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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时间:2024-06-26 22:3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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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4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将该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四项。

七、删去第五十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八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油、蔗、果、菜、茶、桑、麻、烟、棉、绿肥、药、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优良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其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子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推广前的试验以及品种真实性鉴定,组织新良种和种子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

(四)核发、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农作物品种及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和种子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开展种子质量认证工作;

(六)负责种子行业的统计及种业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

(七)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八)负责与种子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培训及技术交流。

第八条 国有农业科研、教学院所(良种场)是国家繁育良种和新品种选育、试验、示范的重要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业科研、教学院所(良种场)的土地、房屋、设备、资金、产品。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子产业的发展,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减免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田粮食定购任务。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十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对名、特、优、珍的种质资源和野生种质资源,应当注意保存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适量的引进种子及其说明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登记和保存。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引种申报、审批、报检手续,并进行隔离检疫试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包括交换、出售、赠送、援助)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十五条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需要和市场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和开发农作物新品种。

第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十七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改良的;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稳定;

(四)形态特征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八条 申请自治区级审定品种,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品种审定费。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第二十条 选育或者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品种登记的内容包括品种来源、特征特性、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等。未申报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及农作物组培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二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第二十三条 商品种子经营者应当在种子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并在种子经营场所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对种子质量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其具体管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种子经销双方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后,应严格履行。

种子购销双方对成交的每批可封存的种子,应当共同取样封存,各自保留样品,所封存样品保存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无疑议之后。

第二十六条 承印种子包装物、标签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委托印制者索取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检疫证明以及与需要印制内容相关的证件和证明,并按相关证件和证明的有关内容印制,无相关证件和证明的,不得承印。

第二十七条 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其种子。委托双方必须签订载明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代销协议书,受委托方凭代销协议书和委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代销种子,并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

第二十八条 接受委托进行种子代销者,应当按委托者所提供的品种和数量代销,不得超委托范围经销其他应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的种子。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种子代销者要求赔偿,也可直接向委托代销者要求赔偿。非责任方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并应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种子拆包销售。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代销来自无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或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范围内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自治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经自治区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承担本自治区内的种子质量检验工作。设区的市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经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督检查周期内,对同一种子批任何部门不得重复监督检查,违法重复安排检查的,生产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的商品种子必须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种子质量标准。

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种子。

第三十四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检验员在进行种子检验时,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证明。

第三十六条 种子检疫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执行。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应建立种子贮备制度。贮备种子的数量和品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贮备种子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救灾备荒的种子,由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贮备。

第三十九条 贮备种子应当分品种入库,定期检验,确保种子质量。无灾无荒情况下,贮备的种子应当在下一年推陈贮新。

第四十条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八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

(二)查阅、复印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

(二)受委托的种子代销者违反规定超范围经营种子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违反规定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四)经营、代销来自无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或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

(五)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种子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机构和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取消责任检验员的种子检验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经营者损失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种子管理、检验、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种子行政管理、检验、检疫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种子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草种、食用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发实行。
对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是深化贷款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贷款工作目标体系,规范全行贷款工作主要内容,促进各项贷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通过对目标的考核,真实反映各行贷款管理水平,促使各行对照目标找差距,不断改进工作,从而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推行目标管理是我行贷款管理的一种新形式,它涉及贷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贷款管理各个部门,需要精心组织和严密规划。为积极稳妥地推行目标管理办法,各行应首先做好分步实施计划,并着手组建贷款工作评级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行应本着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达标升级工作,1992年可选择一部分有条件的行进行达标申报和考核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普遍推行,力争做到在5年内各基层行达标。
1992年是实行目标管理的第一年,各分行应深入基层,帮助基层行做好达标的的申报和组织考核工作。并于1992年6月30日之前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和问题上报总行信贷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各行贷款工作水平,保证信贷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促进贷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建设银行的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划分类型和等级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范围: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他贷款、特种贷款和地方设备储备贷款。
第四条 分类标准:各级建设银行按考核期末贷款余额(亿元)大小分A、B、C、D等四类,分类标准为(不含下限):
A B C D
县级行 0.5以上 0.15~0.5 0.05~0.15 0.05以下
地级行 6以上 4~6 2~4 2以下省级
(单列市)行 50以上 35~50 20~35 20以下
每类分四个等级,即达标、三级、二级、一级。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行不参加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贷款工作目标分十个分项(附件一),分别管理行和经办行采用百分制考核。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有下属支行的按管理行考核,具体支行、无下属支行的专业支行、地区支行、省地级行直接经办的贷款9包括营业部)以及直属办事处按经办行考核。各行按记分表(附件二)分贷种考核计分后,按总分表(附件三)计算本行得分。
第六条:各行按以下条件申报等级。
其中各分项目标得
总分 分不低于标准分% 申报等级
75以上(含75) 70(不含70) 达标
85以上(含85) 80(不含80) 三级
90以上(含90) 85(不含85) 二级
95以上(含95) 90(不含90) 一级
管理行在所属下一级80%以上的行达到某一级别以及这些行的贷款余额占全辖贷款余额80%以上后,才能按以上条件申报同一等级。省地级行直接接经办的贷款及直属办事处视同下一级行考核。
第七条:级别的确认权限:
一、县级行的达标由地市级行考核审批,报省级行备案,三级、二级、一级由地市级行初审,报省报级考核审批,其中一级报总行备案。
二、地市级行的达标、三级、二级由省级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一级由省级初审,报总行审批。
三、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的达标升级由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
四、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达标升级由总行考核审批。
第八条:各级建设银行应将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贷款工作总结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每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要求自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报等级条件的行,应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填写贷款工作等级申报表(附件四),连同计分表、总分表逐级上报审批行。各行申报等级应由低到高、逐级进行 。
第九条:地市级以上管理行应设置评级委员会,评委会负责组织本办法实施。贷款工作评级委员会在行长领导下由信贷、计划、投资调查、稽核审计、人事和工会等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委会日常工作由信贷部门代理。
第十条:审批行接到所属行等级申报表后,要组织考核验收小组,赴申报行实地考核验收。省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2/3以上应具有中级职称或主任科员(科长)以上职务,地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2/3以上应具有副主任科员(副科长)或初级职称以上职务。
第十一条:申报行应向考核验收小组全面汇报本行贯彻落实目标管理办法以及本次自查的情况,提供近二年来年末贷款项目余额表,审批项目清单、评估项目清单和贷款台帐。考核验收小组在申报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及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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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一、机构和人员 ┃ 8 ┃ 8 ┃ ┃“配足人员”指贷
━━━━━━━━╋━━━╋━━━╋━━━━━━━━┫款管理人员配备至
1.按三定方案设┃ 2 ┃ 2 ┃不按三定方案设机┃少符合以下要求
置机构,配足人员┃ ┃ ┃构扣2分;无三定┃类 别
┃ ┃ ┃方案的暂不扣分。┃A B C D
┃ ┃ ┃未配足人员扣2分┃县级行
┃ ┃ ┃。扣完止 ┃5 4 3 2
━━━━━━━━╋━━━╋━━━╋━━━━━━━━┫地级行
2.主管行领导符┃ 2 ┃ 2 ┃主管行领导不符合┃10 8 7 6
合岗位规范要求 ┃ ┃ ┃要求扣2分 ┃省级(单列市)行
━━━━━━━━╋━━━╋━━━╋━━━━━━━━┫25 22 17 13
3.业务部门主管┃ 2 ┃ 2 ┃每位主管不符合要┃ “岗位规范”暂
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求扣2分,扣完止┃按建总函字(91)
━━━━━━━━╋━━━╋━━━╋━━━━━━━━┫第149文,正式
4.一般业务人员┃ 2 ┃ 2 ┃每位不符合要求扣┃文件颁发后按正式
符合规范要求 ┃ ┃ ┃2分,扣完止 ┃文件执行。如一人
┃ ┃ ┃ ┃同时负责不同贷种
┃ ┃ ┃ ┃的贷款,应按贷种
┃ ┃ ┃ ┃重复考核计分。
━━━━━━━━╋━━━╋━━━╋━━━━━━━━╋━━━━━━━━
二、制度建设 ┃ 6 ┃ 10 ┃ ┃
━━━━━━━━╋━━━╋━━━╋━━━━━━━━╋━━━━━━━━
1.建立贷款审批┃ 2 ┃ 2 ┃无制度扣2分 ┃
制度 ┃ ┃ ┃ ┃
━━━━━━━━╋━━━╋━━━╋━━━━━━━━╋━━━━━━━━
2.建立岗位责任┃ 2 ┃ 3 ┃无制度经办行扣2┃ 各项制度应以书
制度 ┃ ┃ ┃分,管理行扣3分┃面形式颁发,并执
┃ ┃ ┃,制度不落实扣1┃行一年以上;否则
┃ ┃ ┃分。扣完止 ┃视为无制度。
━━━━━━━━╋━━━╋━━━╋━━━━━━━━┫ “内部联系”指
3.建立内部联系┃ 2 ┃ 2 ┃无制度扣2分;制┃各岗位之间、各业务
制度 ┃ ┃ ┃度不落实扣1分。┃部门之间、上下级行
┃ ┃ ┃扣完止 ┃之间的工作联系。
━━━━━━━━╋━━━╋━━━╋━━━━━━━━┫ “实施意见”指
4.认真贯彻上级┃ 0 ┃ 3 ┃对上级行颁发的制┃转发意见或制定实施
行颁布的贷款和项┃ ┃ ┃度未制定实施意见┃细则,此项考核目前
目评审规章制度 ┃ ┃ ┃或实施意见上与上┃仍然执行的规章制度
┃ ┃ ┃级行规定有悖扣3┃。
┃ ┃ ┃分,扣完止 ┃
━━━━━━━━╋━━━╋━━━╋━━━━━━━━╋━━━━━━━━
三、评估(含贷前┃ 10 ┃ 10 ┃ ┃考核近二年内发放
调查 ┃ ┃ ┃ ┃的贷款项目
━━━━━━━━╋━━━╋━━━╋━━━━━━━━╋━━━━━━━━
1.按规定的评估┃ 3 ┃ 3 ┃有一个项目未评估┃
范围对贷款项目进┃ ┃ ┃扣3分,扣完止 ┃
行评估 ┃ ┃ ┃ ┃
━━━━━━━━╋━━━╋━━━╋━━━━━━━━╋━━━━━━━━
2.调查评估所选┃ 2 ┃ 2 ┃有一份不符要求扣┃ “规定的评估范
材真实可靠 ┃ ┃ ┃1分,扣完止 ┃围”指评估办法和
━━━━━━━━╋━━━╋━━━╋━━━━━━━━┫贷款办法规定的应
3.评估内容完整┃ 2 ┃ 2 ┃有一份不符要求扣┃做评估或贷前调查
┃ ┃ ┃0.5分,扣完止┃的项目。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4.按规定时间完┃ 3 ┃ 3 ┃有一份不符要求扣┃”指选用材料有来
成评估报告 ┃ ┃ ┃0.5分,扣完止┃源,无失真,失效。
┃ ┃ ┃ ┃如市场需求预测、
┃ ┃ ┃ ┃项目投资调整有依
┃ ┃ ┃ ┃据等。
┃ ┃ ┃ ┃ “内容完整”指
┃ ┃ ┃ ┃ 评估,或贷前调
┃ ┃ ┃ ┃查按有关评估办法
┃ ┃ ┃ ┃规定的内容进行。
┃ ┃ ┃ ┃ “规定时间”符合
┃ ┃ ┃ ┃下列优先顺序:上
┃ ┃ ┃ ┃级行规定时间、评
┃ ┃ ┃ ┃估办法规定时间、贷
┃ ┃ ┃ ┃款办法规定时间。
━━━━━━━━╋━━━╋━━━╋━━━━━━━━╋━━━━━━━━━
四、贷款审批 ┃ 10 ┃ 12 ┃ ┃考核近二年内发放贷
┃ ┃ ┃ ┃款的项目
━━━━━━━━╋━━━╋━━━╋━━━━━━━━╋━━━━━━━━
1.按规定权限审┃ 3 ┃ 4 ┃发生越权经办行扣┃ “越权审批”指
批贷款 ┃ ┃ ┃3分。管理行扣4┃超越规定的权限或
┃ ┃ ┃分 ┃把权限以上的贷款
┃ ┃ ┃ ┃化成权限内的贷款
┃ ┃ ┃ ┃审批等变相越权。
━━━━━━━━╋━━━╋━━━╋━━━━━━━━┫ “材料齐全、责
2.实行审贷分离┃ 3 ┃ 4 ┃有一笔贷款不符合┃任明确”指贷款审
、分级分段管理的┃ ┃ ┃要求的经办行扣3┃批应有申请书、评
三级审批和集体审┃ ┃ ┃分,管理行扣4分┃估报告、贷款审批
批制度 ┃ ┃ ┃扣完止 ┃表,参与审批的有
━━━━━━━━╋━━━╋━━━╋━━━━━━━━┫关人员应在审批表
3.贷款审批材料┃ 2 ┃ 2 ┃每笔贷款不符要求┃上签名,并注明意
齐全,责任明确 ┃ ┃ ┃扣1分,扣完止 ┃见。
━━━━━━━━╋━━━╋━━━╋━━━━━━━━┫ “贷款政策”指
4.执行贷款政策┃ 2 ┃ 2 ┃每笔贷款不符要求┃产业政策和信贷政
┃ ┃ ┃扣1分,扣完止 ┃策。
━━━━━━━━╋━━━╋━━━╋━━━━━━━━╋━━━━━━━━
五、贷款合同 ┃ 8 ┃ 0 ┃ ┃考核有贷款余额的
┃ ┃ ┃ ┃项目的合同
━━━━━━━━╋━━━╋━━━╋━━━━━━━━╋━━━━━━━━
1.发放贷款有借┃2.5┃ ┃有一笔贷款无合同┃ “合同及附件有
款合同,合同(含┃ ┃ ┃或有一份合同无效┃效”指合同及附件
附件)有效 ┃ ┃ ┃扣2.5分扣完止┃的所有条款经当事
━━━━━━━━╋━━━╋━━━╋━━━━━━━━┫各方协商一致以书
2.合同条款完整┃2.5┃ ┃每份合同不符要求┃面形式确立,贷款
正确 ┃ ┃ ┃扣1分,扣完止 ┃余额数填写正确,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
3.及时补签变更┃ 2 ┃ ┃每份合同不符要求┃有关规定和企业经
的合同 ┃ ┃ ┃扣0.5分,扣完┃营范围,当事各方
┃ ┃ ┃止 ┃法人章及法人代表
┃ ┃ ┃ ┃签字无误。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4.合同书写规范┃ 1 ┃ ┃每份合同不符要求┃ “条款完整正确”
、工整清晰 ┃ ┃ ┃扣0.2分,扣完┃指按《中国人民建设
┃ ┃ ┃止 ┃银行借款合同管理
┃ ┃ ┃ ┃暂行规定》第三章第
┃ ┃ ┃ ┃八条,第九条确立合
┃ ┃ ┃ ┃同内容、无误。
┃ ┃ ┃ ┃ “及时补签变更
┃ ┃ ┃ ┃的合同”指符合《
┃ ┃ ┃ ┃规定》第五章的要求
┃ ┃ ┃ ┃ “书写规范,工整
┃ ┃ ┃ ┃清晰”指符合《规定
┃ ┃ ┃ ┃》第四章的要求。
━━━━━━━━╋━━━╋━━━╋━━━━━━━━╋━━━━━━━━━
六、贷款发放 ┃ 9 ┃ 0 ┃ ┃考核近二年内发放的
┃ ┃ ┃ ┃贷款项目
━━━━━━━━╋━━━╋━━━╋━━━━━━━━╋━━━━━━━━
1.贷款发放手续┃1.8┃ ┃每次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手续正
正确 ┃ ┃ ┃不正确扣0.6分┃确”指按有关贷款
┃ ┃ ┃,扣完止 ┃办法规定的程序和
━━━━━━━━╋━━━╋━━━╋━━━━━━━━┫合同规定的用款计
2.及时正确填写┃1.8┃ ┃未记或错记一次扣┃划等正确签发贷款
贷款台帐 ┃ ┃ ┃0.6分,扣完止┃指标通知单,办理
━━━━━━━━╋━━━╋━━━╋━━━━━━━━┫措据等。
3.监督贷款企业┃ 1 ┃ ┃每项挪用2个月未┃ “贷款台帐”在
按规定用途使用贷┃ ┃ ┃发现或发现未纠正┃没有统一格式之前
款 ┃ ┃ ┃扣1分扣完止 ┃台帐至少要记录每
━━━━━━━━╋━━━╋━━━╋━━━━━━━━┫笔贷款的发放、回
4.分析整理企业┃1.4┃ ┃缺1份资料扣0.┃收及累计数、余额
财务资料 ┃ ┃ ┃25分,缺1份分┃数、时间等“分析
┃ ┃ ┃析扣0.5分,扣┃整理企业财务资料
┃ ┃ ┃完止 ┃”指按月(季)收
━━━━━━━━╋━━━╋━━━╋━━━━━━━━┫集分析企业财务资
5.不发放帐外贷┃ 3 ┃ ┃发生帐外贷款扣3┃料,贷款余额50
款 ┃ ┃ ┃分 ┃万元以上的项目每
┃ ┃ ┃ ┃年写出一份分析报
┃ ┃ ┃ ┃告。
┃ ┃ ┃ ┃ “帐外贷款”指
┃ ┃ ┃ ┃在会计帐外核算未
┃ ┃ ┃ ┃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 ┃ ┃ ┃的贷款,包括所属
┃ ┃ ┃ ┃发放的应在全行报
┃ ┃ ┃ ┃表上反映而未反映
┃ ┃ ┃ ┃的贷款,帐外贷款
┃ ┃ ┃ ┃按用途归于各贷种
┃ ┃ ┃ ┃考核。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七、贷款回收 ┃ 9 ┃ 6 ┃ ┃考核近二年内有贷
┃ ┃ ┃ ┃款回收的项目
━━━━━━━━╋━━━╋━━━╋━━━━━━━━╋━━━━━━━━
1.按时发放催收┃ 2 ┃ ┃每次漏发或未按时┃ “正确认定贷款
到逾期贷款通知 ┃ ┃ ┃发扣0.5分,扣┃占用形态”指按规
┃ ┃ ┃完止 ┃定的程序和范围认
━━━━━━━━╋━━━╋━━━╋━━━━━━━━┫定。
2.按规定正确认┃ 2 ┃ ┃认定错误每次扣2┃ “按规定办理展
定贷款占用形态 ┃ ┃ ┃分,扣完止 ┃期和呆帐核销”指
━━━━━━━━╋━━━╋━━━╋━━━━━━━━┫展期期限、次数审
3.按规定办理贷┃ 3 ┃ 3 ┃违反规定展期每闪┃批权限、核销呆帐
款展期和呆帐核销┃ ┃ ┃扣2分,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符合规
┃ ┃ ┃核销每次扣3分,┃定。
┃ ┃ ┃扣完止 ┃ “贷款项目后评
━━━━━━━━╋━━━╋━━━╋━━━━━━━━┫价”的范围依据各
4.做好贷款项目┃ 2 ┃ 3 ┃每漏做1次扣 ┃项贷款内部管理规
后评价工作 ┃ ┃ ┃0.5分,扣完止┃程或有关文件的规
┃ ┃ ┃ ┃定。
━━━━━━━━╋━━━╋━━━╋━━━━━━━━╋━━━━━━━━
八、基础管理 ┃ 10 ┃ 18 ┃ ┃考核近二年情况。
━━━━━━━━╋━━━╋━━━╋━━━━━━━━╋━━━━━━━━
1.各类报表质量┃ 3 ┃ 5 ┃每次质量不符合要┃“各类报表”指上
符合要求、按期上┃ ┃ ┃求经办行扣1分,┃的级行要求上报的
拙 ┃ ┃ ┃管理行扣2分,每┃定期或临时报表“
┃ ┃ ┃次未按时上报扣1┃贷款档案”指贷款
┃ ┃ ┃分,扣完止 ┃项目档案和贷款综
━━━━━━━━╋━━━╋━━━╋━━━━━━━━┫合档案,项目档案
2.贷款档案完整┃ 3 ┃ 5 ┃每份档案不完整扣┃完整指档案内容包
┃ ┃ ┃1分,扣完止 ┃括《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合同档案管理
3.档案资料标准┃1.5┃ 3 ┃未达到要求经办行┃界行办法》和《操
化、系列化 ┃ ┃ ┃扣1.5分,管理┃作规范》规定的合同
┃ ┃ ┃行扣3分 ┃档案内容和项目立
━━━━━━━━╋━━━╋━━━╋━━━━━━━━┫项有关文件。综合
4.建立备选项目┃1.5┃ 3 ┃无备选项目库经办┃档案按年设立,内
库 ┃ ┃ ┃行扣1.5分,管┃容包括计划执行情
┃ ┃ ┃理行扣3分,备选┃况、报表、综合文
┃ ┃ ┃项目库未达到要求┃件、年度审批、评
┃ ┃ ┃扣1分,扣完止 ┃估项目清单等。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5.计算机运用程┃ 1 ┃ 2 ┃贷款项目的计划、┃、系列化”指按《
度高 ┃ ┃ ┃执行、统计分析等┃操作规范》中借款
┃ ┃ ┃不通过计算机处理┃合同档案的有关管
┃ ┃ ┃,经办行扣1分,┃理规定立档。
┃ ┃ ┃管理行扣2分。 ┃“备选项目”指经
┃ ┃ ┃ ┃过初步调查基本符
┃ ┃ ┃ ┃合贷款条件,可能
┃ ┃ ┃ ┃对其发放贷款的项
┃ ┃ ┃ ┃目,库中项目年度
┃ ┃ ┃ ┃所需贷款额应保持
┃ ┃ ┃ ┃在本级行年度可自
┃ ┃ ┃ ┃主发放贷款总额的
┃ ┃ ┃ ┃1.5倍以上。
━━━━━━━━╋━━━╋━━━╋━━━━━━━━╋━━━━━━━━
九、综合管理 ┃ 10 ┃16 ┃ ┃考核近两年执行情
┃ ┃ ┃ ┃况
━━━━━━━━╋━━━╋━━━╋━━━━━━━━╋━━━━━━━━
1.贷款工作有计┃ 2 ┃ 3 ┃无年度计划扣1分┃“工作研究”指工
划,年度工作有计┃ ┃ ┃,管理行无规划扣┃作实践,对贷款管
划 ┃ ┃ ┃2分 ┃理工作中经常遇到
━━━━━━━━╋━━━╋━━━╋━━━━━━━━┫的逾期贷款、贷款
2.工作报告质量┃ 3 ┃ 5 ┃每次质量不符要求┃结构、管理方式方
符合要求、按时上┃ ┃ ┃经办行扣1分,管┃法及其它新情况、
报 ┃ ┃ ┃理行扣1.5分,┃新问题进行专题研
┃ ┃ ┃每次未按时上报扣┃究。基层行每年一
┃ ┃ ┃1分,扣完止 ┃篇,管理行两篇。
━━━━━━━━╋━━━╋━━━╋━━━━━━━━┫“工作报告”指上级
3.加强工作研究┃ 2 ┃ 3 ┃每缺1份研究报告┃行要求定期上报的工
,不断深化贷款管┃ ┃ ┃经办行扣2分,管┃作总结和专题报告。
理 ┃ ┃ ┃理行扣1.5分扣┃
┃ ┃ ┃止 ┃
━━━━━━━━╋━━━╋━━━╋━━━━━━━━┫
4.无经济案件 ┃ 3 ┃ 5 ┃近二年贷款管理部┃
┃ ┃ ┃门有立案的经济案┃
┃ ┃ ┃件经办行扣3分,┃
┃ ┃ ┃管理行扣5分 ┃
━━━━━━━━┻━━━┻━━━┻━━━━━━━━┻━━━━━━━━
━━━━━━━━┳━━━━━━━┳━━━━━━━━┳━━━━━━━━
┃ 标准分 ┃ ┃
贷款工作目标 ┣━━━┳━━━┫ 计分标准 ┃ 简要说明
┃经办行┃管理行┃ ┃
━━━━━━━━╋━━━╋━━━╋━━━━━━━━╋━━━━━━━━
十、贷款工作达到┃ 20 ┃ 20 ┃ ┃以上年的执行结果
规定指标 ┃ ┃ ┃ ┃为考核依据
━━━━━━━━╋━━━╋━━━╋━━━━━━━━╋━━━━━━━━
1.非正常贷款下┃ 2 ┃ 2 ┃占用率6%以上的┃贷款利用率=
降率 ┃ ┃ ┃,下降率小于5%┃月平均新增余额
┃ ┃ ┃扣2分 ┃--------
━━━━━━━━╋━━━╋━━━╋━━━━━━━━┫月平均计划新增余额
2.一般逾期贷款┃ 4 ┃ 4 ┃大于10%扣6分┃贷款计划完成率=
率 ┃ ┃ ┃大于8%扣4分,┃ 年末新增余额
┃ ┃ ┃大于6%扣3分,┃---------
┃ ┃ ┃大于4%扣2分,┃年末计划新增余额
┃ ┃ ┃小于4%不扣分 ┃呆帐准备金备付率=
━━━━━━━━╋━━━╋━━━╋━━━━━━━━┫年末应提呆帐准备金
3.呆滞贷款率 ┃ 4 ┃ 4 ┃大于5%扣6分,┃---------
┃ ┃ ┃大于4%扣4分,┃年末呆帐贷款余额
┃ ┃ ┃大于3%扣3分,┃其他指标按贷款监测
┃ ┃ ┃大于2%扣2分,┃考核轩法中的计算公
┃ ┃ ┃小于2%不扣分 ┃式计算
━━━━━━━━╋━━━╋━━━╋━━━━━━━━┫
4.呆帐准备金备┃ 4 ┃ 4 ┃小于100%扣6┃
付率 ┃ ┃ ┃分,小于125%┃
┃ ┃ ┃扣4分,小于15┃
┃ ┃ ┃0%扣3分,小于┃
┃ ┃ ┃175%扣2分,┃
┃ ┃ ┃大于175%不扣┃
┃ ┃ ┃分 ┃
━━━━━━━━╋━━━╋━━━╋━━━━━━━━┫
5.贷款利用率 ┃ 2 ┃ 2 ┃大于90%不扣分┃
┃ ┃ ┃,85-90%扣┃
┃ ┃ ┃1分,85%以下┃
┃ ┃ ┃扣2分 ┃
━━━━━━━━╋━━━╋━━━╋━━━━━━━━┫
6.贷款计划完成┃ 2 ┃ 2 ┃小于95%或大于┃
率 ┃ ┃ ┃100.05%扣┃
┃ ┃ ┃1分,小于90%┃
┃ ┃ ┃或大于100.1┃
┃ ┃ ┃%扣2分 ┃
━━━━━━━━╋━━━╋━━━╋━━━━━━━━┫
7.贷款利息实收┃ 2 ┃ 2 ┃小于65%扣2分┃
率 ┃ ┃ ┃小于70%扣1.┃
┃ ┃ ┃5分,小于75%┃
┃ ┃ ┃1分,小于80%┃
┃ ┃ ┃扣0.5分,大于┃
┃ ┃ ┃80%不扣分 ┃
━━━━━━━━┻━━━┻━━━┻━━━━━━━━┻━━━━━━━━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计分表
行名:贷款种类: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经办行┃管理行┃目标完┃扣分
┃ ┃ ┃成情况┃
━━━━━━━━━━━━━━━━━━━╋━━━╋━━━╋━━━╋━━
一、机构和人员 ┃ 8 ┃ 8 ┃ ┃
━━━━━━━━━━━━━━━━━━━╋━━━╋━━━╋━━━╋━━
1.按三定方案设置机构,配足人员 ┃ 2 ┃ 2 ┃ ┃
━━━━━━━━━━━━━━━━━━━╋━━━╋━━━╋━━━╋━━
2.主管行领导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
━━━━━━━━━━━━━━━━━━━╋━━━╋━━━╋━━━╋━━
3.业务部门主管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
━━━━━━━━━━━━━━━━━━━╋━━━╋━━━╋━━━╋━━
4.一般业务人员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
━━━━━━━━━━━━━━━━━━━╋━━━╋━━━╋━━━╋━━
二、制度建设 ┃ 6 ┃ 10 ┃ ┃
━━━━━━━━━━━━━━━━━━━╋━━━╋━━━╋━━━╋━━
1.建立贷款审批制度 ┃ 2 ┃ 2 ┃ ┃
━━━━━━━━━━━━━━━━━━━╋━━━╋━━━╋━━━╋━━
2.建立岗位责任制蔗 ┃ 2 ┃ 3 ┃ ┃
━━━━━━━━━━━━━━━━━━━╋━━━╋━━━╋━━━╋━━
3.建立内部联系制度 ┃ 2 ┃ 2 ┃ ┃
━━━━━━━━━━━━━━━━━━━╋━━━╋━━━╋━━━╋━━
4.认真贯彻上级行颁布的贷款和项目评┃ 0 ┃ 3 ┃ ┃
审规章制度 ┃ ┃ ┃ ┃
━━━━━━━━━━━━━━━━━━━╋━━━╋━━━╋━━━╋━━
三、评估(含贷前调查) ┃ 10 ┃ 10 ┃ ┃
━━━━━━━━━━━━━━━━━━━╋━━━╋━━━╋━━━╋━━
1.按规定的评估范围对贷款项目进行评┃ 3 ┃ 3 ┃ ┃
估 ┃ ┃ ┃ ┃
━━━━━━━━━━━━━━━━━━━╋━━━╋━━━╋━━━╋━━
2.调查评估所选材料真实可靠 ┃ 2 ┃ 2 ┃ ┃
━━━━━━━━━━━━━━━━━━━╋━━━╋━━━╋━━━╋━━
3.评估内容完整 ┃ 2 ┃ 2 ┃ ┃
━━━━━━━━━━━━━━━━━━━╋━━━╋━━━╋━━━╋━━
4.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报告 ┃ 3 ┃ 3 ┃ ┃
━━━━━━━━━━━━━━━━━━━╋━━━╋━━━╋━━━╋━━
四、贷款审批 ┃ 10 ┃ 12 ┃ ┃
━━━━━━━━━━━━━━━━━━━╋━━━╋━━━╋━━━╋━━
1.按规定权限审批贷款 ┃ 3 ┃ 4 ┃ ┃
━━━━━━━━━━━━━━━━━━━╋━━━╋━━━╋━━━╋━━
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的三级┃ 3 ┃ 4 ┃ ┃
审批或集体审批制度 ┃ ┃ ┃ ┃
━━━━━━━━━━━━━━━━━━━╋━━━╋━━━╋━━━╋━━
3.贷款审批材料齐全,责任明确 ┃ 2 ┃ 2 ┃ ┃
━━━━━━━━━━━━━━━━━━━╋━━━╋━━━╋━━━╋━━
4.执行贷款政策 ┃ 2 ┃ 2 ┃ ┃
━━━━━━━━━━━━━━━━━━━╋━━━╋━━━╋━━━╋━━
五、贷款合同 ┃ 8 ┃ 0 ┃ ┃
━━━━━━━━━━━━━━━━━━━╋━━━╋━━━╋━━━╋━━
1.发放贷款有借款合同,合同(含附件┃2.5┃ ┃ ┃
)有效 ┃ ┃ ┃ ┃
━━━━━━━━━━━━━━━━━━━╋━━━╋━━━╋━━━╋━━
2.合同条款完整正确 ┃2.5┃ ┃ ┃
━━━━━━━━━━━━━━━━━━━╋━━━╋━━━╋━━━╋━━
3.及时补签变更的合同 ┃ 2 ┃ 2 ┃ ┃
━━━━━━━━━━━━━━━━━━━╋━━━╋━━━╋━━━╋━━
4.合同书写规范、工整清晰 ┃ 1 ┃ ┃ ┃
━━━━━━━━━━━━━━━━━━━┻━━━┻━━━┻━━━┻━━
行名:贷款种类: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经办行┃管理行┃目标完┃扣分
┃ ┃ ┃成情况┃
━━━━━━━━━━━━━━━━━━━╋━━━╋━━━╋━━━╋━━
六、贷款发放 ┃ 9 ┃ 0 ┃ ┃
━━━━━━━━━━━━━━━━━━━╋━━━╋━━━╋━━━╋━━
1.贷款发放手续正确 ┃1.8┃ ┃ ┃
━━━━━━━━━━━━━━━━━━━╋━━━╋━━━╋━━━╋━━
2.及时正确填写贷款台帐 ┃1.8┃ ┃ ┃
━━━━━━━━━━━━━━━━━━━╋━━━╋━━━╋━━━╋━━
3.监督贷款企业按规定用余使用贷款 ┃ 1 ┃ ┃ ┃
━━━━━━━━━━━━━━━━━━━╋━━━╋━━━╋━━━╋━━
4.分析整理企业财务资料 ┃1.4┃ ┃ ┃
━━━━━━━━━━━━━━━━━━━╋━━━╋━━━╋━━━╋━━
5.不发放帐外贷款 ┃ 3 ┃ ┃ ┃
━━━━━━━━━━━━━━━━━━━╋━━━╋━━━╋━━━╋━━
七、贷款回收 ┃ 9 ┃ 6 ┃ ┃
━━━━━━━━━━━━━━━━━━━╋━━━╋━━━╋━━━╋━━
1.按时发送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 ┃ 2 ┃ 2 ┃ ┃
━━━━━━━━━━━━━━━━━━━╋━━━╋━━━╋━━━╋━━
2.按规定正确认定贷款占用形态 ┃ 2 ┃ ┃ ┃
━━━━━━━━━━━━━━━━━━━╋━━━╋━━━╋━━━╋━━
3.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和呆帐核销 ┃ 3 ┃ 3 ┃ ┃
━━━━━━━━━━━━━━━━━━━╋━━━╋━━━╋━━━╋━━
4.做好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 ┃ 2 ┃ 3 ┃ ┃
━━━━━━━━━━━━━━━━━━━╋━━━╋━━━╋━━━╋━━
八、基础管理 ┃ 10 ┃ 18 ┃ ┃
━━━━━━━━━━━━━━━━━━━╋━━━╋━━━╋━━━╋━━
1.各类报表质量符合要求、按期上报 ┃ 3 ┃ 5 ┃ ┃
━━━━━━━━━━━━━━━━━━━╋━━━╋━━━╋━━━╋━━
2.贷款档案完整 ┃ 3 ┃ 5 ┃ ┃
━━━━━━━━━━━━━━━━━━━╋━━━╋━━━╋━━━╋━━
3.档案资料标准化、系列化 ┃1.5┃ 3 ┃ ┃
━━━━━━━━━━━━━━━━━━━╋━━━╋━━━╋━━━╋━━
4.建立备选项目库 ┃1.5┃ 3 ┃ ┃
━━━━━━━━━━━━━━━━━━━╋━━━╋━━━╋━━━╋━━
5.计算机运用程度高 ┃ 1 ┃ 2 ┃ ┃
━━━━━━━━━━━━━━━━━━━┻━━━┻━━━┻━━━┻━━
行名:贷款种类: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经办行┃管理行┃目标完┃扣分
┃ ┃ ┃成情况┃
━━━━━━━━━━━━━━━━━━━╋━━━╋━━━╋━━━╋━━
九、综合管理 ┃ 10 ┃ 16 ┃ ┃
━━━━━━━━━━━━━━━━━━━╋━━━╋━━━╋━━━╋━━
1.贷款工作有规划,年度工作有计划 ┃ 2 ┃ 3 ┃ ┃
━━━━━━━━━━━━━━━━━━━╋━━━╋━━━╋━━━╋━━
2.工作报告质量符合要求、按时上报 ┃ 3 ┃ 5 ┃ ┃
━━━━━━━━━━━━━━━━━━━╋━━━╋━━━╋━━━╋━━
3.加强工作研究,不断深化贷款管理 ┃ 2 ┃ 3 ┃ ┃
━━━━━━━━━━━━━━━━━━━╋━━━╋━━━╋━━━╋━━
4.无经济案件 ┃ 3 ┃ 5 ┃ ┃
━━━━━━━━━━━━━━━━━━━╋━━━╋━━━╋━━━╋━━
十、贷款工作达到规定指标 ┃ 20 ┃ 20 ┃ ┃
━━━━━━━━━━━━━━━━━━━╋━━━╋━━━╋━━━╋━━
1.非正常贷款下降率 ┃ 2 ┃ 2 ┃ ┃
━━━━━━━━━━━━━━━━━━━╋━━━╋━━━╋━━━╋━━
2.一般逾期贷款下降率 ┃ 4 ┃ 4 ┃ ┃
━━━━━━━━━━━━━━━━━━━╋━━━╋━━━╋━━━╋━━
3.呆滞贷款率 ┃ 4 ┃ 4 ┃ ┃
━━━━━━━━━━━━━━━━━━━╋━━━╋━━━╋━━━╋━━
4.呆帐准备金备付率 ┃ 4 ┃ 4 ┃ ┃
━━━━━━━━━━━━━━━━━━━╋━━━╋━━━╋━━━╋━━
5.代款利用率 ┃ 2 ┃ 2 ┃ ┃
━━━━━━━━━━━━━━━━━━━╋━━━╋━━━╋━━━╋━━
6.贷款计划完成率 ┃ 2 ┃ 2 ┃ ┃
━━━━━━━━━━━━━━━━━━━╋━━━╋━━━╋━━━╋━━
7.贷款利息实收率 ┃ 2 ┃ 2 ┃ ┃
━━━━━━━━━━━━━━━━━━━╋━━━╋━━━╋━━━╋━━
━━━━━━━━━━━━━━━━━━━╋━━━╋━━━╋━━━╋━━
━━━━━━━━━━━━━━━━━━━╋━━━╋━━━╋━━━╋━━
━━━━━━━━━━━━━━━━━━━╋━━━╋━━━╋━━━╋━━
━━━━━━━━━━━━━━━━━━━╋━━━╋━━━╋━━━╋━━
━━━━━━━━━━━━━━━━━━━╋━━━╋━━━╋━━━╋━━
━━━━━━━━━━━━━━━━━━━╋━━━╋━━━╋━━━╋━━
━━━━━━━━━━━━━━━━━━━╋━━━╋━━━╋━━━╋━━
━━━━━━━━━━━━━━━━━━━╋━━━╋━━━╋━━━╋━━
━━━━━━━━━━━━━━━━━━━┻━━━┻━━━┻━━━┻━━

附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工作目标考核总分表
行名: 经办贷种个数:D=
━━━━━━━━━━━━━━━━━━━━━━━━━━┳━━━━━━━
贷 款 工 作 目 标 ┃ 标准分
┣━━━┳━━━
┃经办行┃管理行
━━━━━━━━━━━━━━━━━━━━━━━━━━╋━━━╋━━━
A ┃ B ┃ B
━━━━━━━━━━━━━━━━━━━━━━━━━━╋━━━╋━━━
一、机构和人员 ┃ 8 ┃ 8
━━━━━━━━━━━━━━━━━━━━━━━━━━╋━━━╋━━━
1.按三定方案设置机构,配足人员 ┃ 2 ┃ 2
━━━━━━━━━━━━━━━━━━━━━━━━━━╋━━━╋━━━
2.主管行领导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3.业务主管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4.一般业务人员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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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5〕3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警报是为保障平时偶遇突发事件和战时遭敌空袭时能够迅速、准确、不间断地传递和发放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和指挥广大人民群众应付突发事件、开展防空袭斗争的重要手段。熟知警报音响信号是公民积极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减轻灾害和空袭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的重要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防空警报信号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分为三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
  二、每年9月18日的10:00(乌鲁木齐时间)为全区统一试鸣防空警报时间。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各试鸣一个周期,每种警报信号间距时间为5分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警报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
  三、设置、安装了人防固定警报器和车载警报器的单位应当参加防空警报统一试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为试鸣防空警报信号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使人民群众了解现代战争和灾害的特点,学习了解基本的防护知识,提高自身应变能力。
  五、人民防空警报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灾害警报信号为: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重复3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2分钟)。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鸣放防空警报和灾害警报。
  七、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