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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评奖获奖人员和作品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4:4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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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评奖获奖人员和作品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评奖获奖人员和作品的决定

青政〔2005〕49号

自1999年全省第四届文艺创作评奖以来,我省各民族文艺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耕耘,潜心创作,在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广播电视等方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全国文坛、艺苑上为青海赢得了声誉,一些作品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为鼓励我省文艺工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学和艺术精品,经过青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认真推荐评选,本次全省文艺创作评奖共评出获奖人员和作品100名(件人民政府决定对评出的100名(件)获奖人员和作品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各奖励人民币元,共计10万元。奖励经费从省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
希望受到表彰的文艺工作者把表彰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以更加丰硕的文艺成果,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我省社会和谐发展再立新功。全省广大工作者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辛勤耕耘,努力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社会主义祖国、无愧于各民的优秀作品,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青海省第五届文艺评奖获奖人员及获奖作品名单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青海省第五届文艺评奖获奖人员及获奖作品名单


文学:19名(件)马海轶:《秘密的季节》(诗歌)
风 马:《去势》(长篇小说)
王文泸:《站在高原能看多远》(散文随笔)
王贵如:《离天最近的地方》(电视解说词作品)
井 石:《山凹农家》(短篇小说)
尹海杰:《送你晒干的眼泪》(长篇小说)
江洋才让:《藏地札记》(散文)
轩锡明:《三水故事》(中篇小说)
周存云:《远峰上的雪》(诗歌)
林锡纯:《茶余诗话》(杂文)
赵秋玲:《心灵的方舟》(散文)
钱 稹:《西部行旅》(诗歌)
梅 卓:《月亮营地》(长篇小说)
子 夜:《凡人镇的故事》(小小说)
阿 霞:《我的河流》(诗歌)
李 蕾:《漠风如水》(散文)
白 渔:《历史的眼睛》(诗歌)
李成虎:《精神栖居的家园》(小说)
马有福:《鸦儿鸦儿一溜儿》(综合作品)

戏剧:4名(件)
王景珊:《湟水情》(大型秦腔现代戏)
付晋青:《论当代戏曲观众的审美心理和欣赏习惯》(论文)
多杰太:《纳桑贡玛的悲歌》(大型现代藏戏)
海南州民族歌舞团:《姜国王子》(大型藏族歌舞剧)

音乐:10名(件)
王亿卿:《青藏线,你是弹不断的琴弦》(歌曲)
王建忠:《这里是吉祥的地方》(歌曲)
王家虎: 《辉煌五十年〈柴达木明天〉》(歌曲)
扎西多杰:《祝福你,远方的客人》(歌曲)
多杰仁宗:《格尔木放歌》(合唱)李 迅:《高原情》(歌曲)
李 斌:《一支橄榄一片绿荫》(歌曲)
更嘎才旦:《江河源之歌》(歌曲)
张启元:《古然格吾》(歌曲)
郭 炎:《土族传统音乐》(论文)

舞蹈:9名(件)
仁青吉:《彩袖飞舞》(藏族舞蹈)
西宁市少年宫:《藏羚羊与恶狼》(舞剧)
西宁市歌剧团:《彩虹飞落的地方》(歌舞剧)
周毛措:《宅院深深》(藏族舞蹈)
省民族歌舞剧院:《高天厚土》(舞剧)
省民族歌舞剧院:《相约在青海》(大型歌舞)
果洛州民族歌舞团:《宫廷欢歌》(歌舞诗剧)
娘吉先:《山之舞》(藏族舞蹈)
增 太:《“卓”舞》(藏族舞蹈)

美术:10名(件)
王利峰:《天边的雪莲》(中国画)
左 良:《亘古莽原》(中国画)
牟海霞:《天籁》(油画)
孙书咏:《古道流芳》(雕塑)
孙盛仁:《孙盛仁画选》(油画集)
纪 平:《雨季》(中国画)
杨少彤:《雪域的邀请》(油画)
杨 明:《翻越高原》(中国画)
秦 川:《风调雨顺》(油画)
麻吉日太:《暖风》(中国画)

书法:11名(件)
王永洲(行书) 王庆元(行书)
王振宇(行书)
方延年(篆书) 石 力(篆书)
陈治元(行书)
郑庆路(行楷书) 杨京耀(行书)
姚忠宝(行书) 高海源(行书)
蔡永峨(行书)


摄影:11名
贺建福:《三峡梦正圆》(作品)
李晓南:《江源玉树》(画册)
蔡 征:《瀚海》(作品)
葛玉修:《鸟岛》(画册)
晁生林:《救灾系列》(作品)
马福江:《小卓玛》(作品)
田选章:《光与影》(作品)
王成友:《沸腾的草原》(作品)
胡宗祥:《难以割舍的乐凯情结》(征文)
陈生贵:《柴达木风光》(大型邮册)
省摄影家协会:《青海不再遥远》(画册)
影视广播艺术(含音像制品):6名(件)
省电影电视艺术家协会:《大河沿》(长篇纪录片)
西宁广播电视局:《乡魂》(五集广播剧)
西宁市群众艺术馆:《超越梦想》(专题文艺)
青海电视台:《奔向春天》(专题文艺)
青海电视台:《平安社火》(纪录片)
青海电视台:《走进大地艺术》(专题艺术片)
民间文艺:8名(件)
东智才旦:《释迦牟尼头像》(唐卡)
赵宗福:《论河湟皮影戏展演中的口头程式》(民间文化)
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海南州群艺馆:《燃烧的誓言》(民间文艺)
唐仲山:《青海“於菟”巫风调查报告》(民俗)增他加:《三世佛》(堆绣)
霍 福:《青海苏木世村的农事祭祀活动》(民俗)马光星:《人神狂欢———黄河上游民间傩》(民间文化)
腾晓天:《青海花儿话青海》(民间文学)
《格萨尔》研究:5名(件)
角巴东主:《〈格萨尔〉风物遗迹传说》(著作)
赵秉理:《岭·格萨尔的生活原型》(评论)
索南卓玛:《关于〈格萨尔王传〉》(著作)
娘吾才让:《试谈〈格萨尔〉史诗中有关马的描述》(评论)
达哇扎巴: 《格萨尔王传———列赤察宗》(说唱本)少数民族语言文学:7名(件)
才 加:《吞米·桑布扎》(藏文长篇小说)
扎 布:《藏族文学史》(藏文著作)
可可西里:《穹庐晚照》(蒙文诗歌集)
多 旦:《诗学概论》(藏文著作)
跃 进:《多彩世界》(蒙文小说散文集)
银杰加:《野牦牛的蹄声》(藏文诗歌作品集)
德本加:《衰》(藏文长篇小说)

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4]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药学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两网建设,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号局长令)规定,现将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药学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努力培养一批农村药学实用人才,为加强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供应网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切实方便群众购药,加强用药指导咨询,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培训对象
  在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
  (一)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一定的药学实践经验;
  (三)未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

  三、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编写、印制的《县以下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要求,培训内容由药事管理法规与药学职业道德和药学服务知识与技能两部分组成。

  四、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面授、函授、远程教育、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在确保培训质量和成效的前提下,为药学从业人员提供经济、方便的培训形式,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工学矛盾。

  五、培训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及考核办法,并按照《大纲》要求组织实施培训及考核工作。要注重考核内容的统一,保证培训及考核质量。
  (二)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首次培训应当完成60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以后每年应当完成30个学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具体培训内容、学时数及有关要求见《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大纲》中自主选取、安排首次和后续培训的内容。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学时数及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大纲》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四)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从业。
  (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
  2.为消费者进行用药的咨询和指导消费者选购、使用药品;
  3.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4.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5.指导其他从业人员的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可以成才、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农村药学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激励农村药学实用人才快速成长,建立健全农村药学实用人才服务体系,为加强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两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部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 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
---- -------- ----
| | |
----------|----|--强制性行为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T ****--**
-------- -------- ----
| | |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 |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
------------------发布标准的年号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