  (六)物业管理单位签署的意见;

  (七)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批准书。

  (一)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者有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房屋在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房屋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将房屋完损状况及处理措施报送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内容不实,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2007年电力平衡预案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努力实现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和谐用电,保证全市生产、生活的用电安全。

  今夏我市电力供需形势是总体平衡,略有缺口。根据预测,今夏我市最高电力负荷将达到755至775万千瓦,较去年增加约90至110万千瓦。从目前情况看,京津唐电网分配给我市的电力指标基本能够满足用电需求,但由于电力供给裕度很低(京津唐电网最大负荷预计达3300万千瓦,夏季装机容量预计为3462万千瓦),可调空间有限,京津唐电网做了110万千瓦的缺口准备,要求我市届时承担34万千瓦电力缺口的平衡任务。

  从天津电网自身情况看,还有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缺电的情况。一是局部性缺电。主要是津南、静海和滨海新区的部分地区电力负荷增长较快。虽然市电力公司加快了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2006、2007两年累计投入了150多亿元,开工建设了190多个项目,但是仍然赶不上电力需求的增速,导致这些地区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可能出现局部性缺电。二是时段性缺电。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天气总体上比往年热得早,气温也要高1至3℃。这就意味着在今年夏天高温时段由于空调负荷的急剧增加,可能会造成时段性缺电。三是事故性停电。虽然通过去年的专项治理,我市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事故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盗窃电力设施、违章施工等威胁电网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依然呈高发态势,仅今年一季度就发生了9起,造成了停电事故的发生,给一些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为做好电力供需平衡工作,确保我市重点部位和人民生活的电力供应,力争做到有序用电,市经委会同市电力公司编制了本预案。

  1 总则

  1.1 电力平衡应做到有序用电。 在确保居民、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等重点部位正常用电的前提下,实现电力总体平衡及地区局部平衡,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1.2 电力平衡应做到安全用电。 市电力公司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电力用户加强自身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避免出现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全社会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1.3 电力平衡应做到节约用电。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提高用电效率,坚决杜绝浪费,实现节能降耗。

  1.4 电力平衡应做到和谐用电。 市电力公司应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措施,不断提高电力服务质量和水平。广大电力用户要自觉落实平衡预案,减少缺电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

  1.5 电力平衡应提高应对电网故障、 大面积停电等突发性事故的能力。

  2 编制原则

  2.1 本预案按照用足负荷, 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电力使用原则,指标管理、属地负责的电力分配方法,“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电力平衡顺序编制。

  2.2 统筹兼顾、 有保有限,最大限度地确保重点部位、居民生活、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方面的用电。

  2.3 加强负荷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提高负荷管理系统的可监测负荷和可控负荷比例,充分发挥其负荷监视与控制功能。

  2.4 对工业企业的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错峰、避峰等措施;对公共场所(包括商场商店、宾馆饭店、餐饮娱乐等)采取调整温度等降低用电负荷的措施。

  2.5 充分发挥峰谷电价、 尖峰电价、高耗能差别电价等市场经济杠杆作用,对国家确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予以先行控制。

  2.6 原则上总体平衡措施与应急措施不重叠安排。

  3 电力预警

  电力预警分为总体缺电五级平衡预警、局部设备过载缺电平衡预警和突发性缺电应急平衡预警。

  3.1 总体缺电五级平衡预警

  总体上,当预计在某一时段电网总体供电能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将出现电力缺口且达到预警点时,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由市电力公司发布电力平衡预警信息。总体平衡预案设立A、B、C、D、E共五个预警级别,各级别均配套相应措施,每级级差10万千瓦,总计安排用电负荷50万千瓦,用于平衡各级别的电力缺口。

  2007年全市范围的总体平衡预警时间:夏季用电高峰时段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每天的8:00至22:00;冬季用电高峰时段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每天的8:00至22:00。全市总体供需形势预报和按照五个预警级别启动预警方案的预警,由市电力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提前1天统一发布。

  五个预警级别为:

  3.1.1 A级(蓝色) --电力供需失衡。电力缺口在10万千瓦以内。

  3.1.2 B级(黄色) --电力供需偏紧。电力缺口在10至20万千瓦之间。

  3.1.3 C级(橙色) --电力供需紧张。电力缺口在20至30万千瓦之间。

  3.1.4 D级(红色) --电力供需紧急。电力缺口在30至40万千瓦之间。

  3.1.5 E级(黑色) --电力供需严峻。电力缺口在40至50万千瓦之间。

  3.2 局部设备过载缺电平衡预警

  从局部来看,当预计在某一时段局部供电设备能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由所属供电分公司对所涉及的用户发布电力平衡预警信息,并启动过载设备的局部平衡应对措施。

  局部地区供电设备过载的预警,依据当时供电设备负载情况提前2小时由所属供电单位对过载设备所供电地区的错峰企业发布预警。

  3.3 突发性缺电应急预警

  为平衡电力事故等突发情况下的电力缺口,本预案同时安排20万千瓦负荷的突发性应急措施,配合调度实施的《2007年天津电网限电拉路序位》,控制负荷。

  突发性应急措施的启动,依据电网突发性缺电的发生时间提前1小时发布。

  4 平衡措施

  电力平衡措施安排了总体缺电平衡措施、局部地区缺电平衡措施和突发性缺电平衡措施。

  4.1 总体缺电平衡措施

  4.1.1 A级(蓝色)

  安排负荷:由负荷控制管理系统实施负控限电,10万千瓦左右;涉及户数:173户至424户。

  4.1.2 B级(黄色)

  安排负荷:22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涉及企业户数:1699户至1826户。

  4.1.3 C级(橙色)

  安排负荷:32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涉及企业户数:2317户至2565户。

  4.1.4 D级(红色)

  安排负荷:42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涉及企业户数:2521户至2778户。

  当发布D级预警时,公共场所及居民家中降温设备所设定的温度值不低于26摄氏度。

  4.1.5 E级(黑色)

  安排负荷:53万千瓦左右;涉及范围:两区三县、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涉及企业户数:2671户至2875户。

  当发布E级预警时,公共场所及居民家中降温设备所设定的温度值不低于26摄氏度。

  4.2  局部地区缺电平衡措施

  4.2.1 滨海三区

  鄱阳路110KV站:

  安排负荷:3至4万千瓦;涉及用户:市开发区内部用户。

  4.2.2 西青区

  大寺110KV站:

  安排负荷:2.5万千瓦;涉及用户38户。

  梨园头110KV站:

  安排负荷:1.85万千瓦;涉及用户28户。

  万家码头110KV站:

  安排负荷:3.17万千瓦;涉及用户19户。

  微电子110KV站:

  安排负荷:2.41万千瓦;涉及用户112户。

  4.2.3 北辰区

  北郊500KV站:(涉及:延吉道220KV站、北孙庄110KV站、朗园110KV站、曙光110KV站等)

  安排负荷:4.5至5万千瓦;涉及用户247至305户。

  4.2.4 津南区

  辛庄35KV站:

  安排负荷:0.25万千瓦;涉及用户10户。

  双港220KV站、葛沽220KV站:

  安排负荷:3.8万千瓦;涉及用户9户。

  4.2.5 静海县

  惠丰110KV站:

  安排负荷:0.52万千瓦;涉及用户3户。

  4.3 突发性缺电平衡措施

  4.3.1 当电网出现突发性事故并造成较大电力缺口时,电网调度可根据电网运行的状况,先执行《2007年天津电网限电拉路序位》,控制电力负荷,同时启动涉及环城四区、滨海三区、市内六区,共37户,总计20万千瓦的应急负荷或涉及区域的局部地区平衡措施。

  4.3.2 当出现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 启动天津地区电力系统电力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切实保障电力供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 组织实施

  5.1 健全组织,加强管理

  5.1.1 成立以市经委为主的天津市有序用电联合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电力平衡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本预案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1.2 各区县人民政府、 供电企业建立电力平衡工作的组织机构,共同安排、实施本预案中的相关措施;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合理、有效地实施;加强与用电企业的沟通和联系,传递有关电力信息,便于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5.2 构建网络,快速反应

  5.2.1 各级人民政府、 电力公司、电力用户之间建立联络网,保持信息畅通,做到反应迅速、步调一致。

  5.2.2 在电网正常情况下, 每周通过媒体和95598咨询热线向社会发布电网供电形势。

  5.2.3 在预计电力供需可能紧张的情况下, 市电力公司将依据京津唐电网预警信息或地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提前1天发布预警信息。

  5.2.4 当发生突发性事故时, 在电网调度实施限电拉路的同时,通知相关的电力用户启动本预案的应急措施。

  5.3 精心准备,落实措施

  5.3.1 根据本预案的安排, 参与电力平衡的企业应积极采取相应对策,组织生产、经营等活动,调整用电负荷,预先做好准备工作。

  5.3.2 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积极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快完成负控装置的改造、新装任务,确保夏季用电高峰期间的可控负荷量和监视错峰负荷量。

  6 监督管理

  6.1 本预案的执行与监督实行统一组织、 分区管理、逐级监督。预案实施期间,市有序用电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县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各区县电力平衡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电力用户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承担因管理、控制不力使本地区电力未达到平衡、超用指标造成拉闸停电的责任。

  6.3 本预案执行期间, 对未能执行平衡措施的企业可实施停止供电。

  7 附则

  7.1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电力监管部门、 各供电企业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地区电力平衡预案的落实工作。

  7.2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2007年度电力平衡措施安排表(总量平衡)

     2.天津市2007年度大负荷期间供电设备过载平衡措施安排表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1月22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川法民示字第8号“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歌乐山烈士群雕,是倡议单位聘请叶毓山个人创作并由叶亲自参加和指导下制作完成的。刘国础仅在参加群雕制作过程中提过一些建议,与叶毓山又没有合作创作的约定,不能认定是群雕的共同创作人。
(二)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只评选雕塑作品,不评选环境沙盘模型。因此,群雕作为雕塑作品所获得的纪念铜牌,只能归其作者叶毓山享有。
(三)沙盘模型应由谁署名问题,与叶毓山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可告知原告,如有争议,应另行起诉。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