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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4:1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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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发[2005]17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我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职责任务
(一)各级政府
1、县(区)政府:
(1)县(区)政府对本行政辖区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其余领导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方面的安全工作。
(2)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适应人、车、路、船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的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切实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设施、装备等优先研究和解决,专题研究交通安全工作的县(区)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内容,统筹协调和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其职责义务,每年组织开展1-2次声势浩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5)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每月检查、调研交通安全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6)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及安全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7)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时,县(区)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施救、调查,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乡镇政府:
(1)各乡、镇长是本行政辖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其余领导要"一岗双责",共同履职尽责,全面抓好辖区交通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上级的指示要求,切实制定出辖区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长办公会,专门研究解决辖区的交通安全工作。
(3)抓好辖区乡、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设,全面抓好隐患排查整治,提出整治措施,及时整治、记录到位;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要跟踪整治,落实完善相关备案资料,同时报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4)抓好辖区交通安全基础工作,按道路、车辆、码头、、船舶和驾驶人等交通要素分门别类造册登记,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5)乡镇领导每月有四分之一时间、乡镇安全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有三分之二时间上路、上船,开展好辖区日常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维护好交通秩序,其他乡镇领导和干部在检查其他工作时也要检查交通安全,并如实做好工作日志备查。
(6)各乡镇要利用有线广播、电视、图片展板、书写标语等,全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辖区干部群众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乡镇村社干部走村串户组织村民集中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和常识,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个村要有墙报、板报等宣传阵地,每季度更换一次宣传内容;每年有30%的行政村达到交通安全文明村建设标准,力争3年时间全面达标,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交通安全执法部门
1、安监部门:
(1)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的综合职能作用,在全面统筹监管安全生产工作中重点监管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组织召开好每季度一次的安委会例会,分析安全形势,提出工作对策。
(2)安监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每年要有四分之一时间上道路、上船只、进乡镇、到车站、到码头开展交通安全日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和治理隐患。
(3)每年代表政府牵头组织大型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1-2次以上。
(4)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执法部门开展交通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3次,并将检查结果公示社会,通报部门。
(5)牵头组织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监局长必须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6)依法组织对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价,依法对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公安部门:
(1)各县(区)公安局要加强对本行政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直接监管工作和组织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公安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交警大队、中队长、农村公安派出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局际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解决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指导工作开展,督促工作落实。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省县主干道的交通秩序维护和路面监控,负责对农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各地农村派出所负责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协助公安交警监管省、县主干道。
(3)各县(区)公安局长每年要有六分之一、分管领导每年要有四分之一的时间研究、安排、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他副局长在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必须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交警支队领导每月下县区检查指导督促工作不少于10天;大队领导和管理农村道路交通的派出所领导每月上路不少于15天;公路巡警中队长要跟班作业,坚持每月上路不少于20天。
(4)交警车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入户、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以及车辆年(季)检审等车管业务,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换证、补证、注销、记分和年审等驾驶证和驾驶人员的业务管理,实行"谁检车、谁考试、谁签字、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
(5)公安交警每年要抓住春运、"五一"、"十一"等重点时节开展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效果;对特别突出的交通治安乱点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县区、公安局要全面发动,全力以赴,全面集中开展整治行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6)公安交警要加强路面监控,层层鉴订落实好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责任制,坚持错时导向、时区交叉、巡逻监控、动静结合的勤务机制,特别是要坚持好一级固定执勤点24小时;二级固定执勤点每日12小时以上,三级固定执勤点每日8小时以上的勤务时间,最大程度遏制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7)认真查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做到赶赴现场及时,认定责任准确,赔偿调解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细致,严厉打击和处罚交通肇事犯罪。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时,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和交警大队长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的处理工作。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时,市公安局领导、交警支队长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公安局长、分管副局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交警大队每月,交警支队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形势和情况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并书面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供领导和部门决策参考。
(8)各交警大队、农村派出所要切实抓好事故预防工作,每年初对辖区内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要逐一照像、建档,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便于采取相应措施;对严重的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治到位;在日常路检路查中要发现一处排查一处,反映一处,建议整治一处;年终要对年初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逐一核查,特别是要把省、市列为的事故"黑点"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作为督查整治的重中之重,并形成书面排查整治报告,分别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公路巡警中队和农村派出所要建立辖区客运车辆联系制度和驾驶人谈话制度,每年有据可查的谈话记录不少于2-3次。大队要保证80%以上的警力到路面开展巡逻监控,严管严惩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9)交警支队、大队、派出所要认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搞好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开展有声势、有特点、有规模的集中教育宣传咨询活动1-2次;要积极向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提供交通安全宣传稿件和素材,适时印发宣传资料;中队和派出所要坚持对驾驶人的现场教育,对重点驾驶人要有教育记录,同时协助指导相关单位切实搞好交通安全教育"五进"工作。
(10)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坚持执行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报废车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交通部门:
(1)各县(区)交通局是道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搞好辖区省、县道的规划、建设、改造、养护;加强对运政、路政、稽征、海事、船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导乡、镇道路规划、建设、改造和养护,制定乡村道路等级验收标准并参与验收,使乡村道路尽快步入规范化、标准化、有序化、安全化轨道。
(2)交通局长是本部门行业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为具体责任人,运政、路政、海事、稽征、养护等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辖区内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交通局领导和下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参与现场施救 、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抓好省、县道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和完善,特别是对临水、临崖6-8米高度的路段要落实好安全防护设施。
(4)组织养护、路政、运管等下属单位人员及时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对安监、公安部门提出的路面隐患要引起高度重视,一一造册建档,及时整治到位,公告社会,通报有关部门,同时指导乡村道路危险路段的整治方案设计。
(5)牵头组织运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工商、质检、农机部门,加大对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每年不少于1-2次,特别要整顿好1、2级维修企业,严格按开业技术条件审查。
(6)运政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加强对客货运输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强化对客运站点的管理,对三级以上客运车站要派驻运政人员常年驻站监管。要配合客运企业组织对驾驶人的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6次;要准确核发客运线路牌,同一线路,特别是超长及长线客车有3人以上申请的,要严格招投标制,严格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要对所有参与营运的车辆的营运线路、资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出市场。
(7)运政机构要组织执法人员坚持到车站、上道路、进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巡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黑车;严格各类驾校的资质和培训质量;加强营运驾驶员的营运安全教育。
(8)路政机构要组织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及时发现道路隐患,加强对施工路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道路畅通,严厉打击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货运车辆"双超"违法行为。养护部门要组织力量上路清扫、养护、管理所辖路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9)航务海事机构要加强对水上交通的航务、船舶、港口、码头、驾员的安全监督;组织执法人员天天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施救和查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建立船舶、码头、驾员等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台帐;对重点河段、码头要落实专人进行专门监管;加强对监管人员和被管理对象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按交通部门规划尽快完成辖区木质船技改任务,确保质量合格;每年派出执法人员深入乡镇不得少于1次,加强对乡镇水上交通业务指导并督促当地政府管理责任的落实。
4、建设部门:
(1)认真抓好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交通规划、标志、标线和防护栏等设施的安装、维护;科学、合理规划客运站,设置停车场、招呼站、停车泊位;在城市三叉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并负责管理和维修。
(2)协助交通部门制定城市公交车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运行线路。
(3)加大对城市道路的违章建筑、占道、堆码作业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整治和处罚,确保畅通;搞好城市"畅通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力争两年内达到二等管理水平。
(4)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建设和整治,严格规范管理。
5、农机部门:
(1)农机局负责农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局长必须赶赴现场;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分管局长和站所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处置、调查并作好相关善后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在办理拖拉机其及驾驶人的入户、办证手续时,要严把检测考试关和驾驶人资质关。
(3)组织农机管理人员深入乡村道路开展农机交通安全检查,严管严治拖拉机违章作业、非法载人、客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
(4)组织对拖拉机业主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对多次违法和肇事驾驶人要进行重点教育,每次不少于3天。
(5)协助乡镇政府及时排查整治乡村道路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及时安装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
(三)相关部门
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部门:
(1)要切实担负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报社、广播、电视部门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周不少于1次,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标语每周不少于1-2条,电视台要随时预报发布交通出行注意事项。
(2)文化出版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重要内容。
2、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
(1)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纳入学生法制、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2)切实抓好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每年要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有表彰,省、县主干道公路沿线学校2005年底全面建成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其余学校力争3年内全面普及达标。
(3)各中小学校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通过开展多种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努力达到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标准,杜绝校内外交通事故发生。
3、保险公司:
(1)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依法开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客运车辆保险率达到100%,其他车辆和船舶达到80%以上,对投保险种、保额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降低保险和减少险种,提高机动车和船舶抗风险能力。
(2)认真做好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理赔工作,对重特大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并对伤亡人员损失赔偿、医疗费用进行及时赔付、预付,以维护社会稳定。
4、司法、发改委、经贸、医疗、质检、卫生、气象、旅游等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把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并组织人员上街面、进企业、到农村、进社区、到家庭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咨询活动。通过法律援助,协助政府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搞好调解和善后工作。
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与市场准入制度,对CNG汽车的改装要严把质量关。
经贸委:加强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报废车解体工作力度,配合公安部门执行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工商部门:加强汽车配件市场、报废车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经贸委搞好汽车销售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市场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准确核发营业执照和严格年度审核,开展好对以路为市、以街为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对各种营运车辆的登记管理,严厉打击无照从事营运活动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加强对社会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管,严把检测质量关。每季度深入检测站点抽查机动车检验检测质量,按10%随机抽查,考核检测站点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实行限期整顿或取消检测资格;加强对市场销售的机动车及配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汽车主要零配件要坚持每半年开展1次市场汽配件的质量检查;加强对CNG车用气瓶的监管,未经登记及未经检验合格的CNG气瓶不得允许充装使用;加强汽车"三表"检定工作,对"三表"检定机构、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切实建立市、县乡(镇)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全力建起120与110的报警救助服务平台,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组织医务抢救人员及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实施抢救和救治,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无条件地进行抢救治疗,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
气象部门: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通报交通出行气象信息。
旅游部门:加强旅游区内及旅游道路的规划,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加大旅游行业交通安全教育力度,加强旅游团队用车(船)管理,配合风景区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强化旅游景区(点)及旅游道路规划、监督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旅游安全大检查,排查旅游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
(四)运输企业、运输维修企业及技术检测单位:
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帮助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管理细节,并监督执行。
二、投入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人头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经费。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实际问题。(1)在乡镇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做到有机构、有人员。(2)解决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警力不足和装备不足的问题。(3)运管人员要充实到基层,分流到乡镇强化乡镇客运站源头管理。(4)有船乡、镇要建立管船站,配备1-2名专兼职管船员。(5)抓好安监执法队伍建设,配精配齐执法力量。
三、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
(一)坚持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分级分部门逐级考核制度,市政府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级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业;各县(区)考核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
(二)各级政府目督办会同安监部门围绕上述职责任务,按照组织领导是否到位,工作计划是否制定,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工作措施是否具体、工作绩效是否明显等重点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每年开展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并搞好年终综合考评。
(三)每年初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逐级对口签订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四)交通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交通事故和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政府、职能部门,取消其安全管理全部分值。
(五)各级政府每年度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对年度交通安全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一年内凡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依法、依纪追究事故发生地当事人、有关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连带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实行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每个月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向县(区)政府报告交通安全情况;每季度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交通安全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逐级向上级报告当年交通安全工作总结。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安联防工作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安联防工作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安联防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的治安联防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第四条 凡本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职责
第五条 各市、县(区)应当设立治安联防指挥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联防工作。城市市区以街道,县、市(郊区)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治安联防队办公室可设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在公安派出所的具体组织下开展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有一名所长或副所长分管,并确定一名专职治安民警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职责是: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将违法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驻点值勤和流动巡逻;
(三)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堵截、追捕各类犯罪分子。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治安联防队员均可盘查:
(一)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管制刀具或自制枪支等凶器的;
(二)携带或运送来路不明可疑物品的;
(三)深夜成群结伙游荡街头、行迹可疑的;
(四)以买物卖物为名走街串巷、行踪诡秘的;
(五)其他行迹可疑需要盘查的。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联防人员可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一)正在进行赌博、卖淫、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传播淫秽物品或斗殴、抢夺、伤害、盗窃、抢劫、强奸等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设施的;
(三)正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有重大犯罪嫌疑的。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治安联防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区境内各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影剧院、舞厅、展览馆、文化宫、群艺馆、游泳池、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均应成立治安联防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配备二至五名专(兼)职治安人员,在治安联防队的领导下,扩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街道、乡镇治安联防队员的配备,应当贯彻积极防范与节省人力、节约开支的原则,由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人数。
治安联防队员可采取单位抽调或骋用的办法,即由治安联防队从辖区内的单位职工中抽调,或聘用退休职工、家属、待业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均须根据职工人数按比例抽调人员参加所在辖区的治安联防队,一般二百至五百人的单位抽调一至人,五百至一千人的单位抽调二至三人,一千人以上的单位抽调三至五人。不足二百人的单位与周围居民轮流派人
参加。楼群院落的治安联防人员,按每百户一至二人配备。
第十四条 凡无法抽调人员的单位,本着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按该单位应当抽调人员数每人每月九十元的标准集资,有固定营业地址的个体工商户,视其经营规模,每户每月集资二至三十元。
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单位,从“其他”项目中列支。农村从乡镇公积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抽调或选聘的治安联防队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制观念强;
(三)热爱治安保卫工作,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人;
(三)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得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或贪赃枉法;
(四)执行任务时佩戴由治安联防指挥部统一制式的《治安联防队值勤》标志,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队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守则;
(二)考勤制度;
(三)法律常识、业务学习制度;
(四)情况汇报及登记制度;
(五)赃款赃物、拾交物品登记上缴制度;
(六)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七)岗位责任制度;
(八)奖罚制度。
第十八条 治安联防队伍应当加强对队员的教育和管理,坚持每月考评,并按月将队员考勤及表现情况通知所在单位。

第四章 治安联防人员的待遇和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派出参加治安联防队的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均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队员巡逻执勤必需的夜餐费和节假日加班费,由所在治安联防队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支付;聘用其他人员的生活补贴、奖金及夜餐费,由各治安联防队支付。治安联防队经费,除
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由收取的治安联防集资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各治安联防组织应加强治安联防经费的管理。联防经费必须用于治安联防工作,不得挪用。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初,公安机关应将上一年度治安联防经费的收支情况向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公务中因公致残、牺牲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上招聘的人员,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抚恤。
第二十二条 凡被聘用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治安联防队员离开工作岗位时,由市、县(区)治安联防指挥部发给“社会治安联防荣誉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员尽职尽责,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抓获现行犯罪人员,达到安全防范指标的,由治安联防指挥部或同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其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应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嘉奖、记功或按有关规定晋级。
第二十四条 凡无故缺勤、失职、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工资、辞退或其他行政处分。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伤害无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