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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5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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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去年,技工学校招生的体检工作,由于执行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
细则(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新生的健康状况比往年好。为进一步做好招
生体检工作,现将修改后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
研究执行。

附:

    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体检标准

  1.患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者,不能录取。先天性心脏病、经
手术治愈两年以上和有心血管较大手术史,目前心功能良好,体质状况良好者,可
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取:

  (1)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肺动脉瓣区不超过三级,其它瓣膜区不超过二
级(肺动脉瓣区杂音达到三级和主动脉瓣区达到二级应做胸透或心电图检查)。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体检
时遇此情况应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无条件检查心电图,凡有早搏均
应立即做下蹲试验)。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2.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单项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6
0毫米汞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以录取(青藏、
云贵等高原地区考生可以适当放宽)。血压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

  3.患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
者,可以录取。其他血液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两
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
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血沉正常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者,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中
学以后未复发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
第(2)条)。

  6.患溃疡病(胃溃疡和十二指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
症状(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者,可以录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
手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应由考生单位提供证明),可以录
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7.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
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1)条)。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
乙型肝炎者,不能录取。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厘米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
可以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肋下1厘米以内或肝
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是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
伤寒等造成者),可以录取。

  9.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取。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
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取。

  10.患慢性肾炎者,不能录取。急性肾炎治愈后两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
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
第(3)条)。

  11.患甲状腺机能亢进经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以录取。但限考工
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
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者,不能录取。

  13.患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以录取。但限考
工种专业(限考工种专业见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4.患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患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
录取。

  15.机体严重发育不良,肢体有显著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
(包括装配假肢)者,不能录取。

  16.作过一叶肺切除手术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有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
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厘米者,不能录取。

  18.患各种脉管炎或有脉管炎病史者,不能录取。患雷诺氏病者,不能录取。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麻风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
年者,可以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以录取。患全身扩散性湿疹、泛发性牛皮
癣者,不能录取。但治愈经一年以上观察无复发者,可以录取。皮肤对某种物质过
敏者,有关化工类工种专业不能录取。

  20.确诊为青光眼者,不能录取。但经手术治愈后,二年以上无症状,眼压
正常,视野无缩小,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均在1.0以上者,可以录取。外伤性白
内障手术后,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在1.2以上(其中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
先天性白内障病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另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3),
视野不缩小者,可以录取。

  21.确诊为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不能录取。

  22.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的耳聋或重度重听者,不能录取。

  2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或一目失明者,不能录取。

  24.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
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工种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

  根据各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相关的工
种专业:

  甲、内科疾病

  (1)各型肺结核、肺外结核符合体检标准第4条和有肝炎病史者,不能录取
运输机械、高空、井下、冶炼、锻铸、饮食、纺织和野外、水上作业等工种专业。
  (2)凡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史(十岁前患过上述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
者,不能录取工种专业除同第(1)条外,还应包括化工和接尘的工种专业。
  (3)凡有肾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胃、肠切除、先天性心脏病、
心血管较大手术等病史者(十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
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饮食、纺织外,同第(1)条。
  (4)血压:肱动脉血压在136/86毫米汞柱以上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
业范围除同内科疾病第(3)条外,还应包括高温作业的工种专业。

  乙、外科疾病

  (1)严重的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有膨胀结节、呈蚯
蚓或团状),不能录取纺织、车工、钳工、野外作业、高空作业、冷冻等专业。静
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可以录取。
  (2)重度平跖足(平板脚)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范围除同内科疾病第(1)
条(不包括饮食)外,还应包括机械加工的车工。
  (3)一足跛或两下肢均有跛行者不能录取。

  丙、眼科疾病

  (1)色盲(包括色弱),不能录取行车、航海、食品烹饪、彩色电视修理调
试、彩色印刷、自动控制等一切要求辨色能力的工种专业。
  (2)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1.2者,不能录取船舶驾驶、铁路行车、捕捞等工
种专业。
  (3)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1.0者,不能录取精密仪器、航空机械、船舶机械、
测绘等工种专业。
  (4)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0.8者,不能录取车辆驾驶、工艺美术、烹饪等工
种专业。
  (5)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0.4者,不能录取机械行业中的车、钳、铣、刨、
磨、镗、模型、建筑安装和高空作业等工种专业(个别地区因情况特殊,对(5)
视力要求可略低于此规定)。

  丁、五官科疾病

  (1)两耳重听,或一耳听力正常,而另一耳重听或全聋者,不能录取高空、
井下、野外作业和运输、通讯、电机运行、无线电、旅游等工种专业。
  (2)嗅觉迟钝者,不能录取化工、食品、水产加工、制药、焊接、烹调等工
种专业。
  (3)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不能录取通讯和有关外事、旅游的工种专业。
  (4)五官不端正(包括明显的斜眼、对眼、唇裂、腭裂、斜颈等)、面部畸
形、有严重疤麻、斑痕者,不能录取有关外事、旅游的工种专业。

  戍、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0公分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公分以下者,
不能录取船舶、汽车、火车驾驶和烹饪、旅游等工种专业。

  体检要求:

  体检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心脏杂音响度虽不超过体检标
准第1条规定,但心脏杂音粗糙、传导远、时间较长时,应结合其他检查,确能排
除病理性杂音,才能做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4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心
电图正常,才能做正常结论。
  (3)体检表填写、记载,应明确、肯定。如书写收缩期杂音时,应按2、3、
4……级明确记录,是2级即写2级,是3级即写3级,如不能明确判断,应反复
听诊或会诊后确定,不要记载为2至3级,以免录取新生阶段在审阅体检表时发生
疑问或争论。
  (4)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检
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再测第二次,选举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
常,主检医师再测1-2次。血压边缘或舒张压不高,收缩压单项增高者,适当多
测几次(休息间隔15-30分)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5)测心率方法同上。
  (6)凡有肝炎病史、肝脾大(肝脾同时大者如果有条件应做超声波检查)、
肝右肋缘下2厘米以内者,均应做肝功能化验,肝功能化验项目:TTT、GPT
(各地可根据肝炎流行情况,加做其他项目。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应做虫卵孵化检查)

  (7)患迁延性肝炎考生,体检时应交阅二年内的肝功能化验作为参考(或经
治医院诊断书)。
  (8)凡有肾炎史或血压140/86~90或收缩压140~160毫米汞
柱应做尿化验。
  (9)患过急性肾炎的考生,体检时应交阅近两年内的化验单作为参考(或经
治医院诊断书)。
  (10)辨色力检查用俞自平色盲本。
  (11)视力检查统一用E字型视力表,视力减退每眼裸眼视力低于0.6者,
需要矫正镜片测视力。
  (12)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5米听到为正常。4米听到为轻度
减退,3米为中度,2米为重度。
  (13)嗅觉:用醋、酒精、汽油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
为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期间患感冒者,不查嗅觉,约定一周后复
查)。注:如果没有酒精、汽油可改用白酒、煤油。
  (14)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执行体检标准的各项规定,做到不漏查、不漏填,
与录取无关的项目不应随意填写。
  (15)在体检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2005年)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17号

  经研究决定,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自2005年7月15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1.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2.农药临时登记

  3.农药正式登记

  4.农药分装登记

  5.农药续展登记

  6.农药广告审查

  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8.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10.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



项目名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②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④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登记情况资料等

     ②杀鼠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范围、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④微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名称、分类、剂型、含量等)

     B.毒理学资料(急性经口毒性、致病性)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测定数据、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遗传工程体类别、受体生物、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方法、
      遗传工程体安全等级及审批结论)

     B.试验目的、试验地点、试验面积(释放规模)、试验时间、试验单位、试验设计等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⑥天敌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科、属、种、品系、鉴别特征、分布状态)

     B.防治对象、防治方法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资料

     C.与原剂型优缺点的比较资料

     D.室内生物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②新含量: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毒性资料

     C.改变含量的目的和意义资料

     ③新使用范围:

     A.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室内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B.境外在该作物的登记使用情况资料

     ④新使用方法:改变方法的目的、意义和特点资料

     ⑤新混配制剂:

     A.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产品化学资料

     B.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毒性资料

     C.试验作物和防治对象资料

     D.室内配方配比筛选报告

     E.混配目的资料

     F.境外研究和登记情况资料

    (5)相同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相同制剂:产品化学资料

     ②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概况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境外产品)或省级农药检定

      机构(境内产品)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
      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流程图



  

  





项目名称:农药临时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②产品化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④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⑤残留资料(原药为中等毒及其以上的制剂产品)

     ⑥环境生态资料

     ⑦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⑧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结果报告、模拟现场试验报告)

     E.残留资料(用于食品和饲料上的卫生杀虫剂)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杀鼠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1年2地药效试验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对鸟、禽畜的毒性资料)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产品: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制剂产品:视需要提供)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微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特性、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特性资料(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基本资料:原药、制剂;补充资料:有毒性问题产品)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根据农药品种而定)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遗传工程体概况、毒理学、效果、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效果资料(药效报告、抗性研究及庇护区的设置、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

      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⑥天敌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生物学特性、效果、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B.生物学特性及产品标准资料

     C.效果资料

     D.对农作物的影响资料

     E.对国家保护物种的影响资料

     F.对有益生物的影响资料

     G.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资料

     H.与本地品系杂交的可能性及影响资料

     I.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J.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②新含量: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F.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③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等

      资料的简述)

     B.药效资料

     C.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D.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新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环境生态资料

     F.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5)相同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相同原药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原药

      登记相同的资料

     B.减免部分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或在6年内
      但经首家获准登记者同意使用其资料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产品概况摘要资料

     b.产品化学资料

     c.质量全分析报告

     d.首家获准登记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资料的文件

     e.毒理学资料

     f.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相同制剂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制剂

      登记相同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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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2. 电子证据的特征

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6
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7
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8
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
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但是笔者认为观点1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特征值得探讨,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我们用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特征,就难以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只有研究电子证据的独特之处,才能确切表述出电子证据的特征。观点2与观点1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突出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即电子证据以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为依托,并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并且对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提取、审核等方面的优点予以了概括总结。至于电子证据的复合性实际上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无二致,在此不作赘述。上述两种观点对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认识亦无分歧。观点3观点2与观点3、观点4看起来出入很大,实际上最为接近,相同点如下所示:

特征相同(近)点
观点2
观点3
观点4
1
高科技性、易破坏性
双重性
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
和篡改
2
无形性
隐蔽性
无形性
3
复合性
多媒体性
复合性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