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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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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办发〔2006〕2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彰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25日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广大职工岗位成才,提高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技能人才中品德高尚、技能精湛、贡献突出的人员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的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级,且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职业(工种),或是某行业的主体职业(工种)。
  第四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0名。
  第五条 凡湖南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技能精湛、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及以上荣誉称号,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湖南省技能大师的评选:
  (一)在职业技能方面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攻克技术难关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四)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湖南省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相关行业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组成,负责对湖南省技能大师候选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和考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的评选程序:
  (一)推荐人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本人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也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所在单位提名推荐。申请人或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组织填写《湖南省技能大师申报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湖南省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湖南省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提出初选名单。
  (三)组织考察。湖南省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初选对象进行考察。
  (四)审批。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进行公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评选出的湖南省技能大师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表彰大会,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技能大师”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对湖南省技能大师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推荐参加“湖南省劳动模范”的评选。
  (三)对取得“湖南省技能大师”称号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择优推荐参加“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
  第九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奖励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十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能培训、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安排技能大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假。对技能大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所在单位可建立技能大师岗位津贴,企业在建立年金制度时,应向技能大师倾斜。对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应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2号)要求,确定其津贴。技能大师的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其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浅谈信访的弊端及对策

孙丕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社会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绝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其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但目前情况下,也有一小部分群众在处理纷争过程中不是采取以上方法,而是采取另外一种应当说比较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上访。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所谓的“群体访”、“越级访”、“缠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非常重要和非常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在每年的“两会”期间,上访问题将成为各级党政部门最敏感、最重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多的上访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将确实存在行政执法不严问题、司法裁判不公问题,企事业管理不规范问题,但也存在上访人自身的认识问题以及未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不管这种上访的理由是否正当、手续是否完备、问题能否解决,用这种方式处理问题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可谓是“有百弊而无一利”。
首先,对于上访人来说,不但为上访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且在上访过程中所受到的困难和艰辛有时超出正常人的想象,有的为上访而是农田荒芜、有的为上访而是孩子辍学、有的为上访而流落街头、有的为上访而妻离子散,更有甚者为上访而客死他乡。但最终还是没有达到其所追求的目标。有的即使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回想一下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要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因此,对于上访人来讲选择这样一条解决问题的道路并非明智之举。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来讲,上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上访过程中,由于上访人对所反映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因此,其对处理单位失去信任感,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以致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上访人往往认为单单依靠本单位、本部门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制造更大的声势、聚集更多的人数、采取更过激的行为、使用更严厉的措词、到达更高一级的党政单位信访才能达到其目的。所以,在这种思想引导下,他们往往采取阻拦党政主要领导车辆、关闭行政机关大门、在国家以及党政要害机关静坐,更有甚者还冲击国家有关党政部门、砸毁公共财物,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
第三、上访对我国司法制度来讲是一种挑战。由于上访对于一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加上各级党政部门都把确保一方平安、稳定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甚至有的地方把处理信访工作与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政绩直接挂钩,采用“一票否决”制。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对上访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有的还采取非常规的处理方法,已达到暂缓上访的结果。例如:有的为阻止当事人上访而将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使上访人员失去人身自由;有的为阻止上访而采取“收买”的方式先给上访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方法既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自愿”原则。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都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而上访则是撇开这些正常的解决渠道,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县解决不了去市里解决,市里解决不了去省里解决,省里再解决不了就进京上访。同样,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上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这样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上访比打官司快、比打官司好解决、比打官司领导重视。所以,对于出现纠纷以后,不管有理没理先上访,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对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伟大方略的挑战。
正是由于上访的这种无序性和随意性,对于上访的管理十分困难,即使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仍非常严峻,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更为可气的是在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一种新的职业:他们已多年上访(或介绍上访)得到的经验为资本,专门对新的上访者“指点迷津”,并收取一定的介绍费用。他们往往会告诉上访者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找那个单位,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单位领导的家住哪里,做什么样的车,车牌号是多少,什么时间能找到,俨然一个“万事通”。为这种无序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本来十分严峻的上访形势更加复杂化。当前,我国的主要任务是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使全国人民尽快步入小康社会。因此,社会稳定就显得尤其重要。要解决好信访和上访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正确对待信访,认真善待信访。
目前,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都十分重视,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处理信访的工作制度,并且还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信访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每年的信访案件人呈上升势头,因此信访工作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所谓“正确对待”就是要求大家用辩证的观点看待信访,我们既不能害怕信访,或者谈“访”色变,甚至为达到息访的目的而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任意采取办法进行处理;也不能麻痹大意,掉于轻心,过小估计信访的危害性。我们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信访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信访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到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加以解决,决不能犯“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的错误。所谓“善待信访”就是要求我们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成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热情服务的良好风气。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工作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统一起来。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做工作,主动化解矛盾。
二、各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信访。
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给上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作为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国家赋予其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要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工作依法而不违法。同时,要根据行政相对人不同的文化程度、不同的心态、不同的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减少对立情绪,多增加一些沟通和理解。这样,就能使很多的矛盾问题在非常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从根本上减少信访。
三、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法制国家。这应当说是我国文明程度的一大提高,使国家进步的重要标志。其根本要求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都要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的规定来调整和约束人们的行动。随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里很大的进步,司法体系已逐步完善起来。但对于信访工作来讲却是一个缺陷,也正是由于这一缺陷,目前情况下在一些地方才发生和存在许多的无序上访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给社会治安形势带来隐患。因此,首先要求加快信访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出台《信访法》。在程序上规定信访人员应按照一定的级别归口逐级处理,信访人员不得以自己的意愿任意选择信访机关。
总之,在对待信访问题的具体处理过程中都做到有法可依,使其纳入法制轨道,彻底解决信访的混乱局面和无政府状态。
(作者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胜坨人民法庭庭长)
联系电话252527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2004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我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生活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掌握他们的最新实际情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这次抽样调查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确保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邓朴方  中国残联主席

  副组长: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新宪  中国残联副主席

   张为民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李立国  民政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成员由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有关同志担任。